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對琉球是非法殖民統治

慶祝《開羅宣言》80週年

傅崐成
(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博士)


前 言

今(2023)年適逢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簽訂80週年。當下,日本右傾政府正在日本社會加緊鼓吹軍國主義復甦,並持續鉤連美國,壓迫著琉球人民,不允許他們行使《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民族自決權。我們特別需要從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角度,看清琉球問題的真相,維護《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國際法地位,力阻美國繼續當年犯下的錯誤,並結合世界各地尊重國際法的同道,遏制日本軍國主義的氣燄,協助琉球人民回復自己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歷 史

琉球王國位於東亞島弧線上,日本本州島與中國台灣島之間。全國島嶼分為北中南三大段。北部有大隅諸島、吐噶喇列島和奄美諸島。中部主要是沖繩諸島。南部有先島諸島(包括宮古群島和八重山群島),並一路延伸至最南端的與那國島。陸地面積大約2,270平方公里,人口大約137萬。

大約兩千年前中國人就發現了琉球群島以及上面居住的原住民。自12世紀起,琉球建立了一個封建王國。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與中國建立了臣屬關係,此後琉球國王歷代接受中國冊封,奉中國正朔,逐年進貢稱臣,但維持自治,連續存在了五百餘年。

日本政府對琉球王國覬覦多年,於明治十二年(1879年)悍然派兵侵入200年不設軍隊的琉球,屠殺百姓,將琉球國王強行遷居到東京,並將琉球國改稱為日本政府管轄的沖繩縣。日本將這一安排稱為「琉球處分」,琉球從此成為日本非法侵略統領之地。琉球人民對此深惡痛絕。2012年琉球人民代表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控訴日本侵略時,也對1879年日本所謂的「琉球處分」表達了否定的立場,認為該文件違反了國際法禁止強制威脅締約的原則,應屬無效。

對於日本武裝侵略琉球的結果,中國當然也一貫拒絕承認。琉球既亡,清政府當時立刻向日本提出抗議,並在美國總統格蘭特(Ulysses Grant)的調停下,與日本進行了多次談判。翌年(1880年)中國與日本一度達成了所謂的「分島加約」方案,將南部的宮古群島及八重山群島劃歸中國。但是這一方案並未完成正式簽約。這是當年中國政治積弱,無力拯救琉球淪亡的悲痛歷史。

1934年4月,蔣介石在江西省撫州發表了《日本之聲明與吾人救國要道》的對日抗戰文告,其中聲明:「不僅是東北四省的失地我們要收復」,而且,「台灣、琉球這些地方都是我們的舊有領土,一尺一寸都要從我們手裡收回」。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長宋子文在其召開的中外記者會中,也曾明確表示,「……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琉球及台灣等地」。可惜的是,抗日戰爭之後,中國立刻陷入了國共內戰,沒能及時收回琉球,給美、日兩國留下了長期侵佔琉球的機會。

法 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夕,戰勝的同盟國家集體原本已經對琉球等,被日本軍國主義者強佔的領土,進行了合理合法的規劃。但是,美國政府與部分學者在霸權思維和貪婪慾望的支配下,妄自尊大地毀棄了二戰末期最重要的國際條約《開羅宣言》,蓄意降低二戰之後,國際社會對於日本軍國主義者的國際法拘束,並無視《聯合國憲章》與諸多相關文件的規範,片面地將琉球保留在自己的口袋中,並以幕後主宰者的身分,放任日本非法統治著琉球。

2013年5月29日筆者在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與來訪的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研究東亞法律的賈奎斯.笛萊爾(Jaques deLisle)教授,有一場公開對話的學術活動。席間,笛萊爾教授在回答問題時表示:《開羅宣言》並非一項「條約」。這一觀點受到了筆者的反對。《開羅宣言》絕對是一項美國公開參與締訂的條約,無法被少數美國人士片面否定。

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條約」很重要。因為在國際法上有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條約必須被信守。而一項國際文件是不是條約,並非根據它的名稱決定,也不是按照文件格式決定的,而必須考量它的實質內容。這是國際法上的常識。如果《開羅宣言》根本不是條約,那麼美國和其他國家就沒有遵守的法律義務,只剩下了道德義務。如此,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國家的對日關係就失去了一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規範。

按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內涵分析,一份國際文件是否為條約,需要檢查它的下列三個要件是否存在:

第一、達成協議的代表身分是否有相應的職權?第二、文件內容是否足夠具體詳細,創設了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協議各方的主觀意思是否認為有法律的拘束力?

