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事件的法律觀點與因應措施

趙國材 林文隆★


本年5月9日,我漁船「廣大興28號」在我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時,遭到菲律賓海巡艦攻擊,船長洪石成中彈身亡。菲律賓公務船在我專屬經濟海域濫殺台灣無辜漁民,是違反多項國際公約的暴力行為,菲律賓政府有不可推卸之責。我方向菲政府所提出之道歉、賠償、懲凶、漁業談判等四項要求,符合國際公平正義原則;全民強烈支持政府頂住外來壓力並實踐貫徹,未達目的絕不終止。

(一)濫用武力明顯違反國際法

(1)1935年「孤獨號」(I'm Alone)仲裁案(加、美)

美國在1919到1933年期間執行「禁酒令」,美國海關掌握「孤獨號」帆船,長期懸掛加拿大旗幟,走私黑酒。1929年,美國海關緝私船在距美國海岸200多海裡外之海域發現「孤獨號」,令其停船並登船臨檢。「孤獨號」船長提醒登船之美國官員,該處在美國管轄範圍以外之公海,美國對該船無管轄權。「孤獨號」試圖逃脫,緝私艇在追趕中,先向船頭發射兩發空包彈警告,再射擊船帆,制止無效後,遂射擊船身,導致該船沉沒。美船立即停船救人,但仍有一人溺斃。生還的加國水手請求英國給予外交保護,交付英美等國所設立委員會仲裁,該委員會裁定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美國海關緝私船均無權執法使用武力擊沉他國船隻,並裁定美國必須分別賠償加拿大政府及船員各25,000美元。

(2)1962年紅色十字軍號案(英國、丹麥)

英國拖網漁船在丹麥法羅群島領海內,丹麥執法人員登船臨檢之際,英船無視丹麥執法人員已登船,加速逃逸,丹麥執法船隨後追逐,先向右舷兩公尺外射擊警告,並發出停船聲光訊號,其後再向船前方射彈警告,且再次廣播要求停船、發出停船聲光訊號,英船仍置之不理,丹麥遂以機槍向船身射擊二發子彈,並繼續於要求停船之廣播中,持續發射炮彈四發,三發擊中船身,所有射擊均發生在丹麥領海內。調查委員會報告指出:(a)丹麥執法船在發射實彈前,未予警告;(b)開槍射擊會對英船上人員造成致命危險,丹麥執法人員無法證明開槍射擊為必須,顯然執法過當。即使英船違法在先,限製丹麥執法人員之行動,且毫不理會停船要求,仍不能使丹麥船舶之暴力行為合理化。

(3)1999年「塞加號案」

幾內亞先行利用空包彈警告,要求塞加號停船受檢,該船企圖逃脫時,幾內亞再利用小口徑實彈射擊制止船舶。在法庭上,幾內亞主張其執法行為是合理必要的,但國際海洋法法庭並不接受,認為有關海上執法之習慣國際法甚明:使用武力乃為最後手段,即便使用,亦不得逾越具體個案之必要與合理比例,且需有人道考量。法庭強調,國際實踐非常清楚,須先行發出停船之聲光訊號;若仍無效,尚須先採取一系列警告射擊等作為,且亦要確保不會危及人命。

以上三案顯示海上執法須盡可能避免使用武力,即使使用武力,也要確保不會危及人命。

(二)我國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依國際習慣法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民國政府對其專屬經濟海域擁有排他性管轄權。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公務船開槍行兇,射擊我國漁船並射殺我漁民,行為發生地與行為結果地均在我專屬經濟海域,不論基於「屬人主義」或「屬地主義」,我國對此案均具有管轄權。

(三)菲律賓應承擔國際侵權行為之國家責任

菲國海岸警衛隊開槍掃射在合法海域捕魚的無武裝台灣漁船屬於國際侵權行為,菲律賓違反國際法罪證確鑿,無須調查,菲律賓政府應當承擔國家責任:正式道歉、懲凶、賠償所有損失,並保證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四)亞洲區域交凶審判懲罰實踐先例

菲政府除應正式道歉、賠償外,依照亞洲區域交凶審判懲罰實踐先例,儘管我與菲國無引渡條約,台灣政府有權要求菲方將嫌犯交予我方審判懲罰。事實上,此一要求不乏國際先例:

