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塵封的歷史

「二二八事件」機密檔案

(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館藏


國民黨中執會秘書處為抄送《台灣現狀報告書》致行政院函及各部覆核情形(1946年1月16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公函渝州微機250號35年1月16日
茲抄送《台灣現狀報告書》一份即希查照核辦為荷。此致行政院
附抄台灣現狀報告書乙份

台灣現狀報告書

第一:台灣對祖國觀感一變再變。

自日寇投降台灣得以收復後,台胞歡喜情緒特別深刻,感謝祖國再造之恩,尤為熱切,故擁護政府無微不至。最近熱情漸轉冷淡,由熱烈歡迎而冷眼旁觀,此間變化,值得祖國注意,設法補救,以免貽患將來。

第二:取消日警日官,懲辦漢奸,以伸民族正氣。

(甲)台灣素稱警察政治,台胞痛恨日警特深,故當其日警放棄職守時,即組織自衛團,以維持治安,而待國軍及政府接收,社會秩序極佳。政府接管各級機關後,又用日警日官治台,實出台胞意料之外,此令台胞痛心疾首。台胞與日人衝突從此日甚,社會秩序亦漸混亂,對祖國政府之處置疑慮日深,台灣當局或另有苦心,但若用台胞接充,台胞實能負起治安責任,自無須重用日人。亦無須使台胞不能瞭解收復之含義而轉為冷眼旁觀。

(乙)祖國政府接管後,仍用為虎作倀之台奸,歧視愛國志士及純潔青年,致使忠奸不分,此為人心消沉之重大原因。

今日我中央政府欲防患未然安定台灣統治,必須裁撤日警日官,懲辦漢奸,重伸民族正氣以平民恨方能有效。

第三:停用台銀券,以維持國家利益及主權尊嚴,安定人民生活。中央原為安定物價,維持國家利益及主權尊嚴而安定人民生活,擬發行台灣流通券。現已作罷。台灣當局並拒絕四行二局接收人員進入台灣,依然使用台灣銀行券,其結果反成為維持日人利益,刺激物價使民不聊生。茲將情形分述如下:

(一)勝利國家在其收復地區以不使用敵幣為原則,通貨乃國家財政金融大權之具,現使用敵幣實為喪權辱國之措施。

(二)台幣發行卅億,日人掌握二十四、五億,使用台幣不凍結日資,則於無形中保護日人利益,其弊端如左:

(甲)使用台幣即無法控制日人手中之貨幣。日人可自由使用台幣在市場收購物品,以滿足其逸樂,因而刺激黑市場價,最近物價飛漲,乃日人手中之台幣無法控制所造成之後果。

(乙)不經登記、兌換、凍結等手續限制日資,而無限制使用台幣,其結果金融市場亦受日人控制。

(丙)流通券只限流通台灣,一出台灣即成廢紙,故匯款或帶出島外,非經匯兌管制,即須經兌換手續,日人無法逃避資金。用台幣則日資可密帶出境以減少日本賠償之數目亦即國家之損失。

(丁)台幣對美匯率為台幣三十七元半對美鈔一元,若台幣三十億,折合日幣對美匯率計算,所換美鈔兩億,以台幣匯率計算,可折合美鈔八千萬元,將來計算日本賠償時國庫損失為一億二千萬美元。

(三)物價政策受通貨政策之刺激,蒸蒸日上,公定米價已漲七倍,肉價亦漲四十倍以上,其他各種貨價亦普遍飛漲,此皆貨幣政策失敗之後果。因此,為維護國家主權及國庫利益與民族體面並安定物價起見,須立刻停用台幣,以免動搖台胞對祖國愛護之熱情,避免社會混亂,實為治台要著。

第四:取消戰時統治法令。廢除中間剝削機構,獎勵產業自治,恢復生產以蘇民困。

(一)台灣貿易公司設立方案,曾在中央設計局會報時,被有關各機關一致反對而遭否決,現在又不顧一切重行設立,查日人統制素稱嚴密,尚且留台胞有經商餘地,俾得謀生,而我政府在台措施反不顧及人民福利,連日人留予台胞謀生之商業亦剝奪淨盡,此使台胞感覺祖國之剝削有甚於日寇,而動搖其對祖國之信心,實得不償失。

(二)台灣接收後,政府對各工廠及礦山只派監理官,其他人事一切維持現狀,以期產業能照常運行,委曲求全之苦心,台胞亦頗能瞭解,而敵人乃乘我示弱,陽奉陰違,暗中搗亂。台胞因被排除於圈外,亦愛莫能助,致使百業停頓凋落,失業工人已在二十萬人左右,其所產生之後果極為嚴重。

