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表,憲法接軌

追求國家統一的憲法法理論述

林憲同
(律師)


憲法學理說:憲法是國民意志的總體表述。兩岸憲法都是「一中憲法」;中國的國家主權則是兩岸中國人「不能分割的『公同共有資產』」。因此,兩岸關係的憲法論述原本就是:一中共表,憲法接軌。

建構兩岸憲法接軌的黏合劑是:兩岸政府迄今都在憲法上直接認定「兩岸中國人都是『事實上的國民』」。如果用更通俗的話來描述就是:兩岸人民都「互稱『同胞』」(例如:謝長廷去歲訪問廈門時也說:「彷彿回到了『兄弟的家門』」)。基此法理邏輯,「『一個中國框架』的憲法表述」已經是今日兩岸關係中不說自明的事理;因此,兩岸交流實在不宜也不必再多設前置條件。

關於一中共表的憲法論述,其證據有二:一是大陸的憲法前言第九段明白揭示「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切割)的一部分」。因此,大陸依據憲法制頒《反分裂國家法》,宣示反制「台獨」(註:「台獨」應按個人刑事犯罪處置;兩岸問題則不得使用軍事武力解決)。二是台灣舊日憲法臨時條款或今日增修條款的前文均有揭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語。顯見兩岸都是「一中憲法」。至於憲法接軌的例證也有兩個:一是台灣地區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以同時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例如:遺產繼承)。二是大陸地區的《反分裂國家法》也可適用於台灣地區人民(例如:如果台獨及民進黨人士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公然宣示進行『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大陸公安可依《反分裂國家法》罪名,逕行逮捕)。

台灣是在李登輝主政的民國80年制頒《國家統一綱領》暨在總統府設置「國家統一委員會」。今天,台灣雖然宣佈「凍統(凍結『統一綱領及國統會』)」;但是,並非宣佈「廢統」。因此,兩岸憲法都在共同宣示:追求及堅持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國民總意』」(註:大陸憲法則稱「『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一中共表,憲法接軌」;這就是今日兩岸人民共同追求國家統一及進行民間交流的憲法法理基礎所在。

本文要進一步呼籲:兩岸不要再繼續容認或使用所謂「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詞。抑且,謝長廷所謂「憲法一中,兩岸『各』表」的說詞,也應予以糾正;因為謝氏的說法是「『台獨』的借殼上市」。

筆者反對「一中『各』表」的理由厥在:「一中『各』表」就是當年李登輝及蔡英文公然倡言並撰述「兩國論」的憲法理論基礎。非常淺顯的說:「一中各表」的一個「各」字,它所切割兩岸關係的刀痕,將比台灣海峽的黑水溝更深!其所捲起的政治風暴也將更甚於海峽的驚濤駭浪!!

若從政治操作層面言之:由於迫於台灣地區週期性的舉行選舉,執政黨遂久困「台獨」氣焰而一直避談統一。實則,統一原本就是憲法賦予政府應該追求的國家目標。因此,筆者認為:執政黨當然可以在憲法授權及兩岸憲法無縫接軌的法理基礎下,繼續公開推動國家統一。這項憲法授權而無縫接軌的開啟鑰匙就是:恢復國統綱領,重啟國統會。因此,政府當然應該繼續推動:海基、海協的兩會協商、簽訂兩岸服貿協議、積極啟動「王張會」、「馬習會」……等兩岸領導人互訪。

茲退一步言之,如果迫於政治現實,執政黨一時仍然迫於客觀不能或出於主觀不肯而未能公開宣示:恢復國統綱領暨重啟國統會。那麼,國統綱領所揭示的「國家統一的『三步驟』」,固仍可以提供國人許多可以依循的實務操作準則。

關於此點,我們不妨推敲一下李扁時代台獨人士所歸納的那兩句名言曰:「李登輝的『台獨』是可以做,不能說」;「陳水扁的『台獨』是只能說,不能做」。推研並援用上述兩句名言,那麼,在兩岸憲法無縫接軌的共同授權下,兩岸人民合力推動國家統一,這當然是一件:「不必說而『可以做』」的民族大業。

(註:2014年2月北京全國台聯學術座談會發言綱要。歡迎影印、轉載,文責筆者自負)。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