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才是南海諸島的真正主人

評《被扭曲的南海史——20世紀前的南中國海》(上)

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近年來,網上流傳一篇題為《南海那本賬,我敢說99.999%的人都沒搞清楚》(以下簡稱「《南海那本賬》」)的文章,該文作者署名鄭海麟。開篇附有用紅筆加上的作者簡介:

鄭海麟,梅州人。1987年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1988年起,先後在中國深圳大學、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澳洲悉尼大學亞洲研究院、日本東京大學教養學部近代史研究室、東洋文庫近代史研究室任教學及研究工作,專攻中日關係史與中國近代史。1995年移居加拿大溫哥華。2005年起,任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中山大學台灣研究所特約研究員、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客座教授,廣東海洋大學客座教授,中國太平洋學報編委。

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

這篇文章實則是冒充我的名字刊發的偽作。至於網上流傳的《南海那本賬》一文,其觀點和立場意在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及其歷史性權利,與本人一貫以來堅持「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之立場和觀點完全相反。在這篇冒名的偽作中,出現過這樣的文字:「關於西沙和南沙的爭議的來由,在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中敘述得相當詳細清楚,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一看。」並且不止一次出現「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的說詞,而事實上本人從未寫過《一言難盡話南海》的文字在網上發表。有心的讀者不妨在網上搜一搜,是非曲直,不辯自明,冒名者自然也就原形畢露,水落石出。

《南海那本賬》一文洋洋灑灑上萬言,似乎也「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對不熟悉南海問題的歷史和法理的讀者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如細讀其文,深究其「故」,便不難發現,該文所持之「故」是大有問題的,正因為此,該文所言之理自然也就成了「歪理」。換言之,《南海那本賬》在涉及南海問題的關鍵性歷史證據和法理詮釋方面存在許多認知上的誤區,所以得出的結論自然也是錯誤的。例如,該文在否定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時有這樣的一段文字表述。

5.常見觀點:戰時和戰後的一批聲明和和約把南沙歸還給中國 事實狀況:錯。這些聲明和條約的產生過程、條文分析和當時的外交活動可以看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的相關部分。簡而言之,在《開羅宣言》中,具體提到了東北、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但是沒有明確提及南沙。在《三藩市和約》和《中日和約》中,聲明了日本放棄西沙和南沙,但是沒有聲明把西沙和南沙交還中國。從條文、立法原意、當時的歷史背景和外交進程來看,寫成這樣的形式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各方對西沙和南沙的歸屬沒有共識,於是把這個問題擱置下來,形成一個〔未定〕的法律地位,留待以後各方慢慢解決。唯一清楚的,就是日本對這些群島放棄了主權。中國北京政府不承認《三藩市和約》和《中日和約》,所以對北京政府而言,依據只有更為薄弱的《開羅宣言》。在70年代中國北京和日本簽訂的《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沒有提及西沙和南沙。

但事實是否如《南海那本賬》所說的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還原歷史,將該文所涉及的「聲明和條約」的產生過程即來龍去脈及其相關法理搞清楚。

眾所周知,二戰結束後,有關聯合國在處理日本於戰前用武力侵佔的領土問題時,一再強調日本必須根據《開羅宣言》的精神,除應將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外,還應將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佔的領土悉數歸還被侵佔國。

《開羅宣言》與《三藩市和約》

除以上提到的《開羅宣言》外,還必須從《三藩市和約》說起。該和約全文共7章27條,其中第2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的條款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在這裡,聯合國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放棄上列領土的一切權益,但放棄之後這些權益歸屬誰?《三藩市和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原因是《三藩市和約》只是一部「造法條約」,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導性的意見。至於日本放棄的權益歸屬誰?必須由日本與被侵佔領土的主權國簽訂一份「雙邊條約」,具體解決這些領土權益的歸屬問題。

於是,在美國的斡旋下,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即《三藩市和約》生效日)與當時在聯合國仍然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國民黨政權)簽訂了《中日和約》。該和約全文共14條,另附議定書2款共7項,作為對和約本文的附加和解釋條款。其中涉及領土權益的是該和約的第2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這一條款在文字上雖與《三藩市和約》相同,但訂約的對象卻是受日本侵略的領土主權國。這就意味著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來所侵佔的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己歸屬中國。

