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5」事件反思民族政策

楊開煌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教授)


一、連續兩年的民族地區的嚴重動亂:

去年在大陸全力關注北京奧運之際,藏族自治區的拉薩市在幾乎無預警的情況下,發生了由海外藏人流亡組織所發動的「314打砸搶燒事件」,其後暴動又擴及到川、青、甘各省的藏族自治地區,此一事件可以說是自1959年暴動以來,最嚴重,範圍涉及最廣的藏族暴動事件,事件平息之後,流亡組織又在外國反華團體的協助下,破壞奧運聖火的國際傳遞。以事件的原因來看,可以說是海外藏人流亡組織每年歷行的反對運動的擴大版,針對北京奧運年國際視界焦點集中中國之際,他們集中能量把事件擴大,希望取得某些政治效果;具體的訴求就是「西藏獨立」、「西藏自由」、「趕走漢人」等等,正如新加坡鄭永年的觀察「在去年的奧運會期間,西方各種勢力利用西藏問題對中國發難。在西方的推動下,西藏問題在西方已經變成一個高度道德化的議題。」所以「314」事件的本質,比較清楚確實是有外在的組織利用藏、漢間民族問題、和某些政策的扭曲,以策劃、發動部份不滿人士,滋生事端。

今年夏季在烏魯木齊的「7.5」事件,其起因源自二名維族青年工人在廣東韶關的玩具工廠,在族群械鬥中不幸遇害,而廣東地方政府的處理又未能平息雙方的不滿,網路上又有謠言,更引發維族同胞為自己同胞叫屈的民族情緒,從而就有維族的大學生申請上街抗議,而另一方面又有暴民也藉機暴動,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努爾.白克力在7月18日的記者會上說:參與者有暴民和大學生,大學生申請遊行,後來被說服沒有參加,但暴徒從背街小巷襲擊群眾、濫殺無辜,他認為申請示威的大學生與最終採取暴力行動的暴徒,實際上是兩組人。然而學生申請示威的行動,被後者利用來為暴行進行掩護。

「7.5」事件中12人在鎮暴行動下遭擊斃,2009-07-19)在訴求上暴動者高喊「漢族人滾回去、殺死漢族人」,除了這些以外,還有零星的「我們要建立伊斯蘭國家,要嚴格執行伊斯蘭法」等等。到了7月13日下午,又有三名維族拿了內藏20多把刀具的麻袋進入烏魯木齊的白大寺(清真寺),在禮拜進行時起身進行聖戰宣傳。隨即拔刀傷人,他們從寺內到大街上追殺路人,又舉刀追擊幹警,最後被幹警連開多槍擊斃。此稱「713事件」。

從以上簡略地事件過程看,「7.5」事件的性質似乎也涉及民族問題、分裂問題。但是如果「7.5」事件的核心確實是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完全失敗的話,「713事件」就不可能是無疾而終,草草了事;另外依據維族學者海來特.尼亞孜的看法認為「其實,維吾爾民族的整體進入農耕社會已經一千多年,是一個典型的綠洲農耕民族,維吾爾帝王、民族菁英和民眾的思想越來越趨於保守,似乎失去了民族獨立生存的慾望,幾乎沒有獨立自決或者分裂的意識。」因此,民族矛盾和主張分裂應該不是維族的主流意識,所以長期以來,比較激烈的維族人士都只能借諸個別的破壞事件作訴求,並無法動員大規模的民族示威、動亂。也間接證實「7.5」事件的背後是有一定的組織策劃和推動,而其中存在反華的力量在煽風點火,出錢出謀這原本就是霸道的邏輯。只是拉薩的「314」事件是根源於長期的外力組織,直接策劃和領導的暴力事件;而烏魯木齊的「7.5」事件應該說具有強烈內因而導致外力乘虛介入,擴大事端,使之形成國際囑目的事件。但是我們也必須進一步看到「7.5」事件中,使用暴力的維族,不是在宗教極端教義的信仰驅使下,有過千的群眾竟可以如此殘忍地加害陌生人,顯然是積怨許久的憤怒的發洩,因此儘管中共的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思路,也許是適應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的統一國家的需要。但是這不代表中共具體的民族政策就無需反省和調整,至少我們可以說動亂的部份是內部原因,而嚴重化是外部原因。所謂「內部原因」是指北京或地方政府自己可以掌控的因素,如果這一部做好了,做到了,亂源也減少了;所謂「外部原因」是指自己無法掌控的因素,也就是不論做何努力,都不易改變,正如外國的反華勢力的偏見一樣,總是從負面解釋中國議題。面對如此嚴重的「7.5」事件必須一方面揭露外勢力的陰謀和處心,而另一方面也絕對有必要從民族政策的角度,進行深刻的反思。在外因的部份《海峽評論》上一期瘦叟先生文章,已經有精彩的揭露,本文只從內因檢討,以供思考。

二、中共民族政策之評議:

廣東省委書記汪洋處理韶關事件之後,建議中國的民族政策是有與時俱進的必要。除了汪洋之外,其他的學者和海外有志之士也都對中共的民族政策提出不少的忠言。都值得北京當局加以參考,個人也有下列幾點看法:

