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沙及南沙群島的歸屬問題

黃異
(海洋大學教授 德國蔓茵滋大學法學博士)


一、緒 說

南中國海的爭議包括兩個方面:西沙、南沙群島的歸屬,及海域管轄權的歸屬,兩個爭議的性質截然不同,但卻有關聯性。基本上,領土歸屬問題先解決,才有可能以此為基礎,澈底解決海域管轄權的歸屬問題。

傳統上,南中國海的島嶼分為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東沙群島及中沙群島。東沙群島一直為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而南海周邊國家也未對它提出領土主張。因此,東沙群島的歸屬,並無爭議。中沙群島並非「群島」,極大部分為水下的礁嶼,其中僅有一個岩石突出於水面。這個島目前似乎也還不是爭議的對象。

本文僅能就西沙及南沙群島領土爭議的背景為簡要描述,以呈現該問題的複雜性。而在還沒有全盤掌握有關之歷史史實及相關之證據資料之前,實在也無法為法律面的評估。此外,本文也僅能在法律面之評估,為某種程度之預測。

二、歷史背景

甲、中越兩國與西沙及南沙群島的接觸

根據歷史文獻的記載,中國人大約在公元2世紀之時,即已知曉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的存在。而官方及非官方的活動,也一直在西沙及南沙群島持續進行。

依據越南文獻的記載,越南與西沙群島的接觸可回溯至17世紀之時。1883年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1932年法國將西沙群島納入於「承天省」。1939年法國將西沙群島區分為兩個行政區域。另一方面,法國在1933年宣稱南沙群島為無主地,而佔領其中九個島嶼並納入於巴地省管轄。當時中國曾對法國措施,提出抗議。

1937年日本發動侵華戰爭。1938年日本佔領南沙及西沙群島,並把南沙群島命名為「新南群島」並納入台灣之高雄州管轄範圍。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在越南、西沙及南沙之日軍向中國方面投降。中國旋即將越南交與法國。1949年中國把西沙及南沙群島劃入廣東省管轄,並派軍駐守永興島及太平島。1949年,西沙及南沙群島劃歸海南島管轄。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北。

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西沙及南沙群島的各種權利。台北對日和約重述該條規定。而在舊金山和約簽訂同時,海峽兩岸政府及越南皆對西沙及南沙群島提出領土主張。

法國自1947年以還,也派軍佔領部份西沙群島,一直到1956年由南越接替佔領為止。自1956年開始,南越即一再派遣海軍前往南沙群島,並佔領部份島嶼。1973年,南越把南沙群島併入省(Phuoc Tuy省)的行政區域。1974年,中共軍隊把越南逐出西沙群島,並予佔領。1975年,越南統一。而承襲了南越對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張。

乙、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對於西沙及南沙群島的主張

菲律賓在地理上與南沙群島相鄰近,二次大戰結束,菲律賓即有意將南沙群島併入版圖。1978年,菲律賓總統公佈總統令第1596號,將南沙群島的大部分及其周邊海域納入菲律賓主權範圍。而其所持主要理由為無主地,亦即:南沙群島為無主地。

馬來西亞於1968年將南沙群島中之南康暗沙、北康礁、北康暗沙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劃入其海域石油礦區。1979年,馬來西亞官方公佈兩份海圖,標示其所享大陸礁層範圍。而這兩份海圖則把南沙群島南方之島嶼周邊海域,劃為馬來西亞的大陸礁層。很顯然的,馬來西亞也經由主張大陸礁層的方式,間接主張了部份南沙群島的所屬。事實上,馬來西亞也佔領了其中一些島嶼。但馬來西亞並沒有明確說明其領土主張的依據為何。

至於汶萊有否對於南沙群島提出領土主張,則說法不一。但認為汶萊也提出領土主張的見解,也未明確說明該主張的依據為何。

三、法律評估的困難

在法律上西沙及南沙群島應屬何國,應該依據國際法的規定及斟酌事實而決定。國際法的規定為何,可暫且不論。因為,目前最感困擾的是歷史事實部份。中越雙方皆指出不少歷史證據,而此項歷史證據需要進一步的檢視,然後才有可能賦予應有的法律意義。在未對證據為全面判斷前,很難認定領土歸屬為何。此外,日本佔領南沙及西沙群島的事實,對於西沙及南沙群島的歸屬,有否影響,在法律層面上亦應予以評估。但在未獲得所有相關資料並為評估之前,我們實在很難斷言西沙及南沙群島在法律上的歸屬為何。

但若就歷史背景來看,最有資格主張西沙及南沙群島主權的國家,應該是中國及越南。而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的領土主張的基礎,則甚為薄弱。在法律上,這些國家之所以主張南沙群島之主權,主要是基於海域石油探勘的利益,而並不是真正有足夠的歷史證據來支持其領土主張。

四、結 語

西沙及南沙群島在歷史上與我們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將來在爭取歸屬時,應是立於一個有利的地位。政府仍應持續主張西沙及南沙的主張,以及設法營造一個有利於主張的環境。

另一方面,有關西沙及南沙群島的歷史資料,包括中方、越方、法方及日方的資料,皆應搜集齊全並為公正客觀的評估,如此才能發現在法律上對我們有利之處是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