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台灣歷史的幾個問題

陳孔立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所教授)


台灣的日據時期,距離現在只有半個世紀,可是當時的情況已經被許多人所淡忘了。在日本統治下,台灣人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的處境究竟如何?說法很不一致。有一些人,特別是一些政治人物,力圖歪曲、改寫當年的歷史,製造歷史的「失憶」,而一般人卻無法辨明是非,以致人云亦云、以訛傳訛,於是錯誤的歷史幾乎變成了真實,這是一件相當令人擔憂的事情。台灣的歷史學者有鑒於此,已經做了不少口述歷史的訪問和紀錄,希望能夠提供真實的歷史,並在這個基礎上,寫出日據時期的台灣史,這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僅就幾個問題提出討論,希望對於重現歷史的真實有所幫助。

一、所謂「自由選擇國籍」

根據《馬關條約》第五條的規定,條約批准及換文後兩年內,台、澎住民欲遷出者,可自由處置、出售其財產而離去,但限期屆滿後仍未遷出者,則宜視為日本臣民。台灣總督府發佈告示,並制定有關台灣居民去留和國籍歸屬的法規,以1897年5月8日為限期,逾期未離去者,則視為「日本帝國臣民」。對於這些規定,有人作出這樣的評論,彭明敏說:「《馬關條約》中有一則相當民主的規定,明令兩年內生活在台灣的住民可自由選擇回中國或留下,結果只有四千人(占當時人口不到四千分之一)選擇回中國,這證明,人民所認同的是台灣這塊土地」(《自立早報》1995年4月17日);張德水說:「幾乎全部台灣人民,雖是違反自己的意志被置於日本的統治下,卻是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拋棄清國國籍」(《激動,台灣的歷史》)。當時台灣人民有這樣「自由」「民主」的權利嗎?請看歷史的事實。

1897年究竟有多少人決定離開台灣、回到大陸,有不同的說法:彭明敏說是4,000人;戴寶村說是5,640人,佔全島人口的0.19%;史明說有6,456人;李筱峰也說是6,456人,佔280萬人口的0.28%。可見資料來源不一,統計數字不一定準確。

當然,回到中國大陸的在總人口中占極少數,那麼是不是台灣人民「違反自己的意志被置於日本的統治下」「卻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放棄清國國籍」呢?這句話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在「違反自己意志」的日本統治下,怎麼有可能「以自己的自由意志」來選擇國籍呢?在當時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輕輕鬆鬆地「自由遷回大陸」的。請看從日據時代過來的前輩老人的敘述:

黃旺成:「因故土房產難遷,所以多不敢輕易返大陸」。

陳逢源:「當時有財產的人很少返大陸」。

林熊祥:「板橋林本源家各房,為了避免和日本人接觸,都搬到廈門鼓浪嶼去居住。只留下林嵩壽等人管理他們龐大的產業」。

林土木:不願受日本統治而內渡的台灣遺民是沒有台灣籍的。林維源之子林爾嘉始終不願取得台灣籍。

當時日本人也看出這一點,他們指出,農民工人安土重遷,又因貧困而無力遷徙;商賈則因在台經營已久,獲利甚多,並多已在台灣安家,遷居別處,將會人地生疏;士紳則因有志於宦途或在大陸已有家業,而大多返回大陸。由此可見,返回與否,主要是根據切身利益和經濟條件而定。

早在《馬關條約》簽訂之前,在北京的台灣舉人們就指出:「祖宗墳墓,豈能捨之而去?田園廬舍,誰能挈之而奔?」這就是絕大多數台灣人民不得不留在台灣的根本原因。「故土房產難遷」正是主要的原因之一,所以「有財產的人很少返大陸」,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有財產的人也回大陸,只留下一些人在台灣管理產業。《台灣新報》指出,台北「大稻埕的茶商大多是泉州、福州、廈門等地的豪商,其在故鄉均有妻眷財產,在台灣不過是買小妾,購置大廈,無怪乎多數不想歸化」。至於沒有財產的人也有難處,他們所耕種的土地和所居住的房屋一時也離不開,而在大陸卻舉目無親,無法謀生」。受到這些條件的限制,一般平民還有多少「自由選擇」的空間?絕大多數人不論他的意願如何,只能留在台灣,他們是毫無選擇餘地的。連日本人寫的《台灣近代化秘史》都說:「清國的官憲和接受清國的開拓許可證支配廣大土地的大租戶都有逃往大陸的自由,然而在台灣出生、在台灣死的台灣人則沒有可逃的去處,只有在日本統治下活下去一途而已」。由此可見,不說明當時台灣人民的處境,而鼓吹日本「相當民主」、台灣人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就是歪曲了歷史的真相。實際上,在當時的條件下,所謂台灣人民可以「自由遷回大陸」,只是一句空話;所謂台灣人民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國籍」、自動「拋棄清國國籍」的說法,不僅是歪曲歷史,而且是捏造歷史。

