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可恥的大巨蛋報告

黃智賢
(政治評論者)


柯文哲的廉委會提出大巨蛋調查報告,建議移送馬英九與李述德。這幾天來,我以一人微薄之力,花了極巨大時間比對法條,和所能找到的資料,詢問專家與法界人士,寫出了這份,台灣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對大巨蛋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

《中國時報》2015年5月12日登出的部分,是精簡的內容。這裡,是完整的。這是台灣民主可恥的一天。

因這份報告用極度粗糙的手段入人於罪的意圖,太過明顯。

柯文哲針對大巨蛋,之前已經違法使用第二預備金,用沒有被台灣驗證過關的軟體,不宜的檢驗者,並且設定核爆加911等級的災難,而判定大巨蛋安檢不過。

我以及台灣的建築與工程界,都已經揭穿柯文哲用安檢惡整大巨蛋的荒唐事。

而柯文哲新一波的大巨蛋鬥爭術,則是用一本荒謬低劣的調查報告,一方面整肅政敵,一方面要脅財團向他磕頭。

我不知道馬英九和遠雄是否清白,因為這是司法必須為我們解答的事情。我們喜不喜歡馬英九與遠雄,更無關緊要。重要的是,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必須清白無暇。

且不說廉委會是黑機關,以及三個廉政委員鄭文龍、袁秀慧和洪智坤,都和國民黨極端對立。這份調查報告的品質,實在不忍卒睹。

我詳細研讀了這份報告,並且仔細比對我所能找到的各種文件與資料。

我能得到的結論是:這不是調查報告,是用來作人格屠殺的政治武器,並且殺人不見血。

監委黃煌雄與葛永光瀆職?

報告其實是把監察院對馬市府和扁朝工程會的糾正案,重新包裝。

另外以遠雄蔡宗易的政論節目談話,和李述德的錄音作為證據,想炮製出一樁圖利罪的大案。

但蔡宗易的談話恐有被變造橋接之嫌,李述德錄音證據力需要嚴格檢視。而且除了特定媒體曾經播出一小段談話內容之外,市府網站上並沒有提供。而且硬要用這兩人的談話,作為圖利的證據,實在太過勉強。

至於監察院的糾正案,嚴格講並不足以構成圖利罪。否則當時的監委黃煌雄和葛永光,竟然沒有彈劾馬英九,豈不是瀆職?

調查報告問題太多,但因為時間精力與篇幅實在有限,只好先列出幾項謬誤:

一、把營運權利金喬成零元,圖利遠雄

(P9, P20至P25)

A.但遠雄根本是以零元權利金得標的。遠雄投標時,就是以零權利金得標的!市府第一次招商說明會對營運權利金的要求是:「0至1%為下 限」。申請須知則要求:「申請人自行提出」。而遠雄的投標申請書上,明明白白寫的就是「本團隊無法支付營運權利金」。無法支付權利金,就是零。

既然以零權利金得標,怎會還需要再搞馬趙密會,將權利金喬為零?我作了一個表格:

巨蛋營運權利金演變

日期       名稱        權利金金額

2003年11月3日  申請須知      申請人自行提出

2003年12月30日  第一次招商說明會  0至1%為下限

2004年4月30日  遠雄投標書      0

2006年10月3日  簽約版本       0

B.密會?指控馬英九和趙藤雄在2006年9月20日密會,把營運權利金喬成零元,圖利遠雄。但當天是趙藤雄帶遠雄主管群,到市長室拜會 市府首長人等,當時已經即將簽約,在市長室停留約半小時,要喬權利金,不會這樣作。柯文哲和蔡明忠及童子賢密會喬松菸, 把松菸BOT切割給誠品,私相授受,才是密會圖利。

C.違反促參法?促參法第11條的條文是:「應記載有關權利金之事項」,並不是說,權利金不可以是零。也就是說,跟權利金的事項,只要明確記載,這樣就符合法律要件了。

大巨蛋合約書上第12條第30頁,就載明「本合約無權利金」。這樣,就是合於促參法規定。高雄巨蛋,也是權利金為零,而政府還另外付給廠商15億元。

D.莫須有的罪名:所以,以零元權利金投標,並沒有違反申請須知,也沒有違反促參法。可是調查報告竟然說:「促參法之規定及公告申請須知 第2.7之規定,及議約過程,本案應有權利金」。這是把臆測和想像中的法條,當成真的有這個法條,創造出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法條來入人於罪。

