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一日各報鹹有起訴「瓦斯鋼瓶汽車炸彈案」報導,「炸彈客」高寶中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恐嚇公眾」等罪被求處無期徒刑。此案之倍受關注,是此前尚有一「白米炸彈客」亦遭重刑罪起訴,最終從輕結案,一樣的「炸彈」,量刑輕重結果相去懸殊,這便不能不引起人們極大的疑惑。
「炸彈客」高寶中只因上引罪嫌而受重刑嗎?或是如高之胞兄所說:「檢方給高寶中扣一個『反台獨』帽子」「有政治力介入」,才是重刑的原因呢?高是因「十二月九日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前夕在台北火車站附近引爆,藉以表達『反台獨』的心理」才被判重刑吧?
高「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謂「罪證確鑿」,因此接受刑罰,宜其「罪有應得」。但是,謂其「殺人未遂」,則有可議,只因其已先以快遞發送署名「九九九」之「恐嚇信函」與媒體「應立即疏散人員,減少傷亡」,則天下豈有欲「殺人」而先通知逃離以致「未遂」之理?至謂其「恐嚇公眾」,則更可議。蓋高之犯罪,倘其目的誠是「反台獨」,則是能謂「台獨」等於公眾嗎?又「反台獨」復何罪之有?高反「台獨」之方法誠屬犯罪,但其「反台獨」之「特定政治理念」豈能謂之為犯罪?司法檢調只能處罰其表達之方式,能處罰其「反台獨」之「政治理念」嗎?
由「起訴書」指出高「因失業賦閒在家,情緒抑鬱,又因九十三年總統大選後政局動盪,造成其投資股市血本無歸,為了宣洩心中不滿,『並傳達特定的政治理念』……」,可知高因「台獨」而「政局動盪」而「血本無歸」而思報復,既求償之無門,遂萌報復之念,其動機不是不能理解的。更且報載高為榮民子弟,其上一代曾為台灣而流血流汗,但因「台獨」致「族群」橫被撕裂,「榮民」及其子弟被譏為「中國豬」,蒙此難堪不能忍之羞辱,能不憤激而思報復嗎?出此違法下策,真是其行可誅,其情可憫的。
「台獨」扁當局對「真調會」可以施用什麼「反抗權」,深受「台獨」之害的升斗小民就沒有天賦人權的「反抗權」嗎?莫非「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嗎?高製造炸彈固屬不法,但是,刑罰亦需有當,昔國民黨在台灣以威權高壓異己,有「白色恐怖」,導至如今失去「政權」,難道今之「台獨」扁當局仍然一切不顧,控制司法,師法國民黨高壓故伎以對付人民之「反台獨」嗎?這便是「綠色恐怖」了,豈非「以暴易暴」嗎?如此「台獨」,與民為敵,最終能有好下場嗎?
「台獨」是違憲的,而高所違反不過是刑法,違法之罪莫大於違反憲法,奈何不見司法最嚴厲之處置?就法論法,高所犯只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這便罪不至無期徒刑,如今高因「反台獨」而遭重刑,能謂無「政治力介入」嗎?歷史必將為此為扁獨記上可恥的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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