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灣人四百年史》析史明的析史明的「台灣民族論」

林勁


海外台獨運動理論中,有關「台灣民族」的論調歷來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70年代以來所宣揚的「台灣民族論」,更具煽動性、欺騙性及危害性。史明的「台灣民族論」〔註1〕 在海外台獨運動中一向有著較大的影響,他的代表作『台灣人四百年史』所貫串的最重要理論就是「台灣民族論」。本文將就史明的「台灣民族論」在海外台獨理論中的地位和『台灣人四百年史』有關「民族」和「台灣民族」的理論作一分析。

一、史明的「台灣民族論」在海外台獨理論中的地位

70年代以後,在海外台獨運動中就有少數台獨左派組織及人士以「台灣民族論」作為台獨運動所謂「反帝反封建」性質,即「民族民主革命」性質的理論基礎,到80年代初,「台灣民族論」遂發展成為台獨理論宣傳的重點。

「台灣民族論」的中心論是:台灣人不是作為中華民族一部分的漢人、高山族人,而是一個獨立的民族,因此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從「台灣民族論」出發,國民黨政權是外來殖民統治;中國政府關於台灣問題的立場和主張是「泛中華沙文主義」、「帝國主義的主張和作法」。那麼,台獨運動無疑就是「反帝運動」,「民族解放運動」,而這正是本世紀世界史發展的潮流。由此,「台灣民族論」亦成為70年代以來流行的「台灣自決論」的理論基礎,即「民族自決」或「殖民地人民自決」,也就是在異族統治下的民族尋求獨立,擺脫外來殖民統治。在「台灣民族論」宣揚聲中,台獨人士所推崇的「台灣人意識」已不再是「地方意識」而更多地包含「民族意識」的涵義;同樣,他們所說的「台灣人」也不是省籍意義上的稱呼,已包含了如同「猶太人」、「阿拉伯人」、「斯拉夫人」一樣的民族涵義。

自台獨運動發生以後,有關「台灣民族」的論調頗有幾個,「台灣民族論」正是在這些論調及其社會效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較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二,一是「台灣民族混合論」,認為台灣人並非中國人,乃是一個由印尼人、馬來人、西班牙人、荷蘭人、英國人、法國人、日本人之混合的民族。這一論調產生於台獨運動產生之前,由帝國主義分子提出,柯喬治的《被出賣的台灣》是其代表作。二是「台灣文化受日本同化論」,認為台灣經過日本50年的殖民統治,文化已受日本同化,不再是中國文化的分支,而且台灣人懷念日本人的統治。這一論調也是由美日某些官員和學者提出。上述兩個論調曾於50-60年代在台獨運動中流行,顯而易見,諸如此類的論調包含著帝國主義對台灣的野心和企圖,喪失民族氣節的濃厚味道,而毫無保留地接受並加以宣揚,必然遭到曾深受帝國主義列強,尤其是日本帝國主義殘酷壓迫的台灣同胞的抵制和唾棄。因此到60年代後期,這些論調在台獨運動的自我反省中銷聲匿跡。相形之下,儘管「台灣民族論」與其它有關「台灣民族」的論調一樣,都是以「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作為出發點,但其似乎不留有帝國主義痕跡,而是在為台灣住民擠身於世界民族之林而極力聲張,具有一定的煽動性和欺騙性。「台灣民族論」把省籍矛盾,地方主義衝突歸結為民族矛盾,把廣大台灣同胞與國民黨專制統治的階級矛盾歪曲為民族矛盾,從而敵視台灣同胞以外的全中國人民,它對中國統一事業的危害是不容忽視,尤其是近年來它所包含的「台灣民族優秀論」的成份,更具有法西斯主義的色彩。

20多年來,在海外台獨運動中,圍繞著「台灣民族論」的中心論點,台獨各組織及學者所提出的論據及進行的論證形形色色、五花八門,最具影響力的是集中體現於《台灣人四百年史》的史明關於「台灣民族論」的論述,主要為因在於:

首先《台灣人四百年史》的篇幅及作者標榜的著書立場具有相當的影響,這部著作貫串的主線就是「台灣民族論」,因此,被稱之為「台獨史觀」、「台灣民族論」的專著,「展現所謂台灣獨立、台灣人意識、台灣民族論的運動性的書」。〔註2〕其篇幅之大,份量之重在台獨陣營中為前所未有,亦是有關「台灣民族論」的其它論證所無法比擬的。實際上,史明不是用《台灣人四百年史》論證「台灣民族論」,而是以「台灣民族論」為《台灣人四百年史》預設前提和立場。正如台灣學者廖風德指出:這本書「基本上是不能被視為一部歷史學著作,其史取材只能當成遂其政治目的『工具史觀』而已」。〔註3〕連某些台獨傾向的學者也認為:「史明先設定立場,設定一些規範,指出何者是台人,何者不是。」「有一些預設的想法,再以這些想法來陳述一些變化時,自然會產生不符真正歷史發展的解釋。」〔註4〕

其次,《台灣人四百年史》關於「台灣民族論」的論述,作者自稱基礎是唯物史觀的民族、階級、國家理論,引用了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著名的相關論述。可以認為,正因為馬克思主義理論所具有的科學性及普遍指導意義,即使《台灣人四百年史》在一般尚未真正瞭解馬克思主義理論或者尚未通讀《台灣人四百年史》的人們當中,有著一定的蒙蔽和欺騙作用,甚至對於某些人具有想當的吸引力,尤其是長期處於戒嚴體制和反共宣傳之下的台灣島內的人們。因此《台灣人四百年史》現階段得以在島內流傳,特別是在高校學生之中某些高校教師還將其作為教科書使用。

第三,從有關「台灣民族論」的形形色色論證考察,史明的論證予人印象似乎顯得較具理論化、系統化,且似乎不帶有極端情緒化。

有關「台灣民族論」的論證較具代表性如次:

1.陳隆志在《台灣的獨立與建國》中提出:台灣是一個海島,因此台灣人是海洋性民族,而中國大陸的人是大陸性民族,兩者迥然不同。張俊宏宣稱:台灣人是與日本人、美國人一樣屬於優秀的海洋民族,不同於中國人的大陸民族。

