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自1948年開始運作,歷經八個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於1993年12月15日達成最終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TO),各締約國並簽署各項WTO協定及進行各項關稅減讓。此項成就得來不易,新的經貿規範架構對於世界各國的貿易關係將造成深遠的影響。
台灣和大陸過去都未參與GATT的運作,直到1980年代後期才先後(前者於1990年1月,後者於1986年7月)向GATT提出入會申請。不過,由於各項入會諮商的細節相當繁瑣,諮商過程冗長,迄今兩岸均尚未正式成為GATT/WTO,所謂的經貿聯合國之一員。縱使如此,兩岸依照GATT/WTO規範的精神及作業程序,在貿易自由化方面極盡努力,與各締約國的諮商均已取得顯著的進展,正式成為WTO的一員應是指日可待的事。
過去一段時間內,受到政治對立關係的影響,台灣與大陸的經貿交流一直未能正常化,香港已是WTO的成員,在英國殖民統治下,挾其地理上及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優勢,成為兩岸經貿交流的橋樑,中介地位舉足輕重。兩岸三地之間的這種特殊經貿關係架構,未來在台灣和大陸均成為WTO的正式會員之後,勢必有所調整,而在新的架構下兩岸三地之間的經貿交流亦勢將會有一番新的風貌。
台灣與大陸都成為WTO的正式會員之後,兩岸四地(指台灣、香港、澳門、大陸等四地)的經貿關係會有什麼新的發展,是大家所關心也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以下我們將先評介WTO的基本架構、兩岸謀求加入WTO的進程,其次再談台灣與大陸加入WTO後兩岸四地之間經貿關係的展望。
貳、WTO之基本架構
WTO是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議之後,決議並已於1995年間正式成立的國際經貿組織,其成立宗旨為:延續GATT追求全球貿易自由化的精神,積極促成各成員簽署協議,共同減讓關稅,降低貿易障礙,提供平等及互惠互利的環境,以擴大國際貿易,增進市場經濟效率,帶動全球經濟增長。
GATT/WTO各締約成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之後曾簽署多項協定,主要包括:商品多邊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貿易政策檢討機制、復邊貿易協定等。同時也強調要強化及擴充既有多邊貿易中的多項基本原則,如互惠、無歧視、透明化等原則。茲將WTO規範的主要原則略述如下:〔註1〕
第一、關稅減讓原則。各締約成員應基於互惠、不歧視原則,相互協商制定關稅減讓表,任一會員擬自其他會員輸入其關稅減讓表內所列特定項目之產品時,如符合該減讓表所定條件或限制,該輸入成員應不予課徵超過載於該減讓表內之承諾稅率。
第二、減少非關稅障礙原則。GATT/WTO除規定各成員不得以非關稅措施限制或禁止貿易之外,對於不屬於關稅型態的貿易措施,諸如關稅估價、輸出入手續、產地標示、國內貿易法規、數量限制措施、國營貿易事業、反傾銷稅與平衡稅及補貼等亦有明確規範,以避免阻礙或禁止貿易商品之正常流通。
第三、廢除數量管制的原則。任一締約成員對其他成員任一產品之輸入或輸出,除課徵關稅、內地稅或其他規費外,不得以配額、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措施限制其貿易數量。
第四、最惠國待遇原則。任一締約成員對來自或輸往其他國家之任一產品所給予之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來自或輸往所有其他成員之同類產品,同時,任何締約成員亦不得單獨對任一其他成員之任一產品採取禁止或限制輸出入之措施。此項原則即一般所稱的不歧視原則。
第五、國民待遇原則。任一締約成員應對來自其他成員之輸入品給予與本國產品相同之待遇,諸如內地稅與其他的內地規費、影響內地銷售、購買、運輸、配銷、使用之法令規章,以及在產品之混合、加工、使用上要求特定數量或比例之內地法規等。