(三)台灣農村因糖業停頓,今年損失將在台幣二億元以上,折合國幣六十億。因農村破產農民生活堪慮,政府若能重用台籍技術者,排除萬難以維持生產,當不致如此。

(四)原為台資創辦之彰化商工及華南三大商業銀行,最近雖在日人控制,光復後亦未能尊重人民利益發還民營,以致金融梗塞,經濟活動受阻。

綜合右述各點,政府應即取消戰時統制法令,廢除中間剝削機構,獎勵產業自治,救濟農村,溝通金融。使失業者重獲職業,實屬必要。

(五)海內外台胞救濟,刻不容緩,愛民乃治台要著,現在旅外台胞,計有三十萬人,其中在日本有十數萬人,南洋有五六萬人,國內各地有七萬五千人,顛沛流離,急待救濟,送回台灣,台籍人士五次請求當局設法保護,或安插、或救濟,均無結果。其經過如左:

(1)八月下旬,在渝各團體請求陳長官設法遣送台胞返鄉無結果。

(2)九月二十七日,台籍人士由京函請陳長官,請求遣送或收編或安插台胞亦無結果。

(3)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台胞代表面請陳長官請發表談話保護台胞且請轉請中央收編,或安插、或遣送台胞回台、或設法救濟,均無結果。

(4)十一月中旬,南京憲兵司令電請陳長官請設法遣送台胞返台亦無結果。

(5)十一月二十七日,重慶台籍人士,又函請陳長官設法救濟台胞,亦無後聞。現在船隻缺乏,遣送台胞回台自不容易,台胞亦能原諒當局之困難。但台胞自設法回台者,不必加以留難,自可辦到。惟時至今日,台胞出入島內反比日寇統制下之台灣尤為困難。實令人費解,台胞曾提出左列各種辦法,請台灣當局設法救濟,均無結果。

(一)由日軍釋放出來之軍屬,俱為技術工人,且為十八歲至二十二歲之青年,教育程度在高等小學以上,請政府在使用日俘以前,優先使用台胞,或由國軍收編訓練,俾將來派往日本或台灣,用以擔任部隊翻譯,均能勝任。

(二)當局如不便收編或安插者,依照日俘待遇發放軍屬生活費,以維持生活,或集中管理訓練,以造就建國有用之才。

(三)右列兩種辦法不能辦時,請救濟分署在各地設站收容救濟。或發貸款維持生活,日後由其家長清還,以免凍餒。

(四)礦業工人可繼續使用開礦,以維持生產而兼救濟台胞。

(五)請政府明令保護台胞,逮捕台奸,以伸民族正氣以別良莠而收復民心。

台胞所請求者均在謀台灣能與祖國永久結成一體,勿貽將來後患,但不幸所提出各種建議均未被尊重,以致呼籲無門。

以上所舉各點,僅屬台情之一端,若任其自然演變,將來之結果誠不堪設想,故請中央各方面考察實情,從速設法補救,以奠定百年基礎。

各部對前項報告書的核覆情形

內政部(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呈為呈覆關於中央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取消日警日官部份請核示由。案准鈞院秘書處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禮七字第(3081)號通知,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奉諭:原報告第二取消日警日官部份交內政部核覆。等因。抄件分行到部,經查前奉諭鈞院本年一月七日節陸字第(01649)號訓令以在華日僑非經許可徵用之技術人員一律不准留華。等因。台灣省境內日僑自應按照此項規定處理。所用日本官警除技術人員經呈准留用外,似應一律解除其職務,與其他日僑同樣處理,即分別遣送回國。惟接收台灣警察幹部之儲備,該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抗戰勝利前原於中央警官學校設有台灣幹部訓練班,迄今各警察機構接收情形如何以及留用日本官警究有若干員名,雖經一再電詢,未據報部,擬請轉令該省行政長官公署詳細報部,俾憑核辦,而便由部統籌調撥遣派。是否可行,理合呈請鑒核示遵。謹呈

行政院

內政部部長 張厲生

財政部公函(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准貴處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禮七字第(3081)號通知單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奉諭:原報告第三停用台銀券部份交財政部核覆。相應通知等由。抄附原報告有關部份到部。查本部前為防止台灣金融物價發生不良現象,於日本投降,台灣接收,即決定停用台灣銀行券,由中央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為台灣行使之法幣,並擬定中央銀行發行台灣流通券辦法呈奉行政院轉奉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核準備案。嗣奉行政院三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機字第二六八○號令,略以台灣情形特殊,該省目前幣制仍應照陳長官所擬辦理,中央銀行暫緩在台灣設立分行,惟可派員前往監督,台灣流通券暫不發行。等因。自應遵辦。當經電京滬區財政金融特派員辦公處轉飭停印台灣流通券,並電中央銀行查照。復由部制定中央銀行派員監理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公佈,並分行辦理暨呈報行政院察核備案。關於台幣三十七元半折合美金一元之比率,係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規定,事先並未報給本部批准。至台幣與國幣之兌換率,刻正由部審慎核議中。准通知前由,相應復請查照轉請為荷

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財政部部長 俞鴻鈞

司法行政部公函稿(一九四六年三月二日)

事由:為核覆中執會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有關部份請查照轉呈由

准貴處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發禮七字第(3081)號,以奉院長諭,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第二取消日警日官、懲辦漢奸部份交內政及本部核覆。等由。附抄原報告有關部份一紙。准此。查所述取消日警日官,事關內政部核覆,至禁用及懲辦台奸一節,當此台灣回歸祖國慰安人心之時,自為急務,似可由本部轉飭台灣高等法院辦理,一面並由院逕令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分別注意。是否可行,相應復請查照轉陳鑒核為荷。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經濟部公函稿(一九四六年三月╳日)

