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如何淪落為美國的「軍事殖民地」(中)

許介鱗
(台灣日本綜合研究所所長)


1946年元旦,昭和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否定過去他是「現人神」的神格。麥帥的政策,更加傾向拯救天皇、保護天皇、利用天皇,操作在日本最高價值的天皇。美國的政策,設定日本的軍部和軍國主義者為壞人,而天皇是和平主義者,美軍起碼要改造日本成為「天皇制民主主義」。麥帥為首的GHQ,對日本軍國主義者發出「公職驅逐令」。只要日皇對盟軍最高總司令官麥帥畢恭畢敬、乖乖聽話,美國也就可以安心地利用「天皇制」治理日本了。保護並利用天皇制的效果,就是所有的皇族都逃避了「東京大審」。1948年2月,天皇依托東京審判首席檢察官季南(Joseph B. Keenan),對美國的寬大表達感謝之辭〔注9〕。

但是隨著美蘇「冷戰」的顯現,特別是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美國在亞洲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反共堡壘」,於是對日本的「非軍事化」政策轉變為「重整軍備」,培養能為美國所用的一支日本軍隊。

在GHQ的指令下,1946年元旦,天皇發表「人間宣言」,天皇不再是「現人神」了。日本的「天皇制民主」從此開始。此詔書的目的,在於否定從前將日本天皇神格化為「現人神」。

接著,幣原內閣受命參與戰後日本國憲法草案的修改。國務大臣松本蒸治,抱著舊腦袋草擬修憲案,仍以「天皇至尊」、「主權在君」為原則修憲,遭到GHQ否決。日本人自己沒有能力民主化修改憲法,於是麥帥幕僚起草憲法,由GHQ交付日本「國民主權」、「放棄戰爭」為內容的所謂「麥帥草案」,幣原內閣只好鞠躬接受GHQ案為日本國新憲法。

當初對日本經濟實施嚴格的賠償計畫,禁止獨佔資本,排除資本集中政策,以致日本經濟不但不能復興,反而更陷入貧窮,助長共產主義的勢力。美國為了支持日本經濟,年要花費35,000萬的鉅額預算。因此,美國為了減輕鉅額的對日援助,應該讓日本經濟「自立」。美國對日政策的轉換,從陸軍部長羅耶耳(Kenneth F. Royal)的「日本防共堡壘論」開始 〔注10〕。

1948年11月東京大審判決A級戰犯東條英機等七人死刑,12月23日執行。次日12月24日,GHQ釋放岸信介、兒玉譽士夫等右翼戰犯19人。戰後特務機關長兒玉譽士夫,即擔任東久邇內閣的「參與」(官名),鳩山一郎等要創立自由黨時,兒玉提供當時的錢16,000萬圓和其他資材,並從戰犯轉身為GHQ的協力者〔注11〕。「中央情報局」(CIA)的研究家康得(David W. Conde)說,美國議會1947年通過國家安全保障法並設立CIA時,已經計畫擁立戰犯岸信介〔注12〕。日本的政治風向從左轉右。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日本沉滯蕭條的經濟,隨後被美軍的「韓戰特需」翻轉了。美軍對日本訂購大量軍需物資,帶給日本「韓戰特需」。「特需」的內容,包括向朝鮮半島出口戰略物資,日本國內美軍基地的建設,隨之需要勞務供給、鐵路利用、傭船僱用、電力需要等,遭受打擊的鋼鐵、造船、海運、造機、化學、建築等主要產業,因韓戰特需帶給日本經濟如「乾旱中的慈雨」。

吉田茂首相六天就態度豹變

鄰近朝鮮的日本,對於美軍出動朝鮮戰線的緊急需要,而得到應接不暇的訂單。日本得到的「特需」,是從美軍預算以美元支付。1950年代初,日本出口一年間約13億美元左右,再追加特需的臨時美元收入6-8億元,但在1952-53年日本每年有超過20億美元的收入。「韓戰特需」是日本急速經濟復興的原動力。

「狹義的特需」包括武器,多數在二戰時的軍需工廠生產。這些本來被指定為償付賠償的工廠,並沒有被解除賠償名單,就被GHQ許可開工作業,變成修理汽車、生產車輛等等工廠,成為美軍的軍需工廠。昭和飛行機、中日本重工業、東日本重工(前三菱重工業)、板橋赤羽的陸軍工廠、豐田-日產(Toyota-Nissan)兩自動車會社、日野柴油等都包括在內〔注13〕。

韓戰爆發後,麥帥7月8日向吉田政府發出設置警察預備隊的命令。要點是新設75,000名的警察預備隊,擴充海上保安廳,增員8,000名〔注14〕。吉田首相接到麥帥的指令六天後,7月14日態度豹變,在施政方針改口說,日本已經與美國談好「單獨講和」,有人現在議論「永世中立」或「全面講和」,都是完全脫離現實的言論。當時東京大學校長南原繁,在東大學生的畢業典禮演講,主張日本應該與中國等各國「全面講和」,吉田茂謾罵南原校長是「曲學阿世之徒」〔注15〕。日本首相吉田茂,在麥帥發出擴軍指令六天之後,嘴臉完全改變了。

吉田茂對日本「重整軍備」的反應很有計謀。他向盟總反映,日本很願意「重整軍備」,但是百姓因經濟蕭條沒飯吃,沒有餘力來「重整軍備」〔注16〕。美方隨即答應日本,「重整軍備」的資金由美援支出。於是在貧血狀態的日本經濟,因替美軍籌措戰爭關連物資的大輸血而經濟好轉。吉田茂高興的說韓戰是「天祐」日本也。

