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卡爾
盧卡爾
「當局者迷」,馬英九或許在一定程度上已步了陳水扁的後塵,對自己所陷的困境未能有非常客觀和深澈的悟覺。
馬英九現在面臨的大麻煩是:
一、儘管情節很不相同,陳水扁國務費最被詬病的「假發票」問題,馬英九自己居然也遇到了。既然馬英九方面再三堅稱陳水扁因涉及國務費案必須下台,則不能適用雙重標準以及更應嚴己寬人的邏輯很簡單,再多辯解仍不出是說自話。
二、「特支費」不需發票部分的未用餘款應繳回公庫,儘管馬英九毫無貪瀆的意念,但不知法規或錯解法規並不能阻卻違法性或證明無犯意,即便是技術犯規,亦非不可入罪。
事實上,檢察官起訴只要求較低的證據,何況在沒經審判確定前還有無罪推定之保障。故在有相當的合理懷疑之範圍內,檢察官與其逕行作出不起訴無罪之處分,毋寧先起訴而後待審判從容決定之。
何況本案滋事體大,若作不起訴處分,尤其在陳瑞仁起訴之後,綠營反彈必大,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時勢必從嚴處置。
馬英九方面提出的辯解亦都未必成立:
1、6500官員同犯體制上之錯。所謂「法不禁眾」的一般說法不成法理,至少台灣法律體系並無此種原則。再就常理而論,公私款分明並不難做到,馬英九多開一私人專戶即可,當不至發生貸姊之款亦出自同一帳戶之難堪事。
「Comminglingoffunds(帳目不清)」是有信託責任管錢者最忌諱的錯失,特支費存入私人帳戶的慣例可被視為形成一種信託金的關係,馬英九竟然不察於此,特別因自己作為法律人或作為高標準的公眾人物而言,是相當不可原諒的疏忽或無知。
2、6500官員少有承認乃至證明自己有未用餘款,馬英九卻依財產登記法而將餘款以個人財產名義申報,實際卻等同承認餘款已並為己有,雖無貪瀆犯意,因此法而犯他法,或法律見解有錯誤,都不是免罪理由。
總之,就法論法,馬英九方面應作出將會被起訴之最壞打算,不應心存僥倖。馬英九和陳水扁的案情確有很大不同,但這些不同也包括了對馬英九非常不利的不同:
一、陳瑞仁之起訴文未溯及陳水扁假發票所得款之最終流程,陳水扁仍有可能提出保命證據,馬英九將公務款併入己產是自白之事實,毫無迴旋餘地。
二、陳水扁有刑事豁免權,馬英九則無。馬被起訴甚至是犯了國民黨作繭自縛、以起訴為唯一停權准據的排黑條款。馬一旦被起訴而停權,他既不能繼續擔任黨主席,也無法參加08年大位的黨內初選,其後果是何其嚴重。
正因為馬英九是08年的大熱門,正因為08大選的絕對重要性,馬英九卻因技術理由而被擊至一蹶不振,豈非是荒天下之最大謬!
另外,將起訴與否作為標準,而且不預留例外情況,一方面既過度重視檢察官的權限,二方面亦將政治和法律不同性質的事務過度混為一談,所謂「徒法無以自行」,諸事當會窒礙難辦,馬英九此案正已充分顯示此種作法之不智。
因此,除非國民黨主流意見是坐視「馬」下,也好讓連戰重披戰袍、或讓王金平脫殼而出,所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否則,唯一辨法只有由馬本人、或馬不便則其團隊,趕緊動員營造共識並且採取具體步驟來修改排黑條款,為馬英九脫困。
台灣政治人物之誠信現在動輒被質疑,幾乎已到杯弓蛇影的地步,實有過猶不及的毛病。中國最高道德家孔子有言「君子貞而不諒(衛靈公)」,即謂君子講大信,不拘泥小信。馬英九此案例還有另一更大教訓:現代文明法治下之法律應該超越一般政治,更不容被利用作為政爭之工具。
台灣政界若再無此覺悟,內部藍綠繼續不停鬥法,則到頭來只會落得兩敗俱傷,諸政不起,更苦了台灣無辜的蒼生老百姓,也勢將累及兩岸關係之無從和諧發展。
(轉載11月20日「《中國評論》新聞網」
chinareviewnews.com/doc/1002/5/3/3/100253322.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25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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