按這三個要件檢視《開羅宣言》,毫無疑問是一項國際社會最高層級的條約。理由如下:

第一、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在他們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的協助下,於埃及開羅會商完成的《開羅宣言》,是由三位最有締約職權的國家領導人完成的。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和邱吉爾首相,當時都是三國的最高行政主管官員。三位協商條約的職權,毫無疑問。

第二、就條約內容來看,《開羅宣言》明白地創設了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宣言中的規定包括: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這樣的內容確實已經非常具體清楚,創造了三大同盟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不可趁機為自己圖利,擴大自己的領土;必須堅持對日本的戰鬥;必須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必須要求日本放棄哪些具體的領土……等。

第三、就當事各方的主觀意思而言,不但早已形諸開羅會談之後的各國的政策言行上,並且也已經在戰後的具體行動上,表明了各國實際的執行意志,毫無疑問。(直到冷戰開始,這項條約的執行才開始有了微妙的變化。)特別是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按照《開羅宣言》的要求,宣佈了「無條件投降」,以及之後的種種作為,也都完全證實了《開羅宣言》受到了當事各方的主觀認定為「有拘束力的條約。」

因此,《開羅宣言》之作為一項國際「條約」毫無疑義。且過去原本也沒有任何國家(包括日本)提出過任何懷疑。

1943年12月1日《開羅宣言》經中美英三國領袖公佈後,歐洲戰場發生了重大變化,納粹德國敗亡,中、美、英三國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經過會商(後又加入了蘇聯)發表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至此,一切都在合理的法律道路上進行著。日本天皇隨後不久也接受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的兩項明文條約的規定,於1945年8月15日發佈《停戰投降詔書》,宣佈「無條件投降」。這兩項國際文件也都在國際社會上被當做莊嚴的條約,被嚴格地遵行著。

不幸的是,戰爭甫告結束,東西冷戰很快就開始了。在《波茨坦公告》1945年發表約六年後,由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了朝鮮戰爭,美國與中國成為敵對面, 因此,1951年9月4日,美國單方面邀請52國在舊金山集會,排除了二戰期間犧牲生命最多的中國參與,在台灣與大陸都未獲邀參加的情況下,美、英及其它47個國家與日本達成了所謂的《舊金山和約》。

這一會議是美國在亞洲建立冷戰新秩序的產物。由於對日和約草案的起草工作被美國壟斷,幾乎完全根據美國在二戰後對日本的主觀意志制定,會議自然引起了不少國家的強烈不滿。如曾遭日本侵略並參加過對日作戰的印度和緬甸就拒絕參加舊金山會議。9月8日,參加舊金山和會的49國代表在對日和約上簽字,但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拒絕簽字。

按照這份對於中國無效的《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冲之鳥礁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換言之,按照上述美國與日本等國片面制定的《舊金山和約》,美國也應該將包括琉球在內的日本西南方多個群島交付聯合國「托管」,即條約中所稱的「信託統治制度」。美國最多只能獲得在托管議案未獲聯合國通過之前,「暫時」對包括琉球在內的這些群島進行行政、立法、司法的管理權而已。

令人詫異的是,美國與日本狼狽為奸,不但不遵守之前的《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等條約,也完全沒有遵行自己簽訂的所謂《舊金山和約》,竟將琉球群島從此當作了美國的軍事佔領之地。在從未經由聯合國正式「托管」的前提之下,美國一直按照自己主導的《舊金山和約》,在琉球進行著霸道的「管理」行為,直到1972年5月15日。當時美國號稱結束了對琉球的托管,但是完全沒有遵守《聯合國憲章》,安排琉球人民進行應有的民族自決程序。相反地,美國逕自將統治琉球的所謂管理權利,轉交給了日本,美國則繼續享受著在琉球設置軍事基地的非法權利。美國片面統治琉球是從1945年美軍佔領沖繩開始,直到1972年美國擅自將琉球的管理權轉交日本為止,前後長達27年。美國當時所管轄的範圍包括沖繩群島、宮古群島和八重山群島(這不包括屬於台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台列嶼)。

多年來,中國政府一向堅持《開羅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堅持二戰盟國應該依照這些條約執行對日本的戰後關係;反對《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並且依據法理,認為美國無權在沒有中國參加的情況下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強加諸中國身上。但當時深陷冷戰漩渦中的中國台灣方面,1952年4月28日與日本單獨簽訂的和約中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的合法地位。

