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培火不敢參加這項運動也以「中國間諜」及「反軍思想」的罪名被東京警視廳拘捕,真正的原因是因為要鎮壓反對日本的米谷統制運動,這是「台灣人自民國十年開始非武力的近代民族自由運動以來,最後一次對統治者的反抗」〔註13〕。
因此,1920年代興起的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到了30年代殖民政權的米谷統制政策鎮壓,地主因農業經濟的損失而逐漸衰退,已經不再有可以和殖民政權「嗆聲」的經濟力量。地主不但紛紛退出政治活動,甚至失去了起碼的「自治」口號,這時,總督府也趁機對地主階級進行收編。台灣的政治社會運動所訴求的對象也大為「轉向」,不是對台灣本地的廣大群眾訴求,而變成對日本當權者的「哀求」了。
另外,總督府的金融統制政策,以「信用組合」體系,逐漸取代傳統農村「土壟間」放款業者的勢力。這樣以日本勸業銀行為代表的外來金融力量,更造成地主勢力的衰退。而且在總督府的統制經濟體系內,加強對台灣的土地和地租的統制,更進一步限制了地主勢力的發展。
這樣,勸業銀行成為協助總督府進行農村金融統制的代理機構。勸業銀行採取土地為抵押品的放款方式,因此「土壟間」的勢力自30年代總督府統治米谷以來式微,到了1940年,勸業銀行已經成為台灣地主階級的最大債主。雖然地主階級經由參與「信用組合」而取得了一定的金融力量,但是地主階級只是「農業信用組合」的構成份子而分配到部分利益而已,各級「農業組合」的首長仍由日本官吏兼任。於是各地農村的「信用組合」,變成由官僚控制地主,地主控制農村農民,而成為戰時殖民地官僚與台灣地主的利益分配結構。殖民地官僚對於特別向日本帝國「效忠」的台灣地主,就繼續給予各種專賣的特權,勸其早日加入常用日語的「國語家庭」,領取特別優待的配給。
1920年代,台灣的地主與佃農的關係隨著蓬萊米的增產而逐漸惡化,在長達20多年的期間,台灣農戶中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及佃農的數目始終維持在3:3:4的比例。佃農的比例高於自耕農及半自耕農,但土地分配卻呈現出極大的零細化,導致擁有土地的地主本身的經濟力也隨之細分,就台灣本土的土地所有權者來看,絕大多數都是資源很少的小地主。
戰時金融統制政策對農村結構的主要衝擊,就是加深了地主階級在金融活動上的附庸化和隸屬化。總督府更是有意藉著控制佃租、地價來「創造自耕農」,耕地零細化,來鼓勵全體農民進行日本戰時體制的糧食增產供應。
日本帝國的佃租統制或是農地價格統制,都是要抑制農業生產的成本,以壓低軍需工業生產的成本,因此受到壓抑的就是包括地主和佃農在內的所有農業人口,使地主階級的經濟力細小化,土地資源很小的「小農標準化」,其實就是台灣社會的「貧困的平等化」〔註14〕。
地主階級在「地主-佃農制」下,雖然受抑制米谷政策的影響,但儘管台灣社會出現通貨膨脹,還是保有佃租的米谷實物,並獲得法外的利益。相反地,佃農則扣除佃租的產額,收入要比每日外出打工的短工為低。1940年甚至還有佃農寧願奉還土地不願意為佃農,而發生地主與佃農的糾紛,佃租的調停案件快速上升,因此米谷統制政策的犧牲者,可以肯定是自耕農下層和佃農〔註15〕。至於擁護日本統治的地主階級,因政治效忠的狗腿角色,可以在經濟分配上比一般人獲得法外的利益。大地主除了獲得紳章、參加饗老宴、揚文會之外,少數還被籠絡為「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評議員(會長為台灣總督,副會長為總務長官),成為替日本殖民統治背書的舉手部隊。