2.台獨聯盟日本本部在題為《如何準備奪取政權』的聲明中提中出:台灣住民「根據居住地、語言、習慣、血綠、文化、宗教等因素,認識他們共有獨特的共通利益」,為維護這一利益的意識和運動乃是「台灣民族主義」,隨著「台灣民族主義」的發展,而自然產生相互認同,屬於「台灣民族」的認識。

3.許世楷在《台灣民族論我見』中從政治、經濟、歷史、地域、種族、語言、宗教、生活風俗八個方面論證「台灣人已自成新民族」。他認為政治方面,荷、日時代以及當今,台灣政治上與中國大陸分離;經濟方面,當今台灣經濟遠勝於中國;歷史方面,台灣與中國分別在追求各自的認同;地域方面,台灣海峽把台灣民族和中華民族分開;種族方面,中國人本來就是許多異種的混合,台灣人和中國人談不上是同種;語言方面,台語中的福佬話近似越南話,雖然源自閩南話,但已各自發生變化,客家話也有類似情況;宗教方面,台灣道教的媽祖信仰非常盛行,佛教受日本佛教影響較大,基督教以長老教派為主,這都與大陸有差異;生活風俗方面,台灣的生活風俗很多類似東南亞有些地方像日本。

4.台獨聯盟在題為《論民族主義及反帝》的文章中提出:台灣住民「包括馬來系的高山各族,以及先後由中國移居來台的各系華人(漳、泉、客家及其他)」共同經歷了外來政權的三百五十多年的統治,「利害一致、生死與共,加上文化、婚姻、勞動、生活習慣的長期交流,已形成了一個新的民族」。

不難看出,上述論證在民族概念的解釋,劃分民族的客觀標準、民族產生的基礎等方面都是錯誤,甚至是牽強附會、倒果為因。台獨極左份子鄭節曾直接了當地宣稱:「台灣民族提法不是人類學提法,人類學上說的是種族問題,台灣民族是政治的提法」〔註5〕。許多海外台灣人指責台獨所謂的「台灣民族」未免太粗製濫造了。更有甚者,有些台獨人士為了不做「中國人」,想方設法、挖空心思考證得出台灣人「血統應為百越民族」,即與越南人同文同種。為了證明自己不是中國人,某些台獨分子幾乎到了走火入魔、令人難於想像的地步。

比之於上述的論證,史明關於「台灣民族論」的論證似乎予人較具理論化、系統化的表徵,然而應當指出,如同一些「台灣民族論」者都程度不同地帶有情緒化一樣,史明的論述字裡行間或多或少露出其情緒化,有些地方甚至是相當激烈的,同時也不可避免表現出其他「台灣民族論」者所犯的這樣那樣的理論上,邏輯上的共同錯誤。正是因為出於在「民族」形成的論據與論證過程無法避免重蹈覆轍的考慮,著名台獨人士彭明敏才以「共同命運」為基礎,提出與「台灣民族論」內涵相同,目標無異,而包容性更大的「台灣國民主義」理論,以突顯其手段的「高明」。

二、史明的「民族論」

史明在《台灣人四百年史》有關「台灣共產黨」一節中概括地集中地闡述了自己關於「民族」的觀點,並給「民族」下了定義,該定義是建立在斯大林民族定義的基礎上,然而卻是錯誤地引述和套用斯大林的定義,自己的定義則明顯違背了唯物史觀。

史明寫道:「『民族』是必有一定的客觀因素為契機並引起主觀因素(共同意識=民族意識)所發生,而在歷史過程中才逐漸成立的一種社會共同體。在這三個因素之中,對於民族的形成具有最為決定性的即是主觀因素的共同意識(民族意識)。一個社會集團內部有這個共同意識的發生,使個個的成員都感到自己的集團別於其他集團,並關心其共同利益及共同前途,同時這種意識能在實際上起了推進該社會發展的作用,這樣,集團就能以『民族』而生存並發展下去。然而,促使民族內部能意識到自己社會的契機,不外乎是客觀因素的血緣、地緣、文化、語言、經濟生活、政治命運等的共同性。這些客觀因素在推動民族意識發生所起的作用,在過去的人類史上可分為前期與後期的二個階段。前期階段是人類創世後到近代社會開始以前(17世紀以前),這個前期階段乃是自然因素(血緣、地緣)為產生共同意識的主要契機,但是再往下的後期階段卻是客觀因素中的社會因素(文化、語言、經濟生活、政治命運)逐漸取代了自然因素而成為產生主觀意識(共同意識)的主要契機。這樣,社會近代化開始以後,人類社會繼續發展的結果,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前夕(1913年),馬克思主義民族問題的泰斗斯大林所發表的民族理論乃成為最具有普遍性且最合乎現實世界的民族概念,就是:『民族是以語言、地緣、經濟生活及文化等的共同性所產生的共同心理為基礎,而在歷史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個堅固不拔的社會共同體』。再往下,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因素之中的經濟生活與政治命運的共同性更為浮現出來,而在民族概念上特別增加其重要性」。〔註6〕

在此不厭其煩地將史明的整段論述列出,原因在於史明錯誤引述和套用斯大林的民族定義,把民族形成的基本特徵歸結為「共同心理」並作為決定性的基礎,表現為主觀唯心論的觀點,並將此溶入他自己的民族定義中,攪合在主觀因素客觀因素(分為自然社會)及其作用的「二階段論」裡面,實難割裂分開進行分析。

斯大林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分析西歐資本主義國家民族的狀況,於1913年在《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一書中,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民族的定義:「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註7〕1929年,斯大林在《民族問題與列寧主義》一文中,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更確切地表述為「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註8〕在馬克思主義發展史上,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都沒有專門為民族的概念下過定義,斯大林的民族定義依據唯物史觀,由物質生活出發,從社會經濟關係的發展中揭示民族的本質和發展規律,概括了不同社會類型民族的帶有決定意義的主要特徵。因而,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當然,正像所有定義那樣,這個定義沒有也不可能包括不同社會類型民族的全部特徵;沒有也不可能體現出所有民族在主要特徵的發展程度上所帶有的差別性。因而,它又是有條件的,具有相對的意義。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這一民族定義採取輕易否定或者機械套用的態度,都是不正確的,如果出自某種需要對之加以修改歪曲而引用的做法,那更是錯誤的。