E.栽贓:報告用栽贓的手法,指控馬「而此一違反BOT常態之決定過程,竟然是由市長馬英九及財政局長李述德兩人,在93年9月20日, 不循正常的議約程序,私下與遠雄趙藤雄及劉培森等人密會,達成違法刪除『權利金』之約定,讓遠雄取得不法利益,違反促參法第11條規定,涉嫌不法圖利罪, 至為明確。」

報告所指控的法條,並不存在;指控的會面,並非密會,也沒有喬權利金;指控的申請須知,文字被扭曲。

F.以假亂真:報告卻魚目混珠,以假亂真,在報告中一再捏造說:93年8月5日的議約會議中,遠雄願意依淨利計收千分之一,給市政府權利金。結果9月20日馬趙密會後,權利金就不見了,那當然就是馬趙密會喬掉了。

但事實是,攤開93年8月5日議約會議的會議紀錄,卻明明白白寫著:「乙方稅後盈餘所計算之股東權益報酬率(ROE)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乙方於彌補虧損後將提撥其稅後淨利之千分之一予甲方。」

這是甚麼意思呢?遠雄提出,只有達到兩個嚴苛的門檻,市府才拿得到權利金:當年度股東權益報酬率達到10%,而且攤提完累計虧損之後,才可以在淨利中提撥千分之一給市府。事實上,這等於不給市府半毛錢。

而就算遠雄達到這樣嚴苛的門檻,以年淨利10億計算,10億的千分之一,也只有100萬,50年期滿,竟只有5000萬!這也許是李述德後來轉而要求遠雄給予2%實質回饋的原因。

G.扭曲:調查報告還說「93年8月5日之議約會議,應收權利金也成爲市府與遠雄的共識」。這也是扭曲事實。在談判時雙方不停的喊價、叫價,並不表示雙方有共識。

因為遠雄投標時,就是以零權利金得標的,所以遠雄咬得很死,在權利金上根本不肯放手,甚至提出兩個幾乎永遠達不到的門檻。

面對這種畫在天空卻吃不到的餅,說李述德因為無法逼遠雄就範,轉而要求實質上的回饋,應該是比較詳實的描述。因為對北市府,這才是真切的回饋。

馬市府拿到的回饋,包括每年可以免費使用大巨蛋10天。假設大巨蛋一天租金是一百萬,那使用10天,就等於是一千萬的回饋。這是不管遠雄賺不賺錢,都得給北市府的實質回饋。

我來看,很不滿意,但比較實際。因為如果要等遠雄賺錢才能分到千分之一,又有營利10%,和要彌補虧損這兩個前提,那市府大概一輩子分不到錢。李述德最後改成多要一點回饋,應該是因為這樣比較實際。

我其實認為市府分得實在太少了,但問題是出在一開始遠雄以零權利金得標啊,而不是後來的問題。

為何只有遠雄投標?

至於為什麼市政府不在招標時,要求權利金不得為零?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我個人是認為,當然要能夠分享利潤才好。但其實更該問,為什麼只有遠雄一家投標?為什麼當時其他財團,不認為大巨蛋是個好生意?但事實就是,只有遠雄一家投標,而遠雄投標時,權利金就是零。

但報告卻言之鑿鑿的指控馬英九:「私下與遠雄等密會,達成違法刪除權利金之約定,讓遠雄取得不法利益,涉嫌不法圖利罪,至為明確」。這些指控,其實毫無證據,法條更是錯漏百出。

二、說北市府同意刪除「附屬事業營利可彌補巨蛋虧損」,是圖利遠雄

(P25, P26)

要知大巨蛋跟附屬事業是同一間公司的不同部門。整個大巨蛋BOT,就只有一本帳本。附屬事業的盈餘,有沒有不彌補巨蛋虧損的可能?當然沒有。你聽過同一個公司的賺錢部門可以不去彌補虧損部門?業務部賣了產品賺了錢,不用付研發部工程師的薪水?