日本帝國的經營台灣殖民地,跟世界列強的經營殖民地一樣,把台灣當作原料、糧食的供給地,並不是日本的殖民政策比歐美善良。日本殖民統治者,消滅了台灣舊有的「大租權」,確立了以小租戶為中心的單一所有權,但保留台灣半封建的「地主-佃農制」,這是要將米、糖作為殖民地台灣的兩大出口導向作物,以獲取在殖民地剝削的「超額利潤」。所謂台灣農業「現代化」,引進新品種、新生產方式,提高生產力,其目的無非在於增加殖民地的剝削。並且由於日本的壟斷糖業資本一直增加控制台灣的土地,以及日本金融勢力「勸業銀行」向農村擴張,導致台灣土地所有型態的崩潰,招致殘存地主的寄生化。亦即台灣的地主喪失了當初的拓荒精神去耕耘,跟日本的「寄生地主」一樣,很多地主不在農村種田,變成只收取高額佃租的寄生蟲,而且是完全讓日本帝國任意安排的附庸。
日據時期的台灣農村社會,基本上維持著半封建的狀態。這是「地主制-佃農制」,加上日本帝國的殖民地制,在統治後期籠罩在法西斯體制下,台灣在日據時期資本主義化是錯誤的觀念。
日本據台之後,一直維護台灣從中國大陸傳承來的慣行「地主制-佃農制」,目的是要台灣成為殖民地單一作物(米、糖)的供應地,並為日本帝國累積資本之用。至於日本帝國本身的「現代化」,其實也不過是形式上的「現代化」,因為日本自明治維新「地租改正」以後,「寄生地主制」更為發展,這是地主自己不從事農業經營,把土地出租給農民而收取高額的佃租,可以說是「前資本主義」的半封建制。從日本資本主義的後進性來看,與其打破台灣的「地主制-佃農制」來推行農業資本主義化,不如保存台灣的地主制,利用徵收地租,對佃農民進行層層剝削。台灣高額的佃租正是促使地主、米商向農民收聚米谷,再彙集於市場移出日本的幫手。
日本據台之初,首先著眼於糖業的開發,日本壟斷資本吞併了台灣傳統的糖業資本,建立日本在台的「糖業帝國」。這並不表示台灣的糖業生產完全施行資本主義,因為甘蔗原料的生產過程,仍舊依附於「地主制-佃農制」的零星小農。日本糖業資本收購土地自營農場,只佔甘蔗生產的百分之二十,其他百分之八十是由台灣本地的蔗農供給,蔗農雖有自耕農,但大部分是佃農。換言之,台灣糖業的基礎還是建立在半封建的「地主制-佃農制」。日本壟斷資本是溫存和利用台灣的地主來推動資本積累的〔註16〕。日據時期台灣農村社會的性質,必須分析台灣地主在殖民地體制下所扮演的角色才能得到答案。
台灣經濟在日本殖民統制下的依附性,表現在米、糖的大批向日本「移出」。這給我們一個疑問:日本帝國對殖民地經濟的開發與剝削,到底能稱為台灣經濟的發展嗎?「開發」(development)有兩種意涵,一是為剝削的開發,一是為殖民帝國的成長、擴大、繁榮的發展。有良心的學者不可隱蔽剝削的開發,而只強調殖民統治下的發展。
殖民帝國對殖民地的經濟開發,一般的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礦山開髮型:歐洲人在非洲中部、南部,為奪取礦物資源入侵殖民地,利用非洲人的低工資勞力開採礦山,例如在比利時領地的剛果或北羅得西亞開採銅;在南非開採鑽石和黃金,為了開採礦山也建設鐵路。第二種是農場經濟型:例如在不生產礦物資源的東非建設鐵路,然後入侵殖民地的白人在鐵路沿線地區,經營幾千畝的廣大農場,役使非洲人的勞力,栽培可以變錢的單一作物,如咖啡、茶、煙草、瓊麻等,出口到本國牟利。第三種是小農經濟型:例如在西非氣候炎熱地區,歐洲人不喜歡久居,就迫使非洲人的小農,去栽培可以出口變錢的作物,如棕櫚油、花生、可可亞、咖啡、橡膠等,然後歐洲人將這些單一作物集貨移出本國。
殖民帝國對殖民地單一作物的栽培和增產,乃是為移出本國之用的剝削行為,人類史上殖民主義的通則是「剝削」的,怎麼能稱為經濟發展呢?現在非洲的饑民遍地,世界上沒有學者昧著良心,歌頌殖民統治是為殖民地的經濟發展。為什麼台灣有這麼愚蠢的學者,在歌頌日本的殖民統治是經濟發展呢?
