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元旦,海峽西岸的曙光照耀在廈門環島路的「一國兩制,統一中國」標語牌上,也照耀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剛剛表決通過並正式施行的《福建省促進兩岸標準共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這是一部在法理上極具「創制性」的地方性法規,它的誕生,標誌著閩台融合發展正式告別了單純依靠政策優惠驅動的「上半場」,昂首邁入了以法治保障與制度對接為核心的「下半場」。
長期以來,兩岸融合發展的動力源泉多來自中央及地方政府發布的「政策文件」。從2018年以來「31條措施」、「26措施」到福建省因地制宜推出的福建「66條措施」,這些政策如同一陣陣暖風,在兩岸關係的起伏中,確實起到了顯著的引領與破冰作用。
2026年施行的《條例》,其歷史意義正在於它徹底打破了這種「政策依賴」的局限性。它是大陸涉台法治建設的一次「定錨」。它將過往的試點措施,以及那些在實踐中被證明卓有成效的經驗,經過法律語言的提煉與昇華,正式固化為具有地方立法效力的「法律規範」。
在行政法學的嚴謹框架下,這標誌著兩岸融合的制度供給,踐行了「權利式」的法律保障。當「同等待遇」從宣傳手冊印進了法律條文,這意味著它不再僅僅是行政部門的一種「綠燈」或「傾斜」,而變成了受法律保護、可具體主張的「請求權」。
在現代經濟學中,穩定且可預見的法治環境是最高級、最稀缺的營商環境。當兩岸標準共同被寫入法律,企業在進行數以億計的研發投入、資產配置與長遠戰略規劃時,便有了紮實的法理基礎。這種從「政策驅動」向「制度型開放」的飛躍,是福建作為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中含金量最高、法理底色最足的成果。
在《條例》的諸多條文中,最能體現「融合」二字靈魂的,莫過於其創制性確立的「共同選題、共同研製、共同比對、共同使用」之「四共同」機制。這在國際經濟法、標準化法乃至區域一體化理論領域,都是一種極具前瞻性且充滿民族智慧的創新。
在傳統的國際貿易與區域合作中,技術標準往往被視為一種隱形的「權力壁壘」。在「強中心、弱邊緣」的博弈下,通常存在著強勢一方對弱勢一方的「規則溢出」——即大市場單向輸出標準,小市場被迫適應標準。然而,《條例》所強調的「共同」二字,徹底顛覆了這種單向輸出的邏輯,其背後支撐的是深刻的法理平等觀與對台灣產業主體性的高度尊重。
這「四共同」機制,實質上是在兩岸經貿領域構建了一套「規則共治」的底層協議。它明確規定台胞台企在標準研製中享有與大陸主體完全同等的法律保障,並鼓勵台灣專家深度參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這意味著,未來在集成電路、精密機械、冷鏈物流、生物醫藥等閩台優勢互補的產業領域,什麼是「好產品」、什麼是「優質服務」,不再是由大陸單方面說了算,而是由兩岸技術專家坐在同一張談判桌上,基於兩岸共同的商事習慣、技術積澱與市場需求,去共同定義、共同書寫。
在「四共同」的框架下,兩岸專家可以針對某一特定茶種,進行「共同選題」與「共同研製」。通過「共同比對」,消解實驗室數據的認定差異,最終達成「共同使用」的標準體系。當標準不再是阻隔彼此的牆,而變成了通往彼此的密碼,這種規則上的銜接,直接轉化為對兩岸同胞勞動價值的共同守護。這不是誰「吃掉」誰,也不是誰「服從」誰,而是兩岸共同在國際市場上爭奪技術話語權,是民族產業在「底層協議」層面的強強聯手。
從法理角度看,這種規則共治體現了對台胞作為「共同家園建設者」身分的法律採認。它承認了台灣在某些領域先進的技術規範與管理經驗,並試圖將其融入兩岸共同的規範體系中。這種深層次的主體尊重,比任何財政補貼都更能觸動人心。當兩岸的規則趨同不再是依賴行政力量的強制接軌,而是基於產業共需、法治保障的自然合流,那種跨越海峽的心靈契合,便擁有了最堅實的規則承載。
站在2026年的當下,我們透過這部《條例》,看到的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律動,更是兩岸命運共同體在法治維度上的深度紮根。
兩岸企業在商事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並訴諸法庭時,法官與律師往往會陷入一種「語言的迷宮」。比如在電子元件的精密測試中,或是冷鏈物流的溫控標準認定上,兩岸的行業術語、公差範圍、甚至是損害評估的計算基準常存在細微卻致命的差異。在傳統的司法實務下,為了解決這些差異,法院往往需要啟動漫長的「域外法查明」程序,或者耗費巨大成本聘請兩岸專家進行鑑定。這不僅導致司法成本高昂、審理週期拖沓,更關鍵的是,由於基準不一,裁判結果有時難以讓敗訴方心服口服,甚至會演變成對彼此法治環境的質疑。
《條例》恰恰為這一痛點提供了一劑精準的法治良方。在我看來,它不僅是一部規範經濟活動的法規,更是一部在司法審判中具備極高指引價值的「技術字典」。
