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不能再繼續視若無睹
台灣政府不能再繼續視若無睹
今年六月七日清晨,蘇澳漁船德發三十八號,在台灣與琉球之間的海域布下繩鉤,開始釣魚。按照船上大陸漁工後來的說法,當時海上的海流很急。到了下午,突然有日本海上保安廳的白色大船,用麥克風大聲呼喊著,疾駛而來,船長立刻駕船拚命向西,也就是台灣的方向逃離。
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大船放下一艘小快艇,雙面夾擊台灣漁船。在大約一小時的追趕中,德發三十八號三度被日本大船重撞。最後一次,因漁船企圖從大船前方橫衝突圍西去,被日船撞翻。四名大陸漁工被日本保安廳人員救起,但是船長姚坤明拒絕被日方撈起,寧可泡在海水中,直到蘇澳海岸電台呼叫附近另一艘台灣漁船豐榮六號前去搭救,姚坤明船長才爬上該船,躲入艙中。
日本海上保安廳武裝船上的二十來人,跳上豐榮六號,堅持要帶走姚船長。豐榮六號的船長起初不肯。日方打電話給我國駐琉球代表處的陳調和代表,沒想到陳代表居然同意要求豐榮六號船長將姚坤明交給了日方。
落入日本海上保安廳手中的姚坤明,從此遭到了日方不人道的對待。
從六月七日被捕以後,姚船長被關進了琉球石垣島當地的刑務所(監獄兼看守所)。他被放在一間小小的獨居房中。一扇吹不進風的小窗,一把小搖扇,沒有電風扇,每日燠熱難耐。更糟糕的是,獄卒每天要求他要向日本人一樣,把腳放在屁股下面坐著。姚坤明在裡面,度日如年,苦不堪言。
檢察官慢慢地辦理姚坤明的案子。到了七月十一日正式起訴時,已經先關了他三十四天。起訴之後,法官一直不指定他應得的公設辯護人,直到筆者抵達石垣市之後,天天去催促,才於七月二十六日指定了一位當地「向日葵基金會」的律師,擔任他的公設辯護人。但是,指定歸指定,相關案卷一直不交給該律師閱覽。直到筆者於七月三十日離開當地,該公設辯護人仍然無法看到控方的證據資料。
最不可思議的是,法官藉口當地只有一名法官,而本案需要合議庭審理,因此,第一次的開庭時間訂在九月二十一日。換言之,不聽日本警察命令的姚船長,要在燠熱的獨居方中,先煎熬一百零六天,才能有機會面對法官首度聽審。
這不僅是對嫌疑人基本人權的嚴重侵害。也違反日本本身的法律!
七月二十四日,筆者以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董事兼法律委員會召集人的身份,抵達石垣島。之後的六天中,每天都去看望姚船長一次,每次三十分鐘。
瘦削的姚坤明,表情哀傷,話很少。但是他每次幾乎都會提到:「甲熱啊。」「全身皮膚癢。」初起,我也不太在意。哪個牢房不熱呢?總不能要求都安裝冷氣吧。但是,三次以後,我歸納出他的一個行為模式,那就是當會見的時間到了的時候,我們已經起身要走了,他仍然坐在玻璃板的另一邊,不肯起身。似乎,他很留戀有冷氣的會客室。對他來說,那三十分鐘是他的天堂時間啊。
在當地熱心華僑的協助之下,於是我開始找記者、找議員、找市長,力促法官早日指定姚坤明應得的公設辯護人,並要求將他保外候傳。
石垣市是蘇澳的姊妹市。市長大濱長照先生原是一位醫生。他親自去看了姚坤明之後表示,情況很壞。如果繼續下去,他的腎將會敗壞。
姚坤明其實並沒有犯下什麼滔天大罪。他唯一做不對的地方,就是不聽從日本海上保安廳官員的指令。
日方起訴書中所列出之罪名,共計三項:
第一、非法入漁觸犯有關外國人漁業的法律之規定──第九條一項一款、第三條一款(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四百萬圓以下罰金。)第二、忌避檢查觸犯漁業法有關之規定──第一四一條二款、第七十四條三項(最重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及三十萬圓以下罰金)船艦往來危險罪刑法──第一二五條五項(最重可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第一項罪名(非法入漁),與姚船長有無故意過失,進入領海,非法捕魚有關。此點經對照相關資料,應該非常明顯,即:姚船長並無故意,縱有過失,也非常輕微。理由如下:大陸四漁工在台聲稱:當天是在「早晨六點多」在與那國島外海放下延繩釣,當時「海流很強」,手上正忙,也沒有注意是不是漂進日本領海。起訴書中提到:發現德發三十八號是在當天中午,其位置是在西崎燈塔真方位二○二度約九點一海里處。追逐是在午後三時五分左右開始,位置在西崎燈塔真方位一百八十五度約九點二海里處。可見該船的確是在該島知西南方,接近領海邊緣之處。由於黑潮向東北流動,速度也很快,從早上六時放繩,到中午時分,的確有可能會漂入該位置。因此,船長所說他沒有進入領海,應屬事實;至少也是沒有故意地進入領海。日方如果主張大陸漁工在日本之證詞不同,我方將不能接受。因為大陸漁工另外曾表示:當時在日本保安廳偵訊時,日方「態度惡劣」、「對於筆錄內容未派人翻譯,根本聽不懂」,「同時強拉渠等之手蓋指紋」。因此,日方之證據,實系「毒樹之果」,無法利用為罪證。德發三十八號船上沒有任何漁獲物。(距大陸船工說,他們曾經釣到一條魚。但是船長說他並不清楚,也只是聽說有此事。)因此,縱有進入領海捕魚,也是未遂犯,或符合「一粟之罪」,不應追究處罰,方為適當。
關於第二項罪名(忌避檢查),姚船長為何忌避檢查,也屬情有可原。因為日本方面在雙方重疊水域一再派海上保安廳武裝船衝撞我國漁船,潑灑機油或油漆、沖水柱、或以塑膠棍毆打我國漁民,令人心生畏懼。一看到有船來追,當然向西加速返航。
關於第三項罪名(船艦往來危險罪),刑度最重。但日方說我漁船故意蛇行,造成船艦往來危險,更屬不可接受。理由如下:雙方在追逐之中,德發三十八號一直企圖向西航行,一再遭到日船阻擋,每當將要碰撞時,小船當然會向東閃避,然後再伺機向西繼續航行。如此,看似蛇行,但是,實系日方大船依照過去的執法習慣,故意要造成碰撞的危險,而非小船意圖造成衝撞的危險。德發三十八號為一塑鋼小船,日方保安廳巡視船為一鋼殼大船。德發三十八號被重撞三次,而非日方剪接之錄影帶所顯示之一次。(這也是為何日方一直催促船東將船早日拖回台灣修理,似乎意在消滅船體上的證據。)該刑法第一二五條系針對破壞燈塔、浮標之類的行為加以處罰。同時參考其他幾項相關他法之規定,也都是針對鐵路、航空之標誌的破壞,始有此一罪名之處罰。對於本案在執法時,因規避檢查,而造成之航行危險,似乎並無適用餘地。
更重要的是,德發三十八號船長、船員的筆錄,繫在未經適當翻譯,甚至無翻譯狀況下作成。恐無法律效力。
據當地熱心華僑告知,日方之中文翻譯人員乃日本海上保安本部第十一管區,石垣海上保安部內的人員,中文水準很差。檢察廳與裁判廳之中文翻譯人員,不詳。但閱讀其起訴書中文翻譯文,可知其中文水準也大有問題。甚至於心態也有問題。例如:起訴書之中文本將發現德發三十八號的時間(日文:「午後零時」),故意翻譯錯誤為「下午零晨」。(請注意,開始追逐的時間為「午後三時五分」,結束時間為「午後四時五分」。)
其次,發現該船時之方位、距岸距離、追逐開始與結束之時間、位置,均需舉證確實。一個小時的追逐,日方剪接之八分鐘錄影帶,未記錄三次碰撞,亦無法顯示真實狀況。
在其次,雖說姚坤明船長被以重罪起訴,但是,起訴書卻非常草率。其中也未提到任何證據;未提及船上無漁獲物;未提及各項罪名之刑度,以及求刑之程度。
日方撞翻我漁船德發三十八號部份,除日方保安廳官員一再要求我船東早日將之拖回台灣,似乎希望消滅證據,以免證明德發三十八號被撞三次屬實之外,日本政府亦有義務維護船舶完整,並負擔修理費用。
當然,姚坤明船長是在游泳登上懸掛我國船旗之另一艘豐榮六號漁船之後,才被強行登上豐榮六號之二十幾名日方保安廳官員逮捕的。日方之管轄權,也很有疑問。(起訴書中也未提及此點。)
