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制定《促進兩岸完全統一法》的建議

游宏坤(大陸自由撰稿人)


一、憲法規定,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大陸制定《促進兩岸完全統一法》,就要以法律的方式確定:台灣當局是中國的地方政權,台灣法律是中國的地方法律,青天白日旗為區旗,青天白日徽為區徽,而台海貿易是兩個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區間貿易,同時,台海貿易又是中國的國內貿易。

二、為了貫徹憲法規定,把台海貿易作為國內貿易,應單方面先把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降為零關稅,同時,為了裁製台獨違法行為,又可以制定如下的關稅稅率:

1、台灣最高行政長官講一次台獨言論,就把全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一年後或台灣最高行政長官卸任時又把關稅降下來,台灣最高行政長官以自己違法的台獨言行可以把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6%、10%或12%的上限。

2、下一次選舉台灣最高行政長官時,如果台獨政黨的候選人當選,就把全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6%、10%或12%的上限。

3、台灣縣市長講一次台獨言論,就把該縣市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一年後或台灣縣市長卸任時又把關稅降下來,台灣縣市長以自己違法的台獨言行可以把本縣市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6%、10%或12%的上限。

4、下一次選舉台灣縣市長時,如果台獨政黨的候選人當選,就把該縣市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6%、10%或12%的上限。

5、台灣立法委員講一次台獨言論,就把選舉其進入立法院的縣市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一年後或立委卸任時又把關稅降下來,台灣立委以自己違法的台獨言行可以把選舉其進入立法院的縣市的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2%或4%的上限。

6、下一次選舉立法委員時,如果台獨政黨的候選人在台灣縣市中當選,就把該縣市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稅率提高到1%或2%的上限。

7、上述關稅稅率的上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是為了兩岸貿易的平穩正常進行,也是為了不至於讓幾顆台獨耗子屎壞了中華民族的一鍋好湯。

三、「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中國的領土和主權不容分割,這些概念在台灣法律中都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台灣法律規定「中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其次中國領土在台灣的法律中是分為大陸地區和自由地區,中國人民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和自由地區人民。也就是說,台灣的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中都體現了是「一個中國」原則,台灣地區任何人和組織的台獨分裂言行都是違法亂紀的(擁兵自重、武裝割據、高度自治的台灣地區的法律也是法律),而且都不構成台獨的事實。對於台灣地區任何人和組織的台獨分裂言行,大陸將進行規勸,要求其遵紀守法,並要求其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對於上述三種台灣政治人物的台獨言行實施裁製,當大陸依《促進統一法》對台獨言行進行裁製時,台灣民眾可依台灣地區的法律把台獨分子告上法庭,這將調動台灣地區法律本身的法律效力來反對台獨。

四、大陸單方面先把台灣產品進入大陸市場的關稅降為零關稅,這一方面是貫徹憲法規定和「一個中國「原則,一方面是為反台獨,為促進兩岸完全統一的執法措施留出足夠的執法空間。未來上述三種台灣政治人物發表台獨言論,就將如同小偷一樣地從台灣選民的口袋中盜竊出金錢來為他們的台獨違法言論支付罰款,台灣人民有權保衛自己的財產,把台獨政治人物告上法庭或罷免違法亂紀的台獨政治人物;同時未來大陸以上述的經濟政策以正面的作用介入台灣選舉,就是要拉動遵紀守法的、克己奉公的候選人的得票率上升5、10、20或更多百分點,支持這樣的候選人當選,未來的台灣當局就是一個奉公守法的當局。

五、在民主法制的台灣,沒有誰可以宣佈台獨,沒有誰可以宣佈領土疆域的變更,在沒有法律支持的情況,都是違法的並且是無效的。只有當台灣的法律變更了,關於中國的領土和主權的論述定義變更了,才真正的構成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才真正構成了台獨的事實。當發生台獨的事實時,大陸應有三年的規勸期,規勸台灣當局和台灣民眾,重回兩岸關係和平統一的狀態,重新修定法律中關於領土和主權的規定,保障中國的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三年的規勸期過後,如果中國的領土和主權依然分裂,宣佈一批主要的台獨戰犯,國家自動進入戰爭時期。只要台灣法律關於中國的領土和主權的論述定義幾十年一百年不變更,那麼海峽兩岸幾十年一百年都不會有戰爭。海峽兩岸的任何戰爭都是台獨分子挑起又不聽規勸,大陸將不惜一切代價來維護國家的領土和主權的完整。

六、在達成中國完全統一的過程中,台灣地區的法律是最好利用的工具。首先,台灣法律是地方法律,它規定了「一個中國」的原則,所以對於台灣方面來說,「一個中國」原則不但是需要承認的,而且是要遵守的法律規定,台灣的政黨和政治人物都必須遵紀守法、克己奉公。大陸方面應邀請台灣朝野各界奉公守法的人士來協商,以現行的台灣法律為藍本,根據大陸的一貫政策,對其條文加以修定和增補,使之可以成為將來台灣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這修定、增補法律條文的過程和一前一後的條文的對比,最有說服力地讓台灣人民知道「一國兩制」的內涵和好處,而且這樣的基本法最容易被台灣人民理解和接受,從而這也是達成中國完全統一的捷徑。同時全國人大啟動修定將來台灣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也就啟動了大陸與台灣朝野各界奉公守法的人士進行促進兩岸完全統一的政治協商和談判,其結果就是以現行的台灣地區法律為藍本,產生一部被台灣廣大奉公守法的人民所接受和認可的《中國台灣基本法》。

七、在未來的台灣選舉中,大陸以政治和經濟政策以正面的作用介入進去,首先是要把台灣選舉改造成遵紀守法、克己奉公的以法制為基礎的選舉,同時要大力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就是兩岸現狀,並宣傳達成兩岸完全統一的《中國台灣基本法》,大陸操作政治和經濟手段的最高境界就是把選舉焦點變為廣大台灣人民的切身利益與極少數兩、三個政治人物爭奪的「總統」頭銜的矛盾,最終使台灣人民和政治人物接受《台灣基本法》,達成中國的完全統一。處理兩岸關係和解決台灣問題,利用現行的台灣法律以及將來修定和增補後的《中國台灣基本法》,在台灣重新樹立政治人物遵紀守法、克己奉公的行為準則,是打擊台獨,推進中國完全統一的好工具。

八、筆者另一文, 題為《以新思路和新視角處理兩岸關係,加快中國完全統一》,該文以新的思路和新視角來認識台灣問題,闡述台灣問題最根本的本質和最根本的事實,闡述對兩岸現狀最根本的認識和貫徹這一認識最根本的政策,闡述解決台灣問題最根本的對策,文中標題,可作為正方和反方就解決台灣問題進行辯論的五個論點,同時「五個根本、五個論點」也是制定《促進兩岸完全統一法》的重要參考,最終筆者明確地提出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為基本方針政策來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的第二種模式。筆者認為,這第二種模式,一定能起到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作用,在數年內擊潰台獨勢力,大大的加快中國的完全統一的進程,同時筆者也認為,在大陸專家學者和黨政官員沒有提出第三種和平模式來解決台灣問題的情況下,這第二種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為基本方針政策來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的模式,是唯一可行的模式,也就是說,白貓黑貓,抓住台獨耗子的才是好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