史明引述斯大林民族定義發生的錯誤到底是版本、翻譯的問題,還是根據論證需要所作改動,在此暫且不論。兩相比較,引述與原文並非是措詞語句方面的差別,而是基本觀點的明顯不同。在史明那裡「共同心理素質」變成「共同心理」,本來並列的四個基本特徵變成在前三個基本特徵加上「文化」特徵的基礎上形成已作改變的第四個基本特徵「共同心理」,而且「共同心理」還是民族形成的決定性基礎;本來都是客觀存在的因素的四個基本特徵變成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兩類,「共同心理」被解釋為「共同意識(民族意識)」,類屬主觀因素,對於民族形成具有最為決定性的作用,亦是民族生存及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史明借用斯大林的定義來論證他所謂「客觀因素」對「主觀因素」--民族意識發展之推動作用的「二階段論」,由此可見,對斯大林定義的這些改動和變化似乎適應了史明的需要,難怪他讚賞道「最具有普遍性且最合乎現實世界的民族概念」。

以歷史唯物主義原理分析史明的民族定義起碼可以看出以下若干方面的錯誤:

1.史明將民族形成的因素(特徵)分為主觀、客觀和歷史過程三個方面,並認為起決定性的是主觀因素,一定程度暴露了其歷史唯心論觀點。史明認為:客觀因素包括血緣、地緣、文化、語言、經濟生活、政治命運等,將屬於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兩個不同範疇的因素混同起來,因此儘管他抽像地標明「決定主觀因素旳是客觀因素」,但卻無法具體地運用「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去闡明自己的定義。

2.為了闡述政治主張的需要,史明進而把客觀因素分為自然和社會兩類,同時將客觀因素對主觀因素(民族意識)發生的推動作用分為兩個階段:在前期階段(人類社會產生至近代社會以前),起作用的是自然因素,即血緣、地緣;在後期階段(近代社會、即17世紀以來),起作用的是社會因素,即文化、語言、經濟生活、政治命運等,尤其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社會因素中的經濟生活與政治命運的共同性更突出,重要性更增加。史明所謂「前期階段」起作用的是血緣、地緣等自然因素,顯然將「民族」與氏族、部落的概念混淆等同起來,所謂「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起作用的是經濟生活與政治命運等社會因素,忽視其它因素而片面調強這兩種因素,這無疑接受西方政治學觀點,而將「民族」與「國家」、「社會」的概念混淆等同起來,這一觀點與彭明敏的「台灣國民主義」相似,只是後者所論述的是「國家」概念。

3.從民族的基本特徵來看,氏族、部落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而民族是以地緣關係為基礎的人們共同體,簡言之,只要具備斯大林所列出的四個基本特徵,不管屬於那一民族、部落、種族都是一個民族,在現實生活中,同一種族的人總是屬於許多民族的。史明將「血緣」列為民族形成的客觀因素(基本特徵)之一,混淆了民族與氏族、部落、種族的區別,某些資產階級民族學家還是將血統、膚色、體型等當作識別民族的依據,蓄意混淆民族與氏族、部落和種族的概念,即以生物學的內容取代民族概念的社會內容,為種族主義政策服務。史明籠統地將「文化」列為民族形成的客觀因素(基本特徵)之一,並強加予斯大林的定義,這是違背馬克思主義民族論,民族文化的內容在階級社會是有階段性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論從來不否認民族的共同文化特點,認為作為民族基本特徵之一的「共同心理素質」就是表現在共同文化特點上,「共同心理素質」是指一個民族的共同愛好、傳統、氣質、情操以及民族自豪感、民族自我意識之類,一般是通過該民族的文學藝術、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等表現出來,其總和構成了一個民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精神面貌,可見「共同心理素質」是表現在共同的文化特點上,主要表現在民族文化的形式上,而不是內容上,民族文化形式是全民族性、群眾性的現象。至於史明抽像地將所謂「政治命運」作為民族的客觀因素(基本特徵)之一甚為荒唐,「政治命運」的階級差異、內容和實質是不容置疑的,毌庸贅述,「政治命運」歸根到底是階級利益,在特定意義上甚至是超民族性的。

4.在民族的四個基本特徵中,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和共同語言是民族形成的條件,一般而言,在民族產生、形成的過程中,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是首要的前提條件,為共同語言和共同心理素質的形成提供了地理空間和物質基礎。不可否認,共同語言和共同心理素質的形成反過來促進共同地域的鞏固和共同經濟的發展,而且屬於上層建築的共同心理素質具有很強的繼承性和穩定性,是維繫民族存在的牢固紐帶。儘管如此,共同心理素質仍然是建立在前三個基本特徵基礎上,為它們所決定而史明則認為的「共同心理素質」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並將其狹隘地歸結為共同心理、共同意識(民族意識),實際上,民族的自我意識僅僅是共同心理素質諸多方面中的一種。共同心理素質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但仍然是客觀存在的,並非史明所認為的「主觀因素」。史明認為民族只有以客觀因的契機引起主觀因素發生才逐漸成立,這似乎冒出「先有民族主義,後產生民族」的觀點的端倪。

5.史明將「民族」視為人類社會永恆的現象,與「人類創世」俱來,並且將在「民族意識」推動社會發展的條件下延續發展下去。馬克思主義民族論認為,民族是一個歷史的範疇,並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恆的,其出現和存在與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相聯繫,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規律和過程,民族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人類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由氏族、部落--部落聯盟逐漸發展形成,而且成為穩定的共同體,還需要結合在統一的政府之下,因此國家的產生對於民族形成的速度、規模和穩定性所具有的重大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不是在國家階段本質的意義上,前面所以強調「政治命運」、「文化」等因素的階級性。隨著階級的消滅,國家的消亡,逐步實現民族大融合,將導致民族消亡。

上述史明在民族定義闡述上的錯誤,到底是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認識水平問題抑或理解方面的欠缺,還是出於政治目的之需要而有意篡改歪曲,那就不得而知,然而若是從其定義出發論證所謂「台灣民族」,其荒謬的程度便可想而知。