(1) 2000年菲律賓將所逮捕台網路詐欺罪犯送交中國大陸事件。

(2) 2011年中泰湄公河事件:10月5日上午,中國大陸「華平號」及「玉興8號」兩艘貨輪在泰國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打劫,13名中國船員慘遭殺害,大陸隨即與泰國、緬甸、寮國等國展開司法調查合作。經跨國聯合調查,此案系緬甸毒梟糯康集團勾結泰國負責緝毒之9名現役軍人共同犯案;大陸派武警將該等案犯押回大陸,2013年3月初,緬甸主犯糯康等共四名罪犯在雲南執行死刑。

(3) 2012年義大利派駐亞洲的兩名陸戰隊隊員槍殺兩名印度漁民後,遭到印度以當地司法審判起訴,並引發義印兩國的外交齟齬。一艘義國油輪航經南印度外海時,船上兩名陸戰隊員誤殺在附近作業之印度漁船的兩名漁民,印度海巡及海軍立即動用武力追緝該油輪,逮捕兩名陸戰隊員押回印度受審,並控以謀殺、共同故意、違反「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等多項罪名。

以上亞洲區域交凶審判懲罰實踐先例中,菲律賓將所逮捕台網路詐欺罪犯送交中國大陸︰印度的依法、強硬、迅速回應;以及中國大陸的彰顯司法主權,除突顯出該等國家對其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值得台灣學習傚法之外,更顯示我國要求菲國道歉、賠償、懲凶的合法性,我政府務必堅持到底。

(五)建議採取因應措施

菲國海岸警衛隊開槍掃射在合法海域捕魚的無武裝台灣漁船違反國際法,我國面對反反覆覆、漫天扯謊、混淆視聽、挾美、日自重的「菲」類政府、態度曖昧、旁觀施壓的美國行政部門,以及關切事件發展的國際媒體,建議採取因應措施如下:

一、法務部調查局應責無旁貸地立即查緝在台菲民有組織之犯罪、換匯、套匯之行為,及晴光市場等地之地下錢莊,依法懲處,以維護我金融秩序。

二、漁業署應調查綜整數十年來我國漁民遭到菲國海軍/海巡扣捕、擄掠、勒贖、甚或殺害之資料,訴諸國際媒體,將菲方素行惡劣公務船的殺人越貨海盜行徑公諸於世,敦促國際社會成員勿與穿制服的海盜站在一起。

三、菲稱「只有主權國家,才有經濟海域」,以「一中政策」否認我主權獨立,不承認我兩百海里經濟海域。為此之故,我更必須將護漁範圍延伸至兩百海里經濟海域,在靠近菲海域強力護漁;尤其將重點置於臨檢、驅離甚或逮捕騷擾我漁船之菲公務船舶。

四、我政府處理失當,不應與菲談漁權協議。未來每逢五月到七月鮪魚捕魚季節,應派出海巡艦長期進駐,強力執法護漁,保護我漁民在專屬經濟海域內的捕魚權益,捍衛我國的主權權利。

五、利用優勢實力,長期貫徹「有漁民就有海巡,有海巡就有海軍策護」的護漁政策,彌補長年來對漁民的疏於照顧。

六、海軍每年年度訓練總驗收,都在東部海域會合演練對抗,應移師巴士海峽進行。

七、呼籲香港人及全球華人共同對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施加壓力;美國如要主持正義,必須認清事實,區分加害國與受害國並依公平正義原則處置;否則,全憑圍堵中國大陸之現實利益而對台掣肘施壓,干擾我對菲方的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等制裁措施,將必招致反噬。

八、考慮依「九二共識」,由海基會與海協會洽商包括兩岸平行護漁等各項「漁事合作」的可能方案,但須基於良善意圖、共利需求、實務功能的人道救援行動;因勢利導,創造「兩岸合作」的空間,擴大我方的行動範圍。

廣大興事件,突顯出我國位於21世紀國際政治舞台的正中央位置,鑒於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台灣不應被排除在任何區域安全論壇和對話之外。

決策者當知:海域主權與資源之爭系屬國家安全威脅議題,惟有軍事實力,才是確保國家安全與權益的終極憑藉。目前越南、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汶萊等南海周邊國家,正如火如荼地大肆採購先進戰機、潛艦、飛彈巡防艦、巡邏艦等軍備;我國軍力優勢正在快速流失之中。《孫子兵法》有云:「毋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也;毋恃敵之不攻,恃吾有所不攻也」。強化國軍硬實力,捍衛「藍色國土」,威懾潛在敵人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非但能確保我國權益,也將進一步締造東亞區域和平穩定。

★趙國材為政治大學外交學系兼任國際法教授,林文隆博士現為國防大學海軍指揮參謀學院上校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