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民進黨在蔡英文「會盡力維持現狀」自欺欺人的「欺敵」迷霧掩護下,「一邊一國」或「兩國論」,諸般「去中國化」小動作,始終躁動不已,且小步快跑,與日俱烈。
可以舉近期兩事為例,先是12月3日蘇貞昌之女立法院綠委蘇巧慧提「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變更陸委會為「中國事務委員會」;後有4日綠委王定宇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外患罪」部分新增「敵人」,將「投共」納入「外患罪」,台灣人如加入解放軍,最高可判處死刑,「共諜」也適用「外患」罪等等。
看看蘇女怎麼說:「現階段世界各國與『中國』互動,都以中國稱呼,為何『台灣』就得不一樣?」此意與台獨民進黨亦曾揚言將大陸事務交由外交部處理,豈非可憎可悲與「一邊一國」或「兩國論」皆屬同一套路?那人們就等著看立法院的通過實施,有膽就試試看而已了,對法理幼稚的蘇女,豈足浪費筆墨誅伐之?
王某則認為大陸「該國」事實上確為「我國」在世界上唯一的「敵國」,司法實務卻只視「該國」為「大陸地區」,台灣人如加入解放軍,亦只能依《國安法》量刑,無法適用對「外國」、「敵國」的《刑法》「外患罪」,因此妄想修法,扣之以「外患」罪,「最重可判死刑、無期徒刑」。
一、依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所明定,王某之「敵國」實乃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則依憲尚待統一的「大陸地區」,便只能是「內亂」,而不能是「外患」,王某一個「外」字,便是「一邊一國」或「兩國論」,便是公然違憲,便是法理台獨。
二、依據中華民國80年4月30日之「總統令」,「茲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10項之規定,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中華民國80年5月1日終止。」「大陸地區」從此不但是中華民國尚未統一的國土,且依「令」亦當終止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戡亂」了。則大陸既非「敵國」,中國人民解放軍亦非「敵人」,從80年5月1日起如台灣有人在大陸參加解放軍,便不能視之為「內亂」了,遑論「外患」?頂多只能依違反後來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而已了。
如是,必須正告台獨薰心的王某,惡性重大的以大陸為「敵國」「敵人」,以在大陸參加解放軍為「外患」,便是愚妄加無知之已甚的違憲!並且,如因王某而使和平發展的中國兩岸重啟內戰,並因內戰之重啟,使一切台獨包括王某淪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所「武統」,而致全體台灣人民陪葬,那麼,王某最終能不是害死台灣的首惡戰犯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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