三、史明的「台灣民族論」

在《台灣人四百年史》中,史明為了論證其「台灣民族論」,或者歪曲事實、或者撇開歷史,手法實為拙劣可笑,程度令人無法容忍。一味地、片面地強調台灣歷史、社會、意識發展的特殊性及與中國大陸的差異(包括主、客觀方面),偏執地、蠻橫地強調台灣人與大陸人的對立、抗爭和仇恨,並且將這些特殊差異和對立絕對化,以至推向極端:台灣人成為不同於大陸人的單獨、唯一的民族。一方面,史明主觀地將台灣同胞反抗外來侵略、殖民統治和階級壓迫鬥爭的失敗原因歸咎於對「中華民族思想」的曖昧態度和「台灣民族意識」的薄弱;另一方面,史明卻一再強調台灣人對血統關係已無任何幻想,思鄉情愫已成為抽像的情緒,「台灣民族主義」已經形成。在「台灣民族論」的論證過程中,史明把「民族」與「階級」等同起來,作為台灣特殊的歷史現象,將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一律歸結為殖民與被殖民的關係,統治階級都毫無例外地視為外來殖民統治,從而把本來界限分明的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相互混淆。進而,在民族與階級相等同的基礎上,以民族論作為國家的基礎,並且混淆了民族與國家的區別,歪曲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由此導出了「台灣民族獨立」的政治目的,結合於所謂社會主義革命理論,樹立起在台灣建立「單一民族、單一階級的國家」的目標。

前已述及,與其說史明用《台灣人四百年史》論證了「台灣民族論」,還不如說史明以「台灣民族論」為預設立場和前提而論證了《台灣人四百年史》,更為確切。因此,不妨先看看史明是如何論述「台灣民族論」。

海外台獨的「經典表述」

史明在該書第十章關於「台灣民族解放運動的經驗教訓」一節中寫道:「台灣人因與中國人具有同樣的血緣關係與文化特質,所以均屬同一種族的漢族,這點無可否認。但在台灣與中國大陸相隔絕的地理條件之下,經過了三百餘年殖民地性的社會發展與反殖民地鬥爭的結果,到了日據時代,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大體上已超越(克服、揚棄)了這些跟中國相同的血緣、文化關係,並在與中國不同範疇的社會基礎上,發展為一個單獨、唯一的台灣民族,這點皆有目共睹。就是說,現實存在著的台灣、台灣人,與現實的中國、中國人雖然是屬於同一種族,但二者在社會上、意識上已成為不同範疇的二個民族集團,因此,台灣民族解放運動當中的所謂『民族』必然是現還存在著的現實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註9〕

這是《台灣人四百年史》中最明確地、最完整地論述「台灣民族」的一段文字,常為海外台獨報刊文章及宣傳材料所引用,幾乎被奉為該書的「經典表述」。它表明「台灣民族」形成於日據時代,其標誌是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大體上已超越了跟中國相同的血緣、文化關係,在與中國不同範疇的社會基礎上發展為一個單獨、唯一的台灣民族。分析這段文字可以看出以下問題:

1.史明認為漢族是一個種族,將民族與種族的概念混淆,民族屬於社會科學範疇,是以地緣關係為基礎的人們共同體,種族屬於自然科學範疇,是從生物學的角度,以膚色、頭髮、體型為標誌所劃分的不同人種。民族的四個基本特徵把民族同種族區分開來,一個民族可包括多個種族,一個種族亦可分屬多個民族。血緣關係不是民族的基本特徵,而文化特質並非種族的基本特徵,在這個意義上,史明實際上承認了台灣人是屬於漢民族的。

2.民族不是以社會、意識的不同作為劃分的基本標準,史明所謂的「社會」是指什麼,除國家性質、社會形態、政治制度外,別無意義。誠然,這些因素對民族形成的速度、規模和穩定性具有重大的影響,但是毫無疑問,把這種影響絕對化,甚至當作民族的基本特徵,那是完全錯誤的。意識作為「心理素質」的一個方面,絕不可能脫離作為基礎的地緣、語言、經濟生活的共同性而影響民族的產生,並成為其基本特徵。至於史明兩度提及的「不同範疇」,令人難於確定指的是哪些方面,如果屬「民族」形成的基本特徵和規律的相關因素以外的方面,那顯然不是該問題所應論及,自不必予詳論。

台灣--大陸移民的社會

3.史明認為「台灣民族」形成的時空條件是「台灣與中國大陸相隔絕的地理條件」、「近百餘年殖民地性的社會發展與反殖民地鬥爭」。關於將鄭氏三代二十三年的統治和清朝二百多年的統治視為殖民統治,有意混淆民族與階級概念及問題,下文將專題談及,在此暫且不談。關於台灣與大陸相隔絕問題,在自然條件方面史明大概不懂地理學上「隔絕」概念的使用,在社會條件方面,在三百多年裡(包括日據時期)台灣與中國大陸並非相隔絕,台灣人絕大部分是在這三百多年裡陸續遷徙移居的,其經濟生活、語言及文化特點的共同性與大陸渾然一體,無法隔絕、中斷乃至變更的,大量的史實足以證明,三百多年的台灣社會實際上是大陸移民社會,即便是史明所謂的「意識」亦必然是以「漢民族意識」為主體,這才是「皆有目共睹」的事實,而不容隨意歪曲。

4.在前面強詞奪理表述台灣人與大陸人已成為兩個不同的民族集團後,史明寫道,日據時期台灣民族解族運動的所謂「民族」指的是當時代的「現實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其隱藏的結論無非就是「現實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是一個國家與民族」。誠然,日據時期台灣民族解放運動所要解放的對象無疑是當時代「現實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擺脫日本的殖民統治,然而這指的是屬於中國的台灣和生活在台灣的中國人,而不是作為獨立國家的台灣和獨立民族的台灣人,顯然史明在此偷換了「民族」概念的內涵。

也許人們已發覺史明關於「台灣民族」的這論述不是完全按照他的「民族論」來進行論證。作為理論基礎和出發點,史明的「民族論」混亂不堪、漏洞頗多,以此出發論證「台灣民族論」確難自圓其說。因此史明似乎將其割愛撇棄,另起爐灶。可是,任何一套出自某種目的而無視客觀歷史與現實的理論都是站不住腳的,不管採取多麼巧妙的手法,終究是自欺欺人的。正如某位台獨傾向學者坦言:「史明這本書就很清楚的告訴讀者,台灣民族的形成是一個主觀意願的問題」。〔註10〕

史明在《台灣人四百年史》第11章關於「二二八大革命以後的台灣人」一節中寫道:「台灣、台灣人經過了四百年的歷史發展,在『歷史』、『社會』、『意識』上,都已成為與中國、中國人不同範疇的另外一個世界(社會)」。〔註11〕

