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關於強制收購的搜刮關係。糧食局對農民的徵收價格為公定價格,低於自由巿場價格。如圖二所示,公定價格大約為自由價格的三分之二〔註6〕,也是不等價交換,仍是政府對糧食的具體剝削關係。
再說,政府為了進口肥料,將一部分徵收稻米出口換取外匯便支付進口肥料所費。從1952年到1965年之間進口了455萬噸肥料,總計27,044萬美元,同一期間台灣出口稻米191萬噸,總計27,700萬美元,兩者金額相接近〔註7〕。這不是一個偶然,而可視為有計畫的平衡。再說191萬噸的稻米折算成米谷的數量,對政府徵收米谷總量的佔有率大約是20%,這是屬於肥料換谷的成本範疇,再加上強制收購所付現款就可算出政府徵收米谷糧食的全部成本。折來算去,總體來說,大約可算出征收米谷總量的三分之一是成本,三分之二是無償由糧農搜刮取得的。換言之,政府每年的徵收米谷為總產量的大約30%,而其中20%是搜刮稻農而無償取得的,規模不能說不大。
政府徵收的糧食之用途,除一部分出口之外,大部分是供應軍公糧,支援軍事財政,一部分留在手頭調節巿場米價以及存備救災之用。
綜上所述,糧食徵收政策中隱藏著搜刮稻農機制,其主要手段為肥料換谷,即倒退貨幣經濟而採取實物交換以便搜刮,無償掠奪了米谷總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之實物,強要稻農剩餘生產物。此期國民黨政權在台灣為形勢所逼,實施耕者有其田改革,表面是為農民謀福利,實則並非真正照顧農民,而是犧牲農民利益而來減輕軍事財政負擔,安定糧價,維持低工資,一面護航特權工商業的資本積累。換言之,在倒退貨幣巿場經濟,犧牲農民利益這一點以及支援軍事消耗,鞏固專制獨裁的機制上,可看出搜刮稻農經濟的反動性格以及此期國民黨政權的反動本質。
(二) 對蔗農的搜刮機制-加工分糖制
甘蔗種植為台灣商品農業的代表作物,歷史悠久,與稻米種植並駕形成台灣商品農業的雙璧。戰後,日人遺留下來的四大糖業壟斷資本全部國有化,改組統歸台灣糖業公司一家壟斷,對種植甘蔗農民的支配關係,比戰前更加強大,比糧食局與稻農的關係更加直接而緊密。
糖業的再生產結構分成甘蔗種植、砂糖加工以及成品的巿場販賣三個過程。台灣糖業甘蔗原料的80%依靠耕地規模不到一公頃的個體小農,剩下20%才由糖業公司的農場供應。至於砂糖加工全部由台糖公司的糖廠一手承包,巿場販賣則透過政策規定幾乎由台糖全盤控制。所以供應甘蔗原料80%的種蔗小農就成為台糖(政府)的統制和搜刮對象,其主要方法就是加工分糖制。
蔗農種植生產的甘蔗原料,必須賣給糖廠加工才能成為砂糖成品。加工分糖制就是這一段過程的台糖與蔗農的經濟交換關係和方法,也就是說,蔗農的甘蔗原料交給糖廠加工,按照一定比率領取砂糖成品,台糖獲得另一部分砂糖做為加工以及其他所費的報酬,可見加工分糖制也是一種倒退貨幣經濟的實物交換經濟。問題不僅於此,分糖比率實質上由台糖單方公定,另外,蔗農應得的砂糖成品之一半以上規定必由台糖收購輸出國際巿場。由是可知,實物交換關係以及強制收購的方法,與米谷徵收手段的性格一脈相承,一氣相通。米糖經濟完全可用同一個搜刮概念來理解。以下來看其概況。
1950年代台灣甘蔗種植面積大約有九萬公頃,生產甘蔗原料每年大約是650萬噸,加工製成砂糖大約75萬噸,其中有80%的產量是由15萬戶的蔗農供應原料,農戶耕地規模為0.5公頃左右居多。台糖對蔗農具有壓倒性壟斷關係。其搜刮關係可分成加工分糖比率和強制收購價格兩個層面來探討。
首先,關於加工分糖比率,如表二所示,農民與台糖公司大致以50%對50%按分,亦即蔗農提供甘蔗原料,支付砂糖成品之一半做為加工費而取得另一半砂糖實物,此一交換關係是否等價交換?是問題的癥結所在。一般來說,糖廠是一個技術粗放的機械制工業,加工成本不應該這樣高。依據日據時期糖業公司的製造費統計資料,每年稍有不同,但總不超過20%〔註8〕 。即使上開50%之分糖比率中包括甘蔗原料收穫費,也不至高到如此比率。由是可知農民與公司之間的505%對50%的加工分糖比率是顯然的不等價交換。同時再次強調此一分糖比率是台糖一方決定的壟斷性比率,等於是一種壟斷價格。政府對農民的搜刮關係可以從這一個分糖比率和決定程序的壟斷性上看出。
製糖年度 | 分糖比率(%) | 農民糖實物取得限度(%) | 公司徵購農民糖價格基準 | 徵購保證價格(每噸/元) | |
農民 | 公司 | ||||
1946/47 | 48 | 52 | 5 | ||
48 | 50 | 50 | 5 | ||
