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與「二不」

駁「台獨聲明」及抗議薄瑞光

李壽林
(退休教師)


九月七日《自由時報》刊出「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九月六日召開所謂「二○○八年世界中央委員會」,「針對『台灣獨立建國的運動方針』,以及『馬政府極度向中國傾斜所造成的主權危機』」所發表的「聲明」,謂:「二次世界大戰後『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定調,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近十餘年來已發展為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向馬政府傳達『二不』原則,亦即『不能暗示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以及『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北京政府不能擁有最終決定權。』」

「台灣不屬於中國」嗎?台灣之「國際地位」是依「舊金山和約」或薄瑞光的「二不」以「定調」的嗎?

滿清甲午戰敗之後,乙未割台,曾經淪喪於日帝之手者垂五十年,這五十年,台灣的確「不屬於中國」。但在抗戰勝利,日帝「無條件投降」後,台灣則已正式光復,重新回到中國版圖,此非一切台獨不敢正視的事實吧?歷史之真實是,日帝投降後,民國政府「台灣地區行政長官」陳儀以兼盟國中國戰區台灣地區受降代表身份,在台灣接受了日本的投降,已經代表中國收回了台灣,確立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地位。陳儀在受降儀式結束後,隨即發表講話,鄭重宣佈:「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政府主權之下。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同胞及全世界周知。」試問針對此一講話,當時何嘗有任一盟國提出異議?迄今六十三年,國際復有何任一國家表示反對?另國民政府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亦頒布訓令:「查台灣人民原系我國國民,以受敵人(日本)侵略,致使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所有台民、台僑,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再試問,針對此一國民政府之訓令,國際上復有何任一國家表示異議?自此台灣雖經李登輝十二年「皇民化」之顛覆,與陳水扁八年的台獨踐踏,台灣依然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下,於今已逾六十年。

那麼,台灣為何能自日本光復,回到中國,而非由美國「托管」或其它呢?此因有《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為約束而來。《開羅宣言》宣告:「(中美英)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四一年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此一關係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既在國際上確認了日本竊占台灣的非法性,也肯定了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國際法律地位,更規定了應將台灣歸還中國的國際法義務,此是台灣重新「屬於中國」的國際法法源也。其後之《波茨坦公告》,即依此《開羅宣言》而重申。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領袖聯合發表《波茨坦公告》,除了責令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外,公告之第八條亦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是明言遵守《開羅宣言》的。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果真唯有遵守《波茨坦公告》亦即遵守《開羅宣言》宣佈無條件投降了。九月二日,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號巡洋艦上,日本簽下了《無條件投降書》,其第一條正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並在「條款」中承諾「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

如是,《波茨坦公告》確認了《開羅宣言》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文件,而執行《開羅宣言》、遵守《波茨坦公告》,遂成為日本無條件投降亦即台灣光復的基礎與條件。正因有「必須實現」的《開羅宣言》,並進而有《波茨坦公告》與日本的《無條件投降書》,所以民國政府的「台灣地區行政長官」陳儀始得在台灣接受了日本的投降,代表中國接收了台灣的主權,完成了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地位。對此國際法,一切台獨抹煞得了嗎?台灣不屬於中國,那要屬於哪一國呢?復何來「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自愚自慰的什麼「二次世界大戰後『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定調,台灣不屬於中國」,或什麼「台灣近十餘年來已發展為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呢?

另一事實是,美國對中國不已於挑撥分化,被一切台獨據以倡亂的「舊金山和約」, 則因簽署時兩岸已陷於分治,分在台海兩岸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遂皆未派代表參與並簽字,且當時兩岸之外交部長周恩來與葉公超,亦不約而同分別發表聲明反對之,此一無當事國參與反而共同反對的條約,當然對任一中國政府和人民均屬無效,且莫論當時參與會議的蘇聯、波蘭、捷克、南北韓亦拒絕簽字。「台獨聯盟」所謂「二次世界大戰後『舊金山和約』對台灣國際地位已有定調」,既昧事實,亦不可能得包括台灣在內所有中國人之同意,所以說是只能台獨自愚自慰而已了。

那麼,代表美國政府做為白手套的薄瑞光,身為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復何可狂妄傲慢的以「二不」做為對一切台獨的指導原則呢?薄瑞光所代表的美國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與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發表聯合公報,即明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此即公開的正式的同意了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薄瑞光可以代表美國政府出爾反爾視美國做為世界大國的威信如兒戲,視自己國家簽訂的「國際法」如草紙嗎?試問薄瑞光,美國政府可以「明示」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為何中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卻不能「暗示」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呢?中國自己的問題,只能由美國或薄瑞光說了算嗎?至於台灣此前已參與的國際組織,譬如APEC、國際奧會、亞洲開發銀行等,雖皆受美國支持,但最終仍需中國的北京政府同意,方克實現,如北京政府不同意,而只靠美國支持,台灣能成功的加入上述國際組織嗎?薄瑞光挑撥分化,說什麼「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北京政府不能擁有最終決定權」,那薄瑞光何不更積極一點,支持台灣參加所有主權國的國際組織,或促成以「台灣國」名義加入聯合國,一切由美國來「最終決定」呢?

美國在台協會發言人何志在回應「中央社」提問時表示,「《自由時報》『二不』的報導是錯誤的」,但美國政府對其官員薄瑞光對台獨團體私下傳達「錯誤」,能不負責嗎?沒有薄瑞光,又何來「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聲明」呢?豈能由一低級的發言人輕鬆幾句否認就可了事呢?對此惡意顛覆台灣的「理事主席」,美國政府能不加以撤換嗎?我們除了向薄瑞光表示抗議外,也正告「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等一切台獨,你們甘心做為美國制中的籌碼,殊不知台獨籌碼是十分便宜的,一切台獨最終必不能免於被美國廉價出賣的命運!「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甚至民進黨,自愚自欺可以,復欲欺騙與貽害台灣到幾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