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現正在侵佔台灣的釣魚台列嶼!

趙國材
(政治大學國際法教授)


前 言

台日雙方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之爭端,因釣魚台傳統漁場和經濟海域重疊而衍生之捕漁權糾紛,造成台灣漁船動輒遭日方無理扣押和罰款,嚴重損害漁民生計和人身安全,表面看來為兩國捕漁權糾紛,但背後之主因乃是爭奪釣魚台列嶼主權。

近年來,日本政府和民間右翼團體動作連連,在釣魚台島上建燈塔,片面宣佈二百海浬專屬經濟區(ExclusiveEconomicZone,EEZ),向南延伸到台灣東部外海,距離花蓮陸地最近僅二十餘海浬,距台灣最近的與那國島和宜蘭蘇澳沿岸相距僅六十海浬,與台灣專屬經濟區大幅重疊,水產廳和海上防衛廳之巡洋艦等亦加強在釣魚台實行其所謂之領海及經濟海域巡邏。日本對付台灣並非無層次者:日本海上保安廳在釣魚台週遭十二海浬範圍內,以噴油漆、水柱、驅離、扣留等行動,防止國人登陸釣魚台;日本水產廳,以巡洋艦驅趕、扣留在釣魚台附近從事捕撈作業之我國漁民漁船。

台灣亦主張經濟海域,惟經濟海域重疊問題,始終未達成協定,為避免台灣或日本漁船越界造成糾紛,行政院決定在台灣與琉球群島之間規劃「台灣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我方艦艇會在執法線內的海域巡邏護漁,但蘇澳漁民指控日本農林水產省巡邏艦無視於暫定執法線,仍驅趕台灣漁船。

日本今正侵佔台灣釣魚台列嶼。台日第十五次漁業談判,不談主權問題,只談共同漁場;台灣若無釣魚台主權何來捕漁權?復何得要求日本與台灣談判釣魚台附近捕漁權?台灣當局在處理台日釣魚台捕漁權糾紛時,固可暫將主權與捕漁權分開,擱置主權爭議,先談漁權,但不應模糊釣魚台主權爭端之焦點,避免日本伺機瞞天過海,事實上巧取侵吞。我政府應據理力爭,以維護台灣傳統漁場和經濟海域範圍,在此海域範圍內,日方任何艦艇均不得驅趕、扣押我漁船和漁民。

一、釣魚台涉及領土主權等問題

中國、台灣、日本三方有關釣魚台主權之爭端,爭執焦點可區分以下三點:

(一)主權爭端,各方均依歷史事實、地理地質,強調釣魚台是無主地(terranullius)之發現、命名、使用、及事實有效佔領等說法。惟這些說法容易落入各說各話之僵局,且在三方均不願訴諸國際仲裁或司法解決之前,此衝突將依舊存在。

(二)資源爭端,能源乃現代工業之血脈,當中國進入全面經濟發展時期,能源需求日增,中國現已成為石油輸入國,而日本、台灣早就依賴能源進口,對外能源的開發或合作,始終都是重要之戰略考量,中日釣魚台爭端亦肇使於海洋資源爭奪,確保能源供給,攸關社稷安危,日本對釣魚台基本上就是以能源為最重要之考量。

(三)漁權爭端,捕漁權附著於陸地,三方均依據1982年《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劃分專屬經濟區,造成海域重疊,引發衝突,事與國家利益攸關,倘中日雙方協調解決,台灣政府卻被排除在外,我漁民生計受損,不僅台灣外交受阻,內政亦陷於危殆。

二、據有領土始擁有海洋

釣魚台列嶼問題涉及領土主權、海洋資源與捕漁權,問題之最終解決將無法與島嶼主權誰屬分割。因國際法上,海洋是陸地之附屬,據有領土始擁有海洋,擁有陸地之領土主權才得主張海洋資源及漁業權利,沒有領土主權,則這些海洋資源與捕漁權利全不存在。

