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改革綱要

台灣民主聯盟


一、即行取消長官制度,改稱省政府,各處、局、省銀、法院首長應任用本省人(於過渡期間不受中央銓敘條例所限),如必要任用外省人員時,應徵采民意並確立文官制度,保障職業。

二、要求省級、縣市級參議、參政員尊重民意,重行普選,縣市長普選即日公佈實施。

三、要求准予人民有思想、言論、宗教、集會、結社、居住、出版之自由。

四、經濟財政日產請中央准本省政府全權處理之。

五、取消專賣局、貿易局、交通管理處,其他公營事業(工廠礦業)移交人民經營,藉以救濟失業工人。

六、取消日時代法令及雜稅,厲行直接累進稅。

七、公有耕地應立即成立合作農場。

八、裁不必要之機關,裁縮各機關閒雜人員,提高公教人員待遇,以增進行政效率。

九、警備司令部即日改組為保安司令部,司令任用本省軍人,警務處長即行辭職(軍警主管權在外省人手中,談不到真實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