台灣人民認同台灣,並不排斥認同中國。在當時,即在日本侵佔台灣的初期,台灣人民的「自由意志」是什麼呢?請聽聽老一輩的回憶:

林呈祿:「對日人的殖民地統治懷抱不滿,景慕祖國,這恐怕是每一個台灣人的心情,當然想有機會就擺脫這個枷鎖回到祖國去」。

黃旺成:「台灣人對日本人之抵抗,當然是希望復歸祖國」。

林熊祥:「日軍據台初期,草野之民多以干戈相向,毀家紓難者不勝枚舉;士紳巨商則以服倭為恥,舉家西渡者為數亦眾」。

施江西:「先父懷念祖國,所以在替我們兄弟命名時,決定以長江為中心,因此我們四兄弟,按排行列為江東、江西、江南、江北」。

早在簽訂《馬關條約》的過程中,台灣人民就表明「抗倭守土」「全台赤子誓不與倭人俱生」的堅強意志。後來成立的「台灣民主國」也表示了「台灣紳民,義不屬倭,願為島國,永戴聖清」的立場。日據初期台灣人民的抗日武裝鬥爭,更以實際行動表明了自己的意志。全島從北到南,處處展開抗日鬥爭,全體軍民同仇敵愾,奮起抵抗。連日本人都說:抗日軍民「有一種不怕死的氣概,相當不可輕侮」。是什麼力量在鼓舞他們呢?義軍在抗日檄文中指出:「此次征倭,上報國家,下救生民」;「奉清征倭」;「殲滅日本軍,以回復清政」。後來還以「驅逐日人」「光復台灣」為號召。這些用無數人的鮮血和生命寫成的光輝歷史,才是真正的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體現,是任何人也抹煞不了的。相反的,所謂台灣人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拋棄清國國籍」的說法,卻永遠也無法找到事實根據。企圖歪曲歷史為自己所用,卻受到歷史事實的無情批判,這正是歷史偽造者的悲哀。

二、所謂「地方自治選舉」

日據時期,日本對台灣實行殖民統治,本地人民毫無政治權利,因此,台灣人民發動了許多反抗民族壓迫的鬥爭。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和地方自治運動是其中以比較溫和的方式進行的抗爭,卻也被日本殖民者視為眼中釘,始終受到壓制,而不能達到目的。1920年,台灣當局公佈實行所謂「通往地方自治之基礎」的市街莊制,1935年則舉行僅有的一次半官選半民選的地方自治選舉,對此,當年的台灣人士紛紛加以抨擊,揭露其假自治的實質。可是,現在有人卻把這種選舉吹捧為「台人初嘗自治之味」,從此「台灣成為重視法治秩序的公民社會」,「日本高效率的殖民統治,讓台灣第一次有了現代法律上的人格觀念」等等(《民眾日報》1995-3-31)。歷史的真相究竟怎樣,讓我們先看看時人的評說:

1920年實施的地方自治制度,街莊長和州市街莊協議會員全部是官選的,在州市協議會員中,日本人比台灣人多出一倍。後來進行過改選,情況沒有什麼變化。對此,《楊肇嘉回憶錄》寫道:這種自治「純粹是屬於欺騙性的」,「純屬安撫性質」,正是由於那是假的自治,才引起台灣進步人士發動了長達15年的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台灣民報》的評論指出,各街莊協議會員多是「不合用的舊人物」和不曉世事的「土富」,被選者「專重在富有金錢和奴隸根性的二大要件」。(123,138號)結果選出來的多是「御用紳士」和「依靠官廳勢力的事業家」。(139號)

1928年全島改選二千二百多名協議員及二千多名街莊長,十之八九仍是「舊御用者」,並且以財產取人,以金錢換取地位,無法代表民意。因此,《台灣日日新報》要求選出「有才能、有人望之士」。當時台灣人士還羨慕同樣淪為日本的殖民地的朝鮮,《台灣民報》指出,朝鮮的地方自治改革方案,除了道的議員還有三分之一官選外,府、邑、面的議員都改為民選,「比之我台灣州市街莊的咨詢官選制10年不改,可說是進出數步了」(342號)。

