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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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問題,近來討論甚為熱烈,已有人提出,所謂「有精神障礙」已成為「免死金牌」,又有人指稱是社會對不起小燈泡,其實是法律保障未周。
殘酷殺害四歲幼童並把她頭都砍下來的兇手,竟因國際條約「有精神障礙者不得處死」的規定而無法處死,還要長期養管他!令人十分憤怒,也已引起全民公憤。我認為我們應依中國數千年來「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的傳統處其死刑及斬刑,才能平民憤。
這樣最多由制定條約的國外單位來文譴責或要求我國退出該條約也沒什麼大不了,比引起全民公憤、失全民之心來,獲此結果也大可接受之,我國沒參加的國際組織也多了,退出這組織才是值得大家喝采的事。
另外,應仿新加坡之例,增加鞭刑的處罪,在正刑執行前,先處鞭打之刑,所謂「精障」者,也不是永遠腦筋不清楚的,他想到要先被嚴加鞭打,可能就不敢動手,其他認為殺一、兩個人不會處死的人可能也就不敢動手,大可有助於社會風氣之改善,應該有良心的立法委員提付立法院制訂之,鞭刑為附帶之刑,其本刑當然仍要執行。其斬人頭或有分屍行為者,應行斬首之死刑,事先則仍應加處鞭刑。
以往曾有兩個法務部長,自命菩薩心腸,對死刑確定卻不肯批執行令之簽署,這種人是根本不適合其位的,下台是應該的,當初也不應該接任。他們事實上摧毀了人民對法律的信心,應以瀆職罪對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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