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日本外務省的「尖閣見解」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


據《星島日報》15日消息,日本右翼團體計劃動員3,000人,於16日下午包圍中國駐日本大使館,抗議中國侵入日本領土尖閣群島(即我釣魚島),這次名為「包圍中國大使館」的行動,由日本保守派人物田母神俊雄、前眾議院議員西村真悟,以及支持台獨的前台灣國策顧問黃文雄等人發起。為配合民間的反華行動,日本外務省在其網站上增加了中文版的《關於尖閣諸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簡稱「尖閣見解」),強調日本在中方所稱的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然而,這份「尖閣見解」究竟說了些什麼?也即是日本聲稱擁有釣魚台主權的理據是什麼?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進行認真分析和據理辯駁。茲將「尖閣見解」的主要內容抄錄如下:

「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途徑再三前往尖閣群島進行了實地調查,慎重確認該地不僅為一無人島,而且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之後,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了在當地建立標識樁的內閣會議決定,正式劃入我國領土版圖之內。

自此以後歷史上,尖閣群島一貫構成我國領土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國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我國根據該條約的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尖閣群島;該群島是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群島的一部份交由美國管治;並被包括在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的協定(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我國的地域之內。以上的事實,足以明確地顯示尖閣群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此外,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內包括尖閣群島在內此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就顯示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好,台灣當局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年下半年,開發東中國海大陸架石油的動向表面化之後 ,才首次提出尖閣群島的領有權問題。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台灣當局曾經舉出過的,作為各類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證據等各項論據,都不能夠足以成為在國際法上證實中國對尖閣群島領有權的有效論據。」

上述「見解」的要點可概括為四個部分:

一、自一八八五年之後,日本政府經多次調查,發現釣魚台列嶼為無人島,並且屬無主地,於是經閣議劃入日本領土版圖(即按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占」原則)。

二、釣魚台列島不包括在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

三、因此,日本根據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宣佈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的領土之內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

四、中國對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的區域(即琉球列島境界)內包括釣魚台列嶼在內的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顯示中國並沒有將該群島視作台灣的一部分。因此,該群島無疑屬日本的領土。

以上日本外務省「尖閣見解」的四條論據一環扣一環,似乎頗合邏輯。其中第一條又是其餘三條的綱領和關鍵,即日本政府認定釣魚台列嶼在一八八五年之前為無人島且屬「無主地」,因此實行「先占」。釣魚台列嶼屬無人島固然不假,事實上,該列嶼因無淡水等可供人類生存的經濟資源,至今仍屬無人島。但問題出在19世紀80年代之前,該列嶼是否屬於「無主地」?因為要適合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必須是無主地。而國際法定義的無主地,是指尚未被人以國家名義佔有的土地。無人島不等於無主地;無主地不必是無人島,如有土著居住,而為國際社會尚未承認為國家者,一樣視為無主地。日本政府在此把釣魚台列嶼定義為「無主地」,其一是將無人島等同於「無主地」,其二是發現「沒有受清國管治過的痕跡」(即建立國家標誌如地界之類)。

針對日方的「無主地」定義,筆者提出反駁,其證據有三:

一、釣魚台列嶼為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使用(見諸1403年成書的《順風相送》、1534年陳侃著《使琉球錄》等書,這已構成國際法上的「原始的權利」(Inchoate title)。

二、釣魚台列嶼早在明代已劃入中國行政管制區域(見1562年由鄭若曾編撰、胡宗憲主持出版的《籌海國編》),這已適合國際法中關於海岸國的主權是一種「管制」(Control)的定義,即已構成對釣魚台列嶼的領有主權。

三、中國對釣魚台列嶼的領土權在19世紀80年代以前已被國際公認,有日本、琉球、中國、法國、英國、美國、西班牙等國家出版的史籍和地圖為證(如日本林子平的《三國通覽圖說》及附《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琉球中山王國編年史《球陽》;中國明、清出使琉球的《冊封使錄》等)。

