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主觀論述」與一個「客觀中國」

李林傑
(四川大學政治係研究生)


「一個中國原則」涉及兩岸紅、藍、綠三方的不同認知,並導出不同論述,由此形成對這一原則的不同取向。綠營力圖將「中國」與「台灣」並列,將「中國」視為異己,在根本上拒斥「一個中國原則」,藍營以「中華民國」詮釋「中國」之內容,並基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接受這一帶有前提要素的「一個中國原則」;大陸方面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場域擔當「中國」的代表與人格,於兩岸面向則主張不附加政治內涵前提的「一個中國原則」。

三種立場與取向,在有關「中國」的政治內涵之詮釋出現分歧,各有各的法理論述。

一、三種主觀與一種客觀

當下三種法理論述來源於三方各自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前途決議文,三個文本各自規範了其所認定的兩岸關係:對「中國」的政治內涵作了基於各自立場的「正名」,界定彼此相關的法理位階與各自相應的法理定位;最終確立對「一個中國原則」之立場。

法理文本作為立法的產物亦包含著立法者不同程度的「意志要素」。客觀事實並非依託各自決斷的法理文本,而在於作為法理承認的外部世界之客觀存在。一種言說憑藉與外部世界的客觀相符,證明自身的「確定性」;一種法理論述必須依託外部世界的客觀存在,否則即成「無的放矢」,成了主觀願望。

當前兩岸三方存在三種「法理主觀論述」,即依託上述三種法理文本,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均肯定台灣與大陸在一個中國之內,而將中國之政治內涵各自加以詮釋,台灣前途決議文則不承認台灣在一個中國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界定的兩岸關係之「法理主觀」,由181個聯合國會員國作出法理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界定的兩岸關係之「法理主觀」由14個聯合國會員國作出確認,兩者在「確定性」程度上呈現巨大差異,而台灣前途決議文的「法理主觀」則流於一種「主觀願望」。

就國際政治場域所有完整法人的集體承認而言,當前的兩岸關係是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客觀中國」,即所謂「客觀一中原則」。在「國家」作為一個概念的定義要素上,國際社會完備法理承認的狀況是,大陸與台灣同屬於一個有固有疆域、有特定國籍身分、有特殊文化印記,乃至有唯一主權實體的「中國」,這個「中國」作為「國家」是「客觀中國」。由是,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客觀中國」,構成兩岸關係的「客觀現實」;而兩部憲法各自主張的「主觀中國」,「法理主觀」各說各話,是主觀對客觀的界定與詮釋,存在一定「有效性」,但缺乏完備的「客觀性」,除非某一「法理主觀」失去集體法理承認,即一方所有邦交國歸零。

二、「主觀」服從「客觀」

當前兩岸三方,存在三種「法理主觀」與一種「客觀」,一個「客觀中國」構成的「客觀現實」標識著兩岸的未分裂狀況。

國家完全統一的達成,在「主觀」要服從「客觀」,藉由未分裂的「客觀中國」,逐步使得「法理主觀」論述與「客觀現實」一致,由此使得未分裂狀態漸往完全統一。

台灣兩黨的「法理主觀」論述,必須體認到放棄了自身的「中國」正統訴求,就名正言順成為割據政權,那是任何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政權都不容出現的情況。

對大陸的「主觀法理」而言,須體認島內長期囿於美式選舉民主博弈的客觀現象。蔣經國解除戒嚴,李登輝繼任後島內兩黨逐漸成了華府在島內玩相互制衡遊戲的兩股政治勢力,國、民兩黨的「主觀」拗不過美國統治集團的「主觀」,「擒賊擒王」,大陸首先還是得以實力改掉美國統治集團那種說一套做一套的脾性,即嘴巴上承認「一個中國原則」,行動上則公然立個「與台灣關係法」,只有解除了華府的「束縛」,台灣兩黨才會「主觀」的認識到客觀世界真的只有「一個中國」。

三、結束語

法理文本作為立法的產物包含立法者不同程度的「意志要素」,按施密特的詮釋,「法律是立法者的政治意志決斷」,不過維特斯坦根的知識論所揭示,指涉一種言說是憑藉與外部世界的客觀相符,以證明自身的「確定性」。就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客觀中國」,構成 兩岸關係的「客觀現實」,即客觀上而言,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作為國家的「中國」.法律文本最終只能面對「客觀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