事由:為核覆關於台灣現狀報告書有關部份各事項請查照轉呈由

案准貴處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禮七字第三○八一號通知單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台灣現狀報告書一案,奉諭:原報告第四項取消戰時法令、獎勵產業自治部份交經濟部核覆。相應通知。等由。附抄送原報告有關部份一件。准此。查中央所頒戰時統制法令除關於整個對外貿易者外,多已廢止,其在台灣境內現時有何種統治法令,本部不得而詳。原報告第四項所稱應取消之戰時統治法令究指何種,未據述明,無從審核。至廢除中間剝削機構一節,似即指該報告第四項第一款所稱之台灣貿易公司而言。查該貿易公司設立與經營事項,本部尚未明瞭,惟省營經濟事業不得投機壟斷,與民爭利,曾疊奉委座手諭為嚴禁,該公司如確有原報告所指各節,自應予制止,已由部令行本部台灣區特派員辦公處隨時洽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查明洽商辦理。又原報告第四項第二款所稱台灣接收後工礦業方面僅派有監理官,致敵人暗中搗亂,排除台胞,遭受失業,如果屬實,自應改善。已令行本部台灣區特派員辦公處注意改善。並從監理方面進一步實行接收整理。又,原報告同項第三款維持台灣生產一節,已並令該辦公處注意辦理。准通知單前由,相應函請查照轉陳為荷。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部長 翁 文 灝

善後救濟總署公函(一九四六年三月╳日)

事由:准催辦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一案函覆查照由。

案准貴處三十五年三月一日禮七字第一一一四九號催辦案件通知單,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送台灣現狀報告書一案,奉諭催辦,特此通知。等由。查本署止在復員還都,檔案均在移動中,一時無法查得原卷,用先函覆,至希查照轉陳為荷。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經濟部公函

事由:據本部台灣區特派員呈覆關於台灣現狀報告書各點及李宣慰使建議兩案函請查照轉呈由

前准貴處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禮字第三○八一號通知單及同年三月十三日機一字第一五一八八號公函,為抄送台灣現狀報告書有關各點奉交核覆及奉交辦台胞向李宣慰使提出請求政府解決事項兩案。分經令飭本部台灣區特派員辦公處就本部有關各點參酌辦理有案。茲據該處本年七月一日呈覆略稱:(一)台灣現狀報告書第四項第一款:關於台灣設立貿易公司一案,經函准貿易局,復以查本局奉令設立,旨在協助經濟建設,調節物資盈虛,如公營重要物資糖、茶、樟腦、煤等項由本局輸往國內,供應需要,以應台省對祖國之貢獻。又,或輸往國外,爭取國際市場。對各項物資之流通出口,除食糖一項因中央需要曾經禁止商人私運出口並經呈行政院備案外,其餘本局並未統制,商人盡可自由經營,現台滬間輪船漸多,交通暢便,各方商賈麇集,市場日趨繁盛,所謂剝盡台胞謀生商業,未免與事不符,且本局經營方式重要,其係與中央或外省機關物資交換,換入之物資為糧食、布匹、肥料、機器、油料等,均為本省民生所需要,或以之增加生產,或以之減價配給人民,直接間接裨益民生。一方面台省與內地匯兌不通,本局調濟物價供求,平衡財政收支,對於省計民生復有重大之使命。唯以台省光復未久,民氣囂張,對政府各項設施多未瞭解,復有少數商人因利害相關,未饜私慾,致多毀議。實際政府對出進口主要物資作有計劃之調濟,雖在戰後,均無悖於計劃經濟之原則,且絕無與民爭利情事。第二款,關於台灣接收後政府對各廠及礦山只派監理官及其他人事維持現狀一案。查監理係接收程序之初步,目前台省各業已由監理而接收而成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各廠場多已相繼修復開工,並盡量羅收失業工人繼續生產。第三款,關於台灣糖業停頓一案。查本省糖業各廠場已逐漸修復,繼續生產,原有日籍技術人員,除留用極少數外,餘多由台籍技術者充替。去年冬季至今年春季,本省所收穫之甘蔗已全部製成食糖。第四款,關於台資創辦之彰化、商工、華南三大商業銀行一案。經函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復以查本省光復後,以金融機構關係重大,自應慎重辦理,該彰化、商工、華南三銀行其中股份日人均佔多數,但本處為求慎重起見,先派員檢查監理,至上列銀行將來當依照中央法令並視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妥予處置。

