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違反國際法案例舉要

鄭海麟(加拿大大學教授)


檢國際法案例紀錄,在二十世紀的近百年裡,積極充當「世界警察」的美利堅合眾國違反人權、干涉別國內政,被國際法院裁判為非法的案例不勝枚舉,在此筆者僅就其犖犖大者略舉數端如下:

一、一九八六年的「軍事和准軍事活動案」

八○年代,美國對在尼加拉瓜作戰反對現有政府部隊提供的支持及所採取的措施是否違反國際法,曾引起廣泛的討論,這個事件最後被提交國際法院。法院於一九八六年在「軍事和准軍事活動案」中作出判決,法院裁定美國給予尼加拉瓜反對派部隊的支持是非法的。它的支持包括財政支持、培訓、供給武器、情報和提供後勤援助。美國的這些支持已構成對尼加拉瓜內政的非法干涉。此外,國際法院還判稱,美國由於從事各種形式對尼加拉瓜領土主權的破壞,包括在尼加拉瓜內河和領海內放置水雷、飛越尼加拉瓜領土上空和攻擊尼加拉瓜領土內的目標,而違反了它依據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此外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亦載明:每一個國家都有權,作為國家主權的特性並在未受條約義務的限制的範圍內,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和它的外交政策。根據《宣言》的精神,無論一個國家怎樣不喜歡另一個國家所採取的特定意識形態或政治制度,在法律上是不允許該國進行干涉以促成改變的。因此,國際法院根據《憲章》和《宣言》上述規定,判稱美國的行動屬干涉尼加拉瓜內政的非法行為。

二、一九八九年的「巴拿馬登陸案」

一九八九年,美國武裝部隊在巴拿馬登陸,目的在於逮捕巴拿馬軍事領導人和現行統治者諾列加將軍,其部分理由是該行動是經巴拿馬合法當局的同意採取的(其他提出作為美國行動的根據的理由包括自衛,在巴拿馬面臨專斷地拒絕尊重選舉結果的局面下恢復民主的需要和保護美國陸軍和其他人員的需要),諾列加將軍置恩達拉被選為總統的選舉結果於不顧。美國部隊在恩達拉的默示同意下採取行動,而恩達拉是在美國部隊登陸幾個鐘頭後安排宣誓為總統的。美國武裝部隊登場巴拿馬的行動,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譴責為「公然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聯合國大會上以七十五票贊成、二十票反對和四十票棄權,通過了安理會的決定。

三、「過急承認」構成干涉案

巴拿馬原本是哥倫比亞的一個省,一九○三年,當巴拿馬脫離哥倫比亞的時候,美國立即承認這個新共和國為一個獨立國,並且阻止哥倫比亞對這個叛亂的省份行使權力,結果引起哥倫比亞的強烈抗議。國際法院及專家認為,美國對當時還沒有穩固地建立起來的巴拿馬共和國的「過急承認」,不管其步驟有什麼重大理由,它毫無疑義地構成對母國哥倫比亞的干涉。美國與哥倫比亞之間的爭端經過一九一四年談判和一九二二年批准的條約獲得解決。這個條約除其他事項外,規定美國付給哥倫比亞五千萬美元作為賠償。

另外,美國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四日對以色列給予完全的承認,並對其臨時政府給予事實上承認;法律上承認則是在一九四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給予的。國際法院認為,美國對以色列的承認是「過急承認」。因為美國的承認是在以色列獨立法生效的當日給予的,而以色列國的存在當時還沒有穩固地建立起來。因此,美國的「過急承認」實屬一種不法行為。

以上兩宗為美國對新獨立國的「過急承認」構成干涉案和不法行為的事例。因為,按照國際法和一般國際慣例,不適時地和過急地承認為一個新國家,往往會造成對母國的尊嚴的冒犯,這是一種不法行為,而且人們常常認為,這種不適時的承認構成了干涉。

概括地說,在國際法院的案例紀錄中,違反國際法、干涉別國內政及其他不法行為的案例,美國恐怕應居榜首,世人不可不加警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