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李登輝總統私人訪美之憲法行為

黃興智(旅美學者)


一、緣起:

1995年5月23日,美國白官及國務院同時宣佈准許李登輝總統以私人身份,來美國訪問其母校康乃爾大學,同時並給予李總統之護照私人入境簽證。

二、簡評:

一、依據憲法第四十九條後段之規定:「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現在李總統以私人李登輝博士之身份來美國訪問其母校,純屬私人事故,在其離開台北之期間,李總統必須請假,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並應公開宣佈以符合憲法之規定。否則離職期間,台灣發生戰事則無人指揮,另之不請假則構成藐視憲法行為。

二、李總統來美是私人訪問其母校,故其一切交通、食、宿費用之開支,均應為由李總統私人自行負責,不得用公費報銷,否則構成貪污行為。希望李總統以身作則為公務人員之楷模。

三、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總統應保障軍人之人權、法權及人格。憲兵司令部上校軍事檢察科長夏清,對一位現職軍官,未依法訊問製作筆錄,而違法開出一張空白押票,押票上僅有被押軍官之姓名及夏清之圖章。其他押票上應記載之事項:年齡、籍貫、性別、職業、住所,均完全空白。更有甚者,押票上之羈押理由,也完全闕如,沒有隻字記載。這樣一張空白押票而將一位現職軍官羈押。該軍官依據憲法向李總統提出訴願,希望李總統優先處理此一訴願案,否則李總統憲法之職守置之不理,而以私事周遊美國,訪問母校,怠忽職守,廢弛公務,構成瀆職行為。

三、結論:

君子愛人以德,故以憲法之規定向李總統提出忠誠之建言,希望李總統一切行止,切實遵守憲法之規定,此乃真正之民主法治。更盼監察院依據憲法嚴格監督政府之非法財務之支出及官員之行止。海外三千萬華僑也應時時向李總統提出建言,以匡其不逮。

1995年5月24日於華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