除關稅或內地稅外,各締約成員於課徵與輸出入有關之任何費用時,亦不得間接保護國內生產者。
第六、相互協商原則。任一締約成員對其他成員所提具有影響GATT/WTO協定施行之任何事項之意見,應提供充分之諮商機會;雙方若無法獲得協議,大會應將特定締約成員之請求,得與相關會員諮商。如各會員間之協商於合理期間內未達成協議,得提交由大會為適當之建議或裁決。
第七、透明化原則。任一締約成員皆需透過各項通知文件,將其國內之各項經貿法規送交GATT/WTO秘書處,俾利於各會員進行審視;透過此一程序,各會員對彼此間的經貿體制、政策法規等皆能有較充分之瞭解。受到GATT/WTO各項協定及基本原則等規範的影響,未來全球國際貿易的發展將具有下列幾項特色〔註2〕:
一、貿易自由化往縱深的方向發展,將加速世界經濟一體化;
二、激勵各會員國間之競爭、提高效率,國際分工將向高層次發展,同時各種生產要素的配置也將更趨合理化;
三、貿易發展與環境保護下的持續發展將緊密結合;
四、為WTO成員,特別是開發中的成員提供更多機會和待遇;
五、非WTO的成員面對締約成員的競爭,將處於不利的地位。
參、兩岸謀求加入WTO的進展
一、 台灣入會案之進程
台灣地區於1990年元月1日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名義,正式向GATT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並於1992年9月間獲得理事會同意,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審查。1995年元月GATT改組由WTO所取代,同年12月1日,台灣改向WTO秘書處正式提出入會申請。
GATT/WTO總理事會對台灣入會案經過七次工作小組會議,確認外貿體制之審查已告一段落,WTO秘書處開始草擬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1997年2月底召開第八次工作小組會議,與會成員國代表均肯定台灣在市場開放及經貿體制自由化方面的努力。
台灣入會案,計有26個會員要求進行雙邊關稅減讓談判。自1994年2月以來,台灣已陸續與各國就其所提出之關稅及非關稅減讓清單,進行超過二百場次之雙邊諮商。迄目前為止,已與南非、捷克、斯洛伐克、薩爾瓦多、土耳其、哥倫比亞、烏拉圭、智利、韓國、澳洲、冰島、挪威、日本、新加坡、匈牙利及墨西哥等16個國家正式簽署雙邊協議文件,另與馬來西亞、菲律賓、加拿大、阿根廷、香港、泰國及紐西蘭等七國結束諮商,待最後確認即可簽署協議。其他三個會員國(包括美、歐盟、瑞士等)雙邊諮商則尚在進行當中,尚未達成共識的議題主要有:特別敏感的工業產品(如紡織品)和農產品(如牛肉)的關稅稅率、農牧產品非關稅措施、檢驗及檢疫、汽車進口規範、煙酒銷售與及其相關稅捐、政府採購、金融、證券、保險、運輸和旅遊業等服務業市場開放等。
二、大陸入會案之進程
大陸於1986年7月向GATT秘書處提出申請恢復會籍,嗣後因發生天安門事件而中止審查作業,直到1989年12月中旬才又恢復入會諮商,1995年12月間大陸向WTO提出入會申請。迄1997年6月底,大陸入會案已歷經22次正式和四次非正式工作小組會議,目前已進入「入會議定書」之草擬階段。總計有25個會員要求與大陸進行雙邊關稅減讓談判,惟迄今只有土耳其與大陸簽署雙邊協議。
相較於台灣的入會案,大陸入會的雙邊諮商進展緩慢許多。主要是因為要求諮商的各會員在下列議題上對中共當局的承諾或表現仍感到不滿意:
一是入會身份問題。中共當局希望以開發中國家身份申請入會,俾能在對外貿易上享受他國的特殊與差別性待遇,以及在進出口補助和關稅減讓的速度及幅度上較為寬鬆。不過,歐、美各國認為目前大陸已是世界上第11大貿易國,經濟實力不斷提升,都不願降低大陸入會之門檻,要求必需以已開發國家身份入會,雙方僵持不下。
二是關稅減讓。大陸自1992年以來已先後四次調降關稅稅率,平均稅率(名目)由最初的45%降為目前的17%,未來仍將陸續調整,到公元2000年時平均關稅將降至15%。惟各國認為大陸承諾減讓關稅的幅度仍然不夠,不符合大陸於商業基礎下入會之要求。
