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自治工作之完善

今(2026)年3月12日大陸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簡稱「民促法」),經習近平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自7月1日施行。綜觀中共治理少數民族之法律層面,只有憲法規定了成立「民族區域自治」的唯一法律依據,其餘則以政策為主。

民族治理和宗教治理恐怕永遠都是所有政治制度的難題,特別是近世紀民族自覺到自決的風潮興起以來,加上外國力量的介入,更是難上加難;中共在處理民族議題也有一段摸索的過程。特別是新疆、西藏兩個自治區,在文化、種族、宗教和歷史上,均與漢族間有過複雜的關係,帝國東漸以來,新疆、西藏更是深受其蠱惑,屢屢出事的邊境之地,也是中共治理少數民族地區中,最受外界矚目的地方。

1984年「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後,中共治理民族自治區域的制度建設始趨建立,民族自治法的權限規範也日趨完善。在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的法制建設千頭萬緒,中共中央很快就注意到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法制化工作,調整以往以政策為中心的治理方式。此法實施後,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一定的自主權(如財政、經濟、文化管理等)。足證其重視的程度。

對少數民族權益與保障方面,比較明確的包括語言文字的保障,宗教信仰和生育政策等三個方面。《人民日報》有維文、藏文和蒙文;大陸地方電視台有少數民族語言的新聞、節目。語言課本有少數民族的教學課本;如2016年有民眾舉報新疆教育出版社2003版、2009版中小學維吾爾語教材存在嚴重問題。當時在自治區教育廳原廳長沙塔爾‧沙吾提、自治區教育廳原副廳長阿力木江‧買買提明等人策劃下,新疆中小學竟然使用包含血腥、暴力、恐怖、分裂國家等內容的維吾爾語教材長達13年!

中共在少數民族自治的公文書,法院的判決文有少數民族文本,社會上的商業、交通標誌都是雙語(普通話和少數民族語文)。

從法治精神而言,「民族區域自治法」雖然強調民族平等,尊重少數民族語言、宗教、風俗以及少數民族自我發展規劃的權利,事實上,「民族自治區」特別是新疆、西藏又是中國的邊疆地區,就無法簡單地從事地方的發展建設,另外作為必然直接、間接涉及外國,所以「民族自治區」原本無論在人才、財政、教育、基礎條件等等各個方面,均無法真正自治。新疆、西藏涉及外交、軍事等複雜因素。「民族自治法」在新疆、西藏地區的實施,不可能脫離中央政府的指導,同時由於長期發展滯後,財政、政策和人才等方面也離不開中央的大力協助;而中央政府單方面的協助,也同樣不可能使民族自治區及時走出自己的特色,於是全國各省市、各企業、各單位、各大學的「對口支援」政策便是幫扶少數民族地區,逐步趕上其他省分,擺脫援助,真正走出民族自治特色的主要路徑。

所以,「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實踐落實的過程中,充滿了「中央治理邊區」、「漢族協助少數民族」以及領導幹部執行的意志性傾向。

一個「民族自治區」在發展上「中央治理邊區」大戰略之下,其自治性必然受限,何況在過去的數十年間,中國西部的陸疆並不安穩,所以「民族自治」的權利在落實上,必然是需要走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

從對口支援的角度看,一定發展出某種援助與被援助的關係,所以以往也發生援助項目水土不服,或是坐等援助的現象。或是援助者懷有其他目的而去,工作未必投入;被援助者也不心存感激,反而滋生新的矛盾。

有了「法」還得有幹部去執行,為避免人的理解差異,出現執法的不同,所以在法之下,另外有「實施細則」。而法條訂得越細,政策彈性空間越小。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之下,雖然「民族自治法」也有過幾次修正,始終沒有出台因地制宜的實施細則,是以在這些「民族自治區」領導人對法的理解就是地方治理好壞的重要依據。

