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馬英九的兩岸關係定位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一、引言

據中央社台北9月3日電,總統馬英九在今年8月26日接見墨西哥太陽報系集團董事長巴斯克斯專訪時,就兩岸關係定位問題首次闡明自己的立場。馬英九表示,他基本上認為海峽兩岸的關係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於一種特別的關係」。馬總統說,國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無法容許在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大陸的憲法也不允許在憲法所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所以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係,但不是國與國的關係」,這點非常重要。當巴斯克斯詢問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大陸又說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似乎是無法妥協的紛爭,總統是否有和解之道?馬總統說:這樣的爭議屬於主權層面的爭議,目前無法解決,但是政府雖然不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卻可以作一個暫時的處理,這就是政府在1992年與中國大陸所達成的一個共識,稱為「九二共識,」雙方對於「一個中國」的原則都可以接受,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含義大家有不同的看法。馬英九還表示:「1949年因為內戰,中華民國政府離開了大陸,由中共政權統治,」意示目前的兩岸分治局面是內戰造成的。

馬英九以上就兩岸關係定位的論述,基本上屬於一個中國領土主權範圍內兩個地區政府的關係(一國兩府),而非早些時期李登輝提出的「兩國論」和陳水扁的 「一邊一國」定位。對此,李登輝日前也發話批評馬英九,認為馬的兩岸關係定位是朝著「終極統一」的目標前進。並再度重申他的「兩國論」立場,指責馬的言論屬自我否定,不是主權獨立國家的行為,不但背叛國家,也超過了人民對他的付託。

二、「一個中國」的領土主權原則

綜觀馬英九的上述談話,我們不難看出,馬總統是將兩岸關係的定位放置在「一個中國領土主權原則」的框架內。然而,何謂「一個中國領土主權原則」?誠如馬英九在答記者問中所說,目前兩岸關係是由於1949年內戰,造成「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共政權」隔海分治。二戰後「分裂國家」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為了保證國家的最後統一,分裂的雙方政府都承認自己有效管治下的領土主權是屬於傳統國家的,自己有效行使的只是傳統國家遺留和當地人民賦予的主權權利(即管治權利)。換言之,當國家處於分裂狀態,分裂的雙方為了追求統一的目標,都承認國家的領土主權是不可分割的,但雙方同時又承認,對方在自己有效管治地區行使主權權利是合理合法的。

以上的理論運用於兩岸關係,則表現為:海峽兩岸的領土主權都是屬於「一個中國」(即1949年前未分裂的傳統中國)的,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屬於中國的一部分;大陸的領土主權台灣人民有份,台灣的領土主權大陸人民也有份。至於海峽兩岸的政府,則分別擁有代表有效管治區域人民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主權權利(或曰「管轄權」)。據此,兩岸關係的定位應為:在「一個中國」領土主權原則下分別擁有對內對外事務的主權權利的政府,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誠如馬英九所說:「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無法容許在憲法所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的一個國家;同樣,大陸的憲法也不允許憲法所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

馬英九將兩岸關係的定位重新放在「一個中國領土主權原則」的框架上,明顯是將兩岸關係看作有如統一前的兩德(東西德)關係,其終極目標無疑是走向統一。

三、兩岸關係定位的法理問題

回顧馬英九當選後的多次談話中,曾反覆提到「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這次關於兩岸定位的重要談話也不例外,馬英九在這裡重申,雙方對於「一個中國」的原則都可以接受,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含義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其目的無非要彰顯中華民國並未消亡,它在台、澎、金、馬的統治也在法理上代表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從而也在中國的部分地區有效行使中國主權或主權權利的事實。

很明顯,馬英九關於兩岸關係的定位,是根據二戰後「分裂國家」的理論,台海兩岸分治的事實,中華民國並未消亡的法理而作出的。至於海峽兩岸目前所處的這種「特別的關係」究竟屬於什麼類型?馬英九在談話中並沒有明確說明。換言之,在涉及主權爭議和兩岸定位的法理問題上,馬英九採取了「創造性模糊」的概念和處理手法,目的是為了務實地處理類似包機直航、觀光客來台等兩岸事務性往來。不過,必須指出,海峽兩岸如果涉及政治性談判,則主權問題不可避免,兩岸定位的法理問題也將浮出水面。在這裡,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類問題略作探討。