三是非關稅貿易障礙。在關稅之外,中共當局並以配額管理、限制貿易經營權、及許可證管理等措施對進出口貿易實行行政管理。出口方面實行出口許可證之配額管理制度,對企業的出口權實行直接管制與差別待遇。惟外商企業的出口權只限於自製產品;進口方面,中共當局於1994年的入會諮商時提議於六年內取消其進口配額制度,但仍將維持對一百項商品的配額(其中主要為機電產品)。大陸擬實施進口簽審制度及輸入許可發證程序是否符合WTO相關的規範,仍有爭議。
四是外貿經營權。隨著改革開放之進展,國營企業寡頭壟斷外貿經營權的現象已逐漸改觀,迄1996年底大陸上具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數已由1979年間18家增至12,000家〔註3〕。不過,大陸迄今仍然限制外商企業的外貿經營權。中共當局承諾於五年內取消進口權分配予特定中資企業之做法,以及逐步增加中外合資企業貿易權,於八年過渡期後與中資企業享有相同的待遇。各國認為過渡期的時間太長。1997年3月的入會談判中,中共當局已表示願將時間縮短為三年。
另外,中共當局提議保留部份產品現行之國營貿易獨佔權,包括穀物、棉花、糖及肥料等,各國仍有異見。
五是外匯管制。大陸曾在1994年間進行外匯制度改革,在新的制度下,境內企業的經常性貿易項目實行有條件可兌換,在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外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或境外銀行開立現匯帳戶,自行支配,但於外匯不足時仍需申請審批。1996年7月起大陸進一步取消對經常性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同時並開放外商在經常性項目結售匯。大致上,迄1996年底人民幣經常性貿易項目已可自由兌換,惟資本性項目仍受嚴格管制。
六是市場開放措施。除了降低貿易障礙外,市場開放程度及速度是大陸與其他會員國入會諮商的另一個焦點,尤其在農業與服務業方面。在農產品方面,中共習慣使用關稅暨配額對重要農產品的進口實行管制,並由政府直接壟斷經營。在開放服務業方面,1994年的入會諮商中,大陸提出願意局部開放運輸、建築、金融與旅遊等服務業市場,但對電訊、行銷、環保、健保與休閒等部門仍持封閉立場,遭到已開發國家的杯葛。
七是遵守智慧財產權協定。依據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美國要求中共以已開發國家身份於入會一年後即適用有關條款;大陸則希望以開發中國家身份,適用五年的過渡期。除此爭執外,如何確實執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規,是工業國家另一大關切的焦點。
八是對國有企業的補貼。美國要求中共當局提供其補貼國有企業的詳細資訊,現行的補貼制度是否符合WTO協定之規範,美國認為仍需進一步檢討。
九是防衛措施。歐美等國對大陸快速成長的出口,尤其是紡織、成衣等產品,擔心可能會造成其國內市場失序及相關產業受到實質傷害,故特別提出要求大陸在入會協定書中附加較現存GATT第19條規定更為寬鬆的緊急保障條款。另外,美國基於中共對國有企業補貼,主張對大陸出口依據第三國價格或參考價格來計算傾銷差價。中共當局表示難以接受。
肆、對兩岸四地經貿關係的影響
台灣與大陸正積極爭取加入WTO,過去幾年來為符合WTO規範的各項協定和基本原則,以博得WTO締約成員的支持,台灣與大陸在制度的改革、經貿法規之擬訂,政策透明化、關稅減讓、非關稅貿易障礙之解除,以及市場開放等方面,確實做了很多的努力,因而兩岸的經濟在自由化、市場化和國際化方面頗有進展。目前台灣與大陸都尚未正式成為WTO的成員,入會諮商尚在持續進行,各項經貿體制仍將進一步改革、市場亦將進一步對外開放,尤其是對中國大陸而言,更是如此。一般預料在不久的將來兩岸的入會申請將有結果。
台灣與大陸加入WTO對台灣、大陸和香港三地之間經貿交流必將造成影響。首先,從宏觀面來看,兩岸都加入WTO後,可以利用WTO的多邊協商機制開展兩岸的經貿協商或談判,突破兩岸的政治禁忌;同時也可以利用WTO的貿易規則解決糾紛,重新安排兩岸的貿易關係。WTO將為兩岸經貿交流提供一個較有利的政、經環境,有助於緩和兩岸的政治對立關係,引導雙方以務實和開放的態度,發展兩岸經貿交流。