史明在《台灣人四百年史》第11章第13節中寫道:「台灣在與中國本土相隔絕的地理、社會環境下,經過了四百年獨自的移民、開拓及近代化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而形成在社會上、心理上均與中國、中國人迥異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台灣民族--原住民系台灣人與漢人系台灣人)」。〔註12〕

此兩段文字似乎如作者所言對前面論述的「重複強調」,但文字上明顯出現差異,不能不指出。第一段認為:台灣、台灣已成為中國、中國人不同範疇的另一個世界(社會),而不是民族,表現在歷史、社會、意識的不同,原因是四百年的歷史發展,這裡出現兩個令人費解的簡單重複循環:「歷史發展造成歷史的不同」,「社會不同形成不同的社會」。第二段認為,同樣經過四百年的歷史發展,形成了台灣民族,表現為社會上心理上與中國、中國人迥異。關於所列因素不同及其問題前面已作分析,不再贅述,這裡突出的問題是,史明把「社會」與「民族」的概念混同或等同起來,並把民族、社會、國家都是共同體的概念亦加以混淆,可見其論述何等混亂,真令人不堪細讀。

「台灣民族論」體現史明錯誤的歷史觀和政治觀點,在其論證過程中具體表現為:

1.一味地、片面地強調台灣歷史、社會、意識發展的特殊性、主體性及與中國大陸的差異(包括主客觀方面),偏執地、蠻橫地強調台灣人與大陸人的對立、抗爭和仇恨,並將這些特殊性、差異和絕對化,以至極端,即台灣人成為一個民族。

史明認為,荷據時代的台灣社會,「雖然其主要成分是來自中國大陸的漢人移民開拓者,但是這個新社會,畢竟是免不了被種上和正在崩潰過程中的中國封建社會不相同的因素」。〔註13〕漢族移民是極為明確的,卻牽強附會地強調差別開始出現。

史明寫道:「生活於和中國不同的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的現實情景之下,那些以往的大陸性風俗習慣,是難於照舊維持或留下的」。〔註14〕不同的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的提法是作者的刻意劃分,還是出於對台灣歷史和地理的無知﹖「大陸性」屬於哪一學科的分類﹖顯然相對的還有「海洋性」,既然可冠於「風俗習慣」那麼當然也可冠於「民族」,不就出現了「大陸性民族」和「海洋性民族」。

史明寫道:「新社會的成立是在於(一)台灣的風土特性;(二)漢人的移民和開拓;(三)荷蘭人的殖民統治;(四)原住民和漢人的通婚,這四個因素相互結合之下,才能實現」。〔註15〕這顯然無視歷史的客觀事實,純屬根據主觀需要而隨心所欲地下判斷,否定了當時台灣社會的生產方式和封建社會的封閉狀態,以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特徵硬套台灣封建社會,描述島內各方面的交流。接著則強調而後台灣社會的封閉性,即否定台灣社會與外部世界的聯繫,「以這新的社會集團誕生為起點,不管外來統治者怎樣的輪流統治,其命脈川流不息流傳下來,並憑靠台灣獨特的社會發展的結果,終於導致今日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出現於世界史上」,〔註16〕史明在此忘卻了歷史唯物主義關於社會發展演變的橫向聯繫及其影響,社會形態循序發展及特殊跳躍的可能性。

史明寫道:「新的『開拓者社會』,這和已經有五千年歷史的『中國封建社會』是不可同日而言。至少可以說,台灣開拓者社會的開始根本不是中國社會的延長,更不是其部分性的存在」。〔註17〕這裡,人為絕對地從橫的方面割裂了台灣開拓者社會與中國大陸社會的關係,從縱的方面割裂了台灣漢族移民社會與五千年中華民族歷史的關係,表現了典型偏執的歷史虛無主義。

史明寫道:清朝統治者與台灣民眾關係,「這個統治和被統治的政治性的對立抗爭,隨著時間的消逝,漸漸轉化為『唐山』(中國)和『本地』(台灣)的地域性和社會性的對立抗爭,並使其從對立抗爭所造成的仇敵關係愈來愈浮現於腦筋裡的意識上,終於促進了文盲無學的開拓農民大眾切身體驗到這對立抗爭的社會根源,即中國、台灣間在地域上、歷史命運上的不同因素所產生下來的社會不同點」。〔註18〕上述的轉化及意識的產生其根據僅僅是「時間」,那未免過於粗糙和草率的推理,倘且不能自圓其說,又何以服人!而所謂社會根源則是憑空臆造的,對史實的歪曲造成其理論上的語無倫次,在此「對立、抗爭、仇敵」的字眼都搬出來。

諸如此類的表述尚有許多,不一一述評,僅列舉如下:

「沿傳下來的台灣、大陸間的矛盾對立更為深刻化」。

「『本地人社會與本地人』的鞏固化和擴大化」。〔註19〕

「封建階段的本地人意識發展為近代性的『台灣人意識』,終於導致『台灣民族主義』的抬頭,而成為台灣史上的一大轉折點」。〔註20〕

「不但是蔣家國府,就是當時的一般中國人對於台灣、台灣人的看法,也是跟過去清國時代大體相同,而以『化外之地』的觀念把台灣與中國本土的『中華』分開」。〔註21〕

「四百年歷史的台灣、中國間的『鴻溝』(社會上心理上的矛盾對立)愈來愈深大」。〔註22〕

「原來中國的統治者與一般老百姓,自從發現了孤懸海外的『台灣』以來,就具有不把它當作中國本土的一部份看待的歷史傳統,而稱之為『化外之地』(殖民地)。〔註23〕

「本地人逐漸打定獨特的發展方向,終於成為今日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註24〕

「台灣民族」的形成經歷了「在歷史上、社會上,向中國社會與中國人進行了否定的、離心的反駁和脫離的過程」。〔註25〕

2.在強調台灣人對血統關係已無任何幻想,思鄉情愫已成象抽像的情緒,「台灣民族主義「已經形成的同時,主觀地將歷史上台灣反抗外來侵略、殖民統治和階級壓迫鬥爭的失敗原因歸咎於對「中華民族思想」的曖昧態度和「台灣民族意識」的薄弱。