(二)台胞向李宣慰使文范提出請求政府解決事項。「第四條,關於政府機關、工廠等應盡量任用台人一案。本省陳長官再三表示大公無私,對台人同等待遇,並無軒輊。惟因台灣淪陷頗久,一向被其壓迫,對於政治生活難免稍欠經驗,必須略加選擇或訓練。現政府機關及工廠等除盡量選用台籍技術員工外,並加緊訓練台胞,隨時分發任用」。第九條「關於農民缺乏肥料,請即配購增加生產一案。查本省工礦處接收大批菜種子等肥料,均已價讓農林處,已售農民,並已向內地採購磷礦石以作製造原料,加強生產,充分配售」。等語。相應函請查照轉陳為荷。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部長 王 雲 五

國民黨政府行政院檔案:〔二 (2)6523〕

陳儀為美國記者報導台政腐敗情形

致行政院秘書處電(一九四六年六月八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函
發文致巳巧署機字第○○四○號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十八日發

本年六月十日接准貴處節京壹字第一三○四號函以國府文管處函送軍令部駐澳武官專文報告一件,奉院長諭交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聲復,抄同原件,請查照等由。查美國斯克利浦斯霍華德報系牛頓記者於本年三月間曾來台略作勾留,其採訪新聞專以日人台人為對象,傾聽一面之詞,即向華盛頓紐約等地濫施報導。曾奉國民政府主席蔣寅宥府交電飭查報,業經本公署以卯冬機電呈覆在案。奉准函抄墨爾本二十三日大陸晚報所載該牛頓太陽晨報對台灣通訊節錄各節與前在紐約世界電訊晚報如出一轍,除節錄(一)、(三)、(四)、(五)各項因無具體事實無從聲復外,關於第(二)項「米」、「煤」、「糖」等價格問題,茲就事實聲復,即請轉陳為荷。

(一)米:台灣過去在日本統治時代糧食生產最高額曾達九百餘萬斤,彼時不特足以自給,且有大量餘額輸日暢銷。乃自中日戰爭後日漸降減,去年因遭轟炸影響,水利破壞,旱魃風災,肥料斷絕,降落為四百餘萬石。軍糧民食大感缺乏,米價上漲勢所必至,經向多方籌購省外米麵接濟,並無以二元收入以十八元售出之事。

(二)煤:配購石炭,為避免刺激物價之波動,對省內用煤採由省公署貼補辦法。以上年十二月及本年一月兩個月計收進九萬餘噸,每噸配售為減輕購戶負擔以免刺激物價實補貼台幣五十八元,共貼補炭價台幣五百四十餘萬元之巨。至輸出省外石炭之炭價均由院長統籌核定,指撥配銷,而外銷之本省收入售價均由經濟部上海區燃料管理委員會比照本省再生產成本統制核給,其價格與省內收進價格雖微有增加,但各須運裝儲什各費一經統計亦無盈餘可言。

(三)糖:糖之輸出,奉院長規定交上海敵偽產業處理局統收配銷,不由本省自賣,亦復有案可稽。

以上米、煤、糖之實際情形,為牛頓所未察,該記者在台時,曾約其來署晤談,藉明政府設施,乃未肯見顧,其所見聞未免不實。茲抄呈覆國民政府主席蔣卯冬機電一併函達敬請洽照為幸。此致

行政院秘書處

計抄送卯冬機電稿一件

行政長官 陳 儀
極機密

重慶國府主席蔣鈞鑒:密。寅宥府交電示美籍記者牛頓及美報報導台灣政治腐敗情形不勝惶悚。儀受命來台,夙夜競競遇有貪污敗紀必予盡法懲處。地方治安雖覺警力不足一有盜匪搶劫無不隨時究捕。茲接指摘各項奉陳實際情形如次:(一)台米因戰時徵用田地及肥料斷絕與上年風災而缺乏,前經電陳,近正竭力向省外採購米麵運濟。(二)煤糖奉准調換本省缺用物資與肥料。(三)煙酒食鹽向係政府製造專賣,佔全省歲計總收入三分之一。(四)台灣因幣制穩定,物價幸亦安定,尚未如省外各地之暴漲。(五)台灣大學原屬中央,歸教育部直轄,其醫學院長杜聰明籍隸台灣,學術尚可,行政不足。此次學院怠工聞為少數醫生要求薪給緣故不善應付所致。儀返台後,略代處理,即已平息。擬俟羅校長宗洛返台後將該院血清廠及附屬醫院等行政機構仍歸本公署管轄,以便整頓。查台紳中向為日人御用者頓失地位,每好詆毀政府,信口雌黃,甚或謬謀獨立。同時日俘日僑更施其桃色外交誘惑盟國之人,致不顧我之政策如何、環境如何、現實如何,有顛倒宣傳者。美紀者牛頓來台採訪,專以日人台人為對象,傾聽一面之詞,曾請其晤談藉明政府設施,未荷見顧。其所見聞難免失實。竊儀之為政,歷均仰承鈞座,對事講求實際,對人一秉大公,惟政策之推行,有非短時期所能奏效者,自當竭盡智能,坦白將事以舒疑慮。謹電稟覆。職陳儀。卯(冬)機印。

國民黨政府行政院檔案:〔二(2)7023〕

台灣鋤奸團團長丘俠呈蔣介石函件

(一九四六年七月七日)

