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於2026年3月12日經人大會議通過,訂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是繼《民法典》後,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五編、1242條,分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及附則,建構了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體系框架。法典施行後,《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同時廢止,另有20餘部單行法律繼續保留。在立法技術上,將各污染防治單行法有關規定進行平移、整合,使法規範更為具體細緻。另增訂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和光等污染防治規則;生態保護編則對分散於各類單行法中的重要規定進行系統性整合,規定共通的管理秩序;綠色低碳發展編將「雙碳」目標、循環經濟等發展中的事項,融入法律體系。
在生態環境法律體系中,法典為各類生態環境治理建構共通的法價值;從實際功能看,旨在建構一部包含各生態環境要素的開發利用及保護要項的通用性法規範;由第1239條:「其他法律對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有具體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可確定在法律適用上,繼續保留的單行法與法典之間,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依據立法法第92條規定,稱: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
這部法典是大陸生態法制的里程碑,國務院、各級政府、開發單位及個人,包括台商,均應遵循。也成為生態環境管理與保護的手冊式法律寶典,對台灣環境法律的發展更具有啟發作用。本文針對總則編的重要規定編纂邏輯及其法理,予以概述、剖析以供參考。
法典的立法基礎為憲法序言第七段「推動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立法目的為: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建設生態文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遠永續發展。
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及生態系統功能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間、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聯繫與作用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產、森林、山嶺、草原、濕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地、城市和鄉村等。
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生態環境保護以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為原則。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每年的8月15日訂為全國生態日。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制度,並由省、市、縣、鄉建立健全的「河湖長制」、「林長制」,負責相關工作。國家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於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情況,進行「離任審計」。
有關跨區域聯合保護的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保護的措施。生態環境信息必須共享,此一職責是人工智能時代,政府對生態環境智能監管要求的回應。
生態的保護與修復係將「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節約集約,高效利用,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應制定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方案予以實施。
對於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明定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制度,合理布局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空間體系。引進外來物種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自然保護體系以國家公園為主體、以自然保護區為基礎、以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國家公園重點保護具有國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側重保護重要的生態系統、珍稀瀕危物種和自然遺跡;各類自然公園保護獨特自然景觀和生態資源,並提供自然體驗與生態教育。
國土空間規劃的核心政策,在於建立健全覆蓋全域全類型、統一銜接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規劃許可制度。「用途管制」是目標導向的空間管控規則,「規劃許可」是確保規則落實的行政審批程序,兩者形成「規劃定目標,許可管實施。」的完整管理體系。
國家優先將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生態極敏感脆弱區域等,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國家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域,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繫緊密的連片區域;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等編制區域規劃,指導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協調協同發展。
國家應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析管控制度,市級以上政府必須制定、調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且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國家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標準體系的建設,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家生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者,可以制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對於已有規定者,可以制定更嚴的標準。
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標準,必須以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標準執行情況應定期評估,適時修訂、廢止,以確保先進性與約束力。
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環境監測規範,建構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生態環境承載能力指生態系統、環境要素及資源稟賦所能承受的人口規模及經濟社會活動總量的限度,是衡量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標尺,人類活動必須控制在生態環境可承受範圍之內。省級以上政府應當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評價應當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市級以上政府在進行國土空間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時,應在規劃編制過程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各級政府對工業、農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產業園區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至於建設項目,則依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實施分類管理,分別提出報告書、報告表或報告單。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於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財政縱向補償是指補償資金從上一級政府逐級撥付到下一級政府,直到最終受償方。地區間的橫向補償,是指平級政府之間的補償,例如流域下游地區政府撥付補償資金給上游地區的政府,作為對上游地區提供高質量流域服務的補償。市場機制補償,是指企業等社會力量出資的保護補償,由生態環境保護的直接受益者對生態環境保護者予以補償,將生態產品和服務轉化為可量化、可交易的商品,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生態價值的變現。
政府編制生態環境領域的規劃、制定生態環境領域的標準、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應當舉行聽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保障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志願者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於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凡是依法在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無違法紀錄者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