台灣與大陸加入WTO對兩岸三地經貿交流可能造成的影響,可歸納從下列幾方面來觀察:
首先,加入WTO將使大陸立即享受GATT/WTO歷經50餘年八個回合多邊談判的關稅減讓成果〔註4〕,取得各締約國的最惠國待遇,甚至如果大陸是以開發中國家的身份加入,更可以享受一般優惠關稅待遇(GSP),加上《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s)將分階段於公元2005年完全廢除,許多產品的自動出口限制也將於四年內取消,這些改變將促使大陸的出口貿易擴張,且外銷市場將更為分散。
根據GATT秘書處的估計,烏拉圭回合協議執行後所造成的自由貿易環境,將使大陸出口每年成長6.1%(在固定規模報酬且完全競爭的假設下)至26.5%(在規模報酬遞增且寡占競爭的假設下)不等;用同樣方法估計台灣的出口成長僅4.5%至14.4%〔註5〕,此種出口成長潛力之差異可能吸引台灣廠商赴大陸投資。
其次,大陸加入WTO之後,外貿體制加速改革,關稅調降和內地市場開放等措施將為台商、港商提供更大商機,另外,大陸投資環境特別是法治環境將有所改善,市場化程度提高,經貿政策措施也將更透明化,對外資權益的保障會更上軌道,對一般外商及港、台商必將更具有吸引力。
第三、大陸加入WTO後,台、港商原所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將被取消,跨國外商大舉進佔大陸市場的行動,勢將對大陸台、港商企業,尤其中小型企業造成嚴重的競爭威脅,中小型企業可能將逐漸喪失其重要性,甚至可能被淘汰。目前在大陸沿海地區的大城市已可以看到上述問題的一些跡象。
第四、大陸加入WTO後,其價格體系將進一步與國際價格接軌,因而更趨合理化,這將有助於大陸達到較高的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成長。大陸的經濟若能持續穩定成長,新的商機不斷出現,當然對未來兩岸三地經貿交流之擴大會有正面的作用。
第五、大陸關稅持續調降,非關稅貿易逐步解除,將促使進口大幅增加。這將有利於台灣及香港本地產品對大陸出口,同時也將有利於香港轉口貿易成長。惟考慮到其他國家之相同產品也將搶進大陸市場,未來的市場競爭將更為激烈。兩岸產業分工架構愈趨明顯,對兩岸產業內貿易有促進作用。
第六、加入WTO後,大陸內地市場將會更加開放,尤其是在第三產業方面,將有更多的機會容許外商參與,香港的服務業可能是當中的最大受惠者。
以金融服務業為例,1995年底資料顯示,香港對大陸內地的貸款占香港海外貸款總額的比重已達14%〔註6〕;香港證券市場也已成為大陸國有企業上市集資的主要途徑。大陸加入WTO之後,預料內地市場對海外資金的需求會更加強勁,從而刺激香港的證券和銀行團貸款等金融業務的發展。同時外商利用香港金融服務向大陸內地投資的情形,仍將有增無減。
在貿易轉口服務業方面,目前香港與大陸內地的轉口貿易額已佔香港轉口貿易總額的90%以上,占香港貿易總額的40%,佔大陸貿易總額的50%。大陸加入WTO後,對外貿易之擴張,將會推動香港的貿易服務業發展,香港做為大陸對外貿易的轉口地位將愈顯重要。
以上的分析是以台灣與大陸均完全遵行GATT/WTO規範的自由貿易精神為前提來討論,如果兩岸基於某些考慮而援引相關的排除適用條款,則加入WTO對兩岸經貿交流可能造成的影響會有不同。
事實上,從大陸方面來看,與各締約成員的入會諮商已進行多年,迄目前為止,以美國為首的四邊集團(The quadrilateral group)(包括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對中共入會條件,特別是對中共應否以開發中國家身份加入WTO,與中共本身之期望仍存在極大的差異。不同的入會條件意涵著不同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幅度和廣度。中共方面認為,大陸經濟正處於轉型期,需要有較長的緩衝期間來適應國際貿易體系的規範;同時為了避免發生前蘇聯與東歐國家在震盪治療下出現的混亂現象,中共也認為貿易體制改革必須與全面經濟改革的進度相配合,循序漸進,尤其市場開放過度對國企部門將造成嚴重的生存威脅,甚至進一步撼動政權的穩定,如果中共方面的意見被各締約成員充分尊重,則GATT/WTO的相關規範可能需要在加入WTO後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在大陸落實。