謹呈者:竊自台灣光復後,執政者端在營私舞弊,故台胞如在水深火熱中,經各報揭載者不一而足。台胞何辜而有此前門拒虎後門進狼之不幸耶﹖查台灣既為國土,該省當局曷可拒設國立銀行與拒用中國郵票,將台幣幣值抬高(每台幣一元等於國幣三十元)﹖似此何異窮凶極惡軍閥之割據,豈不貽笑友邦﹖在此青天白日下,而使台胞蒙不白之冤,誠可痛已。夫解鈴還須繫鈴人,故不揣冒昧懇我主席之垂憫而解我台人之倒懸。謹附上剪報二紙(已略載該省當局動態之一斑),信封一枚(台省府仍貼日本郵票寄發者),伏乞垂鑒。嗚呼!言有窮而情不可終。主席其知也耶其不知也耶﹖為此特備文呈報,萬懇垂憐而忘其一舉手一投足之勞而拯我台胞於安全之地為幸。

謹呈

國府主席蔣

附呈剪報二紙、信封一枚。

台灣鋤奸團團長丘俠謹上 三十五、七、七

旅滬台灣各團體為「二‧二八」慘案告全國同胞書

(一九四七年三月五日)

全國各報館轉全國同胞公鑒:

我台灣六百萬民眾,呻吟匍匐於日本帝國主義鐵蹄之下,備嘗亡國苦痛者五十一年。抗戰勝利,重歸祖國懷抱,方慶從此復我自由,能以台灣之人力物力,與我親愛同胞攜手共進,力謀新中國之復興與締造。不料祖國政府所施於台灣者依然為種種之束縛與層層之剝削,對於台灣接管,完全抄襲舊日日本治台方法,頒布所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以行政、財政、立法、軍事之大權,集中於長官一人之身,形成新殖民地總督之變相。而陳儀長官到任以來,首先留用日籍警察官吏,繼續統治台灣人民,引起普遍失望。進復濫用權力,憑藉特殊地位,(一)干涉司法,台灣法院非得長官同意,不得檢舉貪污。(二)紊亂金融,拒絕國家銀行在台開業,濫發台幣,妄定匯率,包辦匯兌,造成嚴重之通貨膨脹與金融恐慌。(三)厲行日用必需品如煙、酒、火柴等之專賣,使台胞於正常稅收之外,增加不合理之負擔。(四)任用黨羽,包辦貿易局及二十二個貿易公司,統制台灣全部進出口貿易,剝奪人民生計。(五)頒布特殊法令,限制人民經商旅行之自由,濫拘人民數千,監禁於火燒島紅頭嶼各處。(六)統制印刷紙張,藉以摧殘台胞之言論與文化。(七)包庇部屬利用台銀專賣局貿易公司等機關,營私舞弊,造成貪污盛行窮奢極欲之風氣。致接管十六個月以來,生產停頓,商業破產,物價暴騰,以台灣產米之區,米價之高,竟居全國第一。人民走投無路,怨聲載道,迭經推派代表分向中央各機關呼籲請願毫無結果。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專賣局武裝軍警,因在市內檢查「非專賣」香煙,非法拘捕小販,並開槍擊殺平民二人,激起群眾向長官公署請願,復被衛隊用機槍掃射,民眾逃散之餘,更遭無情追殺,渲成普遍之官民衝突,流血慘劇延續數十小時,風潮蔓延全島,死傷人數達三、四千人之多,不僅為過去日本帝國主義軍閥所未見,即三十年前號稱最野蠻之「打吧呢」屠殺事件,亦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嗚呼!台胞何罪,遭此殺戮!我六百萬台胞何料於重歸祖國十六個月之餘,尚未能獲得祖國政府平等公平之待遇!尚未能脫離殖民地時代之生活!尚須遭遇如此無情慘酷之剝削欺凌與屠殺!我台胞之鮮血不流於日本帝國主義者鐵蹄之下,而竟流於祖國軍警槍尖之上!事之可痛,孰逾於此!同人等認為此次慘案之起因,雖由於專賣局軍警非法捕人殺人,而根本原因,實在於台灣行政制度之特殊化,及行政長官陳儀不顧民意,厲行專賣統制政策所一手造成。挽救之道,唯(一)立刻允許台灣實行自治,省長縣長一律民選。(二)廢除特殊化之行政長官制度及其一切特殊法令設施。(三)懲辦陳儀及開槍兇手。(四)取消台灣特有之專賣及省營貿易。(五)撫恤傷亡,立即釋放被拘民眾,並擔保不再發生同樣事件。藉以平息眾憤,安定人心,否則星星之火足以燎原。六百萬台胞為求本身之生存,為爭取可貴之自由,勢必再接再厲,反對一切無理壓迫,非達驅逐陳儀完成自治之目的,誓不休止。深望全國同胞同情我台胞處境之苦痛,及求治之迫切,伸手援助,俾台灣人民最低限度之生存權得以實現,台灣幸甚,中國幸甚。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

