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繼承論」的

理論與實際(二)
張鈞凱
(台大研究生)


四、中國的主權仍屬完整: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光復之後,兩岸主權便由兩岸人民共同所有。1996年大陸官方首次表示:「包括台澎金馬地區在內的全中國的主權,屬於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是故,兩岸主權屬於兩岸人民所有,至今沒有分裂,分裂的是主權的代表權與治權,此與東西德、南北韓是完全不同的。(王曉波,1998)

五、主權完整而治權分裂的「一國中國」原則:治權是主權的行使,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澎金馬的治權,代表中國在台澎金馬的主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大陸的治權,代表中國在大陸的主權。因此,中華民國代表的台澎金馬主權,再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的大陸主權,形成了完整的「一個中國」或是「整個中國」(the whole China),這體現在兩岸各自的「一中憲法」。簡言之,「不完全繼承論」就是指主權完整但治權分裂的「一個中國」原則,因此表現在兩岸外交上,必然是一種「零和遊戲」,呈現了「同時而不並存」的現象。(王曉波,1994)

六、「不完全繼承」的現狀就是「一國兩制」:根據此主權完整而治權分裂的「一國中國」原則,兩岸的現況就是「一國兩制」,但此現況的「一國兩制」卻是治權上的「未統一」,與中共所提的「一國兩制」有所不同,後者是指「統一後」的制度安排。(王曉波,1998)

以國際法為專業的熊玠教授,同樣主張兩岸的「不完全繼承」,他將「不完全繼承論」又稱為「兩壁半個中國論」(Two Half-Chinas)。本文試就其觀點整理為以下幾點:

一、主權的繼承有「全部繼承」與「非全部繼承」:儘管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但主權的喪失,有全部喪失與非全部喪失之分。而主權的繼承,也有全部繼承與非全部繼承之別。(熊玠,2008)

二、「主權」的雙重意義:其一是不考慮管轄權因素而抽像存在的主權觀念,其二是與行使管轄權同時考慮的實際主權。行使管轄權,必須有一個實際存在能有效執行的政權實體。所以,主權、管轄權、政權實體,是必須一起考慮,才能得到對主權的全面瞭解。在國際法案例中,行使管轄權的一方對同樣領土主權之主張,是優越於未行使管轄權的另一方。(熊玠,2008)

三、「不完全繼承」vs.「不完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10月1日建政以來,在法理上只繼承了中國在大陸的主權。而中華民國全部由大陸撤退至台灣島,迄今仍保留了自1945年10月25日對台、澎從日本收回的主權。故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完全繼承了整個中國的主權;中華民國則是不完全喪失,仍然保留了整個中國在台灣的主權。大陸與台灣加起來才是一個整體的中國。(熊玠,2002;2009)

四、「兩壁半個中國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完全繼承,而中華民國則是不完全喪失的情況下,二者加起來,才是擁有了整個中國的全部主權。簡言之,即半壁江山加上另外半壁江山,方等於一個整體國家,稱為中國。熊玠所謂的兩壁「半個中國」,並不表示兩壁的大小是一樣的。在法律意義上,兩岸間大小不成比例,並不會影響兩邊都是「半個」中國之事實。這是兩岸在對待彼此時,在法理意義上必須承認與接受的。(熊玠,2008)

事實上,王曉波與熊玠提出的「不完全繼承論」,內容是大概一致的,但是熊玠依其國際法專業,其側重的焦點則是在主權之上,進而以主權的「不完全喪失」(中華民國),來補充主權的「不完全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

參、「不完全繼承論」的檢視

如導論所述,本文認為兩岸的政治定位必須兼顧「時間」與「空間」兩個層次。綜合王曉波與熊玠兩位教授的「不完全繼承論」主張,吾人可以依「時間」與「空間」兩層次,指出「不完全繼承論」的內涵如下:

一、「時間」層次:時間涉及了「過去」→「現在」→「未來」三個階段,「不完全繼承論」正視了近代以來中國的歷史發展,並由此指出兩岸政治定位的「實然」。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滿清被推翻,次(1912)年中華民國正式建立,中華民國對大清帝國完成了「完全繼承」。這種中國各個國號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符合了國際法對於一個國家內的政府變動情況,屬於「政府繼承」。其次,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沒有完全繼承在1945年至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的版圖,中華民國仍在中國的領土(台澎金馬)實施統治,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還沒有完成,曰之為「不完全繼承」。再者,1971年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但是至今仍有23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代表全中國,表示中華民國尚未喪失國際人格,此23個國家並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因此,1949年以降,就兩岸歷史的發展實際情形觀之,「不完全繼承論」有效解釋了1949年至今的兩岸政治定位。

二、「空間」層次:「空間」則涉及了「領土」、「主權」與「治權」等方面。就「領土」而言,亦如「時間」層次所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只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大陸領土主權,尚有台灣、澎湖、金馬和東、南沙未能完成繼承,故兩岸的領土是「不完全繼承」關係。就「治權」而言,治權是主權的代表,也是依其領土而定,中華民國政府目前統治台澎金馬等地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統治除了台澎金馬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