史明將「台灣民主國」抵抗日侵的失敗歸罪於台灣士紳階級的「中國觀念」,而不是歷史局限性和封建地主階級的性格,「他們的腦筋,幾乎被那與台灣現實不相吻合的所謂『大中華思想』所填滿,並也振舞著陳腐不堪的封建中國的正統觀念(統治者觀念),反而在做本地人的意識(共感)上卻不夠堅定,所以,對於本地人同胞受壓迫被屠殺、或者為抗外鬥爭流血犧牲等現實問題也很少有所顧念。」〔註26〕 「所指向的政治目標也脫離不了老一套的滿清統治下封建中國之圈內」。〔註27〕

史明顛倒是非

史明把日據時期台灣民眾的民族思想稱為「台灣民族主義(帶有空想的漢族主義)」。指稱日據時期台灣民族解放運動中知識分子的顯著缺陷之一是「忽略了現實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跟中國社會與中國人已經成為不同的二個社會集團,卻在其腦筋裡,把現實存在的台灣社會與台灣人,與他們對中國社會與中國人所想像觀念(幻想)混同在一起,結果,導致在台灣民族解放運動上所要解放的民族的觀念成為模糊不清」。〔註28〕 史明預設了一個尚未得到論證的前提:即台灣人與中國大陸人已經成為不同的「兩個社會集團」,然後指責具有「中華民族意識」的台灣知識分子忽略之,造成「民族觀念」模糊不清,對大陸心存幻想。這如何為人所接受。〔註29〕

史明指責台灣同胞在二次戰後及台灣光復初期「未能把握住所謂『同一血統』這句話在台灣歷史、社會上所具有的正確意義,反為『祖國』、『同胞』、『光復』等言所迷惑」,對台灣同胞歡迎祖國接收的心情、觀念刻意醜化和歪曲描寫:「在這前所未有的狂喜之中,把祖先們與唐山人外來統治者鬥爭所流下的血跡忘的一乾二淨,迷惑於……『空想漢族主義』、『觀念上的祖國論』上面,對蔣派中國人所說的『自由』、『解放』等言所內含的到底是什麼意思,已無冷靜的判斷,只抱著飢不擇食的弱者意識對自稱是『自由與解放的贈送者』、即『祖國』、『中國同胞』表示狂熱的歡迎」。「不分皂白、迷迷糊糊歡迎中國人佔領台灣」。〔註30〕 這裡,史明將階級壓迫歸結為台灣同胞「民族意識」造成的結果,把台灣同胞的民族意識、祖國感情加以踐踏,指責為「空想漢族主義」、「觀念上的祖國論」。

史明總結「二二八事件」以前所謂「台灣人意識」有四個方面的缺陷:1.因與中國人同一血統,在「台灣人意識」(心理)上暴露模糊不清、敵我界線不分明的弊病;2.因為過去未曾有過自己的「國家」,一向都是遭受外來統治者的殘酷的殖民統治,所以在殖民統治裡長期掙扎之中,「台灣人意識」產生懦弱性,「依賴心理」;3.面臨「地大物博的中國大陸」或「幾萬萬的中國人口」觀念的壓力,忘卻自己的歷史、社會的獨立性與做人的自主性,「台灣人意識」產生「自卑心理」,以為自己真是「弱小的台灣人」、「孤島台灣」;4.缺乏充分的政治覺悟與堅定的階級立場。進而聲稱這些缺陷「不僅阻礙了台灣人在意識上更加一層的『向心結合』(提高台灣人意識),而且又削弱了在社會上的『向外振作』(反對外來統治)」。〔註31〕

史明指責台灣知識分子的「中華民族意識」是「空想漢族主義」,「虛構的觀念」漠視「台灣在歷史、社會、意識已與中國不同」的現實;蔑視「台灣社會的單一存在」,「台灣人特有的民族意識」;「在觀念世界死硬的拘泥著已成歷史木乃伊的『血統關係』,曲意畫成『中國祖國』的幻想,並認為『台灣人是中國人』」。進而把所謂空想漢族主義「歸結於歷代統治階級思想意識流傳,屬性是「觀念的幻想及不切實際的、虛偽的、甚至罪惡的」。〔註32〕在此,所謂的「現實」、「存在」、「意識」實際上是出自政治目的無視歷史與現實而人為地刻意強調的錯誤觀念,相反,所謂「觀念」、「幻想」的東西,卻恰恰是客觀存在的現實,是非被史明所顛倒。

3.在「台灣民族論」的論證過程中,把「民族」與「階級」等同起來,作為台灣特殊的歷史現象,將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一律歸結為殖民與被殖的關係,統治階級都一刀切地,毫無例外地視為外來殖民統治,從而把本來界限分明的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相互混淆起來。某些台獨傾向的學者在讚揚《台灣人四百年史》是「一本相當痛快的書」「台灣獨立運動的很好宣傳品」的同時,也不得不指出:「統治者都會被史明歸類為外國人、殖民地政權,而被統治者全部是台灣人」〔註33〕在台灣歷史上,荷蘭殖民主義和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無疑都是外來殖民統治,然而史明錯誤地把鄭氏三代清王朝和國民黨的在台統治與荷據時期和日據時期一樣,都當作外來殖民統治,史明寫道:「台灣社會與台灣人自從哇哇落地一直到現在,就一貫遭受外來殖民統治。這種殖民統治,不但是異族的荷蘭人與日本人,連同種同宗的鄭氏、清國以及蔣派中國人均毫無例外的殘酷行使著」。〔註34〕因此,把台灣四百年歷史的一切階級矛盾歸結為民族矛盾,把台灣四百年的社會性質定位為「殖民地社會」。

關於鄭氏治台時期,史明認為:「鄭氏王朝和荷蘭人幾乎是同樣,無非是一個外來統治集團」,〔註35〕「其本質上,不過是一個外來的殖民統治者而已」。〔註36〕若「其統治的本質及其所影響到台灣社會發展(台灣民族形成)的觀點看來,鄭氏三代23年的統治,畢竟也算在『殖民地統治』的範疇之內」。〔註37〕這裡,史明把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算在」異民族的殖民統治的範疇,可謂太輕率也未免太露骨了;史明對鄭成功的評價與歷史上台灣同胞的基本評價截然不同,這不能不使人對《台灣人四百年史》序言所標榜「站在台灣人立場」表示懷疑;所謂鄭氏統治影響「台灣民族」形成這一誇大傑出人物歷史作用的觀點真不該出於自稱為「馬克思主義者」史明的筆下。