閩台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

台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

旅滬台灣同鄉會

上海台灣同學會

台灣革新協會

三十六年三月五日

國民政府檔案:〔一 1876〕

丘念台關於處理「二‧二八」事件善後致于右任電

(一九四七年三月六日)

院長鈞鑒:7378。台灣近因緝私致官民衝突傷亡,殊屬憾事。禍機之伏屢經痛陳。蓋現代化之民而施國內落後之政,久離隔之族而接五十年未習之風,自多枘鑿搖惑,敬希速派黨國元老前徑協助安撫,藉達下情,並希寬大處置,藉消萌孽以防挑間。至所切禱。職丘念台。寅魚。六日。

國民黨政府監察院檔案:〔八(2)21〕

楊亮功報告「二‧二八」事件情形致于右任密電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日)

于院長鈞鑒:功密。佳電計達。昨午暴民三百餘搶軍用電台被擊退,見〔現〕軍隊繼續開到,情勢可好轉。職抵台北當即晤陳儀長官談事變處理,將採鎮壓與安撫兼施辦法。此次事變起因為緝私,然蓄之已久一觸即發,民議機關、國大代表、學生、工人、浪人均參加,初僅要求政治革新,繼以各處暴民暴動,搶倉庫、接收機關,顯有共黨從中操縱。而議員代表等亦失去控制能力,故事變擴及全島。職今日赴各醫院慰問受傷官民,街上除軍隊逡巡外行人絕少,餘續陳。

職楊亮功。灰(十日)。

國民黨政府監察院檔案:〔八(2)21〕

楊亮功關於台灣情形近況致于右任電兩件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二日)

院長鈞鑒:0501。佳灰兩電計達。軍隊繼續開到,此間情形好轉,惟台中、嘉義外省人及駐軍尚在包圍中,近由飛機運食品往接濟。台南地方政府與議會妥協,維持未流血。高雄在要塞司令部控制中。台東無消息。此次事件由於對政治不滿及排外兩種心理所演成,共黨趁機煽動,經此流血仇視愈深,收拾正不易也。

職昨晚向台胞廣播希望恢復秩序,勿為奸黨所利用。餘續陳。

職楊亮功。寅文。十二日。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三日)

于院長鈞鑒:功密。佳灰真三電達。今日此間上午店舖多開門,下午又閉市。台中、台東暴民退出市區,市長已回市政府。嘉義國軍已到,可解圍。謹聞。

職楊亮功。元(十三日)。

國民黨政府監察院檔案:〔八(2)21)〕

「二‧二八」慘案台胞慰問團呈于右任關於處理台灣事變意見書

處理台灣事變意見書(一九四七年三月十四日)

事變原因之分析

一、基本原因

政治不良引起民眾普遍之不滿反抗。

(一)由於制度者:特殊化之行政長官制度等於日本台灣總督之變相,使人民誤認中國政府仍視台灣為殖民地。

(二)由於人事者:

(1)外省佔據要津,本省人居不重要之地位。如各處處長無本省人,副處長僅一人,各縣市長本省人僅一、二人,專賣局、貿易局及重要業務機關等組織無本省人。

(2)外省人與本省人之待遇不一律致使本省人與外省人間在感情上發生隔閡。

(三)由於軍隊者:軍紀之敗壞,時常掠取人民財物及毆打貧民。

(四)由於金融經濟統制者:

(1)專賣。全國各省均不實行專賣。惟台灣之煙酒火柴等日用消耗品實行專賣,使台胞增加例外負擔。

(2)省營貿易局。在貿易局統制全省進出口貿易之外尚有茶葉、航業、油脂業、紡織業,無法生存。獨佔內外匯兌,普通人民無法與國內通匯,營業、旅行均感不便。

(五)由於政治作風者:A 貪污盛行。B 效率不舉。C 輕視本省人之習慣。D 內地公務員之生活遠較本省人民為奢侈。

二、外來原因

(一)海南島及南洋各地送回之台灣退役壯丁約五萬人,事先政府不速為設法,聽其流離失所年餘不能回家,甚至有飢餓而死者,引起此輩人巨大之怨恨。回台以後,長官公署對其生活苦痛不加注意,亦未能事先防範致成為暴動主任。

(二)共黨陰謀。台灣共黨組織戰前被日人消除殆盡毫無活動能力。勝利以後如有一部份由內地潛入,但數甚微,絕無力發動蔓延及全省之民變,但地方當局為減輕責任計自不得不加重共黨活動之報告。

(三)日本殘留浪人組織之乘機活動製造許多暴行,藉以破壞台胞與國人之情感以遂其挑撥離間之陰謀,而長官公署於接收年餘之後,對日本殘留勢力未能加以肅清,實有重大責任。

三、事件發生前後長官公署處置之失當

(一)疏於防範

台胞不滿政治之情緒日在高漲,年餘請願要求毫無反響,海南島壯丁送還以後,各地業已醞釀暴動政治協會,於二星期前尚有報告,而當地軍政當局事先竟毫無所聞致變起倉卒。

(二)擴充警察大隊以代替國軍駐防

陳長官為樹植私人武力,竭力擴展軍隊變相之警察大隊,同時向中央表示警察力量足以維持治安,無需國軍駐防,請將七十軍調離,以遂其軍政統一之企圖,致兩日之間全島十之七、八入於民眾之手。

