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構認同與完善民生
(一)重構認同
今年3月12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簡稱「民促法」),並於同年7月1日開始實施。境外的目光比較機械式地注意該法「第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一方面是法律規範的常態,法律規定必有罰責,否則就形同虛設,在六條法律究責中有五條針對境內違法罪責,至少六十三條,也就是中國呼籲外人切勿干涉中國內政;並不值得大驚小怪。如果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干預了中國內政,中國作出反應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事。
首先在法的對象上,「民促法」的對象是包括漢族在內的全中國56個民族,以及大陸各級黨政機構、社會團體等公法人,以至於每一位中國人,當然包括台、港、澳的中國人。
其次在立法目的。「民促法」的目的是為了建構及強化全體中國人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來團結中華民族,以促進中國式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
其三在法律的本質上。「民促法」的是因應新時代,新變局下,重塑中華民族的民族主義的一部政治構想法律化的作為,它側重通過「宣導、引導、支援、鼓勵」等方式來貫徹國家意志,構建「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民族主義。
所以這一部名為「民族」的法律特點之一,就是他的「全民性」。不是區域性的法律,適用的範圍擴及全中國,適用的對象主要是少數民族,但更是全部中國國民。第二個特點就是它的「重塑性」,一方面是將在行政層面實踐過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民族間融合發展的作法,如內地學校的民族班,互嵌式社區等法律化,使政策性幫扶轉為法律性義務,另一方面也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強化中國各民族中國人的「中國意識」,對少數民族而言,從此不僅僅是中國公民,更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第三個特點就是它是「預防性」:特別鑑於帝國主義反華野心分子利用新科技挑撥中國各民族的民族情感,惡意詆毀中國的民族政策,破壞中國民族地區的現代化發展,利用造謠搗亂中國大陸社會治安等行為,預先在新型民族主義教育中,加以揭露防範。這才是此法真正的精神所在。
(二)方法
1.政治社會化之教育。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貫穿教育全過程,融入課堂教學、社會實踐、主題教育和網路教育相結合的教育體系。國務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門組織編寫有關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系列教材或者讀本。
國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體系、家庭教育。
2.政治社會化論述與宣傳。國家推動中國自主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史料體系、話語體系、理論體系建設。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出版單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宣傳報導、成就展示等工作。
國家推進國際傳播能力建設,支援開展對外人文交流,詮釋中華民族歷史和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宣傳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實踐和成就,促進世界更好瞭解和認識中華民族和中華文化,推動人類文明交流互鑑。
3.政治社會化之研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加強對中華民族共同體重大基礎性問題的研究,闡釋中華民族和中華文明多元一體格局的歷史與內涵,揭示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道理、學理、哲理。
4.政治社會化之人才:國家支持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研究人才的培養,優化學科專業設置和佈局,推進學科體系建設,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研究機構建設。國家支援中華民族共同體學術交流平台建設,推動中外學術界、民間團體和智庫開展交流合作。(第十七條)
5.政治社會化之一國兩制地區與海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和國情教育。
★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中國人的認識。
★支持海外僑胞弘揚中華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合作。(第二十一條)
互嵌式社區之全社會動員。
(1)推進互嵌式社區。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互嵌式社區環境建設,完善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建共用、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第二十二條)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建設、治理和服務全過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條)
(2)推進互嵌式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民族地區之間、民族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跨區域就業創業公民的合法權益,支持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職業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第二十五條)
(3)推進互嵌式教育。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援民族地區和其他地區高等學校雙向跨區域招生,加強人才培養的協作。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結合學校和學生的特點,促進各族學生共同學習、共同生活、共同成長進步。(第二十六條)
互鑑式文化欣賞與理解。
1.國家增進各民族文化互鑑融通,鼓勵各民族互相欣賞優秀傳統文化、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援文化工作者和有關單位,創作和展示具有中華文化底蘊、體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藝作品。(第二十九條)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中華民族豐富的文化、體育等各類資源,鼓勵和支持舉辦各族群眾喜聞樂見、共同參與的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民俗文化、體育賽事等交流活動。(第二十九條)
3.國家支持利用互聯網、大資料、人工智慧等現代技術手段開展交流活動,鼓勵和引導網路產品、服務的提供者製作、傳播體現中華民族大團結的作品和資訊,營造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和諧網路環境。(第三十一條)
從以上的法條文來看,中共在進一步改革開放的過程中,為防止中國的「民族議題」,造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困擾,從而順勢提早佈局的策略,當然「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絕不是五載十載之功,因此,不能停留在政策作為,而法律規範才可能一代、兩代、三代人的持續不懈的努力,從而對黨政幹部而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便是必須遵行實踐的法律義務,也可能是必要的政績考核項目。
在作為上除了發動所有「政治社會化」的方法、手段,如教育、文化、宣傳、文物、藝術、網路、人工智能等傳統和當代的工具,也吸收了在民族地區行之有年,行之有效的新辦法--互嵌式,而且擴而大之到各族同胞之間的「共居、共學、共建、共用、共事、共樂」,讓各族互嵌成為每一位中華民族生活的日常、學習的日常、工作的日常、交友的日常,再加上文化的相互鑑賞,相互融合,使得每個民族都在中華文化中發現自己民族的貢獻與融入。長此以往,必能培育出堅實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三)完善民生
國家一切的作為最終必需落實在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所以在此法中「第四章推動共同繁榮發展」第三十二條明文「國家貫徹新發展理念,支援民族地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全面融入國家發展戰略、提升自我發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區高品質發展,推進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動各民族共同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第三十四條「國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完善區域一體化發展機制和差別化區域支援政策,健全對口支援、東西部協作等幫扶協作機制。國家支援民族地區結合區域主體功能定位,統籌發展和安全,在維護國家邊疆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等方面擔起使命責任、充分發揮作用。國家支援民族地區發揮自身優勢,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深度融入高品質共建「一帶一路」。
足見在「民促法」實施之後,北京中央政府的責任更重,必須在更開放,更自主的形勢下,兼顧民族的發展與安全,還必須在人民的幸福感方面讓各民族都感到自信與希望。唯有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立在所有民族均得以生活在高品質物質基礎,安全不受威脅的社會,先進的文明制度,不斷創新發展的文化之上,才能真正將56個民族不僅僅像石榴子一樣,緊緊團結,而且是任何外力不論是傳統手段或新式科技花招所無法分化,無法分裂的現代化的中華民族意識。【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