作為中日兩國解決領土問題的一部「契約條約」,日本放棄的這些領土及其一切權益,自然歸屬與其簽訂契約的對方即中國,這是毫無疑義的,即所謂「物歸原主」是也(《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2分冊第5章「國家領土」註303有謂:「不應認為,在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中對領土的處分,都一定採取割讓的形式……條約關於領土的規定可以不是割讓,而採取放棄主張,並承認另一國主權的形式。」

由此足證,日本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採取放棄主張,實際上即是承認該群島主權歸屬中國的一種形式。這也是為什麼戰後日本出版的權威性地圖都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標明歸屬中國的原因(這些地圖較有代表性的有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圖及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以及1980年日本國土地理協會出版的《世界與各國》附圖)。

中華民國主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毫無疑問,《中日和約》是與《馬關條約》相對應的一部「契約條約」,根據《中日和約》,日本已將依據《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同時又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佔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一併歸還中國,這是有條約依據的。在1952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以及《中日和約》簽訂這一「關鍵日期」之前,日本在國際法上還可聲明擁有這些島嶼的權益,但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這些島嶼的主權和一切權益無疑歸屬中國。至於法國、越南、菲律賓等一些國家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只是用武力佔領了一些島嶼,但是根本沒有法理依據的,當然也是沒有主權的。擁有主權的只有中國。因此,南海問題的關鍵時間點也是在1952年4月28日,即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了解決領土爭端的「雙邊條約」這一天。

不過,1971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China)席位,所以也就繼承了台灣、澎湖列島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和權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是合法的。但事實是目前大陸和台灣都只是領有南海的部分島嶼,所以兩岸之間必須合作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屬於中國的內政。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南海那本賬》的推理過程似是而非,得出的結論自然也是荒謬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不具有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不懂得國際法中的「造法條約」和「契約條約」性質的區別,因而不懂得《中日和約》中日本放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和權益即為簽訂和約的對方即中國自然取得的法理。

2.不懂得國際法中「關鍵日期」的重要性,從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簽訂這一天起,南海諸島的一切主權和權益悉歸中國。之後,一切國家(包括法國、菲律賓、越南等)用武力佔領的南海島嶼都是非法無效的,也是不能產生主權和權益的。這就是戰後國際法體系規範下的國際秩序的安排。

3.不懂得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法理,因而不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是由於「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並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承認而來。

綜上所述,從以上三點錯誤認知就可看出,《南海那本賬》的作者缺乏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和嚴格的學術訓練,同時也證明此文絕非本人所作。

無獨有偶,近日經過香港書店,購得黎蝸藤著《被扭曲的南海史——二十世紀前的南中國海》(以下簡稱《被扭曲的南海史》)一書,翻閱之餘,赫然發現《南海這本賬》的大部分文字,竟然與該書之《序言》部分基本相同,經仔細比對之下可以斷定,《南海那本賬》的文字,出自黎蝸藤之手筆無疑。例如,《南海那本賬》中第五部分有:「5.常見觀點:戰時和戰後的一批聲明和和約把南沙歸還給中國事實狀況:錯」。該書之「序言」第五部分則有:「(五)戰時及戰後的一批聲明及條約把南沙歸還給中國?錯」。兩者在文字上雖略有調整,但內容則是一致的。其餘的四部分的內容分別是:「(一)南沙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無法判定對錯;(二)南沙從1960年代發現石油之後才出現爭議?錯;(三)九段線在頒佈後30多年一直沒有遭到反對?似是而非;(四)越南在1970年代之前一直承認中國對西沙和南沙的主權?似是而非。」

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以上的四點內容,在《南海那本賬》中都能找到,只是文字略有調整而已。黎蝸藤的這本書,就是依據該書「序言」的五個部分來展開敘述的。也可以說,《南海那本賬》是《被扭曲的南海史》一書的網路簡略版。網路版發表在前,紙本書出版在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南海那本賬》一文,抑或是《被扭曲的南海史》全書,其觀點和立場都是意在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及其歷史性權利,與本人一貫以來堅持「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之立場和觀點完全相反。基於此,筆者認為,對於《被扭曲的南海史》一書的立場和觀點,有必要援引關鍵性歷史證據和國際法加以駁斥。