當兩岸在建築工程、電元、食安、甚至是新興的跨境電商領域擁有了共通的法定標準,法律行為的邊界便清晰可見。在未來法院在認定違約責任時,不再需費力論證「在台灣這是否算合格」,是可直接依據這套由兩岸共同研製、共同採認的「公約數」進行公正裁決。
這種法治的「技術粘合」,正在悄然消解兩岸因長期法域差異、體制差異所帶來的恐懼感與隔閡感。對於在福建紮根的台商來說,這是一份沉甸甸的「法治安全感」:因為規則是共通的,所以正義是可預期的,風險是可控的。當「公約數」取代了「變數」,福建便真正具備了成為大陸「涉台司法服務優選地」的戰略支撐力。
在《條例》與隨之而來的2026年福建「十五五」規劃涉台篇章的輻射下,我們看到的景象正在發生質變,兩岸融合發展的觸角,已經從工廠車間與實驗室的硬核標準,延伸到社區街道與民生細碎的軟性服務。
長期以來,兩岸同胞在「同等待遇」的落地過程中,常會遭遇一些「隱形門檻」。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數據標準的不對等。
現在,隨著《條例》對標準共通的推動,福建正致力於從技術底層破題,擴展台灣居民居住證在全場景的應用。這不只是加裝一個讀卡機的問題,而是實質上將台胞納入了一套完整的「數字社會標準」之中。在2026年的福建,台胞透過提升後的「數字第一家園」服務平台,可以像本地市民一樣無縫辦理醫療、養老、保險等政務事項。這種技術上的「無感銜接」,才是最高級的「感性融合」。
更令我感佩的是,這種融合正在從「單向受惠」轉向「雙向參與」。2026年的法治新路明確提出,要健全台胞社會參與體系。我們鼓勵台胞不僅是來閩創業賺錢,更是要投身鄉村振興、生態保護、社會公益等事業。在法理上,完成一次「家人」的身分確認。
站在法學理論的高度審視,《條例》及其配套制度,實際上是在解答一個深刻的時代命題:如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尋求民族共興的最優法律解釋?
「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這12個字在《條例》中得到了完美的邏輯統一。在我看來,「通」是手段,是技術標準的互補與規則的平鋪;「惠」是路徑,是透過法治保障將政策轉化為權利的過程;而「情」,則是這一切法理運作之後必然結出的果實,即認同的歸宿。
身為法學學子,我深知法治的最高境界不在嚴刑峻法,而在潤物無聲的價值內化。標準,本質上是文明的一種表現形式,是人類對秩序、效率與美的共同追求。當兩岸同胞在同一個技術標準下生產、研發、檢測、交易,這種行為模式的長久趨同,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對彼此制度與規則的底層尊重。這種尊重,正是心靈契合最紮實的底色。
兩岸標準共通條例的施行,本質上是我們中華民族在面對全球競爭與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浪潮時,試圖找回我們共同的「秩序感」與「主體性」。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舞台上,兩岸攜手制定的標準,就是中華民族對人類文明的貢獻。福建這塊法治試驗田,正在向台灣同胞傳遞一個清晰的法理邏輯:大陸的發展空間是極其廣闊且開放的,而這種開放是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是具備剛性保障與持久穩定性的。
這種「以法治促認同」,是歷史的必然,也是民族的智慧。它告訴我們,融合不是誰取代誰,而是兩岸在共同的法治律動中,重新發現彼此,共同構建一個更美好的生活體系。
再次站在廈門環島路的金色沙灘上,我眺望那片蔚藍的海域。對岸金門的燈火,在暮色中顯得格外親近。海風依舊,但兩岸之間的法律氣候已然發生了質的跨越。
如果說早期的「小三通」與後來的基礎設施大聯通打破了地理的藩籬,那麼今天的《條例》是在打破規則與制度的隔閡。它像是一座看不見的橋樑,比水泥鋼筋更堅固,因為它建在法理上,長在民心中。
這部《條例》是送給兩岸同胞的一份珍貴的禮物,更是福建作為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對未來兩岸關係走向的深情告白。法治,看似冷冰冰的條文,實則是融合過程中最溫柔、最堅韌的力量。它透過確立公平的競爭規則,賦予台胞穩穩的幸福;它透過制度的深度銜接,消解了政治的陰霾。
我們堅信,只要我們堅持「制度銜接」的深度,守住「公平正義」的溫度,擴大「權利主體」的廣度,兩岸同胞終將在法治的律動中,跨越法域差異,實現心靈契合。這場由閩江之畔發軔的制度交響樂,終將匯聚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華章。
海風掠過沙灘,留下一串串腳印。正如這部《條例》留下的法治印記,它見證了我們這代法律人對民族統一與振興的理性思考與感性情懷。這份沉甸甸的法治答卷,正等待著歷史與兩岸人民,給出最輝煌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