吉田最初提出日本願充當「美軍基地」

在韓戰爆發之前的1950年4月下旬,吉田首相派遣他最信賴的門生池田勇人和宮澤喜一赴美,傳達極機密的信息給美方:即「日本政府希望盡快締結講和條約。和約成立之後,為了以後保障日本及亞洲地域的安全,美軍仍有必要駐留日本,若美方不方便提出此問題時,日本政府願意由日方提出」〔注17〕。日本冀望早日簽訂「對日和約」,為此日本寧願充當「美軍基地」,讓美軍長期駐留日本,並享有軍事基地的特權。

吉田茂被公認為戰後日本最為傲骨的首相,尚且秘密地獻媚美國,日本寧願充當「美軍基地」,讓美軍長期駐留日本。難怪其後的日本首相都是軟骨頭,都變成美國的奴僕,一切聽從美國的擺佈,還稱讚這是「美日合作」。

吉田茂是戰後美日關係的設計者。陶爾在《吉田茂時代》,設專章論述吉田政府的「單獨講和」、「重整軍備」到「隸屬性獨立」的過程〔注18〕。美軍基地散佈在全日本25個都道府縣,佔有133個設施,面積達8,487公頃(1公頃=100公畝)〔注19〕,美軍基地並享有特權,在美軍基地密佈的狀態下,怎麼辯稱日本是「獨立國家」呢?

韓戰爆發,促使美國加速在舊金山召開講和會議簽訂「對日和約」,更重要的是美國從吉田首相獲得極機密的消息,日本政府願意美國軍隊常駐日本,何不趁機同時簽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此條約就是美國的「駐軍協定」,美國的這個設計,說穿來就是排除其他國家,日本成為美國的「一個保護國」。因為美國要在遠東設立美軍基地,以現成佔據的「新殖民地」日本的條件最好,因此形式上讓日本獨立,實際上由美國獨佔日本,只許美國一國在日本設置軍事基地。美國為了防衛散佈在日本各地的美軍基地,必須同時簽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

對日和約與美日安保條約是配套

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這是一個「單獨講和」、「片面講和」的條約。因為「舊金山對日和約」,排除了與日本交戰最久的中國參加,而且對日和約又與美日兩國的軍事協定連結,蘇聯、波蘭、捷克斯拉夫等國拒絕簽字,印度、緬甸、南斯拉夫不接受邀請棄權參加會議。舊金山對日和約,由美國作主,排除其他國家參加。

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定:日本同意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以美國為唯一的施政權者,交給美國信託統治。在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前,美國享有行使這些群島的領域及住民的行政、立法、司法權。美國操縱了對日和約,其後美國也霸道地隨其喜好和戰略利益,處分這些島嶼,其中包括琉球歸屬問題的決定。

和約第六條規定: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的佔領軍應盡速撤出日本,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之限制。美國設計在締結舊金山和約的同一天,簽訂「美日安全保障條約」。此後只有美國軍隊單獨駐紮並保有日本領土。美國駐軍保有的日本領土稱為「美軍基地」,日本無權干涉。

因此「美日安全保障條約」,說穿來,這是讓美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的基本條約。吉田首相完全配合美國的作為,他是舊金山和會的日本首席代表,也是美日安保條約的簽署者。他依美國的指示,建立日本的警察預備隊、保安隊、自衛隊,依美國的指令讓日本成為美國在西太平洋地域的一個「保護國」。這表示,此後美國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的名義,可以繼續駐軍日本。

基於美日安保條約,1952年2月28日吉田政權再簽訂「美日行政協定」,使日本國土「美軍基地化」。依此協定,日本政府免費提供美軍認為必要的區域或設施,承認美軍有使用、營運、防衛的權利,並免除關稅、入港、登陸費、手續費等,至於公益事業、公共任務,美軍皆可優先利用,並給予美國軍人、軍眷、家族等享有刑事裁判等特權。

〔待續〕◆

〔注9〕思想科學研究會《共同研究 日本佔領軍—光影》下卷(東京:德間書店,1978年),頁216。

〔注10〕戶川豬佐武《吉田茂復興選擇》,(東京:講談社,1982年),頁232-234。

〔注11〕 森川哲郎《日本疑獄史》(東京:三一書房,1976年),頁310。

〔注12〕巖川隆《巨魁-岸信介研究》(東京:社,1977年),頁151。

〔注13〕中村隆英/宮崎正康《岸信介政權高度成長》(東京:東洋經濟新報社),頁38-39。

〔注14〕吉田茂《回想十年》第二卷(東京:東京白川書院,1982年),頁142。

〔注15〕增田弘/木村昌仁編著《日本外交史》,頁129-130。

〔注16〕村川一郎編著《吉田茂》(東京:國書刊行會,1991年),頁103。

〔注17〕宮澤喜一《戰後政治證言》(東京:《讀賣新聞》社,1991年),頁36。

〔注18〕John Dower, EMPIRE AND AFTERMATH—YOSHIDA SHIGERU AND THE JAPANESE EPERIENCE,1878-1954(Harvard University,1979),Chapter 10.

〔注19〕 日本辯護士連合彙編《日本安全保障基地問題》(東京:明石書店,1998年),頁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