日本學者是從日本殖民統治者的立場,申論日本帝國的殖民政策對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影響。選擇台灣「米糖相剋」問題的矢內原忠雄〔註17〕或川野重任〔註18〕,在分析資本主義化的影響程度時,絕對沒有要去除台灣殖民地統治的意思。今日台灣的社會學者,強調從台灣的主體性來論「米糖相剋」問題〔註19〕,其實是把台灣地主的「附庸性」偽裝成台灣人民的「主體性」,以為這樣就可以欺騙無知的台灣老百姓,而歌頌殖民統治的一種詐欺的「附尾論」。
所謂「米糖相剋」問題是出自日本資本主義的矛盾,絕不是台灣殖民地經濟或者是台灣農民的相剋。對日本來說,只要米糖兩者都很需要,就一定會存在這個矛盾。在第一次大戰後日本資本主義化而糧食供應不足,台灣的米糖供給日本的矛盾激化。依日本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從過去要求殖民地台灣「種甘蔗」驅逐「種稻米」,逆轉為要求「種稻米」凌駕「種甘蔗」,而產生所謂「米糖相剋」問題。從台灣農民的眼睛看,種稻米好就種稻米,種甘蔗好就種甘蔗,這難道是台灣農村社會的內部問題嗎?台灣社會學第一位留美博士,追隨日本的「米糖相剋」論,利用美國社會學的統計或其他量化技術的一般模式修飾,說穿了就是拾日本帝國殖民政策的牙慧,加乘了美國社會學專為資本主義服務的「附尾論」,又怎麼好意思自稱從台灣的「主體性」研究「米糖相剋」呢?〔註20〕。
台灣的社會學者雖然也強調殖民地畸形經濟體制,但是避開日本帝國強權壓搾殖民地的事實,更是逃避對台灣地主角色的分析,僅依附日本學者所設定的米糖關係的枝節問題,用美國流行的量化模型表現,推定「前資本主義的台灣農民,如何在殖民經濟下被改造為市場取向的農民」,這樣將居住城市的地主與辛苦耕田的佃農通稱為「農民」,隱蔽台灣地主階級充當日本帝國「幫手」搾取農民的事實。社會學者就這樣,設定日本的殖民統治是台灣史上最有意義的,在這時期「台灣資本主義化」了,台灣比中國大陸先進了。
社會學者以為「前資本主義」的台灣農業社會,在日本統治下被改造為市場取向的「資本主義化」,殊不知日本農村社會一直存在半封建的「寄生地主制」,而不能改變台灣農村社會的半封建「地主-佃農制」。日本和台灣都要等到戰後,在美國的壓力下進行農地改革,才進入完全的資本主義階段。社會學者不敢分析地主階級剝削佃農的真實過去,更不敢面對台灣地主階級在日據時代扮演「幫手」的角色。因此,社會學者自己墮落為幫日本帝國的殖民剝削辯護的幫兇。
經濟學者也有追隨流行討論「米糖相剋」問題的〔註21〕。但是當代經濟學的理論,在美國霸權的領導下,不許涉及非經濟領域的研究,從而經濟理論愈鑽愈細,常與現實社會疏離,而成為先驗數理邏輯的推演。美國的方法論,過於強調量化的分析,掩蓋實質的深層意涵,成為一堆不具意義和失去因果聯繫的概念,對現實沒有解釋力〔註22〕。
台灣地主在日本殖民統治末期,在戰爭總動員體制下,勢力逐漸衰弱,甚至以「蕃薯粥」充飢,但當時在台灣社會地主還是一個特權階級。到了台灣光復以後,地主階級就慘了。國民黨政府先劫收敵產,將台灣制糖會社的土地等資產充公,再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把地主私有的土地分配給佃農,台灣舊地主階級就遭受被消滅的命運。隨著戰後台灣的資本主義化,商工企業的日益發達,從前的佃農如擁有土地變更地目為商工用地或住宅用地,就搖身一變為新興的地主權貴了。
舊地主失去了土地,從事工商敵不過國民黨政府的國家壟斷資本,從事政治敵不過國民黨的獨裁與不公平競爭,只好投資於子弟的教育。現在子弟長大了,當大學教授、律師、醫生、職業政客等,他們傾聽父執輩老地主(日本紳士模樣)對日本統治的懷念,讚美日本的殖民統治比國民黨好,嚴厲批評國民黨政權的獨裁與腐敗,更憎惡中國大陸的共產黨政權以「階級鬥爭」的手段土地改革。但是台灣與大陸,如果沒有進行土地改革的話,還有今天的經濟發展嗎?像菲律賓的經濟發展不能順暢,就是沒有進行土地改革,擁有土地的地主勢力一直阻擾菲律賓的經濟發展,不是嗎?
〔註13〕葉榮鍾等著《台灣民族運動史》(台北:《自立晚報》叢書,1971年),頁541-542。
〔註14〕林繼文《日本據台末期(1930-1945)戰爭動員體系之研究》(台北:稻香出版社,1996年),頁165-166。
〔註15〕小林英夫《大東亞共榮圈形成崩壞』(東京:御茶水書房,1975年),頁250。
〔註16〕劉進慶、塗照彥、隅谷三喜男《台灣之經濟--典型NIES之成就與問題》(台北:人間出版社,1993年),頁17。
〔註17〕矢內原忠雄著,周憲文譯《日本帝國主義下之台灣》(台北:帕米爾書店,1987年版)。
〔註18〕川野重任著,林英彥譯《台灣米谷經濟論》(台北:台灣銀行,1969年版)。
〔註19〕柯志明《所謂的米糖相剋問題》,《台灣社會學研究季刊》第二卷第三、四期(台北:1989秋冬季號)。
〔註20〕林秀美《歷史社會學與台灣主體史觀之建立--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柯志明所長專訪》,《台大校友雙月刊》(2004年9月號),頁24-27。
〔註21〕古慧雯、吳聰敏《論米糖相剋》,《經濟論文叢刊》(台北:台大經濟學系,1996年)。
〔註22〕陳玉璽《台灣的依附型發展》(台北:人間出版社,1994年),漢譯版自序,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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