從台灣方面來看,兩岸關係是依《國家統一綱領》的規範架構,分為近、中、長程三個階段循序發展,在目前仍然處於近程階段的前提下,兩岸經貿交流只能採用間接的方式進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制訂的各項對大陸經貿政策,對台灣資金流向大陸、大陸資金來台、雙邊貿易之進行、人員之進出,資源移動和糾紛處理等各層面事項,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些規範在台灣與其他國家的經貿互動關係上幾乎不存在,由於其與WTO之基本精神相牴觸,未來加入WTO後,台灣方面很難堅持這些作法,除非援引GATT第35條或WTO第13條關於締約國之間權利義務排除適用之規定。
兩岸當局迄今並未對加入WTO後,是否採取排除適用的問題表明立場。由於援引排除適用條款與否都可能引發一些爭議,對兩岸本身經濟造成的衝擊程度大不相同,因此,兩岸當局對此項決策都以非常謹慎的態度來面對。如果兩岸加入WTO後當局都接受援引排除適用的規定,則兩岸經貿交流將在現行的架構下發展,受到的衝擊較不明顯,香港在兩岸經貿關係上的中介地位仍將維持。
伍、結 語
從經濟角度而言,台灣與大陸加入WTO的實質意義,主要在於彼此都能與WTO成員相互減少或甚至消除貿易與投資障礙,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並在GATT/WTO的國際規範下從事自由公平的競爭。基本上,無論中共以何種身份條件入會,兩岸一旦加入WTO,彼此及其貿易夥伴皆能自雙邊及多邊的貿易擴張中體現正面的貿易效益(the welfare gains from trade)。惟不同的入會條件將影響貿易效益在國際間的分配,這可能是造成入會諮商時間延拖,台灣與大陸迄目前尚未能正式入會的主要原因。
無疑地,台灣與大陸兩地若都能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對彼此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都具有正面的作用。然而,如果兩岸基於某些理由,特別是政治上的理由,而援引GATT/WTO排除適用條款,則兩岸的經貿交流無法在WTO的自由貿易架構下正常發展,則將造成雙方巨大的損失。我們期望兩岸當局能摒棄意識型態之爭,在尊重GATT/WTO自由貿易機制的前提下,做出最佳的決策。
〔註1〕參閱陳瑞隆,中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兩岸經貿關係可能演變之研析,未發表文稿,1997年5月。
〔註2〕參閱李華夏,《兩岸在WTO架構下的調適》,《經濟情勢暨評論季刊》(台北),第2卷第3期(1996年8月),頁156-164。
〔註3〕參閱左原,《中共加入WTO的基本分析》,《美歐季刊》(台北),第12卷第1期(民國86年春季號),頁63-80。
〔註4〕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在公元2005年工業國家的平均關稅將調降至3.8%,並將固定在此水準。
〔註5〕參閱蔡宏明,《加入WTO對兩岸交流的影響》,《經濟前瞻》(台北),第42期,1995年11月,頁46-52。
〔註6〕參閱李秀恆,《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香港經濟的影響》,《港澳經濟》(廣東中山),1997年第6、7期,頁45-51。
(本文1998年2月23-26日在澳門舉行的《中華經濟協作系統》第四屆國際研討會上發表,該項會議由澳門基金會、香港亞太21學會和嶺南學院香港商學研究所等共同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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