關於釣魚台,台海兩岸與日本所爭者厥為:中日雙方爭的是主權、海洋資源與漁業權利,中國與日本之爭端主要是能源問題,著眼於東海石油與油氣之探勘與開發;除陸地領土主權外,尚有海疆之劃界,問題較為複雜。有人以為,目前台灣與日本所爭者主要是捕漁權,因此雙方應擱置主權,僅談捕漁權。問題是沒有釣魚台之主權,何來釣魚台附近之捕漁權?在台灣,也有人主張以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換取釣魚台之捕漁權,此舉絕非明智,倘台灣無釣魚台之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根本無從主張捕漁權。

三、先進國家政府必定出面護漁

鑒於(一)1951年英挪漁業案,以司法方式解決英國與挪威之捕漁權糾紛;

(二)1962年以來,法國與巴西之捕捉龍蝦爭端,為維護法國西北部布列塔尼之捕龍蝦者,法國派軍艦至巴西沿海護蝦,最後以談判方式解決,法、巴達成一項協定,巴西准許限定數目之法國漁船,在往後五年繼續在此爭執區打撈龍蝦;

(三)1964年美日白令海捕鱟事件,日本以為鱟屬公海漁業資源,日本國民和船舶有權打撈,美國卻認為鱟屬於大陸架之天然資源,美國有專屬權,雙方舉行談判,達成一項為期兩年之臨時辦法,限制每年最大捕獲量,對母鱟、幼鱟嚴加禁止,規定捕鱟網的網眼不能少於五十公分,俾使幼鱟漏網;若有撈獲,應即放生。

(四)1972年英國冰島漁業案及西德與冰島漁業案,英、德漁民遭受冰島之驅逐,乃派遣軍艦出面護漁,強迫冰島簽訂漁業協定,保護漁權。嗣因冰島違反漁業協定,英、德遂訴諸國際法院司法解決。

以上諸例顯示,先進國家每當其漁民之捕漁權受到非法干預,漁民所屬國政府必定出面護漁,迫使沿海國接受協調,或以司法解決方式和平解決捕漁爭端。

四、護疆或護漁都是被動之因應措施

不論是護疆或護漁,都是被動之因應措施,但兩者性質不同:護疆是維護國家領土主權與海疆之完整不受侵犯,護疆是宣示主權,為國防部海軍部門之工作;護漁是保護漁民在釣魚台海域長期、繼續、和平從事捕漁之歷史性捕漁權不受外力非法干預,護漁原應為海巡署之行動,惟台灣海巡署如無海軍實力相配合,則難以達成任務。

台灣雖於1979年公佈《擴大領海島嶼設立經濟區》,將專屬經濟區擴至200海浬,但此海域與鄰近國家重疊多處,迄今仍未能有效維護該主權權利,致使我國漁民在上述區域從事捕撈作業時,常有被他國公船查扣之情形。日本片面宣佈二百海浬經濟海域,向南延伸到台灣東部外海,距離花蓮陸地最近僅二十餘浬,距台灣最近的與那國島和宜蘭蘇澳沿岸相距僅六十海浬,日方劃定之經濟海域與台灣經濟海域大幅重疊,自2004年起,日本復加強取締外國漁船,並歧視性地驅趕或扣押在該區域作業之台灣漁船漁民,至今已有多艘台灣蘇澳漁船被扣,而遭驅趕、警告之船隻更多。

2005年6月8日於台灣暫定專屬經濟區執法線內,三貂角東方43海浬處發現日本水產廳公務船「白嶺丸」正在驅逐台籍作業漁船四艘,但對於中國大陸漁船漁民卻多所顧忌。我政府為維護台灣漁民在釣魚台之捕漁權,亦必須出面護漁,並尋求以談判方式解決此一爭端。

五、台日捕漁權問題之癥結

台日間之漁業問題,可追溯自1996年7月,日本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後,台日雙方之專屬經濟區出現重疊,致使台灣漁民出海不久即進入日本專屬經濟區。