關於清朝統治時期,史明認為:「清朝在統台的二百餘年間,一貫對台灣懷有輕視和差別的思想意識,始終採取積極禁止或消極放任的殖民政策」,〔註38〕「在清國統治下,為了移民、開拓定居台灣的開拓農民(今日台灣人的祖先),與為了統治台灣而來的清國統治勢力之間,存在著殖民地性被統治與統治的隸屬關係,以致發生殖民地性矛盾對立」。〔註39〕「統治和被統治的殖民地關係,乃被浮雕於民族與階級的二重矛盾對立之上」。〔註40〕「劉銘傳所施新政的唯一成就,不外乎是強化了北京政府對台灣的殖民統治,及鞏固賦源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並使中國大陸對台灣更一步的施展剝削而已」。所謂「清朝在台殖民統治及其民族矛盾」確實太過抽像了,似乎僅有象徵性意義,在史明筆下,來自大陸的封建統治集團既是地主階級,又是壓迫民族,而移居台灣的大陸農民既是農民階級,又是被壓迫民族,在理論上把在台灣的同一民族內的兩個階級切割成兩個民族,民族與階級概念搞得何其混亂。

關於國民黨在台統治,史明認為:「從台灣人方面來說,擺脫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實屬慶幸,這點無容置疑,然而,代之佔領台灣的蔣家國府卻招來中國、中國人更為殘暴的殖民統治台灣,這實在是個難以挽救的大悲劇」,〔註41〕「蔣家國府及其同一派的中國人,心懷征服者的優越感君臨於他們視為殖民地奴隸的台灣人頭上,燃起台灣人民族上的仇恨心」。〔註42〕「一開始就施以與日本帝國主義同樣的殖民統治,支配政治、經濟、社會等整個台灣的各部門,因此,構成了殖民地特有的統治體制」。〔註43〕「這種殖民地性雙重經濟結構,必然的造成『半封建性殖民地階級對立關係』,就是『外來的=壓迫的=剝削的』『土著的=被壓迫的=被剝削的』之間的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雙重相疊的社會矛盾關係,即少數的『蔣家黨官僚階級、中國人資本家階級、台灣人買辦資本家階級=政治統治階級=經濟剝削階級』,與廣大的『台灣人農民階級、台灣人勞動者階級、台灣人民族資本家階級=政治被統治階級=經濟被剝削階級』的這種矛盾對立關係』。〔註44〕「蔣派中國人外來統治者的殖民地壓迫剝削是台灣內部矛盾對立的買辦階級,與台灣民族間的殖民統治的矛盾對立,即是各種矛盾對立中的最主要的矛盾對立』。」〔註45〕顯而易見,上述這些論述表明,史明將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同以蔣介石集團為首的國民黨反動獨裁統治的階級矛盾當作台灣人與中國人的民族矛盾,從現實意義考察,這種歪曲矛盾性質的作法不僅是荒謬的,而且是危險的、罪惡的。

史明對「二二八事件」原因和性質的分析典型地表出混淆階級矛盾與民族矛盾的錯誤,他寫道:「無論怎樣自欺欺人的高唱『空想漢族主義』,或怎樣說『大家都是中國人,但台灣的現實是截然分為『台灣社會、台灣人』與『中國社會、中國人』的二重層次,而且,二者又因此『被統治』與『統治』的殖民地性矛盾對立,成為極端的敵對關係。由於這個統治與被統治的敵對關係的客觀存在,才發生了『二二八大革命』。因此,二二八大革命即是台灣人起來反對外來中國人統治者的殖民地解放鬥爭,並且,也是窮困無名的台灣大眾起義發難而自然發生的抗外鬥爭,所以與清朝統治時代『反唐山』的本地人起義,及日據時代的『反日』武裝鬥爭同出一轍』。〔註46〕史明分析「二二八事件」的根本原因完全撇開當時的歷史狀況,而片面地以「民族矛盾」來解釋,把台灣同胞與國民黨反動獨裁統治的矛盾歸結為台灣人與中國人的「民族矛盾」。自稱「馬克思主義者」的史明在此拋棄了馬克思主義民族論關於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關係的觀點,簡單化地將「二二八事件」與日據時期的抗日武裝鬥爭同質看待。馬克思主義認為,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有各自發生、發展及消亡的規律,容不得一點混淆,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民族問題是在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容、性質,因此在考察民族問題與階級問題關係時,必須進行歷史的、具體的分析,而不能簡單地以「抗外鬥爭」、「同出一轍」一言以蔽之。從原則上說,階級和階級鬥爭是屬於各個民族內部的問題,而民族問題則是屬於不同民族之間的問題,「二二八事件」純粹屬於前著。誠然,在階級社會中,民族壓迫和反抗民族壓迫的鬥爭都是階級鬥爭的表現,民族劃分的階級,即每個民族都有剝削和被剝削兩部分人,「在任何真正嚴肅而重大的政治問題發生時,集團都是按階級而不是按民族劃分的」。〔註47〕剝削制度是階級社會裡一切民族矛盾、民族鬥爭和民族壓迫的主要根源,剝削階級在推行民族剝削和壓迫的政策的同時,也剝削壓迫本民族的工人和其他勞動群眾,不能因此把民族內的兩部分人分別視為兩個民族。在階級社會中,民族問題和階級問題是有密切聯繫的,民族壓迫的徹底解決,必須以階級問題的徹底解決為前提。但是,一個民族內部的階級壓迫和剝削是不帶有民族內容的,「二二八事件」的實質是民族內部的階級壓迫和反壓迫,抹煞這一階級矛盾的內容而賦予其「民族矛盾」的內容,無疑混淆了兩個不同問題的性質,製造民族內部不同地區的衝突和對立,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極為有害的,這已為諸多歷史事實所證明。

4.在民族與階級相等同的基礎上,以民族論取代階級論作為國家的基礎,並且混淆了民族與國家的區別,歪曲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由此導出了「台灣民族獨立建國」的政治目的。正如台灣學者廖風德所言:「史明的『台灣史觀』只是其宣傳台獨政治理念的工具。」〔註48〕

這個問題就是史明著書的目的,他在「漢文版序」表示:闡述「台灣民族」的形成及發展過程,在於「尋求台灣的民族力量的泉源,並喚醒台灣民族意識,認清我們自己所負的使命」。他在「日文版序」表示:「希望透過台灣民族發展的歷史過程,尋到一條我們一千萬台灣同胞求生存所能遵循的途徑」。