2008年3月14日發生在西藏「拉薩3‧14事件」,2009年7月5日發生在新疆的「烏魯木齊七五事件」,促使中共開始系統性、大規模有計劃的對新疆和西藏地區的援助,習近平上任後,疆、藏工作成為黨中央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之後又分別將原先設置「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中央西藏工作協調小組」更名為「中央新疆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央西藏工作領導小組」,以強化其功能,另外,中共中央恢復召開「中央民族工作會」,設有「新疆工作座談會」、「西藏工作座談會」、「全國援疆工作會議」、「全國援藏工作會議」等中央層級會議。進一步統籌對疆、對藏民族地區的建設工作。經過近十餘年的努力,新疆、西藏不論是整體面貌或是維族、藏族人民的生活水準均已大幅改善。

二、新時代民族工作的挑戰

中共的民族治理工作經過長期模索,在經濟基礎層面,透過長期投入,不斷積累,民族區域的發展,已經顯而易見,在上層建築方面,不論是宗教自由或是民族平等,均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然而,時代不斷進步,新的矛盾、衝突層出不窮,新時代中共中央在治理民族地區和民族議題上面臨新的挑戰。具體而言,包括中美博弈、「一帶一路」改變西部地緣政治格局、大陸快速高效的基礎建設帶動的人口大流動,以及近些年民族治理的經驗探索,都預示中共的少數民族政策必須有所調整。

2017年歲末,習近平在接見駐外使節工作會議上發表講話,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放眼世界,我們面對的是百年未有之大變局」。2018年6月,習近平在中央外事工作會議上面向全黨全國指出,當前,我國處於近代以來最好的發展時期,世界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兩者同步交織、相互激盪。習近平其後在國內、國外多次論及此一觀點,其實此一變局就是東升西降,中國挑戰了美國的霸權和西方國家的傲慢。從中國治理少數民族的角度理解,就是美歐政客必定無所不用其極地攻擊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進一步滲透中國的社會,擴大社會的不滿,分化中國的民族團結,利用宗教和民族矛盾,製造更大的動亂。

其次是中國的「一帶一路」倡議,和大幅翻轉了歐亞的地緣政治,少數民族地區特別是新疆和西藏從中國的邊疆成為中國新政策的前沿;新疆、西藏從亞洲的內陸不發達地區,變成「一帶一路」的中心,疆、藏地區從未有如此快速地、全面地、長期地與世界如此頻密地接觸,對中共的少數民族治理制度、政策會有何種挑戰?

在「一帶一路」倡議下,國家的政策開始傾斜,加上近些年大陸高鐵的快速建設,西部的發展逐步加快,沿海各地和西部地區的往來,越加便捷高效,於是創業的、經商的、旅遊的、移居的越來越多;因此民族之間交往也越來越頻繁。

這些變化無形中為民族自治區的治理增加了許多未知的變數,總之,在高品質的改革開放的作為下,大陸全社會已進入「大流動、大融居」的新階段,跨區域流動人口規模巨大。甚至各民族之間大雜居、小聚居、分散雜居的狀態更加普遍,各民族間的生產生活自然地彙集在不同領域,並要求實現不同情景下的協調、合作、和諧、共存。這種民族間的接觸高度頻繁的現況,傳統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需要一部新法律來規範各民族如何在這種深度交融中有效互動,以便為治理單位在因應新社會、新難題時,提供一種「尊重差異性、增強共同性」的憑藉。

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的報告,對少數民族的工作主線,仍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區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如何具體開展民族團結工作?2014年5月26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進一步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工作,指出「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這是習近平首次提出民族互嵌的概念。2021年8月27-28日,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習近平強調「逐步實現各民族在空間、文化、經濟、社會、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民族互嵌的概念得到全面發展。2023年10月27日,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體學習時再次強調,「構建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創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用、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先在2015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要求「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並在社會治理層面推動「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廣西壯族自治區也通過其他立法形式,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法治建設。如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決定》。

中共「十九大」習近平報告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少數民族工作的新目標,他說「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此後,其餘民族自治區也開始「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立法工作。

2020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創建條例》目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實現民族團結進步走在全國前列。