大巨蛋是BOT,巨蛋的虧損如果遠雄自己不彌補,那誰會幫遠雄彌補?其他商場與營利部門的盈餘,當然就是要用來養這註定虧損的蛋。刪除「附屬事業營利可彌補巨蛋虧損」這句話,不是要圖利遠雄, 而是因為這根本是一句廢話。

三、指控馬英九刪除「接管權」,是放棄市府權益,「違反促參法53條,不可思議!」

(P9,P26)

這是光天化日下的胡說與謊話。因為大巨蛋是依據促參法招標。促參法53條規定,在合於條件下,市府本來有強制接管權。大巨蛋興建營運契約 的前言,就開宗明義說,合約是基於促參法。所以這整個BOT案和整份合約,當然都必須合於促參法。刪除接管權這三個字與否,一點都不影響市府的權益,更不 可能違反促參法。違反促參法者,當然無效,怎麼可能違反促參法而有效?

遠雄根本沒有興建住宅

四、指控馬英九讓遠雄興建住宅,圖利遠雄。

(P9,P28至P30,P43,P44)

問題是遠雄根本沒有興建住宅。現在遠雄所有的建築,有商場、電影院、旅館和辦公樓,哪有住宅?

事實上遠雄得標時,是以配置方案得標的。初始的規劃是以住宅優先作選項。但因為市政府始終不同意作商務住宅,所以遠雄就另作其他選項,變成旅館、商場、影城與辦公室。

為什麼呢?因為當時京站的交九BOT,規劃了大批地上權住宅出售,這使北市府提高警覺,始終明確表明不同意遠雄作住宅規劃。遠雄歷經多次 談判要求,希望市府同意讓他們蓋商務住宅。最後知道市府不可能同意,於是不得不讓步,放棄住宅規劃。所以變更之後的投資計畫書,根本沒有任何住宅規劃。

正確的說,是馬英九藉著談判,讓遠雄放棄了作商務住宅的選項,結果調查報告竟反而說,馬英九讓遠雄作商務住宅,圖利遠雄。用不存在的住宅,指控馬英九圖利遠雄,欲加之罪,駭人聽聞!

五、指控市府同意遠雄可以轉讓、出租營運資產,圖利遠雄

(P 9,P27,P28)

這其實是公然造謠。

A.出租:不出租,那請問大巨蛋BOT要怎麼營運?百貨公司必須可以出租空間,美食街也要出租空間給業者。如果電影院業者、旅館業者、百 貨業者、公司行號都不能向遠雄承租空間,那遠雄要經營什麼呢?舉辦賽事與演唱會,也要向遠雄承租大巨蛋,不是嗎?所以當然必須讓遠雄可以有出租的權利。

遠雄已經向市府提出有出租的需求,但馬、郝、柯三任市府至今都沒有同意。為什麼調查報告竟說市府同意出租呢?而且為什麼同意出租是一種罪呢?不同意遠雄出租給業者經營,那是要讓所有的建築變成蚊子館嗎?

這個指控,至為荒唐,除了要整肅異己以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釋。

B.轉讓:因為合約第12頁,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要「並經市府同意後」,才可以轉讓。所以只要市府不同意,當然就不可能轉讓。市府如果對轉讓有任何疑慮,只要50年都不同意轉讓,遠雄根本沒轍。

這樣,市府的權益到底是要怎樣受損?

但柯文哲自己,卻在一場與富邦蔡明忠,以及誠品大股東,也是他密友的童子賢密會中,違法把松菸BOT切割成兩部分,把旅館跟百貨的BOT權利,由富邦手中,轉讓給誠品。

富邦如果不想經營BOT,應該中止合約,然後市府重新招標才對,不是嗎?