(三)處事躁切

專賣局檢查沒收人民香煙未會同〔當〕地警察已屬違法,且竟當場開槍殺人激起群眾公憤。長官公署衛隊對請願民眾用機槍掃射,當場殺死數千人,造成巨大慘案,遂使民變激發至不可收拾。

(四)臨事慌張

事變發生後,陳長官感於無力維持,未能堅持立場顧全政府威信,甚至不惜自壞體制,派遣民政處長周一鶚、工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等三人會同民眾團體組織處理委員會,以維持治安。此種組織本屬於法無據,且有類於無政府狀態時治安維持會之組織,對於政府威信自有極大損失。而陳長官竟貿然承認且派員參加,殊屬措置失宜。

(五)採用報復手段

待國軍到達則又推翻諾言,解散民眾各種團體施行戒嚴,任意槍殺無辜民眾,捕殺地方公正士紳及教授、學生,全台陷於恐怖狀態。徒足增加民眾仇恨心理。而真正行兇暴徒多已逃匿鄉間無從捕獲,地方秩序之恢復依然遙遙無期。

四、緊急建議

目前海南島南洋遣送回之退役壯丁至少有四萬多名,長官公署所拘獲者僅千數百名,大多數均匿跡鄉間,且接收時日人槍枝流落民間或埋藏山間者為數不少,台灣民氣素稱頑強,抗清抗日頗具歷史,如施用武力高壓政策,則被迫之餘難免不鋌而走險,使事件曠日持久,徒事犧牲。而一師兵力至多僅能維持各重要城市之治安,對交通線之維持尚感困難,對鄉村秩序全面之恢復絕非短時間所能辦到。目前之計,惟有:

(一)立將事變禍首陳儀撤職解京法辦,以懲其禍國殃民之罪。

(二)對弊端百出之行政長官制度明令廢止,改設省政府。

(三)撤銷不合理之各種經濟統制。

(四)釋放被拘無辜民眾停止恐怖政策。

(五)整飭軍紀,嚴禁軍隊非法開槍殺人搶掠人民財物。

(六)敦請地方公正人士出面協同政府勸導民眾自動交出武器,恢復秩序。

謹呈

監察院院長于

「二‧二八」慘案台胞慰問團

張邦傑 楊肇嘉 陳碧笙
林松模 王麗明 張維賢
李天成 張錫鈞 陳重光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國民黨政府監察院檔案:〔八(2)22〕

台灣「二‧二八」慘案聯合後援會為挽救台灣危局致于右任電

(一九四七年三月十九日)

竊台灣自光復接收以來迄今十有六月,六百萬台胞方慶重投祖國懷抱復我自由,與全國親愛同胞攜手共進,力謀新中國之復興與締造。豈意過去政府對於台灣之接管沿用舊日日本治台方法,頒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以行政、財政、立法、軍事之大權集中於長官一人之身,形成新殖民地總督之變相。因之台民不免誤認中央有意歧視台民。更自陳長官到任以來,憑藉特殊地位,濫用權力致使台民欲求最低限度之生存權而不可得,其所施於台省之虐政舉其犖犖大者。(一)干涉司法。台灣法院非得長官同意不得檢舉貪污。(二)紊亂金融。拒絕國家銀行在台開業,濫發台幣,妄定比率,包辦匯兌,造成嚴重之通貨膨脹與金融恐慌。(三)厲行日用必需品如煙、酒、火柴等之專賣,使台胞於正常稅收之外增不合理之負擔。(四)任用黨羽,包辦貿易局及二十二個企業公司,統制台灣全部進出口貿易,剝奪人民生計。(五)頒布特殊法令,限制人民經商旅行之自由,濫拘人民數千,監禁於大直勞動營外各處。(六)統制印刷紙張藉以摧殘台胞之言論與文化。(七)包庇部屬利用台銀專賣局貿易公司等機關營私舞弊,造成貪污盛行窮奢極欲之風氣,致接管十六個月以來生產停頓、商業破產、物價暴騰。以台灣產米之區米價之高竟居全國第一,民生疾苦達於極點,怨聲載道危機四伏。本會等心所為危,不敢緘默,迭經推派代表分向中央各機關呼籲請願,並呈請迅予撤廢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及撤消專賣局、貿易局等經濟統制機構,藉以收攬已失之民心,無如未邀採納。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因專賣局武裝警士在台北市內查緝香煙小販並開槍擊殺平民二人,激動眾憤,復以長官公署衛隊用機槍掃射請願人民致演成普遍之官民衝突,流血慘劇延續數十小時,並蔓及全島各縣市,死傷三四千人。陳長官之虐待人民於此可見。本會等認為此次慘案之起因雖由於專賣局軍警查緝「非專賣」香煙,非法捕人殺人,而根本原因實在於台灣行政制度之特殊化,陳長官不恤民意厲行專賣統制政策所一手造成,自今亡羊補牢尚未為晚,挽救之道擬請:(一)立刻允許台灣實行自治,省長、縣市長一律民選。(二)廢除特殊化之行政長官制度及其一切特殊法令設施。(三)懲辦陳儀及軍警實際負責人。(四)取消台灣特有之專賣及省營貿易。(五)撫恤傷亡,立即釋放被拘民眾,並擔保不再發生同樣事件,藉以收拾人心安定秩序。本會等同人夙具愛國熱忱,擁護中央不敢後人,為特再行推派代表張邦傑、陳碧笙、林松模、楊肇嘉、王麗明晉京請願面陳意見,仰懇賜予採納,不勝迫切待命之至。