(一)日方立場:

1996年日本實施《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積極與鄰國建立新漁業秩序,據該法,日本領海基線外側兩百海浬為日本專屬經濟區,與外國重疊部分則采中線原則處理。依日本《關於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有關漁業主權等權利之法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款明文規定,未得日本政府許可,而在日本專屬經濟海域從事漁業等活動,將依法處罰,課以一千萬日圓以下之罰款。

在海洋法上,連巖礁都稱不上的「沖之鳥」暗礁或低潮高地,不得主張領海,日本卻耗資三億美元以鈦鉑等金屬,將此已遭海水侵蝕之潮汐地架高撐起,以人造島方式使其突出於水面,指鹿為馬,妄稱為「沖之鳥島」,並以此向外劃兩百海浬的專屬經濟區,明顯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日本竟以沖之鳥島、南鳥島,和許多鄰近台灣的小島如宮古島、石垣島、與那國島等,劃定兩百海浬之專屬經濟區,對台灣實有欠公平。2005年5月21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登上衝之鳥島,並做出親吻島上標示該島為日本領土石碑之動作,目的就是凸顯日本對東海海域資源擁有權利。

(二)台灣立場:

台灣政府於1996年因應成立釣魚台專案小組,並訂定四項原則:(一)堅決主張我擁有釣魚台列嶼領土之主權;(二)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問題;(三)不與大陸共同處理;(四)優先維護漁民權益。

1998年起《實施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該法第四條規定,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重疊時,其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定方式劃定之。台灣有鑒於按日本所劃之中線,不僅嚴重損害台灣漁民傳統作業權益,更涉及釣魚台列嶼主權爭端,爰主張應依據「衡平原則」(equitableprinciple),經由協商解決相關問題,強調在未達成協定之前,應維持既有漁業狀態。

六、台日漁權談判概述

為維護台灣漁民權益,解決台日漁權問題,1996年8月台日雙方在台北舉行第一次台日漁業會談,會談中,台灣除重申擁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外,並與日方就雙方漁業相關規定交換意見。第一次至第三次談判,因雙方對釣魚台列嶼主權之堅持,未曾對實質漁業問題展開討論,亦未能解決雙方漁船在對方水域作業問題。在第三次會談後,雙方達成共識,只針對漁權談判,不涉及釣魚台主權爭議及專屬經濟海域劃界,並由雙方事務性階層人員,就捕漁作業水域範圍、船數、漁獲量等議題進行洽商。今於「在重疊經濟水域劃定漁業共同管理水域,排除雙方法令適用,依雙方法律自行規範管理共同管理水域範圍、作業船數及漁獲量,經雙方議定後列入協定」,已獲得共識。

迄1994年9月止,共計召開十四次台日漁權談判,惟因台灣漁民在重疊海域作業船數多,漁期長,對此海域依存度高,而日方作業船數少,漁期短,相對台灣可運用籌碼較少,故台灣所提維持傳統作業大範圍海域等訴求,日方皆以不符合現行國際海洋法及無法面對日本國內漁民壓力等理由回應,而台灣為維護漁民權益考量,亦無法接受日方片面劃定之中線執法及小範圍劃設漁業共同管理水域等立場。台日雙方意見鮮有交集,迄無結果。

日方通知台灣,日本將加強取締未經許可進入日方所主張之專屬經濟區作業之漁船,日本在台日雙方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扣押或驅趕台灣漁船之事件爆增,如永鴻財2號、盛福16號及新勝福36號等七艘漁船。發生於2005年6月8日之海上漁事衝突為近年來最嚴重者,日本取締船直接進入台灣專屬經濟區暫定執法線內驅趕台灣漁民。15日,蘇澳漁會所屬五十餘艘漁船,不滿遭日本水產廳巡洋艦驅趕、圍堵和扣押台灣漁船之正當捕撈作業,而爆發包圍日本水產廳巡洋艦事件。6月21日,立法院長王金平率立院國防委員會委員十餘人,在國防部長李傑陪同下,乘坐海軍軍艦鳳陽號出海至宜蘭東北方約一百一十公里處海域巡視,日本防衛廳長官大野功統針對台灣派遣軍艦前往釣魚台近海護漁一事,亦公開呼籲台日雙方冷靜處理問題,勿升高緊張。