馬英九只不過在合約中,給予遠雄提出「轉讓」的權利,而市府仍保有否決權。事實上,並沒有發生市府同意遠雄轉讓的狀況,竟然就被指為違法 圖利。但柯文哲卻用黑箱密會的方式,由柯文哲與兩個財團大老闆私相授受,將富邦得標的BOT轉讓給誠品!這樣公然的濫權違法,顯然柯文哲連外界觀感都毫不 在乎。

六、說馬市府故意隱匿「開發量上限定義變更」

(P37,P38)

把「總樓地板面積變更為法定容積」,卻只以回函告知遠雄,將開發量體定義為法定容積。而故意不在民國93年4月15日公告,釋疑「開發量 為法定容積而不是總樓地板面積」,而只在投標前兩天的4月28日才公告。說這種種作為,是為了獨厚遠雄,不讓其他廠商及早得知,及早準備投標。

但真相是,北市府並沒有變更過定義,只是,廠商的任何疑問, 逾法都必須清楚回覆。又為了怕社會不清楚,於是在4月15日上網公告所有被詢問過的問題。我找到的資料如下:

A.教育局新聞稿:但台北市教育局在99年就以正式新聞稿澄清過,說明投標前共有三家廠商提出書面疑義,而市府正式回覆後,並同時公告於工程會網站補充說明(93年4月15日),所以根本沒有隱匿。

B.釋疑事項公告定稿2004年4月14日:調查報告並沒有提出可靠的證據,證實馬市府隱匿資訊。但我卻找到北市教育局在2004年4月 14日的釋疑公告定稿。其中第71項,就是釋疑有關法定容積面積之事。可見教育局當時並沒有隱匿,確實在4月14日定稿,15日公告週知。

C.另一份文件則是4月14日教育局回函另一個廠商,詢問同樣的法定容積問題。可見北市府一視同仁,沒有隱匿,也沒有大小眼。更沒有變更立場。

七、刻意維護陳水扁的工程會

A.隱匿工程會發函給北市:要調查大巨蛋案,卻對扁政府的工程會曲意維護。

報告說,2006年1月9日馬市府還不同意遠雄換協力廠,但2006年6月19日卻同意換協力廠,顯然暗示馬市府有問題。但卻故意不說 明,台北市政府本來不願意跟遠雄簽約的,為什麼終於同意了?這期間發生的巨大變化,就是陳水扁的工程會5月2日去函馬市府,說遠雄有權換協力廠,台北市無 權流標。這才是台北市同意遠雄更換協力廠的真正原因。

但這報告為了隱匿工程會的責任,於是盡力將工程會的角色避重就輕,隱而不論!

柯市府特意為陳水扁的工程會護航

B.對監察院糾正工程會避重就輕:調查報告同時還特意替陳水扁的工程會護航,明明扁朝工程會也跟馬市府同時被監察院糾正。監察院對陳水扁的工程會用語更為 嚴厲,如「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台北市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北市府別無准駁協力廠商之決策空 間,從而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相較之下,監察院對北市府的指責是:「顯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核有違失。」顯然監察院的調查認為扁朝工程會的違失,比馬市府嚴重得多。監察院對工程會用語這樣激烈嚴峻,顯然,如果真要調查大巨蛋案,怎能不調查工程會?

但柯文哲的廉委會,廉委會的三個政治立場極度強烈的鄭文龍、洪智坤和袁秀慧,都因為各自與共同的利害關係,而對黃煌雄、葛永光監委對工程會的糾正,視而不見,見到了,也毫不調查,全不究責。

黃煌雄任監委時糾正了陳水扁的工程會,痛斥陳水扁的工程會恣意濫權,而柯文哲的廉委會卻竭盡全力,護航扁朝工程會。同樣一個案子,卻因為柯文哲,而呈現了兩種臉。

八、說免除土地租金

(P31,P32)

這也是公然說謊。因為合約第11條規定「悉依地上權契約辦理」,所以遠雄依法依合約,必須支付市府土地租金。事實上遠雄從市政府一交付土地,就開始交付土地租金並沒有不付租金的問題。

九、調查一個大巨蛋案,竟然硬要馬英九跟郝龍斌分成兩個報告,說郝龍斌是下一波!

這是要把政治鬥爭的邊際效益發揮得淋漓盡致嗎?說要一個調查大巨蛋弊案,那怎會有第一期報告和第二期報告?不是應該把大巨蛋調查清楚,一次提出報告?而沒有司法調查權,不能約詢、傳訊、搜索及調閱資料與個資的廉委會,卻大喇喇地對當事人作人格毀滅戰。

監委黃煌雄何以當時沒彈劾馬英九?

