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犧牲的租稅公平正義

蔡政府圖利富人

王有康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


是誰正在扼殺租稅公平正義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稅改方案,有兩項重點,包括將個人持有股票的股利所得單獨分離課稅28%後,不再併入個人綜所稅合併其它10大類所得課稅,以及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由現行45%降為40%。此次蔡政府打算將個人在公司階段所領取的股票股利所得,直接在個人階段以分離課稅方式課徵單一稅率28%,等於宣告完全取消兩稅合一,在稽徵上較簡單便利;換句話說,股東個人未來將不再享有股利所得減半扣抵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租稅減免優惠;但是股利所得不併入個人其它10類所得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並適用累進稅率納稅,明顯牴觸包括所得等直接稅目應集中不應分離課稅,並應依累進稅率原則課稅的租稅金律。

富人財富主要是股票與房產,依財政部統計,台澎金馬年所得1,000萬元以上者有1,000多人,包括前100大上市櫃公司老闆與大股東,其所得來源主要是股票股利等資本利得,這些富人持有大量高額股利所得,在公司階段扣除20%營所稅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必再將數千萬甚至上百千億的股利所得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而課以45%的最高邊際稅率。依舊制規定,如果富人有一百億的股利所得,就必須繳納45億元的個人所得稅,即便將該富人在公司階段已繳納的營所稅,按稅額扣抵率計算減半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依目前稅法規定適用最高稅率的富人,仍須繳納約40億元的綜所稅。蔡政府通過的稅改版本,修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讓投資人選擇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按8.5%計算抵減稅額、上限80,000元,或者分開計算納稅額,按單一稅率28%計算,並合併報繳。對富人來說當然是選擇直接在個人階段以分離課稅方式課徵單一稅率28%較有利,以100億元股利所得計算,只需繳納28億元,此後該100億元股利所得完全不用併入其個人綜合所得10大類所得合併申報課稅;以100億元股利所得計算,每年確定少繳納國庫12億元的稅,整體來說,新稅改案通過,每100億元股利所得可少繳12億元的個人所得稅。這還不包括蔡政府將個人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由45%降為40%,對適用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的富人,其它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10大類所得,可少繳5%個人所得稅率的龐大稅金。

失能的稅改方案

廢除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並將營所稅由17%調高至20%,富人減少的稅負大於增加的稅負,換言之,此次稅改確實大利於1,000多戶富人,儘管大老闆的營所稅將從現行17%調至20%,但幅度不大,而營所稅主要是針對企業法人營業獲利課稅,何況台灣財政部這次將「稅額扣抵率計算減半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改為「廢除兩稅合一可扣抵稅額減半制度」,就表示企業是法人與個人是自然人,兩者是不同的課稅主體。所以股利所得雖然在公司階段已經繳納營所稅,但是在發放個人股利時,直接以分離課稅方式課徵個人單一稅率28%,財政部認為並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只是,魔鬼藏在細節裏,蔡政府此次以提高薪資扣除額由12.8萬元增加至20萬元、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增加至12萬元等區區數千元減稅小惠,掩護其為富人大減數億元的稅。

誰把補好的租稅破網又剪破

更何況政府對高所得者的所得課稅是天經地義,既然要課稅,為何還要對例如年所得600萬元以上的富人再給予類似「稅式支出」形式的薪資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呢?豈不是自相矛盾?其實適用薪資扣除額與標準扣除額的對象,應只限定年所得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如200萬元)才有意義,否則政府一方面對富人課稅,一方面又同意富人從申報所得中扣除20萬元薪資扣除額與12萬元標準扣除額(與配偶合併申報的則扣除24萬元),還有扣除扶養親屬人數的免稅額呢,這樣不但不符合租稅垂直公平原則,更突顯政府稅改的失能,再次證明股利所得分離課稅,若不是圖利富人,那什麼才是圖利富人?經濟學家Hammar等人研究發現,當人民對政府的公信力與信賴度下降,或當人們主觀認定國內租稅制度不公平時,大多數納稅人會降低租稅遵從率,即選擇節稅或避稅甚至逃稅,以彌補其主觀認為租稅制度不公平對其造成的相對被剝奪感,是誰在扼殺台灣的租稅公平正義,是誰把馬政府時期好不容易補好的租稅破網又剪破,讓大量稅收再度流失,讓富人少繳數百千萬甚至上億的稅,對薪資所得不到三萬元卻一毛稅都跑不掉的300多萬辛苦工作甚至過勞死的勞工朋友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