最近幾年來,日本在其北方疆界,包括北方四小島的索回問題上,一直無法突破。尤其俄羅斯與南韓簽約,將北方四小島附近兩百海里專屬經濟區海域的漁撈權,賣給漁船數目眾多的南韓,使得日本政府極為不滿,但又無可奈何。相對的,日本在南方的疆界問題上,則一再藉由對台灣的壓制,尤其對於台灣漁船的強力執法,稍稍滿足了日本政府的權力慾望。
不但是在釣魚台列嶼附近,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軍艦曾經一再衝撞我台灣漁船,在距離台灣蘇澳港只有六十三海里的與那國島附近水域,日本海上保安廳的鋼甲巡視船,也一再衝撞台灣漁船,用機油、油漆潑灑我漁船,有時還用強力水龍頭衝擊我船上的漁民,用塑膠棍毆打我漁民。如果一但被逮捕,還得罰錢消災。這種事件已經不是偶發事件,而是蘇澳一帶漁民經常遇見的災難了。
台灣與琉球群島之間的水域,因為中日雙方都已經宣佈了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實際上是完全重疊的。換言之,此一水域,既是中華民國主張的經濟海域,也是日本主張的經濟海域。問題是:
此一水域原本即是台、琉雙方漁民的傳統漁場。依照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規定,在雙方依照新公約宣佈建立兩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之後,應該尊重雙方漁民的傳統漁權。由於日本政府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因此,日本遲遲不肯與我國政府談判畫界的問題。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一向也不承認日本在琉球群島的主權。雖然美國當年將琉球的行政權,連同釣魚台列嶼的行政權,一同交給了日本;但是,法律上,琉球並不是日本的領土。
在此僵局之下,當然類似德發三十八號的案件,很難被有效處理。
在筆者返台一周之後,八月六日,中央社記者張芳明引用當天的「日本經濟新聞」,從東京發出了下述報導:
「日本政府執政黨內定在二○○三年將中期目標的《防衛計畫大綱》大幅修訂,為因應朝鮮半島和台灣海峽情勢的不安定性,將把自衛隊的兵力部署重心移至九州和沖繩等南方地區。
報導指出,現行中期防衛大綱的最終年度是二○○五年,但基於國際情勢的變化而將提前於二○○三年修訂。焦點將是重新檢討日本防衛能力的地區性分配問題,並基於考慮飛彈防衛系統的具體化等問題,而整合陸海空自衛隊的組織和裝備系統。
《日本經濟新聞》指出,中共繼續擴大軍備,今年度的軍事預算比前一年度成長百分之十七。相對地,俄羅斯遠東駐軍的地上部隊則縮減至冷戰末期的四分之一,因此防衛廳將檢討重新進行國內的兵力部署。報導也指出,有力的具體檢討案包括:增強九州和琉球的部隊,大幅增強軍機和軍艦的運輸能力,根據需要,能迅速將關東等地區的部隊派往南方,將陸海空自衛隊的指揮命令系統加以效率化,並將主要裝備由戰車轉換成機動性高的裝甲車。」
顯然地,日本正將其武力向其南疆移轉。這或許也可以解釋,為何近年來,日本海上保安廳對於此一區域內的我國漁船,執法態度格外粗暴。
筆者認為,政府以及各黨派的政治人物,應該特別關注德發三十八號案件的進展。在日本積極擴展在其南疆的武力現況之下,台灣漁民不應該成為日本軍閥的祭品。政府既然已經公佈了台灣和釣魚台列嶼的領海基點基線,有了執法的詳細界限和法源,就必須嚴格把守我在此一地區的海疆。
駐外人員不熟悉國際法,輕易同意外國軍警登上我國漁船抓人,固然令人痛苦、遺憾;守護海疆的海軍與海巡署的軍警將士們,更應該堅守崗位,保護人民。否則吾人真不知道為何還要年年向政府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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