如果沒有司法調查權的黑機關廉委會,可以言之鑿鑿地證實馬英九圖利遠雄,那當初調查大巨蛋的,前監委黃煌雄是不是瀆職?不然當時為什麼竟不彈劾馬英九?

十、一切都是為鬥爭

A.這是一本水準極低,卻又狡詐萬端的調查報告。沒有法律效力,卻以北市府廉委會這個黑機關具名。

大巨蛋調查報告使用許多情緒性與臆測性的文字,事實太少,謬誤太多,漏洞百出。在同一個表格內,竟有時使用西元,有時使用中華民國紀元 (P9)。同時用極大篇幅描寫松菸的過往歷史與經營,並用大量篇幅列入監察院糾正案內容,並將許多法條與案例詳細羅列,甚至抒發個人的政治期待!

似乎意圖努力填充字數,以便使內容單薄的報告,暴增頁數到62頁,以便顯得較有分量。否則無以解釋,為什麼指控弊案的調查報告,竟變成個人部落格式的抒發心情文字,及松菸巨蛋歷史簡介。

B.不敢移送,不敢告發:身為律師,阿扁律師鄭文龍與謝長廷愛將袁秀慧,當然知道這本調查報告內容不堪檢驗,只有政治鬥爭的用途。所以他 們不敢為這份報告背書,不敢拿著報告以個人身分去地檢署或特偵組告發。因為如果拿著這份報告去地檢署告發,很可能會被反告誣告罪。而誣告罪成立的可能性很 大。

C.利用法務部造勢:他們只敢把這份報告「移送」給法務部。法務部根本沒有接受移送的功能,因為法務部不是偵查機關。所以鄭文龍等人不敢去地檢署告發,卻用法務部作道具,把報告給法務部,讓社會認為馬英九真的涉及圖利!不然為什麼被移送?這樣,就完成了抹黑與造勢。

十一、大巨蛋與高雄巨蛋

大巨蛋的零權利金,以及市府無法分享營運紅利的狀況,與高雄巨蛋的狀況幾乎如出一轍。而高雄巨蛋則更離譜,因為政府不但要提供土地,還得付15億元給BOT得標廠商。

高雄巨蛋明年營業額即將突破100億元,可是高雄市政府卻沒有任何權利金或回饋可言。謝長廷是當時的市長,而北市副市長林欽榮,則是從頭到尾處理高雄巨蛋者。

BOT這種招商模式,在台灣提供政商財團一個模糊的巨大空間,以資操作暴利或保證不虞虧損的經營模式,是貨真價實的可怖現狀。

從高鐵、高速公路ETC、高雄捷運、高雄巨蛋、交九到遠雄大巨蛋等等都問題重重,其中更不乏令人髮指的案例,比如高速公路ETC和台灣高鐵等等。

但如何解決這種政商模糊地帶所帶來的,有重重道德危機的獲利模式,以及財團藉議約技巧攫取暴利的狀況,與毫無實證,卻以粗糙手法羅織罪狀,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如果是個人臉書或部落格,那就只要自負文責和言責。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言論自由,要用抒情或論理的方式評論政治,那是自由選擇。

但這是假北市府廉委會之名發布的調查報告,並不是政治評論,卻以情緒、政治立場和臆測取代事實,以莫須有的情節,製造罪名,羅織罪證,種種行徑令人驚駭。

報告裡使用「圖利」字眼無數次,雖毫無證據,卻足以調查報告謀殺他人人格。

大巨蛋BOT案,中肯來看,市政府確實給與遠雄極優厚之利益,而BOT的分際與管理,有極大的道德危機,在台灣更造成重大的爭議。

但那與貪汙或圖利, 仍有天大的差別。

而設若用台北市政府公權力,啟動沒有司法偵查權,甚至沒有行政權,僅僅只是被市長諮詢的任務編組廉委會,製作一種宣傳用的調查報告,指控前任者圖利。其中事實很少,卻充斥沒有證據的指控,臆測性甚至煽動性的文字。那麼, 這就變成一種白色恐怖的法西斯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