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不改,訴願成功又有何用?

王新偉


台北市訴願委員會日前以一紙決定書,將一名大陸新娘遭警方強制遣返的處分撤銷,但卻可能無法改變這名大陸新娘最後仍會被強制遣返的結果。

這名大陸新娘的遭遇也是很多被強制遣返的大陸配偶的共同寫照,那就是在沒有取得工作證之前為貼補家用而打工被警方查獲,即以「非法打工」為由遭強制遣返,政府完全漠視大陸新娘情非得以的打工情由,令人感到十分不公平。

雖然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大陸人民在台「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治安機關得逕行強製出境。」但很多大陸新娘嫁來台灣,迫於家計,不得不冒著被警察查獲的風險打工,其實也是希望能賺取微薄的收入來改善自己和台灣配偶的生活,難道這最卑微的願望和人之常情都不能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情與法外開恩。這些合法來台的大陸新娘只是為求生活基本所需卻遭到和那些「假結婚真打工、假結婚真賣淫」的大陸人士同等的對待,政府有真正保障大陸新娘的基本人權嗎?

憲法既然保障人民自由結婚的權力,同樣也應保障為維繫這婚姻的長久,配偶雙方為此所做的付出,這其中就包括必須工作才能建立起來的家庭經濟基礎,當配偶一方需要照護或連基本生活自理都成問題,另一方去工作以維持生計這是天經地義的,本該獲得政府的關懷和社會的同情,如今卻事與願違,非但不被認可,反而還要被強加上違法的罪名,甚至硬生生的被「拆散」。

打工即遭強制遣返而不問情節輕重與是非黑白,雖然於法有據,但卻是充滿了歧視和不公平,這無疑是兩岸婚姻最大的障礙,這樣歧視大陸配偶的法令難道不該修改,政府宣稱的人權不是雙重標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