對於這樣的「地方自治」,《台灣民報》對它作出這樣的評價:

「官選的協議會,年年開會都沒有什麼議論,沒有特別的研究,竟變成一種無用的機關」(1925-8-15)。他們認為那是「假裝的民意機關」「假造民意的各州市街莊協議會」「官命的協議員」,做的是「御用的奉行官事」。(1927-12-18)「日本內地是立憲法治之國,台灣仍是警察萬能之地,假裝地方自治制實行了六年,沒有表示改為民選的誠意,可謂台灣人只有納稅的義務,全無參政的權利了」。(1926-11-14)

1935年,終於作出了一個小小的改變,即改為一半民選一半官選。這次選舉規定年滿25歲有獨立生計的男子、納稅年額在五元以上者才有選舉權。有多少台灣人有資格參加選舉呢?根據楊肇嘉的統計,台灣人有選舉權的只有28,952人,而日本人卻有30,969人。《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也寫道:在台中市,有選舉權的日本人為二萬餘人,而台灣人則只有1,800餘人。另一種統計是向山寬夫《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民族運動史》所提供的,有選舉權的日本人(包含少數的朝鮮人)39,627名,台灣人186,672名,一共只有214,713人參加選舉。

對於這次選舉,台灣人士紛紛表示反對。從事地方自治運動的楊肇嘉說:「我不滿意街莊仍為咨詢機關以及各級民意代表的半數官派。這根本失去了地方自治的意義」,對於選舉權的限制,他也極端反對,他認為這是少數人操縱多數人的選舉。

台灣自治聯盟發表宣言指出,「即將實施之改正地方自治制度,僅改正舊制度之一小部份,雖則前進一步,但仍不能副島民之輿論,尤與本聯盟年來所要望者相距甚遠。不但不能反映民眾之利益,在文化向上、民度進步之今日,殊難喚起民眾熱烈之關心」(《台灣近代民族運動史》)。

這次選舉的參選者大多是花得起選舉費用的人物,而中產階級以下者則沒有人可以出來競選。選舉的結果是,在市一級的議會中,日本人佔51%,台灣人佔49%,在街莊一級中,則台灣人佔大多數。當選者都有相當的資產,多數人還曾擔任過助役、街莊長、協議會員。大實業家、實業經營者、開業醫生、區長、莊長、公學教師、律師、地主、富商等被民選或官選為州、市議員。「上流階級議員永遠壟斷議會,真正能傳達民眾心聲的議員很少」,「如此,將使中產階級以下者感到迷惑」,「顯示州會議員實質的參與管道開放有限」(吳文星:《日據時期台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

這樣的「議會」,由行政機關首長兼任「議會」的議長;各級「議會」不能罷免同級的行政首長,而台灣總督可以命令各級議會立即解散。黃昭堂也認為「將其視為地方自治的話,是沒有什麼實質意義的」(《台灣總督府》)。日本人古野直也把這種制度稱為「有名無實的地方自治」,並且說「50年的台灣統治,本質上脫離不出殖民地支配的框架,所謂一視同仁,只不過是一個空洞的口號罷了」(《台灣近代化秘史》)。

《台灣省通志》政治志議會篇對1935年的「議會」也作了這樣的評價:「半數雖為民選,復因選舉權、被選舉權嚴加限制,又為間接選舉,事實上雖有議決權,本已談不上意見表達,而日人復於制度上,以設置參事會為方法,進而由行政長官控制議事機關,實際上離地方自治甚遠」。這些看法表明,有不少台灣學者是否定日據時期的地方自治的,吹捧「議會」選舉是對歷史的歪曲。

至於說日據時期台灣已經「成為重視法治秩序的公民社會」,「讓台灣第一次有了現代法律上的人格觀念」,更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對此,台灣的法制史學者早已作了深入的批判。戴炎輝指出:「台灣(人與地)只是(日本國家統治權)支配的對象,而不視為其本國之同體構成份子」。黃靜嘉指出:「殖民地法制,其基本性格系為適應殖民地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而產生並存在的,目的完全是為殖民地資本主義的利益,殖民地人民的自由、尊嚴、財產、生活與生存的權利,當然不是此一法制所需維護的客體。實際上它正是毫無憐憫地以法律的形式,或法律外的形式,桎梏、役使、剝奪、搾取殖民地人民之脂膏去奉養財閥獨佔資本的利益」。(《日據時期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由此可見,吹捧日據時期「法治」的人,不知道離開歷史真實已經有多遠了。