史明把日據時期台灣共產黨的「政治大綱」概括為「台灣民族論」,在此基礎上寫道:「『台灣民族論』乃一針見血的、正確的概說著台灣社會與台灣人的現實」。「因此台灣殖民地解放運動的戰略路線也直截了當的以『台灣民族獨立』與『建設台灣共和國』為當前的緊要任務及奮鬥目標」,「因台灣共產黨是以『台灣民族』為台灣革命的出發點,所以台灣的殖民地,民族解放運動就不可能成為中國革命的一部份,也不是日本革命的一部分,而是單獨成為一系統及一單位的『台灣革命』,這種台灣革命是以民族的與階級的二重解放為其終極目標」。〔註49〕史明在此借敘述台共的戰略路線及其性質,實際上為戰後的「台獨運動」確定性質,脫離具體的歷史條件而將台共當時的抗日獨立鬥爭與戰後台獨運動混為一談、同日而語,從而把台獨運動的性質也歸結為民族主解放運動,在台所要建立的是單一民族、單一階級的國家,實現「民族與階級的二重解放」。

史明在分析「二二八事件」的教訓後寫道:「肅清『空想漢族主義』的毒素,即剷除對於同一種族的中國與中國人所抱的幻想與模糊觀念,深刻的認識台灣與台灣人為了生存所要指向的發展方向--建設台灣人自己的國家,這點就是二二八大革命在台灣民族發展史上以流血換來的一大指標」。〔註50〕史明在此終於揭示其所論述「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台灣民族論」的目的,即「建立台灣人自己的國家」,也就是「台灣民族獨立」,從中國分離出去。

《台灣人四百年史》第11章15五節是全書的結論,史明借分析二次大戰後所謂台灣進行反殖民獨立鬥爭的思想背景,出發點與終極目標,終於作出具有綱領性的台獨主張的宣示,道出了他以台灣史論證「台灣民族論」的政治目的。史明認為「台灣民族」、「台灣民族主義」是「反殖民地鬥爭的發展過程中形成起來的歷史產物」;「台灣民族主義」就是「渴求台灣民族的獨立與解放,主張其民族利益,並關切其民族的命運與前途」,這個理念「終成為台灣唯一且最高的原理」;「傳統的台灣民族主義」和「台灣社會主義」是當代反殖民鬥爭的兩個思想背景;「台灣民族獨立」即「建立民主自由的台灣共和國」、「實現經濟平等的社會主義社會」,這就是「台灣人反殖民地鬥爭」的出發點和終極目標;「無論統治台灣的蔣家國民黨,或主張台灣為中國領土並號稱要侵佔台灣的中共」都是「外來勢力」「被排斥的對象」。〔註51〕由此可見,史明以「台灣民族論」作為「台獨建國」的基礎,並與社會主義革命理論結合,確立其在台建立「單一民族、單一階級的國家」的目標。

不難看出,史明在論述「台灣民族論」過程中,在將階級等同於民族的基礎上,以民族論作為國家的基礎,歪曲了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本質的理論,並且混淆了民眾與國家的區別,儘管二者都是「群體」、「共同體」而且不能否認亦不可忽視國家所包含的民族因素,但是絕不能混淆等同。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是階級統治的機關和階級壓迫的工具,而民族則是人們在歷史上經過長期發展形成的穩定的共同體,無論在廣義上還是狹義上,民族的特徵都不同於國家的特徵。民族要求必須有共同的語言,儘管同一語言的人不一定是一個民族,國家卻不要求必須有共同的語言,雖然許多國家只通用一種語言;一個民族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分屬許多國家,一個國家可以由單一民族組成,也可以由多民族組成。實際上,史明將「國家」概念的內容套入「台灣民族」概念,以「台灣 - 國家」的論證過程偷換取代了「台灣人 - 台灣民族 - 國家」的論證過程,因而理所當然得出「建立台灣人自己的國家」的結論。

綜上所述,對於洋洋百萬餘言的《台灣人四百史』,某些台獨傾向的學者不得不承認:「理論有著太多的漏洞」,「在台灣意識和台獨本身運動性的價值高於學術上或學院的標準」。〔註52〕而依附於這樣一部著作的「台灣民族論」顯然是站不住腳的,長期以來在台獨理論中有著相當地位的史明的「台灣民族論」尚且如此,更可見台獨運動其它有關「台灣民族」的論調的虛妄性和荒謬性。

〔註1〕文中的《台灣人四百年史》的引文只注頁碼,略去書名。
〔註2〕台灣《中國論壇》第371期。
〔註3〕台灣《中時晚報》1991年5月10日。
〔註4〕台灣《中國論壇》第371期。
〔註5〕《台灣時代》第11期,1980年6月。
〔註6〕第580-281頁。
〔註7〕《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頁。
〔註8〕《斯大林全集》第11卷第286頁。
〔註9〕第688頁。
〔註10〕台灣《中國論壇》第371期。
〔註11〕第794頁。
〔註12〕第1059頁。
〔註13〕〔註14〕〔註15〕〔註16〕〔註17〕第89頁。
〔註18〕第195頁。
〔註19〕第198頁。
〔註20〕第688頁。
〔註21〕第702頁。
〔註22〕第804頁。
〔註23〕第802頁。
〔註24〕第746頁。
〔註25〕第12頁。
〔註26〕第257頁。
〔註27〕第254頁。
〔註28〕第688頁。
〔註29〕第702頁。
〔註30〕〔註31〕第792頁。
〔註32〕第794頁。
〔註33〕台灣《中國論壇》第371期。
〔註34〕第1059頁。
〔註35〕第106頁。
〔註36〕第113頁。
〔註37〕第106頁。
〔註38〕第142頁。
〔註39〕第1059頁。
〔註40〕第198頁。
〔註41〕第142頁。
〔註42〕第150頁。
〔註43〕第1059頁。
〔註44〕第930頁。
〔註45〕第1059頁。
〔註46〕第795頁。
〔註47〕《列寧全集》第20卷第19頁。
〔註48〕台灣《中時晚報》1991年5月10日。
〔註49〕第582頁。
〔註50〕第797頁。
〔註51〕第1095頁。
〔註52〕台灣《中國論壇》第3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