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人要求日本具體賠償草案

黃興智
(美籍社會學博士)


海峽評論編輯先生台啟:
中華民族對日本抗戰14年,無辜平民遭受日軍暴行及屠殺,非筆墨所能形容。美國華人自1973年即組織索賠委員會要求日本賠償。但是日本大使館對華人之請願,均閉門不理,欺人太甚。出於萬般無奈,只好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看看美國法院如何裁決及美國民間學術團體、人權組織如何評論華人人權問題。
敬祈惠予刊出並頌
撰安
美籍社會學博士黃興智 敬上
1993年7月22日

前 言

日本自九一八(1931年)公然以武力侵略中國,殘殺中國人民,搶擄中國財產之始,其後七七事變(1937年)發生,日本更欲滅亡中國。中國人民忍無可忍,於是地無分東西南北,人無分男女老幼,全民奮起抗戰。卒於1945年8月10日下午4時30分,日本惡貫滿盈,走投無路,日皇罪魁裕仁昭和,宣佈無條件投降,結束14年侵華之血腥戰爭。

日本投降後,中國即發生內戰,國家分裂,1951年台灣國民政府對日和約,因其新敗之後,自身安危朝不保夕,無力向日本要求賠償道歉。1972年北京政府對日和約,亦因林彪墜機事件,領導當局自身岌岌可危,故而亦放棄向日本要求賠償道歉!上香磕頭致祭抗日軍民亡魂。

日本頑凶,侵略中國14年之血債未曾償還一分一毫,三千萬無辜平民之被殺害,四百萬英勇抗日將士之戰場犧牲,他們之碧血丹心完全付之東流水,思之淚和血下,掩卷而浩歎!我將何為﹖午夜夢迴,大漢聲威受辱倭奴,使我良知不能已於言,敬特擬訂本草案,祈請賢者指正。

第一章:總 綱

第一條:本文稱美國華人,係指所有在美國合法居留之華人和其外籍配偶及其後裔,受美國法律保障者為限。(註:詳情可函信解答。

第二條:本草案要求日本賠償純以民事賠償為準則。不訴求刑事懲處及要求禮儀道歉。(註:刑事追訴權時效已經消失,禮儀道歉系中國政府之職責。

第三條:生命重於一切,本草案要求日本賠償純以抗戰14年中,中國之平民遭受日本軍人、憲兵、特務、浪人、譯員等無辜之殺害,為民事賠償提出訴求。

第四條:有關抗戰期間,中國人民其他財產、房舍、自由、名譽、貞操、權利、古物等,遭受日軍擄奪搶劫或破壞者,本草案暫不提出要求賠償。(註:單一生命權賠償訴訟,容易計算其賠償金額,亦容易喚醒全美國人民之人道同情及人權價值。

第五條:本草案稱美國,包括其屬地、及托管領地在內。其他美國以外國家之華人親屬在中國戰時遭日軍無辜殺害者,可本此草案之精神,向其所在地國家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第二章:細則

第六條:本草案訴求賠償,系收集所有被害人之親屬提出簽名訴狀後,向美國首都華盛頓聯邦法院提出訴求日本政府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被害人之親屬一、配偶,二、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為限。(註:一、夫妻互為配偶,二、直系血親由本身上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下及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姑、舅、姨、侄子侄女。

第八條: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公法人──日本政府。出庭答辯之代表為日本派駐美國之特任全權大使。(註:江南案件之賠償可資參考。日本軍人、憲兵、特務,雖在戰時亦無權殺害中國境內之無辜平民。

第九條:一、配偶及直系血親被殺害者要求賠償以40萬美元為限。二、旁系血親之賠償以20萬為限。(註:美國通常汽車傷害保險及人壽保險,一般均為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配偶、直系血親、受害人之身心受到傷痛至巨故要求賠償也較高。美國一切身心傷害之賠償以金錢為要素。

第十條:申請賠償人,應書寫訴狀賠償表一份,中、英文並書,及簽名,年、月、日。

第十一條:訴狀賠償表格式,(一)被害人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被殺害之時間、地點,以及被殺害之當時簡述經過。(二)申請賠償人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公民:永久居民,合法居留庇護居留等)與被殺害人之親屬關係,例舉證人、證物,賠償金額,簽名。

第十二條:所有訴狀申請表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號,簽名之原表裝訂成冊呈華盛頓聯邦法院,複印副本美國華人對日訴求賠償委員會保管。申請人自留底表。