三、所謂「生活水準急速提高」

日據時期台灣人民的生活狀況如何,這本來是不難回答的問題,有許多當事人還健在,也有不少當年的文字記載。顯然不同階層的人們有不同的生活處境,一般人民的生活水平並不高,在戰爭期間,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可是彭明敏卻說:「在日本人的重整和引導下,台灣經濟有了可觀的發展,生活水準急速提高」(《自由的滋味》)。實際情況如何,不妨先看看老一輩人的回憶:

黃旺成:日據初期,台灣人「大部份從事農商業,謀生不易。白領階級之職位是很難得的。民房,在市區多為瓦厝、土角厝,鄉下則多為草厝。三餐吃稀飯過日者頗多」。

林土木:日據時的公學校簡陋極了,廟宇當校舍,學童都是赤腳而不穿鞋襪的。

陳逢源:日據初期,「一般人生活艱苦,只可做小生意。地主階級之生活比較好,醫生、教員、低級官吏之生活都還好。地主之子弟才有辦法到日本留學」。「日據時期台灣人之知識階級不能上進,而且人民生活艱苦,所以才發生政治社會運動」。日據後期,物資缺乏,「三餐副食只有蔬菜而已。油類、魚、肉類甚為缺乏,黑市盛行。余又常到黑市小店吃些魚、肉補補營養,但又不新鮮。有錢無物可買,人民都營養不足,健康情形不佳」。

蔣渭川:日據前期,主要衣料是粗布,「處處染房林立,以台灣土產的蘭色、黑色染料代客染布。在農村家家戶戶都用泥土自行染衣,習以為常」。

朱昭陽:「學校的伙食簡單,當時社會生活水準不高,我們鄉下來的同學都不覺得差,但家境富裕的同學就認為不好,他們往往突破禁令,自備食物佐餐了」。

吳火獅:「依稀記得母親常喚我們這些小孩子去田里撿些蕃薯葉、田螺之類的東西來供她養豬、養雞的。有時候跑出去外頭玩也是隨時留意,看看能不能撿到別人丟棄不要吃的、用的回來」。「說是開店做生意,其實在那個年頭能謀個溫飽,生活應付得過去就心滿意足了」。「記得我和大部份同學也都是光著腳去上學,至於鞋子通常是吊在肩頭,一路帶去學校,放學再帶回家裡而已」。「我母親常從富人家殘餘的飯菜中,撿出還能食用的米粒和醬瓜」。

吳修齊:村裡普渡本來要演戲,因為「查看結果大多數人家沒有蕃薯干可煮,煮蕃薯籐的居多,戲也就不演了」。

到了第二次大戰期間,台灣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台灣人被迫勒緊褲帶,飲食狀況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惡化了;減少糧食消費所造成的缺口,由白薯代替」。「戰時一星期的米糧分配只夠吃四~五天」。吳濁流回憶說:「1941年,戰時物資缺乏,一個月配給的米只夠吃20天」(《鐵血詩人吳濁流》)。吳修齊說:「當時腳踏車缺乏新的內胎可替換,都是舊胎一補再補,實在不堪修補了,就以草繩替代內胎」。

以上說的是一般的情況,下面分別就不同階層的生活狀況進行考察。

先看工人的生活。20年代,煤礦工人平均每人一年生產432元48錢,而每日工資只有1.6元,當時米價每斗3.143元,工資「尚不能夠追及米價之昂漲,而他們生活的低下是愈急變的,所以石炭(煤)生產額的澎漲,可以說是皆由他們的膏血成立的。(《台灣民報》1926-11-21)經營者「以苦力頭為直接責任者,而使包辦之,酷使坑夫像牛馬一樣」。織布熟練女工每月27-28元,普通女工11-12元,而在日資工廠扣除午飯每日1元50錢,工錢5%的儲金,熟練女工每月只領14-15元(1927-1-23)。日華紡織會社工資最低的女工每日約18錢,勞動時間為10小時40分,後來又延長為11小時。茶箱工一人一天工錢60錢,有時更少,供應三餐,都是稀的稀飯,菜又不足,工人每天要買10錢的菜。最熟練的工人月才14-15元(1927-7-3)。當時工廠大量僱用女工,因為女工的工資只有男工的一半,「後來日本人認為僱用女工的工資還太高,所以就派人到廈門,僱用中國流氓在街頭宣傳『有機會到台灣發財』,誘騙中國人到台灣來」,這些「支那苦力」的工資比女工還低,而且往往都是賣身契約。「很多支那苦力不堪虐待,沒有多久就死在九份、金瓜石,能夠苟全生命回到中國的,實在是寥寥無幾」(《林衡道訪談錄》)。