2021年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要求「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增進共性、促進一體,尊重差異、包容多樣。」

2020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目的: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到了中共廿大報告就明確指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強和改進黨的民族工作,全面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足見自中共「十八大」以來,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為方法的少數民族工作方針一直不斷地在各民族自治區試點推行,經過十年的工作經驗總結,直到今年各方面的條件均已成熟,才提交「全國人大」討論立法。

三、一些巴甫洛夫式反應的批判

中國推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西方媒體一如巴甫洛夫的狗一樣從陰暗面狂吠。

BBC說「北京長期被指控在海外恐嚇異議人士,包括向維吾爾活動人士施壓、追蹤流亡的政府批評者,以及懸賞通緝香港的民主派人士。然而,星期三(7月1日)生效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將為中國政府這些行動提供法律依據。」

在台BBC記者說「《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一方面把境外執法合理和合法化,另一方面在法理上擴張紅線範圍,為限制言論和行為留下更多餘地,料對中國境外人士造成寒蟬效應。」世上豈有縱容分裂,破壞團結的政權?

香港的一個論壇發言稱:「對少數民族而言,這是全新的極端中華帝國主義。……戰術性成果則獲得戰略性目標的釐清,為擴大並常態化近年在『民族地區』推行的精密社會工程,提供完備的法源基礎。」

聽聽維族網紅迪力亞爾‧阿不裡肯木(網名「路西法」)怎麼說:「不不不,我是中國人,來自新疆。」因為長相酷似外國人經常要這樣向別人介紹自己。他說他開設自己的自媒體目的「一是矯正他們的錯誤觀點,和那些被洗腦的人聊天,告訴他們真相是什麼。再就是向他們介紹我們新疆的少數民族,對那些不瞭解我們新疆少數民族的夥伴,通過一種幽默的方式去解釋這件事情。」他認為對漢族同胞而言,「偶爾連線到中國人,我也會裝一裝老外,最後再來一個大反轉,讓他們意識到:哦,原來下次我遇到一個很像外國人、中文說得很好的朋友,不能先想他是不是外國人,我得先想一下他是不是我們中國的少數民族。」

至於台獨當局相關衙門的反應是:「民促法」「對台灣帶來三大威脅:一、要求台灣人履行維護促進統一的法律義務。從今日起台灣人民被中國威脅,只要不支持統一的人就是台獨,沒有不表態或維持現狀的空間。二、促進法充斥模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迫使民眾進行自我審查。……三、促進法將台灣及台灣人民納入其國內法管轄,傷害我國主權與尊嚴。這種侮辱他人智商的反應,真是令人無語。」

第一、混淆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明顯差別,國家才與主權相關,民族與主權無關。

第二、「民促法」原文之第廿一第二段原文為「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上述的文字中有那一字、那一詞、那一句是「威脅」?

第三、「民促法」最後一條言及境外組織或個人「何謂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何謂「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呢?第六十一條「利用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依法給予處罰。」第六十二條「犯法行動者,如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或者宗教極端活動,構成犯罪」。法律不是道德訴求,必定有罰責,是通例並非威脅。

四、結 語

「民促法」是自2023年11月就開始啟動立法工作,今年7月1日起實施。在全國立法之前,已在疆、藏這兩個以往受到外國勢力蠱惑最多,荼毒最深的地區長期試點,反覆總結經驗後才上升為法律。又經兩年的字斟句酌,條理推敲定案。

「民促法」顯然是為國家高品質開放,全方位對外交流製訂「預防性法律」,自2014年維族恐佈分子在昆明火車站發動恐攻以來,迄今十餘年大陸再沒發生過類似民族悲劇,可以說中共的民族政策已逐步見效。

中共將這些成熟經驗通過立法上升為國家意志,是推進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然而美歐新舊殖民帝國亡我之心不死,新的科技層出不窮,在全方位對外開放之前,立法規範,客觀而言,是一種超前治理的表現,先教而殺的合理手段。應該值得其他國家的效法。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