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無異賣藥電台

麥立


十二月二十三日,《自由時報》社論以《馬英九已涉嫌違背憲法第四十八條》為題說:

「拿貓熊作外交,用以改善與交往國的關係,早於一九五七年冷戰時期開始,就為中國所廣泛運用,這種強迫動物離開棲息地,利用其可愛形貌與天性為中國需求服務,以美化惡名昭彰形象的不文明作為,在華盛頓公約於一九七五年生效後,受到了直接的約制,從此中國不能再把貓熊贈送他國,只能以『出借』方式輸出,中國必須簽署『輸出許可證』,許可證上註明『輸出國』與『輸入國』。故而這兩隻貓熊應當如何合法地來到台灣,國際間早有一套行之多年的規矩,台灣做為進步國際社群的一員,斷無漠視、迴避、違約之理。」

故而指責馬英九「為了討貓熊主人歡心竟不惜把國家主權當作餵食飼料,造成『中華民國』國格弱化,其執意自棄憲法職權若此,難道忘了『違者願受國家最嚴厲制裁』的誓詞了?」

好極了!我們萬分歡迎《自由時報》也能承認中華民國憲法,討論憲法問題,但請以後別和中共一樣,在中華民國上加引號。然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包括增修條款),我們卻不能不反對《自由時報》的謬論。茲說明如下:

(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領土包括「大陸地區」,從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四川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灣台北,連謝長廷對承認憲法是「一中架構」的。所以熊貓根本沒有出國,當然就沒有「輸出國」和「輸入國」的問題,又如何違反《華盛頓公約》了?

(二)《自由時報》以「大陸地區」為一主權獨立國家而稱「中國」,這是放棄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之領土,嚴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請問《自由時報》該當何罪,應如何接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憲法第四十八條並無「最」字)?

(三)台灣現為中華民國領土的「自由地區」,如何能成為「進步國際社群之一員」?難道台灣已獨立了嗎?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獨立建國,難道不是違反憲法第四條嗎?若《自由時報》膽敢進一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恐怕還要觸犯刑法第一百條了。

《自由時報》無知於憲法如斯,還要對社會大眾進行愚民宣傳,又與賣偽藥的地下電台何異?如果《自由時報》不服以上的批評,不妨向監察院控訴,或請大法官釋憲,以便留下判例,以後可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