儘管中國大陸與台灣兩個部分對《舊金山和約》的立場出現分歧,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中國台灣地區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也只是承認美國作為一個受托管者,無權擅自將琉球等小島的「主權」交給日本。誠如美國政府官員多次反復公開承認的:美國自身從未取得對於琉球的主權,如何能將琉球的主權交付給任何他國呢?美國一貫的立場是:琉球(以及其與台灣之間的釣魚台列嶼)等島嶼的主權問題,應留給相關國家自己解決。在這種托詞之下,美國始終協助日本統治著琉球,而日本則始終協助美國在琉球佔據軍事基地,部署武器和軍事設備,雙方聯手繼續踐踏著琉球人民應享有的合法權利。

人 權

筆者曾經在琉球參加國際會議,參觀沖繩戰爭紀念館,並且曾經專程前往琉球八重山群島中的石垣島,為成功尋求釋放被日本海上保安隊扣押的台灣漁船船長,奔走聯繫當地媒體與政界人士。在這些過程中,筆者與當地的琉球學者及一般民眾,多次談及琉球的人權狀況。除了目前強加給琉球人民的美軍基地、美軍造成的環境污染與美軍特享的治外法權,令琉球人民非常厭惡之外,琉球人民對1879年日本軍事侵入琉球時的大肆殺戮數十萬琉球人民記憶猶新,無法忘懷。二戰前後,日本在名義上雖說將琉球視為其帝國領土,但是實際上並未將琉球人視作真正的日本人。在沖繩戰場上,日本軍人強姦、濫殺平民,以及在投降前後,逼迫琉球人集體自殺,使琉球民眾受到美國與日本軍隊的雙重傷害。日本軍隊還在戰爭期間,強徵琉球婦女作慰安婦。當時的群島軍部共設有130處「安慰點」。在「沖繩戰役」中,琉球非戰鬥平民的死亡人數,比美軍與日本軍隊合起來的死亡人數還多;琉球平民的死亡率是美、日軍人死亡率的兩倍。

政 治

近年來,由於日本逐漸右傾,特別是日本不斷否定歷史事實,妄言修改戰後和平憲法,積極強化武備。這不但對東亞各鄰邦形成了安全的威脅,對於美國也會形成未來的潛在挑戰。美國政府與學者應該認真考慮他們的立場。現在,面對美國的是兩種政治選擇:

第一、尊重國際條約,嚴格控制日本的右傾行動,建立國際互信,維護國際社會上的法律價值觀。

第二、繼續鄙視國際條約,繼續玩弄外交文字遊戲,徹底破壞國際社會的法律價值觀。

國際條約當然也有被修改、被放棄的一天。人類未來肯定有權利(甚至有義務)在維護國際社會公序良俗的基礎上,尋求修正老舊的、錯誤的國際規範。但是,二戰末期同盟國家之間所簽訂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蘊涵著懲凶救亡的人類基本正義觀,有著莊嚴、崇高的人類價值觀,不該也不能被放棄、曾經遭受日本血腥侵略的各國人民不會答應。

按照《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公告》,琉球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非法劫奪領土,也是日本在宣佈無條件投降時正式放棄了的領土。琉球的主權也無法被從未享有其主權的美國擅自轉交日本。

《聯合國憲章》第12章:國際托管制度第77條規定,聯合國托管理事會托管制度適用於:

1.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2.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3.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前述兩項條約以及《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如此清晰,美國與日本自應遵守這些條約(甚至美日自己片面簽訂的所謂《舊金山和約》)的規定,認真遵守《聯合國憲章》去殖民地化的規範,放棄對琉球的實際武力統治,容許琉球人民進行民族自決程序,早日結束琉球「非自我統治」的殖民地身分。

結 語

多年來,始終有一群琉球的愛國人士在積極尋求突破美日強權的壓迫,希望在中國的支持之下,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讓琉球人民行使民族自決的權利。

從歷史上看,琉球顯然不是日本的一部分。從法律上看,琉球已淪為異族統治的「殖民地」。美、日為了自身利益,扭曲國際法,背棄自身的條約承諾,嚴重破壞了國際社會的法治,傷害了琉球人民的基本人權。我們應該堅決支持琉球人民,在聯合國與國際社會的監督下,進行民族自決。這是琉球人民的期待,符合世界人民的期待,也應該是中國人民不可推卸的國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