謹呈

監察院院長于

台灣「二.二八」慘案聯合後援會參加團體: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代表人張邦傑

閩台建設協進會上海分會代表人張錫鈞

台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代表人楊肇嘉

旅滬台灣同鄉代表人李偉光

台灣革新協會代表人王麗明

京滬台灣同學會代表人江濃

通訊處:上海武淮路五一四號

國民黨政府監察院檔案:〔八 (2)22〕

陳儀報告「二‧二八」事件情形致吳鼎昌等電

(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國府文官處吳文官長達銓兄並轉張岳軍兄、陳布雷兄:╳密,台省騷動,今已告一段落,公路、鐵路暢通,各縣市秩序恢復,正辦理善後中。此事元首蒸(十)日在紀念周中,已有定評。其遠因,實由台人受日本奴化太深,思想中毒,平時御用紳士未受忝治,報紙惡性詆毀未予嚴格取締。弟失之甚寬,致啟狡謀。至於緝私傷人一案,懲凶,撫恤,政府事事做到,民間反不提及,唯要求解嚴,要求軍警不帶槍枝出外,佔據廣播電台,晝夜叫喊,煽動反抗。台北市儉(二十八)東(一)兩日客籍公教人員,初步調查被毒打受傷者八百六十六人,立斃命者三十三人,失蹤者七人,毆打時,宣稱殺盡中國人。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者,普設分會於各縣市,脅迫縣市長交出政權,集中客籍公教人員,飢餓毒毆,逼唱日本國歌,逼令婦女裸行。基隆,高雄兩市聚眾包圍要塞,令其解除武裝。微(五)日,該會廣播召集曾充日本海陸空軍者,赴中山堂開會。成立「特攻隊」。各地暴徒不斷劫奪軍警槍枝,公然以卡車搬劫機關財物及公教人員宿舍。脅迫鐵路罷工,阻礙車運。除該會外,省府有「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政治改革委員會」、「自治青年同盟總部」、「忠義服務隊」、「工業制度調整委員會」、「警察改革同盟」等組織。其傳單標語有「打倒國民黨一黨專制政府」、「組織聯合政府」,「建立台灣民主自治政府」,「建立台灣民主自衛軍」,「建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停止鬥爭等於自殺」等語。又有所謂獨立運動者國號「新華」,擇十日舉事,全島成功後渡海入中國本土(改革國體以日本精神重建新秩序)。其國旗於太陽旗上加一黃星,年號用「台灣自治邦紀元元年」。嘉義市暴徒向政府發最後通牒,有云:「台中方面之治安已不由中國政府擔任,現由臨時政府擔任,施政方針一如日本政府,情形良好」。台中市有「民眾作戰本部」。屏東市有「治安本部」、「參謀本部」、「作戰部」,野心佔據,七次向英、美領館運動托治。事變中,派員赴美領館接洽,據報若干台灣野心份子適在內開會。綜觀上列事實,可知與所謂改革政治無關,更與緝私傷人參政脫節,完全係「奸黨」、日本御用紳士、海南島、南洋、東北各地遣回之台籍日兵、熱中之野心家勾結流氓地痞及少數私立學校之學生合串之叛亂行為,而青年團團員多參加暴動(屏東嘉義兩市),則主張中央懇迅速派兵。溯自丑(二月)儉(二十八日)至寅(三月)魚(六日)一周中弟無事不寬,有求必允,迨陽(七日)晚處理委員會廣播提出三十二條件,撤銷警備總部,解除在台海陸空軍武裝,由政務局改組政府。庚(八日)晚長官公署警備總部、台灣銀行、陸軍監獄、陸軍倉庫徹宵受「暴徒」襲擊,及楊亮功兄自基隆入台途中,兩山夾擊,傷其隨員。似此情形,任何人不能再忍,自須戒嚴搜捕。外間人士,或不悉台情,隨聲附和,或歪曲事實,遙為聲援,其實暴動只在城市,並未波及農村與工廠。「暴徒」除當場格斃外,余均審訊後法辦,不久匯報院層,不究脅從,力戒株連,期符中樞寬大之旨。總之,此次事變,完全由於少數「亂徒」希圖謀叛,決不是民眾要求改良政治與改變專賣貿易等經濟制度的運動,事實俱在,不容歪曲,知注特聞。弟陳儀。寅(三月)敬(二十四日)親印。

國民政府檔案:〔一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