再看農民的生活。1930年,台灣本地人「約有四分之三盡皆從事於農業,同時僅百分之八從事於工業礦業,並包括從事家庭工業之人數」(《台灣經濟展望》)。1929年發表的《告農工兄弟書》指出:「我們四百萬的大多數民眾早已無業可就,無生可享,尤其農工兄弟所受的壓搾更是慘不忍睹,……工資日日降低,物價太高,住家要戶稅,耕田要地稅,車稅、馬稅、牛稅、保甲費、街莊費……還要用強權來霸佔農民兄弟的土地,強奪農民兄弟的香蕉、鳳梨、竹林、甘蔗等等」(《台灣社會運動史,農民運動》)。1926年底,台灣總督府將官有地3,886甲預約出售給退職官員,而其中有的是兩次洪水後,農民經過艱辛勞動才回復的田地。當時大甲農民組合提出:農民生活的降低,日甚一日,不堪設想。1927年的大甲農民陳情書更具體地指出:「近來我們無產農民的日子怎樣也沒辦法維持了,每天家族總動員,不分老幼都出動,不分晝夜牛馬一般工作,生活一點也不好轉。不僅如此,借債則越來越多,陷入連蕃薯都三餐難繼的情形」。大肚鄉農民祖傳土地五十多甲被「退官」所佔,提出抗議:「若以征服者之態度,而對吾等之被征服者,不肯絲毫反省,則吾儕農民不得不作相當之決心。」(《台灣民報》1926-12-19)農民的竹林被三菱會社佔領,確立了業主權,要農民承租,租額比以前多六倍。農民斫竹子自用,卻被告發為盜伐罪,而被拘留於郡警察課。當時,台灣一半以上農民沒有耕畜。佃農和半佃農約佔96%,有77%的農民每人只耕0.75甲以下的土地。「農民的食料,家家都是蕃薯簽和炒鹽白豆,又沒有能力供兒童上學」(1927-4-24)。在這種情況下,農民發動了抗爭,《台灣民報》指出:「最缺乏社會教育而最富於傳統觀念的農民,能共同一致的緣故,不消說是他們的生活條件已經降到飢餓線下,不能維持其口腹,任他們終日勞苦,猶不能改善絲毫」(1926-9-12)。到了30年代,台灣農民的生活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惡化。「台灣農村實在已經如此殘破不堪了。以北部農民為例,西海岸的島民一日只能吃兩頓,而那兩頓也不過是蕃薯簽」。1931年,稅金苛重,公地租、戶稅、所得稅的金額即達12,000萬元,每戶平均每年須繳三百餘元,其他的臨時苛稅不計其數,無日不繳稅,農民成為納稅的奴隸(《農民運動》)。

在日本統治下,台灣以米、糖為主要產品。從事米、糖生產的農民處境是怎樣的呢?

先談稻農的情況。生產蓬萊米成本較高,大部份費用用於購買肥料等,農民收入減少,但又不能不種,因為其他食米不能銷售日本。蓬萊米增產並不表示景氣,只要能維持各項消費(租稅、灌溉費等)就不錯了,米價提高,農民獲利也不多,因農民售米的價格並非市場價格,其間經過地主、高利貸者、經營商、進出口商及日本輪船公司的層層盤剝,扣去利潤,農民所得很少,同時其他物價也隨著上漲,農民生活無法提高。如果稻米降價,例如,30年代初,稻米每千斤價從80-90元降到20-30元,價格減到三分之一,農業收入也減到從前的三分之一,這樣的價格已經低於生產費用,而稅金、公課依舊不減,農家連最小限度的生活都已無法支持(《台灣民報》1931-11-28)。嘉南、桃園兩大圳被認為是日據時期對台灣農業最大的貢獻,在這個區域內的農家,生活是不是會好一些?答案則是相反。《台灣民報》指出,這些地區「其狀更慘了」,在嘉南一帶,因水租不能繳納,而土地被其差押競賣的不計其數;在桃園,土地所有者因不能完納水租,要把土地所有權放棄尚且不許逃責,而對水租滯納的利息日步規定10錢,所以農民的土地面臨差押、競賣的命運。這些地區因為租稅過重,不僅農民,甚至地主也入不敷出,「賣田而不得買手,不得已典子借錢繳納公課者,不乏其人」(1931-12-19)。