第十三條:訴求申請賠償表之格式及訴請賠償要旨,洽請全美各地華文報紙,免費或優待予以刊登廣告半年。希望全美華人同胞能夠完全瞭解訴請日本政府賠償之華人人權及人道之公義,為至親受殺害之人提出正義訴求。祈請全美所有華人,互相轉告,凡有親人被日軍無辜殺害者,速提出訴賠。

第十四條:申請賠償訴狀表之累集以半年時間為限,希望明年「九一八國恥日」向華盛頓法院提出。

第三章:正義及財務之支持和援助

第十五條:美國華人對日本訴求賠償委員會,應分別緻函北京人民政府及台灣國民政府,請求給予正義之支援,及適當之財務援助。並告請國內同胞全力協助。另之,分別緻函華盛頓各國使館,請求給予正義及人道之支援。

第十六條:呼籲同情華人無辜被日軍殺害之外籍人士樂捐及致函給華盛頓法院,表達公義及人道之支助。

第十七條:美國華人對日本訴求賠償委員會應研究可否致函請求台灣各大公司負責人給予道義及財務之支援。(註:本條應開會討論之。

第四章:案情研判及處置

第十八條:據美國1990年人口普查統計,在美合法居留之華人約有150萬人,概略估計在戰時其親人被日軍無辜殺害者,可能有一萬人,提出訴狀賠償表可能有一萬件。

第十九條:華盛頓聯邦法院第一審可能駁回訴狀不受理,駁回後立即上訴巡迴法院,上訴法院可能也不受理而駁回訴狀,再立即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第二十條: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後,發動全美所有訴請賠償人到華盛頓集合,舉行萬人遊行大會向最高法院提出請願。此時美國所有英文報紙必然刊載華人訴求日本政府賠償之新聞,此際則所有美國人必然議論紛紜,必然有美國公義人士或人權團體,會自動向最高法院表達人道及人權之意見。

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院也可能駁回,此時絕不氣餒,一方面立即提出非常上訴,一方面向美國參、眾兩院提出請願,一方面發動全美十萬華人到華府國會山莊請願。此案到此形成美國對全世界應表明──美國之立國精神,對全世界應負之人權與人道之責任。

第二十二條:呼籲所有美籍華人利用公民之選舉權,投票給每屆總統選舉和參、眾兩院之議員選舉,誰為華人對日訴求賠償主張正義者則投誰一票。

第二十三條:訴請賠償以10年不屈不撓不餒之精神進行之,不達勝訴絕不停止,有志者事竟成。(註:二次大戰期中,日本居美日僑,被美國政府拘禁於桃源地集中營三年之久,戰後,日僑不屈不撓訴求美政府賠償及道歉,卒於四十年後獲得勝訴。華人絕不可氣餒。

第五章:訴求賠償之具體說明

第二十四條:美國華人自1973年已成立「要求日本賠償委員會」,迄今20年來所有負責領導人已費盡所有心血和毅力,但日本賠償仍遙遙無期。

第二十五條:我們居住美國之華人,只有要求美國司法保障我們之民事賠償權。只有把美國司法引進中日賠償問題之中,才能激發美國正視華人之人權和人道。

第二十六條:案件提出美國法院之後,日本政府必然重視此一司法問題,不可能再像過去20年中,日本大使館閉門不理。北京人民政府,台灣國民政府亦必然正視此一訴求,而給予實力支援。

第二十七條:不提出司法訴訟,長此無目的的拖下去,華人在美國之人權及法權之地位必然受損。不提出司法訴訟,則中華民族之恥辱無從湔雪,無辜死難之軍民同胞,他們之冤魂必然哭泣於九泉,華人子孫太無勇氣了。

第二十八條:美國華人提出訴賠後,可給中國國內之受害家屬作出司法訴訟之榜樣,在國內向中國法院提出訴求日本戰時非法侵權之賠償。

第二十九條:若美國最高法院不以司法權強制裁定日本政府賠償,只裁定雙方自行和解,則美國華人訴求日本賠償委員再另行開會研商,非目前現狀所能預料。

第三十條:訴賠一旦勝訴確定,則獲賠人可申請變賣日本政府在美國之財產以作賠償。又申請訴賠人之訴狀向法院提出後,則其法定繼承人有一切繼承權。

結 論

抗日、殺敵已經過去,但日本倭寇侵華屠殺中國人民之血淚史則永不可忘。願我全美華人同胞,團結、同心、不屈、不撓,全力爭取此次訴賠完全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