眾所周知,南海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據《漢書.地理志》記載,早在秦漢時期,中國先民便從廣東、廣西的「徐聞、合浦」港口出發,前往南海活動,進行開發。由「徐聞、合浦」到南海各島國皆有針路可達(相當於今天的交通圖),南海諸島的許多島嶼最早就是由中國先民發現、命名和開發的。據李長傅《南洋華僑史》稱,早在唐代以前,華人就有在南洋一帶開疆闢土,休養生息。當地人稱他們為「唐人」,可見華人移殖南洋,至遲始於唐代。及至鄭和下西洋時,華人在南洋的勢力已甚盛。「有建設國家者,其在蘇門答臘,有三佛齊王梁道明,曾於明永樂三年(1406年)入貢。」有資料記載,南海諸島在唐代就已列入中國的版圖。明代也將南海納入行政管轄,派官員去巡視。鄭和七下西洋,其中一項任務就是巡視南海諸島,也就是今天國際法意義上的宣示主權。

至於中國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據明代張燮《東西洋考》卷三《下港》條云:「下港一名順塔。唐稱闍婆,在南海中者也。一名訶陵,亦曰社婆。」按「下港」即今印尼的爪哇島萬丹(Banten)省。在「下港」有一地名「新村(舊名廝村,中華人客此成聚,遂名新村。約千餘家,村主粵人也。賈舶至此互市,百貨充溢。)」足證華人在東南亞一帶拓殖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此外,位於加里曼丹島北岸的「汶萊國」國王,曾於唐總章二年(669年)遣使入唐,與唐朝建立外交關係:「汶萊即婆羅國,東洋盡處,西洋所自起也。唐總章二年,王旃達缽遣使者與環王使者偕朝,自後久絕。永樂四年,遣其臣勿黎哥來朝,並貢方物。賜王及妃文綺。俗傳今國王為閩人,隨鄭和征此,留鎮其地,故王府旁舊有中國碑。」

以上史料表明,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發展外交關係,以及華人移殖南洋,至遲為始於唐代。此外,宋人周去非的《嶺外代答》、趙汝適的《諸番志》,元人汪大淵的《島夷志略》,明代周達觀的《真臘風土記》、嚴從簡的《殊域周諮錄》、黃省曾的《西洋朝貢典錄》等著作,對唐宋元明以來中國與東南亞各國的關係皆有記述。

「中國有真主,乃修朝貢禮。」

據黃省曾《西洋朝貢典錄》卷上《爪哇國》記載,早在北宋淳化年間(990-994年),爪哇國王(今印尼)便對宋朝推行「王道」深表認同,並主動遣使前來朝貢:「淳化間,國王陀湛言,中國有真主,乃修朝貢禮。」不過,由於宋朝的對外政策因過分強調「德」(王道)而忽略「威」(武力),不單止北方不斷遭受外族侵入,並且無暇顧及與東南亞各國的外交關係。及至南宋時期,高宗試圖與真臘、爪哇等東南亞國家建立關係,但沒有得到他們的積極回應。元朝建立後,其外交政策一改前朝,過分強調「威」而不重視「德」。特別是忽必烈統治中國後,屢屢耀武海外,要求東南亞各國「臣服」。這種依恃武力的單邊政策遭到東南亞各國拒絕後,又頻頻對安南、占城、日本和爪哇用兵,但最後皆以失敗告終:「故元世祖命史弼、高興發舟千艘,持一歲糧,虎符十、金符四十、銀符百、鈔錠四萬,費大且勞矣,而卒敗沒以歸。」明朝統治者吸取了宋朝只重「德」不重「威」和元朝只重「威」而不重「德」的失敗教訓,採取「德」與「威」並重的對外政策,結果與東南亞各國維持了長達一百五十多年的友好邦交(即朝貢關係):「至高皇帝(太祖朱元璋—鄭註)以來,不煩一旅,朝貢且百五十餘年,曾不厭怠。不遇真主,則彼高枕海外可矣,亦安肯低心遠泛以臣下於方內哉!」可見中國與東南亞各國的交往,明朝的對外政策是最為成功的。其中許多經驗值得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