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與《舊金山和約》關係辨析

評安倍政府的「恢復主權日」
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據日本媒體報導,日本政府12日決定,將每年的4月28日定為「恢復主權日」,用以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七年後美國結束對日本佔領,修復「受損的民族自信心」。外界認為,此乃安倍意在討好保守派支持者的舉措之一,明顯帶有「安倍色彩」。《舊金山和約》於1951年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法律上結束美軍對日佔領狀態。安倍和自由民主黨去年12月勝選眾議院選舉後,主張修改和平憲法、重寫日本歷史,改變「賠罪」姿態。在中日釣魚島之爭等敏感問題上,擺出對華強硬態勢,聲稱要將釣魚島納入 「日本主權領土」範圍,種種跡象表明,所謂「恢復主權日」顯然是在為日本右翼強硬主張鋪路。這不能不引起亞洲各國愛好和平人士的警惕。對於《舊金山和約》的來龍去脈及其與釣魚島的關係,筆者認為有必要作出梳理和釐清。

據安倍政府的說法,似乎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有明文規定釣魚島列嶼屬日本領土,實際並無此事。查美日等國於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條,正文用英語、法語、西班牙語、日語作成,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包括荷蘭、法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日本等49個國家(中國被排除在外,故該條約對中國沒有拘束力),其中第二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章第三條(南西諸島及南方諸島)部分又規定:「日本國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所作任何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孀婦巖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其唯一管理當局之建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項建議並就此項建議採取確定性之行動以前,美國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島嶼之領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轄權。」( 參看《每日新聞》社刊《對日平和條約》第4-5頁,1952年5月,東京 )。

以上條約於1951年9月8日簽字,次年4月28日生效。但根據以上條約,並無涉及釣魚島列嶼或「尖閣群島」、「尖頭群島」。當年,日本政府對該條約作了極為詳細的「解說」,其中在解釋該「條約第三條的地域」時,明確指出:「歷史上的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參看《對日平和條約》第36頁),其中亦無涉及釣魚島列嶼。這一「解說」清楚地表明,《舊金山和約》規定交由美軍托管的範圍,不含釣魚島列嶼,因為大家知道,釣魚島列嶼並非「舊琉球王朝的勢力所及範圍」。對此,日本政府當局也是清楚的。

然而,安倍政府為什麼會口口聲聲宣稱釣魚島列嶼屬「日本主權領土」呢?原因是接管琉球之美軍司令部於1952年2月29日頒布了有關琉球領域之第68號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條),該令詳定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為:「A北緯28度,東經124度40分;B北緯24度,東經122度;C北緯24度,東經133度;D北緯27度,東經131度50分;E北緯27度,東經128度18分;F北緯28度,東經128度18分;」(見岡倉古志郎、牧瀨恆二編 《資料沖繩問題》第224頁,勞動旬報社,1969年6月25日第一版,東京。)諸點連線區域內諸島、小島、環礁、巖礁和領海。六點加起來即是包括從北緯24至28度,東經122至133度之內的琉球群島。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位於北緯25至26度,東經123至124度之間,正好在其經緯度內,這便是日本聲稱釣魚島列嶼屬琉球領土的持論依據。

美軍司令部頒布的第68號指令所劃琉球列島地界,是美國琉球政府單方面作為,是否具國際法效力是非常成問題的。根據國際法及國際間有關兩國邊界劃分慣例,涉及兩國邊界問題,首先必須尊重歷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即 「地理上的統一與歷史上的形成」、「 以及政治上的完整(參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王鐵崖等譯《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之第五章第九節「群島和群島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如有爭議,必須取得兩國間的協商,單方面意見無法律效力。

根據以上《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美國琉球政府按經緯線劃界法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列島境界範圍即「群島基線」內,是極不適當的和不合國際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釣魚島列嶼與琉球列島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統一的。釣魚島列嶼位於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上,與琉球列島隔著一道水深達2,700米的東海海槽(黑水溝);歷史上,由這一海槽分隔兩岸的赤尾嶼(屬中國)和久米島(屬琉球)成為中國和琉球王國的兩個分界地。

其二、釣魚島列嶼與琉球列島從來沒有實現過「政治上的完整」。舊琉球王國有效管治的36島從未包括釣魚島列嶼;相反,有大量歷史文獻證明,釣魚島列嶼屬於舊中國(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範圍。

關於中、琉兩國的地理分界,自明、清以來,不僅有大量歷史及官方文獻記載,且為當日國際間所接受。就中國方面的文獻而言,自1403年前後成書的《順風相送》記釣魚嶼事以來,有關釣魚嶼屬中國管轄的文獻不下數十種,史實斑斑可考。相對琉球方面的文獻來說,無論琉球王國的第一部編年史《球陽》、正史《中山世鑒》,或琉球王國實錄《歷代寶案》,抑或其它官私記事,皆無提及釣魚島列嶼屬琉球領土。相反,1708年琉球人程順則著《指南廣義》及其附圖,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繪《琉球三省並36島之圖》,都明顯將釣魚島列嶼視為中國領地。由此足證,釣魚島列嶼並不屬於琉球列島,日本是利用戰爭手段和憑藉實力將其據為己有,即通過武力所得。美國托管當局於1952年單方面將釣魚島列嶼夾裹劃入 「琉球地界」根本就是違反國際法的,隨後又於1972年將其「歸還」日本,這種私相授受他人領土的行為,當然不能構成日本擁有釣魚島列嶼領土主權的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