所以,稻農當米價下跌時,吃了大虧;而在米價上漲時,則無米可賣,反而要買米充當伙食,賣賤買貴,同樣要虧。1934-35年日本國內稻米豐收,生產過剩,台灣總督府便限制農民種稻,命令良田改種苧麻、黃麻和亞麻等,故意讓台灣缺糧,好輸入日本剩餘的稻穀。1943年,每百斤上等米15.47元,而成本每斤卻要1-2元不等,農民多生產多賠錢(李純青《望台灣》)。

再看蔗農的處境。蔗農的命運操縱在日資糖廠資本家手中。1930年,嘉南大圳鬥爭委員會指出:「嘉南大圳竣工啟用的今天,有的說是為了貧民群眾的福祉(應為「毒死」),有的說是為了增進幸福(應為「下毒」)……大圳組合規約完全是為了擁護制糖公司啊﹗與公司共謀,用三年一次的灌溉法來害我們的民眾」。蔗農只能把甘蔗賣給糖廠,「甘蔗價格由會社(制糖公司)自定,而且秤量也有欺詐,肥料成份的不實和其價格的不公平,(蔗農)受會社數重的剝削,徹底的站在被搾取的地位」。(《台灣民報》1927-4-24)「制糖會社的煙筒,是農民眼中的催命鬼」。楊肇嘉回憶錄也指出,「他們(日本當局)為了維護其官僚資本家投資於糖業的利益,竟不惜以法令來限制蔗農,並由官方規定價收購,致使蔗農蒙受重大損失」。制糖公司任意采收,任意秤重,任意規定價格,而蔗農不得越區出售,吃虧很大。1933年,蔗農負債的達87.42%;1936年,一甲地一年半的蔗作收入只有日幣50元,而種稻和薯則有200元收入;日據後期,強行收購甘蔗,每百斤6毛錢,一萬斤60元,而生產費用達五百多元。「農產物無端廉賤,而租稅公課有加重而無減輕,所以民眾的經濟困難至於極度,加之制糖會社更將糖價的損失轉嫁於農民」,而在糖價上漲時,日資糖廠也不肯減輕農民的負擔。所以,日據時期有一句民諺:「第一戇,種甘蔗給會社磅」。以上是一般工人、農民的生活狀況,當然,地主的生活要好得多。吳修齊家是小地主,他回憶說:「大多數人住茅草屋時,我們家已住有詹瓦房了,養了好幾頭牛,也有牛車。當別人蕃薯幹不夠吃時,阮沒聽說缺少的」。有人回憶說:「我們在佃農家中吃過中飯,飯菜都還不錯,原來那不過是為了請『頭家』特別地煮的。我想我家附近的都市小孩在吃的常常是蕃薯稀飯和空心菜,更何況鄉村人呢。至於我家,每餐都是大魚大肉、山珍海味」(李篤恭:《憶敏川叔》)。「家叔念了後籐新平所創立的台北醫學校,畢業後成為開業醫生並賺了大錢」(戴國輝:《台灣史研究》)。柯台山家有不少土地,是所謂「篤農家」,「除了日本警察時常光顧,在我們田地上的日本退休官員,以及鹽水港制糖會社的人也不時上門。每次這些人來,家父者得弄日本醬菜罐頭給他們吃」。

我們引用上述資料,不過是為了提供比較具體的情況,說明從日據初期到中期、後期,台灣大多數人民的生活並沒有多大改變,尤其是一般工人、農民始終生活在困苦的環境中,所謂「生活水準急速提高」完全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四、怎樣看待日據時期的建設?

日本殖民統治台灣達50年之久,在這麼長的時間裡,台灣當然有所建設,有所發展,例如:一些基礎建設(電力、交通、港口等)、米糖經濟開發的基礎(土地資源、水利設施、生產技術)、工業化某些成果(電力、機械、水泥、肥料、工礦等)和近代的社會經濟制度(管理體制、教育和勞力素質等)。

怎樣看待這些建設成果,歷來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著重揭示其殖民掠奪實質,有人則讚揚日本發展台灣經濟的良苦用心;有人認為它對台灣經濟發展影響不大,有人則強調它為台灣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彭明敏就說:「日本當時將台灣建設成一個東南亞數一數二的地區,這是觸目可見的事實」。「若客觀地論述功過,日本領台這段時期是極為重要的一段歷史,不容加以抹滅」。「現在台灣經濟發展奠基於當時」(《彭明敏看台灣》)。這是為日本殖民統治歌功頌德的典型實例。

