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國號的嚴重後果

以彭明敏國際法論台獨

于思(文化工作者)


民進黨以「公民投票、台灣獨立、加入聯合國」為號召,誘人隨聲附和,用「變天」的謊言爭取選票。「公民投票」已不可行,在拙著《關於公民投票》中已加剖析(見83年12月13日《中央日報》),毋待煩言。姑不論縱然舉行「公民投票」,大多數台灣同胞不會贊成,可於此次台灣省省長選舉陳定南敗於宋楚瑜一事見之。但事後民進黨中央仍拒絕修改黨章,堅持「台獨」主張如故,民進黨地下電台亦妖言惑眾,散佈「台獨」思想如昔。甚至有民進黨立委張旭成在報上發表謬論,鼓勵台灣同胞傚法俄羅斯車臣民眾為爭取獨立,用血肉之軀來抵抗俄軍坦克大炮的犧牲精神,視人命如螻蟻,尤為荒唐。

張立委謂台灣地位重要,非車臣可比,且擁有九百億美元以上外匯,美國對中共犯台不會坐視。民進黨人有義和團刀槍不入的「信心」,妄稱「中共無力犯台,亦無力對我實行海上封鎖,況我亦可對中共實行反封鎖」云云。其對國際現勢之無知,已不可理喻。然事關國家存亡及台灣二千一百萬同胞生命財產之安危,只得就法理與現實,就「台灣獨立」,改變國號的嚴重後果,加以申論,以喚起國人注意,勿輕易嘗試。否則將萬劫不復,後悔莫及。

有人甚至謂「台灣事實上已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僅名稱未改而已,如果能改變國號加入聯合國,則名稱並不重要」,此種說法,何異視國事如兒戲。茲就國際法申論國家承認的問題,可以明瞭中華民國僅獲聯合國中近一百五十個國家中的二十餘國家的承認,如台灣宣佈獨立,改變國號,則連現在對我承認的少數國家均將不保,更遑論其他國家!

國際法對新國家的界說

如台灣獨立,不論自稱為「台灣國」或「台灣共和國」,在國際法上應被視為新國家,尚不論與中共有邦交的國家在建交時均與中共發表聯合公報,簽訂承諾書,承認中共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為中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任何一國政府如承認台灣獨立「建國」,即等於與中共決裂,斷絕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政府多年來用盡各種方法,爭取國際承認,但勇於和中共斷交轉而承認我國者,除非洲南美寥寥可數的小國之外,並無多大收穫,如何能奢望我「改名換姓」之後,即能獲得他國之承認?台獨份子寄望美國及日本之支持,美日兩國堅持「一個中國」的政策,均不願惹怒中共,如李登輝總統專機赴中南美訪問,過夏威夷加油,竟不能下機宿泊,只好在機上委屈一夜。李總統應亞洲奧委會會長之邀,以貴賓身份赴日本廣島參加亞運,竟遭日本擋駕,連西藏流亡領袖達賴喇嘛在歐美各國自由來去都不如,還想美日等國在台灣「獨立建國」後加以承認,豈非癡人說夢?

撇開這些冷酷的事實不論,單就法理而言,新國家的承認本來就有極嚴格的限制,下面引用彭明敏教授所著《平時國際公法》,收錄在國立編譯館主編《法律辭典》(民國81年版799頁)的一段論述:

國際承認與國家繼承

「既存國家承認新國家時,必須注意新國家是否已鞏固成立,是否對外獨立,是否有能力履行國際義務;尤其對於以革命方式,和本國分裂的國家。其他國家不擬過早承認,否則有干涉他國內政之嫌。」

吾人必須注意一件事實,即現在我國與美日英法諸國所保持的「非官方」關係,是在各該國與我政府斷絕外交關係時緊接著產生的一種權宜措置,互設「非官方」機構,以維持雙方經貿及文化往來不致中斷,此類機構不倫不類,其地位尚不如雙方互設領事館。何況各該國政府與我經貿往來,中共表示容忍,並不反對。但如台灣「獨立建國」,根據中共多年來一貫的立場以及公開的嚴正宣示,決不容忍,甚至不排除使用武力。屆時各國駐華的商務簽證機構的存續便立即發生問題,如停止簽證,則我對外通商、通航、國人出外旅行即將全部停頓。經濟勢必陷入大混亂,社會秩序亦隨之動盪不安。

於此跟著「台灣獨立建國」──即任何方式改變中華民國國號發生的問題,撇開中共武力干涉或封鎖台灣海峽不論,單就我國經濟及人民生活而言,就會因「台灣獨立,改變國號」而走向集體自殺,同歸於盡之途。

台灣人一夜變成赤貧

何以言之?因為我進出口貿易及國民生計,無不與外匯有關,無外匯即將成鎖國狀態,過著荒島「掘井而飲、耕田而食」的原始生活。由於我政府用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台灣銀行名義存放外國的外匯或外國公債證券(當然絕非用私人名義購存),極可能因中華民國名稱的消滅而喪失。抑有進者,在我國政府擁有九百餘億美元的外匯中,尚包括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的準備金,如發行準備金喪失(中央銀行雖有庫存黃金,亦無法運往國外變賣,因無人敢承購),則吾人所持有的新台幣便會成為廢紙,全體島民一夜之間變成赤貧,這是如何嚴重的問題!或有人會問道「何以會如此」?

先不妨舉一二小例,我存放外國的各國外幣或外國政府公債,皆可稱之為我國的「海外資產」,大家應當記得日本及韓國先後與我斷交時,我政府力圖保存我駐東京及漢城大使館的產業,但結果徒勞無功,均遭日韓政府接收轉交予中共。如果中華民國消滅,中共必將根據國際法要求各國將中華民國存放的外匯及其他資產交由中共接收。各國如不同意,亦很可能將爭執中的我國海外資產先行凍結。各國既未承認台灣「獨立建國」,自然不肯將爭執中的我國海外資產交由「台灣國」繼承。

彭明敏教授的法律見解

於此不妨再引用彭明敏教授所著《平時國際公法》《國家繼承》篇的一段論述(出處同前):

「部份繼承──國家一部份領土脫離本國獨立,國家自外國割讓一塊土地,或完全主權國家變成部份主權國時,發生部份繼承問題。」

台灣如果宣佈獨立,其情形與上述條件相合,各國既不承認台灣獨立後所建的「國家」,則中共便會振振有詞的要求各國將「中國的一省所擁有的海外資產交由中共繼承」。

若果如中共所聲言,台灣宣佈獨立將不惜使用武力干涉,因中共視台灣獨立為背叛祖國,故派兵征討。彭著《平時國際公法國家繼承篇》關於「合法政府將叛亂份子鎮壓以後,對於叛亂份子組織的政府發生繼承問題」,亦有規定,其內容為:

「一、合法政府對叛亂政府的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必承受。

「二、叛亂政府在國外所竊據合法政府的財產,復歸於合法政府,叛亂政府在國外的其他財產由合法政府接收。」

單是為了覬覦九百餘億美元的外匯存款,即足以引誘中共對台灣動武,可見我外匯存底豐富,未能使我地位優於俄羅斯的車臣,反而成了「懷璧其罪」。彭明敏教授乃知名的國際法學家,其主張台灣獨立,亦為世所周知,他所著《平時國際公法》關於國家承認與國家繼承的論述,值得一般主張「公民投票、台灣獨立建國」的人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