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於六日下午二時召開會議。席上除報告組織大綱及推選常務委員外,並由委員王添燈氏動議謂本省地處孤島,致此次所發生之事件,中外人士未能透徹明瞭,諸多曲解,特擬就二二八事件大綱內容,闡明發生之遠因與近果,將以國語、客語、閩語、英語、日語,向中外宣佈,俾能瞭解內容真相,全體一致贊成。茲將原文志之如次:
這次本省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其發端雖然是由於專賣局查緝私煙,屢次搶奪攤販之商品財產,已不歸公,又常以槍桿毆打煙販,且於二二七夜,在台北市查緝私煙時,開槍擊斃人命而激起公憤,生出官民衝突的事態。這事件於二二八在台北發生,即時波及全省,到處發生軍民之衝突和流血的慘狀。現在除台北內暫時復歸和平狀態之外,其他各地還在繼續武裝混戰的地方不少。
這樣廣泛而大規模的事件是由查緝私煙、槍斃人命這樣單純的原因所能發生的嗎?決不是!查緝私煙槍斃人命不過是導火線而已。這次的事件完全是全省人民對於一年餘來之腐敗政治的不滿同時爆發的結果。
本省光復一年餘來的政治狀況是一面,陳長官在公開講演的時候說得如花似錦,說要怎樣為人民服務,要怎樣謀民生的安定;但實際上大小貪官污吏互相搶奪接收之敵產者到處有之,弄文舞法或倚藉武力以欺壓人民者比比皆是。人權不能得到保障,言論出版失去自由,財政破產,物價繼續騰貴,廠礦倒閉,農村日益衰微,失業者成群,無法營生者不可勝算,全省人民不堪其苦,敢怒而不敢言,因此次專賣局貪官污吏之暴行,全省民眾之不滿遂同時爆發。
由此可知,事件根本由腐敗政治之結果而來。已非只因專賣局吏之不法行為所致,亦非由於省界觀念而發生的事件。故對此次事件,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
二二七夜專賣局官吏擊斃人民之時,即激動市民公憤,該局人員所乘卡車及所押收香煙,立時被民眾焚燬。翌二十八日台北市即全市即全體罷市,市民結隊至台灣省專賣局請願懲凶,然該局四周皆佈置武裝警察,不准民眾接近。其時民眾怒氣衝天,即返回專賣局台北分局欲捕兇犯,但兇手已逃避,群情激發,搗毀該局物件,並搬至路上焚燬。而民眾為欲達到請願題目,轉向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欲向長官請願,而該署亦以武裝之士兵及憲兵如臨大敵,戒備森嚴,不准民眾接近。因此於吵鬧間,公署樓上之士兵竟用機槍掃射民眾,因此民眾死傷數名,民眾益發憤激,情勢又加嚴重。其時有一部分民眾湧到城內,將官僚資本所經營之大商店及貪官污吏之店舖搗毀,並將傢俱物品搬來路上焚燒。在焚燒之時,武裝警察及軍隊趕至,機槍射殺民眾為數不少。又翌三月一日,在鐵路管理委員前(即北門町附近)蝟集之民眾被軍隊機槍掃射以至死傷者數十名,此消息一經傳出,全省各地民情頓起激變。現台北市內雖經二二八事件處理員會居間接洽,略已平靜,但中南部各地民眾則為避免政府武裝部隊之屠殺,正繼續努力冀求解除軍隊武裝,犧牲相當慘重。
這次事件已然是政治腐敗的結果,其處理若非政治上根本加以改革,以後難保不再發生類似或更慘重之事件,故居住本省之人民,不論本省人或外省人均應盡量提出處理意見,政府當局人員應亦以公明正大之政治家態度,誠心誠意可與人民共謀解決,切勿為保持官僚作風而陷入錯誤觀念。
現在將已得到的對於本事件的處理意見,綜合起來,分為對目前的處理,及根本的處理兩方面。
對於目前的處理
一、政府在各地之武裝軍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二、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眾組織共同負擔。
三、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四、對於政治改革之意見可列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五、政府切勿再移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六、在政治問題之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七、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恤。
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一、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台灣。
二、中央可派員在台徵兵守台。
三、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衛台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台灣徵兵,以免台灣陷入內戰漩渦。
乙、政治方面:
一、制定省自治為本省政治最高模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思想。
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選舉,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三、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應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四、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察等處長應該如是)。
五、警察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礦等警察即刻廢止。
六、法制委員會委員須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七、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八、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九、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十、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十一、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十二、即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十三、廢止民意機關候選人檢核辦法。
十四、改正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十五、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十六、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十七、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十八、撤銷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十九、撤銷貿易局。
二十、撤銷宣傳委員會。
二十一、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擔任。
二十二、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的由省民充任。
其他改革事項候三月十日集中全省民意之後,交由改組後之政府辦理。
註:處委會的處理大綱據其他出處為四十二條。其在「根本處理」、「甲、軍事方面」第三條以後,尚有:
四、本省陸海空軍應盡量採用本省人。
五、警備司令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
在「乙、政治方面」第二十二條以後,尚有:
二十三、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二十四、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各由鎮鄉局代表選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台北市二名、台北縣三名、台南市一名、新竹市一名、新竹縣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縣四名、台南縣四名、基隆市一名、彰化市一名、高雄市一名、嘉義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台東縣一名、花蓮縣一名、澎湖縣一名、屏東市一名。
二十五、勞動營或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二十六、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准中央劃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二十七、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利益,應切實保障。
二十八、本省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二十九、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
三十、送與中央食糖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法估價,撥歸台灣省。
(另據一九四七年三月八日《新生報》訊,後十條是由三月七日下午三時半處委會全體會議追加通過的。--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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