這裡涉及對殖民主義的認識問題。唯物史觀對殖民主義不是用簡單的道德判斷評定是非,在揭露其侵略、掠奪的罪惡本質的同時,也肯定其在客觀上的進步作用。可以說,殖民主義具有兩重性,一方面通過商品輸出和資本輸出,破壞殖民地的社會結構;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新的生產力和新的社會因素;一方面進行破壞和掠奪,另一方面進行開發和建設;其動機是卑鄙的,一切都是從殖民母國的利益出發,但卻充當了歷史的不自覺的工具,不得不為殖民地留下一些「遺產」。

用這個觀點看日據時期的台灣社會經濟建設,可以得到如下一些看法:

一、殖民主義的掠奪本質不容掩蓋。

日本殖民者的目的在於「工業日本,農業台灣」,後來則要把台灣作為其「南進政策」的基地。所以,日本在台灣的建設就是為這個目標服務的,在前期,「台灣一方面輸出農產品以彌補日本農產品之不足,另一方面亦成為日本工業品的市場,雙方形成垂直分工關係,此為殖民地經濟之普遍模式」(黃富三等:《台灣近代史,經濟篇》)。何保山也指出:「殖民地策略是開發台灣作為日本的補充,因此重點放在把這兩個地區的經濟一體化上面。即把台灣變成日本的附庸,幫助日本養活不斷增加的工業人口」(《台灣經濟的發展》)。

從台灣對日本的貿易來說,從1905年開始,幾乎每年持續出超,平均約占輸出貿易額的30%左右,1939年從台灣輸出日本的比日本輸入台灣的價值竟多了六倍,「表現出對台灣人民的高度剝削」。「台灣的巨額經濟剩餘無轉移到日本去了」。(隅谷三喜男等:《台灣經濟發展的成就與問題》)。從台灣財政來看,台灣支付日本的大部款項不是來源於日本企業的利潤,而是來自日本的稅收。日本曾經將台灣歲入的關稅一半補給本國中央的財政。「殖民地提供這麼多的財源來給本國,實是向來各國的殖民地所沒有的,台灣可說是貢獻於本國財政是很大的」(《台灣民報》1925-5-21)。到了日據末期,台灣近代產業完全被日本資本所支配,日資佔了壓倒的比重,土著資本只是中小資本,發展有限。所以台灣旅日學者劉進慶指出:「殖民地統治的本質便是壓制與掠奪」「在日本殖民統治和半個世紀裡,台灣經濟在日本資本主義制度下推行了殖民地的經濟開發。就其根本意義而言,台灣殖民地經濟發展是對日本資本主義作出貢獻的」(《台灣經濟發展的成就與問題》)。換言之,日本只是為了發展其本身的資本主義而利用台灣,根本無意推動台灣經濟的資本主義化,當時台灣的社會經濟,只是一個典型的殖民地經濟,而不是什麼「近代化的資本主義經濟」。

被稱為「鐵血詩人」的吳濁流早年就已經有了這樣的認識:「要搾取台灣,必先把台灣建設起來才行,所以他們首先對郵政、電信、航運、港灣、道路、鐵路等,從原已略有基礎的交通上,按步就班地進行建設」,「而在工業方面,則始終站在殖民地政策的立場,不願謀求全面的發展。例如沒有重工業,讓台灣的建設沒有基礎;沒有肥料工業,讓台灣的農業受限制;沒有紡織工業,讓台灣人穿衣服都要靠日本。總之,日本人在台灣的現代文明建設,是為了他們本國的利益,而不是為台灣人謀福利的」。他的看法比現在的許多人要高明得多。

