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八日《自由時報》報導「一審有罪下台,辜寬敏不認同」,謂「貪腐」兩字如影隨形,已經十足「獨夫」的陳水扁,在難逃司法訴罪,並終必羞恥下台之前夕,有少數台獨人物如辜寬敏者,仍可以一切不顧,護獨心急以挺扁也。
辜寬敏是硬拗陳水扁「若非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可不必下台」的,所以,既「扁嫂」已因「吃錢」罪證確鑿被正式起訴,遂對陳水扁之前「說出扁嫂一審有罪他就下台」的話,「表達不以為然」,並說什麼「執政黨做什麼事情,不能只想討好社會大眾,以為這才叫民主政治」,且誣蔑陳瑞仁檢察官「以『自由心證』斷言扁貪污是過當」,「更遑論要扁下台」。
其實,陳水扁說吳淑珍一審有罪他就下台,已經是無賴的話,況對此無賴的話亦「表達不以為然」呢?根據民進黨「家規」,如果民進黨仍有政治與道德之理想因此仍有「家規」的話,那是任何其黨員只要因貪污等罪被正式起訴,不必等待「一審判決」,即要毫不猶豫予以開除黨籍的,尚有何「一審判決」之可言或可待哉?前此扁珍之「乘龍快婿」趙建銘不正是如此嗎?民進黨籍顏萬進、林忠正一票貪官,不也正是如此嗎?試問辜寬敏們,為何一切「家規」,一碰到扁珍就自動失效了呢?這不是要冤死趙建銘或顏萬進、林忠正這些貪官嗎?
不僅吳淑珍既經起訴唯有依規開除黨籍,即使陳水扁做為共同正犯,也必須開除黨籍,並應自動下台,等待接受司法制裁的。但,因憲法第五十二條有「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規定,因此,除經罷免成功,陳水扁仍暫可庇蔭於「憲法」保護之下,頑拒下台,且莫論陳水扁之屢屢公然「台獨」,與一再挑撥煽動製造族群對立,已是十足內亂;出賣台灣,如傅昆成教授之所分析,已是等同外患,依憲應受刑事上之訴究的。
法律一時不得罷免陳「總統」,使陳水扁得以暫緩司法制裁,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聞誅一夫紂矣」,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就讓無盡的民怨先去制裁民進黨好了。
只是必須正告辜寬敏者,陳水扁之拒不下台,已致政府空轉,已使台灣經濟加劇內耗惡化,更使台灣既往美好的國際形象喪失沈淪,陳水扁一家之貪污掠奪,已使台灣全民受害,台灣人民當然有權要求陳水扁必須負責任下台。正因陳水扁有辜某之教唆不下台,則做為陳水扁教唆犯的辜寬敏或辜寬敏們,當然也須負連帶政治責任,賠償人民和國家的損失吧?
辜寬敏家族是有反國民黨之歷史的,但其反國民黨的原因卻與台灣人民不同,台灣人民反國民黨或曰反蔣,是因國民黨光復之初貪污腐敗,因此有「二二八」,因為「二二八」,所以迄今台灣反國民黨者仍不乏其眾,但是,辜家之反蔣,卻是因辜家喪失日本殖民時期之特權而來。
辜寬敏之父是引日軍進台北城的辜顯榮,據辜顯榮當年在《時事談》中的自我辯解,他是「吾人寧作太平犬,莫作亂世民」,因此才「我再奮冒險導日本軍來救台北台中的地方,在錫口(台北松山)之時,有提供糧食或是圖(地圖)種種的方便給他(日將領)了。」因為辜顯榮有此「嚮導」之功,其後又一直奴顏事仇,協助日軍剿殺抗日志士,在日本帝寇統治台灣期間,扮演舉足輕重角色,因而獲得日本頒授二等勳章,成為日本帝國貴族院議員,並賜其擔任台灣「保良局長」,及「全台鹽館總辦」,使其得以肆意搜刮,遂成台灣首富的。
對於這一條「太平犬」,當時之《台灣民報》即有蔣渭水譯出《大阪朝日之論調》,其中一段謂:「有彰化吳石麟君,提出建設狗銅像的建議案」,以效因曹錕收買南方議員,廣東市民要為「曹錕派的豚議員建設豚的銅像的故事」,《台灣民報》還在《時事短評》中痛責:「以少數走狗……是民賊而兼國賊,……是三等的下流,欲潑盡淡水河的水,以洗民賊二字的羞,三不可能。」
日據時代台灣人民是痛恨「四腳仔」日本殖民統治者亦即「臭狗仔」的,也是痛恨台灣人中之「三腳仔」日本之走狗漢奸的。辜顯榮做為一個無恥的頭號漢奸,被《台灣民報》罵成「辜狗」、「民賊」,還有人要為其立一個「狗銅像」,固證歷史將永不會忘掉辜家此一恥辱的漢奸史的。凡此,對一個除了吸血,卻對台灣人民毫無貢獻的「辜狗」而言,固早就應清算其家產,並還產於民的。辜顯榮的「民賊」罪行,是「雖孝子賢孫,百世不能改」的,況儼然台獨頭目,無視陳水扁一家之惡性貪污掠奪,厚顏無恥以挺扁之辜寬敏,算那門子「孝子賢孫」呢?難道辜寬敏「繼父之志」,要父子兩代皆為無恥的台灣民賊嗎?
民進黨急欲清算國民黨黨產,看樣子,台灣全民更應清算辜家不義的漢奸家產才對。辜寬敏甘心繼其父以為台灣民賊,造成台灣人民的損害,則清算辜家的家產,來賠償台灣人民,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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