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極右翼在重蹈軍國主義覆轍

評目無國際法的高市早苖

傅崐成
(國際法教授、前立法委員)


近日,日本新首相高市早苗在國會答詢時的一番涉台言論,引發了廣大中國人民的憤慨。網絡上大量的反日言論,形成了中日之間近年來少有的狂風巨浪。

從論理的角度看,高市的涉台言論到底違反了什麼國際法?

干涉他國內政 國際法不容

首先,本身就是極右派的高市早苗認為「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如果台灣地區出現軍事衝突,就會形同對日本的「存亡危機」,日本就有權行使集體自衛權,出兵干涉台灣事務。這裡面涉及的國際法至少有下列數端:

第一、國際法不允許任何國家干涉他國內政。這是高市早苗最根本的錯誤。日本二戰之後,在1972年與中國恢復了邦交。在與中國建交的四份相關文件(包括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與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日本都已經明白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就算高市這樣的極右派政客,內心還擁抱著殖民時代的美夢,不甘心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也絕對不是日本的領土。台灣有任何事務,都是他國的內政,無論如何也不會成為日本出動自衛隊,進行武力干涉的理由。

也許有人會問:萬一台灣發生激烈的軍事戰鬥,日本或美國是否可以進行「武力干預」?坦白說,這種傳統意義上所謂的「義戰」,早已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承認了。如果有外部武力干預的需要,也只能由聯合國安理會來進行,美日或任何其他國家,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來進行武力干預。

何況,一旦美國或日本軍隊進入台灣地區,勢必帶來更加激烈的武裝衝突;而美日大兵的軍紀與殺人風格,歷來極端惡劣,廣為人知;對居住在台灣的中國人民,只會帶來更加惡劣的結果。看看中東、中亞地區的無數事例,少數媚日、媚美的台獨分子,可以閉嘴了!

第二、違反了國際法限制武力使用的規範。

《聯合國憲章》明文禁止在國家與國家之間使用武力解決糾紛(《憲章》第2條第4款),但是有下列的例外規定:其一、遭受武力攻擊後的自衛(《憲章》第51條);其二、安理會授權的集體自衛(《憲章》第42條).。

1995年11月11日,即聯合國成立50週年之際。聯合國大會已通過了題為“《聯合國憲章》中關於敵國的第53、77和107條的過時性”的 第 A/RES/50/52 號決議。 這項決議的核心內容包括:

承認政治和法律的巨大變化:決議認識到自憲章通過以來,國際形勢已發生深刻變化,「敵國」的概念已不適用於前軸心國(德國、日本等),因為這些國家現在與聯合國會員國有著和平友好的關係。

正式宣佈條款過時:決議鄭重聲明《聯合國憲章》第53、77和107條已經過時。

呼籲在修憲時予以刪除:決議建議在將來根據《憲章》第108條進行修憲時,將這些條款的刪除納入考量。

高市早苗這類極右派政客的說法是:因為「台灣有事」,會「對日本形成存亡危機」,因此必須武力自衛。且其主張的是行使「集體自衛權」(以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或《美日安保條約》為依託)。這又完全是一項似是而非的托詞。因為,日本的領土在台灣千里之外,其間的琉球根本就不是日本領土,而是美日違反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形成的非法霸佔的群島。何來日本的「存亡危機」?所謂「存亡危機」不過是軍國主義者一貫的托詞。過去如此,現在居然還是如此!如果台灣有事會對日本形成「存亡危機」,那麼世界各地,尤其是亞洲發生的任何事端,日本都將有了「自衛」的需要,日本將變成和美國一樣的全球警察,處處出兵,事事武力干預的霸權。這合乎日本人民的利益嗎?合乎世界各國的利益嗎?如此豈不是天下大亂。

荒誕的「集體自衛權」

至於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說法,更是荒誕不經。日本不等於聯合國安理會,更不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何來這般決斷力?就是《美日安保條約》也只是一份旨在保護日本本土的雙邊條約,根本不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區域安全協定,完全沒有據此介入台灣事務的「集體自衛權」可言。

如果國際法允許任何國家以雙邊條約創造出《憲章》第42條的集體自衛權,那麼如果中國和巴西訂定一項雙邊條約,並口頭聲明「紐約有事就是巴西有事」,是否就可以創造出巴西的集體自衛權,在紐約街頭發生重大槍擊命案時,巴西軍隊即可出兵紐約來消除巴西的存亡危機呢?