根據以上三條理由,日方關於釣魚台列嶼屬「無主地」的定義不能成立,自然也就不適合國際法中的「先占」原則。因此,日本政府聲稱釣魚台列嶼已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過的內閣會議決定將其劃入日本領土版圖之內的論據,在國際法上亦屬無效。至於日方論據的第二、第三部分,其意圖是要論證釣魚台列嶼並不在台灣附屬島嶼之內。在這裡,日方採取負面表述的方式。即《馬關條約》第二條規定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並未提及釣魚台列嶼,因此,該列嶼並不是台灣附屬島嶼,而屬琉球南西群島的一部分;所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等領土,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日方的這種推論,在邏輯上似乎並無悖理,但仔細推究,這種推論並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其一,《馬關條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三款規定割讓「澎湖列島」。條款中雖未提及釣魚台列嶼,但並不能推出該列嶼不是台灣附屬島嶼而屬南西群島的一部分。因為條款中「台灣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所涵蓋的許多島嶼都沒有提及,如接近台灣本島的蘭嶼、琉球嶼、花瓶嶼、彭佳嶼等。難道能說這些島嶼都不是台灣附屬島嶼嗎?

其二,釣魚台列嶼由於台灣漁民經常出沒作業的關係,習慣上將該列嶼視為台灣附屬島嶼,這是一種歷史的自然形成,對於這種地理概念的歷史形成,中日的文獻資料皆有反映。如明朝嘉靖帝派遣的「宣諭日本國」的特使鄭舜功所撰《日本一鑒》 (1564)便記有「釣魚嶼,小東(即台灣—筆者注)小嶼也」;又如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巡視台灣御使黃叔敬撰《台海使槎錄》卷二《武備》條云「台灣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 以上史料皆是釣魚島為台灣附屬島嶼的有力證據。日方這種不是建立在歷史資料基礎上而採用負面表述的邏輯推論,是站不住腳的。

日方論據的第四部分涉及《舊金山和約》與釣魚台列嶼的關係。即根據《和約》第三條規定,琉球群島交由美國托管。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接管琉球的美軍司令部頒布了有關琉球領域之第六十八號指令(即《琉球政府章典》第一章第一條),劃定琉球群島的範圍包括從北緯24度至28度、東經122度至133度之內的諸島嶼,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正好在此經緯度範圍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美國托管當局又以琉球民政府的名義發佈《琉球列島的地理境界》,將這一單方面劃定的琉球地界「國內法」化。

由於美國琉球民政府所劃定的「琉球地界」的經緯度內並沒有提到釣魚台列嶼,而當時的中國政府亦不清楚該「琉球地界」包括那些島嶼,因而沒有表示任何意見(由於《舊金山和約》沒有中國政府的參加,故中國政府向來不承認其具法律效力。因此,美托管當局單方面劃定的「琉球地界」自然不被中國政府承認),但這並不能導出「顯示中國顯然並沒有把該群島(即釣魚台列嶼—筆者注)視作台灣的一部分」之結論。因為根據中國、日本和琉球的官方歷史文獻,從來沒有將釣魚台列嶼歸入琉球群島範圍,明治初期琉球廢藩置縣時劃定的沖繩版圖經緯線內,亦不包括釣魚台列嶼。相反,有大量歷史文獻證明釣魚台列嶼屬中國而不屬琉球。事實上,中琉兩國疆境早已有地方分界。從中國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嶼;從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見陳侃、郭汝霖的《使琉球錄》);況且,位於赤尾嶼和古米山(即久米島)之間,橫亙著一道水深達2,700米的東海海槽,成為中琉兩國自然形成的邊境分界(這是明清時期中琉兩國官方和民間的共識),位於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上的釣魚台列嶼,向來被視為中國領土,舊琉球王國亦從未提出異議。

概括而論,美國托管當局於一九五二年單方面將釣魚台列嶼劃入「琉球地界」,隨後又於一九七二年將其「歸還」日本,這種私相授受他人領土的行為,當然不能構成日本擁有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的法理依據,同時也必然會遭到中國政府和全球華人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