二、有一定的建設成果,但其動機是卑鄙的,發展是有局限性的。

農業生產的基本條件,如土地開發、水利設施、品種改良等有一些進步,米糖經濟有相當的發展,但土地大部份被日本人佔有,公有地佔66.6%,即絕大部份土地歸當局所有。資本主義大地主(主要是日本財閥)佔有私有土地30%,大中地主也佔30%多,而無地少地的農戶卻佔人口的70%。當時,台灣除了制糖,幾乎沒有什麼工業發展可言。而日本帝國主義發展台灣制糖業是為了它本國的需要,並非為了台灣人民(《望台灣》)。從貿易來看,1939年台灣出口貨81%是農業原料製成的貨品,如米、糖、茶、等,「進口則是為出口所需的鐵路材料、築港材料、裝米和糖的麻袋、肥料等,對島民無直接用處,不過便於日本人獲得所要的貨物而已」。至於基礎設施,它也不是為了台灣人民的利益而進行建設的,如鐵路,「不過為日人於各港口運出或輸入其貨品,如煤、糖、米、肥料、木材、甘蔗等物,以助長其經濟機能而已」(《台灣經濟的發展》)。郵政、電報、電話也多數是日本人使用的。在建設縱貫鐵路和公路時,徵用土地和保甲工(義務勞動),台灣人民的土地白白被徵用,良田美宅化為烏有,卻得不到補償,並且無窮無盡地動用保甲工,使得人民叫苦連天。至於日本人建設阿里山鐵路,其目的是為了採伐紅檜等樹木,用於建築和造船,也不是為了台灣人民的利益。

有些人最愛宣揚的,一是當時台灣成為「糖業王國」;二是1939年台灣的工業比重已經超過農業。其實,台灣所謂「糖業王國」有其顯著的特點:台灣的砂糖產量中幾乎有90%是輸出島外的,其中絕大部份輸往日本;土著資本受到排擠和兼併,日本的糖業壟斷資本完全控制了台灣的糖業經濟;這到底是誰人的王國,不是很清楚嗎?至於工業比重超過農業,也有其特點:它仍然是典型的殖民地工業,是為日本的南進政策服務的,是為軍事需要而生產的;「台灣所有工業化計劃都是以日本的資本來進行的,台灣的中國民族資本決不能參加工業化計劃,而同時卻需要大量地利用台灣的原料與人力,以最苛刻的剝削方式,進行戰時工業的新計劃」;大部份仍是砂糖和罐頭食品,1940年工業總額中食品工業佔65.1%。所以,所謂台灣工業化,實際上是台灣產業日本化,這種工業化的結果,「使台灣人民付出重大的無形的代價,例如被外人統治的恥辱,喪失政治自由和經常是個人自由,並喪失發展自己的社會類型的機會」,它阻礙了台灣出現資本家階級,因而台灣居民中沒有支持經濟的決定性因素,以致日本突然撤退,經濟增長就會停滯,1945年的情況就是如此(《台灣經濟的發展》)。

三、在客觀上對生產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只有在殖民統治結束後,台灣人民才能繼承其「遺產」。

農業生產的發展,稻米和蔗糖產量的提高,台灣地主和商人得到一定程度的資本積累,但也受到制約,發展有限,「至於廣大的農民和勞動者,則仍然不得不忍受貧困,這則是殖民統治的逆面結果」,他們在殖民統治下並不能「分享」其成果。只有到了日本殖民者失敗以後,台灣人民才能繼承殖民地時期留下的一些「遺產」:「這就是近代社會經濟制度的建立、基礎設施的整備、米糖經濟的開發以及工業化的推進等四個方面」(《台灣經濟發展的成就與問題》)。這些「遺產」,戰後被繼承下來,發揮了正面和負面的作用。例如,水利設施和農業生產技術,對戰後農業的恢復和發展、對50年代台灣的出口貿易都有一定作用;進口替代工業的發展也利用了日據時期工業化的經驗;經濟管理體制、教育水平、勞力素質和基礎設施也為戰後初期台灣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日本壟斷資本的支配體制和戰時管制經濟,也被繼承下來成為國民黨的國家資本支配體制,形成「恐怖政治下的搜刮經濟」,則對台灣人民帶來嚴重的危害。

總之,對日本統治下的建設,不能唯道德判斷,而否定了它在客觀上促進生產、為經濟發展提供條件的一面;也不能沒有道德判斷,而掩蓋它的掠奪本質,甚至美化殖民主義。為日本帝國主義歌功頌德,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今天,顯然是出自媚日反華的分離主義的政治目的,人們不能不對它有所警惕。

本文引用的口述歷史資料主要來自以下各書:
《楊肇嘉回憶錄》,三民書局,1967
黃富三等:《近現代台灣口述歷史》,林本源文教基金會,1991
黃進興:《吳火獅先生口述傳記》,允晨叢刊,1990
林忠勝:《朱昭陽回憶錄》,前衛出版社,1994
謝國興:《吳修齊先生訪問紀錄》,中研院近史所,1992
林秋敏等:《林衡道先生訪談錄》,國史館,1996
許雪姬:《柯台山先生訪問紀錄》,中研院近史所,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