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郭冠英事件

季節


對於郭冠英事件,政府的處理實在有欠公允。按在部落格上以筆名發表文章,乃是人民基本的言論自由,包括公務員在內,只要不涉及暴力、色情等情節,不應受到政府干涉。尤其郭冠英發表的文章,有很多是在駐外前寫的,如果民進黨攻擊他在外代表國家,不該發表辱台言論,那應該只能針對今年2月他派駐外國後發表的文章來批評,豈有理由將他以往所寫的文章通通糾出來鬥,這種手法讓人想到文革、反右鬥爭,以前是國民黨的人,就算投共,仍會被糾出批鬥,幾乎無一倖免。

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中華民國難道不是個民主國家嗎?為什麼不能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台獨人士可以隨意發表言論,統派人士就不能有言論自由?1947年228事件後,作為第一個台灣留美博士的林茂生公然鼓吹對阿山豬施以武力驅逐;1970年代,郭國基在競選時,聲稱要將從大陸來的垃圾(外省人)掃回海峽;陳定南當選宜蘭縣長後,首先廢止唱國歌(看籃球的人都知道,美國籃球賽開打前,必定先唱國歌);姚嘉文宣稱國父孫中山是外國人;陳水扁表示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中華民國是甚麼碗糕;游錫坤高喊台灣國加油,杜正勝身為教育部長,在全國高中校長前公開聲稱中華民國不存在了;2004年5月陳水扁就職大典時,綠營人士把國旗丟在總統府前,如垃圾堆;及民進黨遊行中多次出現的中國豬字眼……這些言行,用同樣的標準來審核,對中華民國的傷害不會比郭冠英小吧?

誠然郭冠英的言論絕對有其不當之處,觸動了敏感的族群問題(如果本省人和外省人算是不同族群的話,不都是漢人嗎?),這種行為不分藍綠都應譴責,但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應為此將其送公懲會。今天是有人發表了污辱台灣的言論受罰,哪天如果有公務員或駐外人員發表污辱中華民國的台獨言論,是不是也要受罰?果真如此,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豈不形同虛設,這和民進黨時常批評的戒嚴時期有何差別?

因此對於本次事件,儘管郭冠英的言論應受批評,但是不該因此移送公懲會,否則言論自由形同虛設,更有甚者,若成了只保障台獨言論、不保障相反的聲音,豈不成了一種綠色恐怖?這種事情在民進黨執政時發生就罷了,若在國民黨執政時發生,實乃一大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