關於兩岸的定位問題,筆者在仔細研讀了歷年來兩岸關係的所有政府文件後,認為在兩岸進入實質的政治性談判之際,最適合,同時也是最有可能被雙方接受的應是「對等的政治法人」的定位。從理論上來講,是因為兩岸政府都是其治下的地區和人民合法代表,雙方都具備完整的政治人格,而且,「政治法人」的定位具有較大彈性,它既可以是擁有國家主權的政府的法人代表,也可以作為只擁有權利義務和公權力的政治實體(包括地方上的事實政府)的法人代表,在國際社會,政治法人意味著擁有政治上的國際人格,這種國際人格無論作為國際法主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抑或作為「被動的國際法人」的中華民國都同樣擁有。

從現實的兩岸關係看,「對等的政治法人」定位最可能為雙方所接受。因為雙方代表只要坐下來談判,便隱含著「對等」的意義,一旦涉及政治性的談判,談判雙方的代表自然成為政治法人,否則,政治談判便顯得毫無意義了。因為,如果雙方(主要是台灣)不具備政治法人的地位,則兩岸的政治談判即使談了,也不具法律效力,隨時可以更改或推翻。以上僅就談判的技術層面而言。此外,從政策層面來看,1995年1月30日發表的「江八點」(江澤民談話中的八點建議),內中所確定的對台政策,有兩點暗含著承認台灣為「對等的政治法人」:其一、北京希望與台北提高雙邊談判的層級;其二、北京表示願意在台灣的國際空間上有所讓步;台灣除不能參加聯合國這樣的作為國際法主體才能加入的國際組織外,可以更多地參加國際社會的活動。事實上,北京並不反對台北具有文化、經濟以及其他非政治性的國際法人地位。這點,假如台北能善加利用,結合國際法承認的「被動國際法人」地位,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向北京爭取到政治國際法人的位階。雖然,台灣的未來不一定能爭取作為一個完整的國際法主體,但它具備應有的國際地位是毫無疑問的。而且,北京也表示,在兩岸統一後,允許台北保留這種國際地位。

基於以上的分析,筆者認為,「對等的政治法人」定位極可能為兩岸所接受,因為這種定位有利於促成兩岸進入政治性談判,只要兩岸的定位問題一旦得到解決,那麼政治談判的時機即告成熟。

四、結束語

關於海峽兩岸關係的「定位」問題,可以說是北京和台北之間最為關切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兩岸關係中的一個死結,由於兩岸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意識型態等相差太遠,兩岸政府對「定位」問題的認知可以說是南轅北轍,相去甚遠。以往北京對兩岸的定位,始終是以其所堅持的三段論表述(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作為認知的出發點,將大陸與台灣定位為中央與地方的隸屬關係,這點不為台北所接受。而台北則堅持「中華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目前它在管轄的台、澎、金、馬地區有效行使著主權,並且在法理上代表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基於這一認知,台北曾提出「一國兩府」、「一國兩區」、「一國兩體」(即「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等「定位」。但北京均不接受,認為是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一九九九年李登輝總統又提出「特殊國與國」定位。被北京界定為等同於「台獨」的定位,堅決要求台北方面收回成命,否則兩岸關係將告破裂,至於陳水扁提出的「一邊一國」定位,明顯屬於台獨的定位,它使兩岸關係進入高度危險期。可見兩岸的「定位」問題始終無法得到解決。正是在這一意義上,為使兩岸能順利進入和解及日後有可能進行政治性談判起見,避開具主權爭議且又能使雙方都不失尊嚴和面子,筆者認為,將馬英九日前有關兩岸關係定位論述中「特別的關係」確認為「對等的政治法人」最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