第一:制度思路與政策思路的邏輯落差:從制度思路來看,中共希望的民族制度的目標,應該是能夠使各民族得以在自治的基礎上表現團結,但是落實到政策作為時,顯然一切少數民族政策都是從團結的優先思考作為出發點去制訂自治。結果自治的少數民族,所得的一切優惠和援助都是為了有利團結,而不是為了體現自治,而真正可以體現自治的作為也常常在團結的大考量下被犧牲了,前者可以以經驗政策為代表,後者可以以宗教政策為代表。在經濟政策上,其基本思路先是把漢人的生活水準拷貝到少數民族,自西部大開發以來,則是把東部的發展拷貝到西部,這就是以團結為主觀價值的政策結果,其主要的問題在於漢人的夢想未必是少數民族的追求;反之宗教政策上是漢人所沒有的生活與生命經驗,應該尊重少數民族自行管理的,結果是用共產主義的宗教政策加以統一。如此一來,在邏輯上是雙向辯證的,互補的制度思考,到政策面就只看到單向以團結為主,以統一為先的單向作為。

第二:政策思路和實踐的落差:依上述的邏輯思考來看,其實政策產出雖然和制度的設想出現不協調,然究其用心還是希望提升少數民族的「水準」,以使之與漢族得到形式上的平等,以便促進團結。但在實現政策實踐中,立刻就出現很嚴肅的問題,例如,為了強化少數民族的市場競爭力,實踐的結果是少數民族的青少年大都放棄自己的民族語文,因為不具市場競爭力,而導致少數民族教師在自己的家鄉失業,或成為學校的邊緣人;又如,經濟的對口支援從輸血型的救急改為造血型的救窮,結果造血之後的機會,由於少數民族的習性、經驗等種種制約,多為漢人搶站,從而使得多數民族在自己的土地,自己的家鄉只能作夥計、作雇工,被外地人剝削,而很少作老闆、作主人;再如,少數民族的多子化政策,其用意是保護少數民族的數量,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中,由於少數民族地區原本就貧窮、不發達,多子之後,反而更窮,更難改變,反之,東部的漢人在「一胎化」政策則越來越富有,於是漢人和少數民族的貧富差距在某種意義上是越來越大,而非越來越平等;所以看似合理的政策,在實踐的過程中,就會出現意料不到的扭曲的結果。

第三:政策的實踐構想和幹部的推行之間的落差:中共一貫是十分重視幹部政策的政黨,地方的各級幹部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的心態,決定了少數民族對政策的態度,由此一觀點考量,則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幹部選拔,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幹部選拔,這是長期工作,本文不談,另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政策執行前與幹部的溝通,避免漢族幹部以「五日京兆」的心態粗暴執行,也避免少數民族幹部以便宜行事的心態,留下後遺症。然而這兩種心態都是「執政為官」,此一心態必然導致問題產生後,幹部立即設法卸責,而非直面問題,解決問題;難怪有人對「7.5」事件後大陸官方的說詞質疑說「既然這樣,我們的情報部門此前瞭解些什麼、預測了些什麼、掌握了些什麼、分析了些什麼、給國家最高領導人匯報了些什麼、參謀了些什麼、最後又做了些什麼?」也有人質疑一個熱比婭如何有此能耐,如今傾力圍剿,反而把她剿大了,剿成英雄,如果她真有此能耐,更應反其道而行,才能分化,互解,令其彼此猜疑。足見幹部理事的草率,缺乏戰略眼光可見一斑。

三、以新角度看老問題:

事實上,中共在連續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後,造就了大陸經濟的快速發展,新世紀以來,大陸的社會變遷的失衡、失序才是如今國內問題的總根源,大陸社會學者就提醒,隨之經濟發展自然啟動大陸的體制轉換、結構調整、社會變革的調整,此一調整在廣度上已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所有領域,在深度上已觸及人們具體的經濟利益。由於在社會的變革中,社會矛盾多重多面向地糾葛,所以當前大陸的社會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一旦有適當的導火索,往往迅速爆發,絕大多數的群眾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從而會即時地組織起來,通過集體行動,喚起政府的關注,以便促使政府的確認和保障自身的利益。此時如果政府的處置失焦,則很容易出現衝突升級快,對抗激烈,社會破壞力強的群體性事件,而中共政黨雖然是以群眾運動起家,但建政以來都只有黨發動群眾的經驗,沒有面對自發的群眾抗爭的經驗,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近幾年,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處理群眾抗爭事件也有一個經驗積累和學習的過程。少數民族地區的動盪根源也是一樣,首先是地方領導不先扣「政治帽子」,以社會手段化解社會矛盾,剩下的有政治野心的就真正只剩下「一小撮」了,否則很容易為淵驅魚,不但坐大敵人,而且易生民族仇恨。

其次,以大陸這樣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以往做血統式的民族鑒別可能有其治理之必要,但以血統識別民族,則使得民族成為不可逾越的鴻溝,大大不利於民族的團結,如果我們淡化血統的差異,強調文化的差異,一如傳統中國文化所謂「入華夏,則華夏矣」的文化整合觀的方式,處理民族的差異,則北京的民族政策就應該鼓勵多民族之間文化交流,特別獎勵漢民族學習少數民族的文化,創造民族文化的新市場,也使得漢民族第一次面對境內的少數民族表現出自己的謙卑,贏得少數民族的尊敬,則漢民族不僅對外吸收世界的先進文明,同時也對內傳承各族的珍貴傳統,重新豐富中華文化的內涵。則必然使中國民族政策真正具有世界意義。

四、結論:

自從1648年西法利亞條約以來,民族國家成為理想的典範,此種民族問題對任何國家都是難解的議題,中國應該是當今民族議題最複雜的國家之一,北京從歷史的角度,現實的需要加上適度的寬鬆的治理,應該說有其優越一面。然而,如今面對一個嶄新的時代,面對許多新的考驗和挑戰,民族政策也有必要作出新的、與時俱進的調整,才能以政策去體現制度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