49 | 50 | 50 | 自由 | ||
50 | 50 | 50 | 自由 | 國內批發平均價格 | |
51 | 50 | 50 | 自由 | 國內批發平均價格 | 無 |
52 | 50 | 50 | 自由 | 米價2倍以上之價格 | 無 |
53 | 50 | 50 | 自由 | 國際價格 | 無 |
54 | 50 | 50 | 自由 | 國際價格 | 與米價同價格 |
55 | 50 | 50 | 40 | 國際價格 | 與米價同價格 |
56 | 50 | 50 | 40 | 國際價格 | 與米價同價格 |
57 | 50 | 50 | 40 | 國際價格 | 與米價同價格 |
58 | 50 | 50 | 40 | 國際價格 | 1,400 |
59 | 50 | 50 | 35 | 國際價格 | 1,800 |
60 | 50 | 50 | 40 | 國際價格 | 2,000 |
61 | 50 | 50 | 30 | 國際價格 | 2,270 |
62 | 50 | 50 | 35 | 國際價格 | 2,950 |
63 | 55 | 45 | 35 | 國際價格 | |
64 | 55 | 45 | 30 | ||
65 | 55 | 45 | 30 | ||
66 | 55 | 45 | 26 | ||
其次,關於強制收購的方法和價格。從表二可看出蔗農應得砂糖是否能自由領出在巿場販賣,依時期而異。台灣的砂糖出口巿場受到嚴重制約的1949年到54年之間,亦即大陸撤退之後失去大陸巿場,一時難於找到可替代的國際巿場時期,農民則可以自由領出,但是從1955年恢復輸出日本巿場之後開始設限,農民只許領出農民糖的30-40%,其餘則由台糖強制收購,以便輸出,獲得外匯。此期台糖公司的經營目標,除了為政府賺取壟斷利潤之外,出口創匯是一大任務。因此,台糖為要收購一定數量的出口砂糖,在收購價格方面不能不考慮蔗農的立場,亦即考慮與稻米種植的競爭關係,否則農民就不願種蔗,影響台糖經營。這一點再看表二所示,1950年到53年間,砂糖收購價格訂在與米價相同水平,所謂的「斤米斤糖」時期,以後則參照國際糖價的起伏和稻米價格動態來決定農民糖收購價格。其主要的考慮在於種蔗與種稻之間,農民在收入上不要有太大的差距,以期維持一定數量的甘蔗原料供應,達成台糖的最大利潤和創匯目標。
台糖對農民糖的收購價格,為考慮與稻農收入的平衡而釐定,表面上似無不等價或者剝削關係,實則不然。第一,強制收購本身就已經具有搜刮性質,第二,糖價的釐定針對米價來平准,而米價則完全控制在省糧食局手中低價政策之下,其不等價與掠奪性格已論證如上。因此米價已證實剝銷關係,農民糖收購價格之機制,更脫離不出政府對農民搜刮的範疇之外,而正可旁證砂糖收購的剝削搜刮性格。因為糖與米的頭上「老闆」都是政府,是連貫的。
綜上分糖制以及農民糖強制收購政策的全貌,台糖公司與蔗農之間砂糖分配和巿場流通的狀況,大約可用圖一的圖表來概括。亦即台糖公司自己供應砂糖總量的20%,其餘80%,以加工分糖制由蔗農取得40%。蔗農應得的農民糖有40%,其中台糖再用強制收購方法取得15%,又藉各種農貸費用以實物償還的方法再取得10%,其餘15%任由農民在國內巿場販賣。由是台糖公司可以收集到砂糖生產總量的85%以供外銷創匯,15%的農民糖供應國內消費。
結果,從1955年再打開國際巿場之後到64年的10年之間,台糖公司獲得利潤350,700萬元,繳納法人稅159,000萬元,砂糖稅248,000萬元,其他諸稅161,000萬元,總計925,000萬元上繳國庫,年均93,000萬元。另一方面,砂糖輸出創匯總計80,300萬美元,年均創8,000萬美元之譜,〔註9〕接近當時美援年均規模,可見從蔗農搜刮的財富十分龐大而重要。
從農民的立場來看,在當時台灣農業的條件下,農民只能選擇種稻或者種蔗兩種作物,而此兩種作物不是統制在省糧食局手中,就是控制在台糖公司手上。其實兩者都是國民黨國家資本的一環,是國民黨專制統治的經濟基礎,米與糖的統制經濟是一體的兩面,是為搜刮農民剩餘勞動價值連接貫通的,米與糖的搜刮方法之共同點在於實物交換和強制收購,是倒退貨幣。商品巿場經濟的發展,是反歷史進步的前近代體制。這一點,戰前日本殖民地下台灣農業的所謂「米糖相剋」關係,戰後卻被統一在國民黨國家資本的搜刮經濟之一條線上。米糖相剋關係的消失,表示著米糖生產的競爭機制,亦即農民透過種稻與種蔗的選擇對資本的制衡作用終告喪失,而農民則面對國家資本全盤一邊倒壟斷的格局,是加深而擴大掠奪與剝削關係。總之,國民黨政權一面實施農地改革,放領耕地給農民,以示對農民的「德政」。另一面則推行米糖搜刮經濟,大力掠奪農民勞動成果,基本是一個政治偽善〔註10〕。其本質是反農民,反民主,反現代,基本是反動的。美化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經濟無論如何是極不道德的。