第三、違反了國際法,尤其是《聯合國憲章》對日本武裝的限制。

二戰之後,世界面對德國、日本、義大利這樣的法西斯國家所造成的全球性災難,形成了一套成文的與不成文的國際法,以拘束這幾個戰敗的前敵國,不允許他們再度發展進攻性的武裝力量。也因此日本在戰後,受到了美國的軍事佔領,並且制定了戰後新憲法,其中第9條明文規定:「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這也就是日本憲法「專守防衛」的基本原則。

而《聯合國憲章》第7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更以明文規定了兩個重點。

首先,​第39條授權安理會斷定任何對和平的威脅、破壞或侵略行為。不是日本或美國、以色列等好戰國家可以片面決斷的。

其次,第41條和第42條,授權安理會採取非軍事(如制裁)和軍事行動來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也不是日本或美國、以色列等好戰國家可以片面決斷的。

換言之,《憲章》第7章的立法意旨,就在於限制日本、德國等二戰戰敗國的軍事發展。如果戰敗國違反和平條約,重新武裝並構成侵略威脅,安理會可以依據第7章,來採取強制措施。這為執行對二戰戰敗國家的武裝限制,提供了明文的國際法規範。也說明了為什麼德國、日本、義大利迄今不能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原因。

所謂「敵國條款」

當然,《聯合國憲章》中還有一些現已鮮少為人們提及且不再被適用的所謂 「敵國條款」。這主要是指其中的第53條和第107條。

《憲章》第53條是關於區域安排或區域機構執行行動的規定。該條款主要規定了對​安全理事會的授權​: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區域安排或區域機構。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安排或由區域機構採取任何執行行動。

但第53條例外規定:對於第107條所指之任何國家(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曾為敵國的國家)之再次侵略政策,直至依聯合國安排經有關政府請求後,足以應對此種政策時,本組織不禁止區域安排所必要之協助。​

此外,第53條還規定了報告義務​:依區域安排或由區域機構所採取或正在考慮之行動,不論何時應向安全理事會充分報告。

簡言之,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是由區域組織採取軍事或強制行動,且必須獲得安理會授權。針對二戰敵國的例外情況(現已極少有人提及)。區域行動需保持對安理會的透明度和問責。該條款體現了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核心作用,同時承認區域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可發揮作用,但必須置於安理會的授權和監督之下。

《憲章》第107條則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所採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 這實際上承認了戰勝國可以對戰敗的前敵國,採取單方面行動(包括軍事行動)的權利,而無需經過安理會授權。這反映了二戰剛結束時大國希望保留懲罰和防範德國、日本等國家再次侵略的權力。

當然,隨著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國在幾十年前就已加入聯合國,並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這些「敵國條款」已由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認不再適用了。

但是,《憲章》通過其第7章,已經為國際社會(以安理會為代表)提供了監督和執行這些限制、防止侵略再起的終極法律工具和強制力保障。因此,《憲章》中最初針對戰敗國的 「敵國條款」,應該可以不必深論了。

總之,日本極右派政客如高市早苗之流,需要明白國際法的內涵並尊重其效力。至少他們應該遵守《日本憲法》的規定,嚴守自身憲法中「專守防衛」的規範,不要再給日本本國人民及亞洲諸鄰邦帶來深重的災難。日本極右派政客應該瞭解到,二戰期間受害最大,但是卻以仁義為由,善待日本戰敗軍民,放棄巨額賠償的中國人民,已經反復提出了明白的警告:如有再犯,必將不惜一切代價,迎頭痛擊日本極右派的軍國思想,讓日本重返二戰末期的災難現場!

至於少數台獨分子的荒唐媚日言論,實為自戕式的賣台主張,自甘為日本極右翼的跟班,違背國際法與天理人情,根本不值一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