台灣漁場被日方強佔,致漁民無法安心捕魚,尋求政府出面幫助漁民解決問題,旋經我方要求日方盡速與台灣召開第十五次台日漁權談判,以解決雙方漁權爭議,日方同意於7月12日在東京先行舉行預備性會談,再於7月29日正式召開第十五次台日漁權會談。

七、台日捕漁權爭執非重大利益之衝突

釣魚台問題至今未解,而兩岸關係曖昧,致使日本在爭取釣魚台爭端中,充分利用兩岸之矛盾與猜疑,先與台灣從事漁業會談,再與中國從事戰略交換意見,蓄意延緩釣魚台問題之解決。惟兩岸三地一致認為,釣魚台是屬於中國人的,絕不屬於日本。

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這是歷史之事實。就台灣而言,應避免因默示效應而損及台灣對釣魚台海域資源之主權權利。討論釣魚台主權問題比較複雜,僅談捕漁權問題比較單純。鑒於台日間無外交關係,日本不與台灣談判釣魚台之主權歸屬。故台日僅能就捕漁權問題加以協商。捕漁權問題對台、日雙方都是小事,不涉及重大利益,易獲解決。

台日捕漁權爭執,並非重大利益之衝突,但台灣政客基於選票之政治考量,利用機會加以推波助瀾,激化此一爭端,實屬不妥。6月8日漁民之集體自力救濟事件,引發台灣政府、立法院及國民黨黨主席選舉等一連串效應。王金平與馬英九角逐國民黨黨主席,日本以為若馬英九當選,會加強台灣與大陸之關係;而王金平當選,於台日關係較為有利,遂於此次台灣護漁行動,無大動作回應。

就漁區而言,日本不應違背台日雙方早已獲得之漁權諒解,驅逐我漁民在釣魚台附近海域之捕漁權,更不應根據釣魚台列嶼而片面劃定200海浬專屬經濟區,非經我方同意,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此種片面之主張。為因應釣魚台漁權談判,台灣須糾集跨部會(含經濟部、農委會、海巡署等)各小組,動員海洋法、海事、漁撈等專家學者並漁民漁會等漁民組織,參照漁業談判實例與爭端解決方式,開列可交換之條件與可承擔之義務為籌碼,準備與日方交涉。

談判需有籌碼,台灣對付日本有三張王牌:一是經貿牌,台灣對日貿易入超大,日本從不願平衡台日貿易;二是中國牌,日本最怕中國統一,最忌台灣聯中抗日,日本因專屬經濟海域劃分問題,已與韓、中關係緊張,台日關係向稱友好,鑒於近來台灣漁民脅迫政府將懸掛五星旗作業,我方應向日本表明,為避免鷸蚌相爭,漁翁得利,日方應以大局為念,勿因小失大,無必要激起台民之公憤,迫使台民支援中國,如此將不符合日本之利益;三是護漁牌,須有效確立我方2004年頒布之暫定執法線,在此一海域內由我海巡署徹底執行護漁工作,以小搏大造成日方以大欺小之困擾,尋求與我談判。對於漁權紛爭,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作出實際性之臨時安排,此種安排應不妨礙最後所議定之海域分界線。

八、台日漁業談判應注意之要點

台日漁業談判,自1996年起已進行14次,無任何結果,主因系日本無誠意解決問題,故歷次所派遣談判人員均屬民間性質,層次低且對政策無影響力。除非改弦更張,預料7月29日台日漁業東京會談,亦復如此。

台日漁權談判進行之際,我方談判者應注意之要點:

(一)國家不論強弱,在對外談判上,必須注重外交之靈活性,要看準對方之目的及是否有妥協之真正意願,衡量己方與對方利益,必要時不妨調和妥協以求雙方同意,但不可一味讓步,損害國家權利。外交談判要善用形勢,運用合縱連橫造成對己有利之情勢,以期發生槓桿作用,是以談判有如打牌,談判前夕,我方不宜先露底牌,應不表明不打大陸牌。

(二)台日漁權談判,民氣可用。日本於釣魚台爭端之解決,向采拖延戰術,先與台灣從事漁權會談,再與中國從事戰略交換意見,蓄意延緩釣魚台問題之解決。我政府與日本當局進行漁業談判之際,雙方理應設法找出共同點,取得共識,發表談判結果,以便對民眾有所交代。每回合結束,均應於徵得日本同意後分別公佈談判進展及內容,並發表聲明,滿足人民知之權利,讓台灣民眾瞭解真實情況,使輿論能夠支援政府,以利談判之進行。

(三)以各國漁業糾紛案件為例,各國處理此類爭端之方式,最終均會達成妥協,簽署協定,約定一定期限之各方捕漁權利。針對釣魚台漁業糾紛,台灣應與日本政府簽定書面協定(Accord)、過渡辦法(interimarrangement)或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明確規範彼此間海域捕漁之權利與有效年限,以免權利劃分不清,頻生爭端。

結 論

釣魚台本是台灣之附屬島嶼,因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而隨台灣割讓給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美國軍事佔領釣魚台,在法律上,軍事佔領只取得行政權,並未取得釣魚台之主權。美國聲稱日本對琉球享有殘餘主權,1972年6月17日美國將釣魚台之行政權連同琉球交給日本,並稱僅將釣魚台之行政權交付給日本,有關釣魚台主權,逕由中日兩國協商解決。

關於釣魚台之主權爭端,中日建交與簽訂友好條約時,雙方領導人達成共識,暫時擱置主權爭議,留待後人解決;而台日之間亦有關於維持釣魚台現狀之漁權協定。惟日本政府運用右翼份子一再在釣魚台問題上製造事端,屢次容許彼等登上釣魚台建築燈塔,從事活動。政府再將日人戶籍遷到島上,而後由政府宣稱向日人租借釣魚台,又藉口修補燈塔需錢,接管釣魚台上之燈塔,再以釣魚台為基準,劃定200海浬之專屬經濟區,禁止兩岸之中國漁民在其附近捕漁,台海兩岸對日本竊取釣魚台之抗議未產生約製作用,擱置主權爭端之結果亦未能使釣魚台成為留待後人解決之懸案,反使日本逐步侵佔釣魚台。

針對日本侵佔釣魚台問題,兩岸政府應冷靜思考,妥為因應。為確保釣魚台領土主權,非兩岸協調一致,無法維護我國領土完整及應有之海洋權利,釣魚台主權爭端,雖不宜提升為武裝衝突態勢,然則無論以何種方式與日本磋商,目標應在確保釣魚台領土主權,不容模糊釣魚台主權爭議,進而以現行國際海洋法規範,參酌國際司法判例及實踐,與日本談判劃分彼此間之海域分界線,決不能容許日本片面劃定。依法維護我傳統漁場和經濟海域範圍,在此海域範圍內,日方艦艇不得驅趕、扣押我漁船和漁民。遇有我漁船因機件故障漂流進入日本專屬經濟區內,日方應循國際慣例協助救援,不得趁機扣押。

關於釣魚台問題,有人主張拉攏美國介入東海爭端之中,使美日與兩岸形成四方機制解決釣魚台主權問題,不僅可以提升台灣之國際地位,亦使台灣問題國際化。針對美日中台四方談判解決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基於地緣政治與戰略地位之考慮,美國對此不感興趣;在外交關係上,美日皆承認中國而不承認台灣系一個主權國家;且中國認為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亦不會同意台灣出席談判,此一提議無可行性,恐難獲任何具體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