四、 公營經濟與軍事財政對人民大眾的搜刮
(一)公營經濟的壟斷搜刮
上述台灣省糧食局和台灣糖業公司只不過是龐大的公營經濟中之兩個機構,如表三所示,其他還有261家(1966年)的公營企業,包括礦業、製造業、建築業,水電瓦斯業以及商業、金融業、交通運輸、通信等所有行業,無所不包,形成一個強大的國民黨國家資本壟斷體制,本文將它統稱為公營經濟。此一公營經濟正是國民黨專制統治的經濟資源和物質基礎。它繼承台灣殖民地遺制,套上「民生主義」理念而更加鞏固。從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末期間,說是民間企業快速發展,實則公營經濟力量茁壯擴大,超過民營經濟。再看表三所示,將1954年與66年比較,從企業家數來看,公營幾乎沒有增加而民營則增加1.7倍。然而從資本額來看,1954年公營與民營的總額規模差不多,到了1966年公營為民營的一點四倍,其間公營資本增加41.4倍,民營增加29.4,公營的增加主要是每一個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壟斷性的加強。這一個動態與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背道而馳,是畸形的發展。
公營企業在每一個行業的規模比起民營企業超大,均為每一個行業的壟斷資本,同時因為是政府機構,都具有特權地位,所以它的企業利益之定位和含意是別於一般企業利潤。第一,它是一種壟斷利益。因為公營企業在每一種行業的巿場都具有壟斷與享受不完全競爭的寡頭壟斷利益。第二,它可大可小。因為公營企業不一定完全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需要為政府政策目標服務,利潤的大小未必最主要。第三,它與財政公賣利益範疇重疊。因為公營企業的營業利益需要上繳國庫,局部具有公賣利益的性格,做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項目之一。
基於以上的認識來看主要國營企業的營業收支和損益狀況。如表四所示,1963年隸屬中央部級管轄直接投資的主要26家國營企業之營業狀況,當年營業總額為1,469億元,營收最大的是台糖公司的496億,占總數的大約三分之一,其次的排行是中國石油,台灣電力,台灣肥料的順序。台糖和台肥是承擔搜刮農民經濟的主要機構,省糧食局是省級單位,不在此表。再看損益狀況,利益總額為386億,占營收額的26.3%,此一比率依照一般企業經營的水平來看相當高,可看出公營企業壟斷利益之一端。其中果然台糖公司利益超大,為224億元,占利益總額的一半以上(58%),同時,與營收額對比,竟佔營收額的45.2%,非常之大,是不容置疑的壟斷利益以及「公賣利益」,此一數據與上述糖業加工分糖制搜刮性格的論證一致。但是台肥的狀況就不然,其當年利益為19億元,次於中油和台電。依上述肥料換谷的考察來看,台肥的利益不止此,但並未表明在損益帳上。同樣的情況就是省糧食局,它所徵收到的大量米谷之收支,因為是實物交換,與台肥的收支連結並未照實表現在帳上,尤其供應軍公糧部分是屬於財政收支範疇,是一種軍事機密收支,無法用統計資料來證實。正因為如此,也就可以察知,公營經濟之機制透過巿場經濟的壟斷特權,充分地具有搜刮一般大眾的功能。另外,也應該指示,因為是壟斷特權,以致經營績效惡劣,虧損纍纍,將遭受淘汰的公營企業也在出現,如表四所示,26家主要國營企業中,有六家虧損,有兩家損益為零,可見公營經濟體制違反巿場經濟的不合理之一面。除此之外,尚有一群省級公營企業,因紙張所限不便一一枚舉。
這裡有必要概略言及冷戰體制下美國援助對公營經濟體制所扮演的角色。據統計,1950年代主要國營企業的資金來源,美援和借款占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之譜,比率非常之大〔註11〕。借款資金來源大多是美國,因此也表示著國營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美國。所以美國資金是公營經濟體制能夠維持而擴大的主要台柱,換句話說,美國是支持公營經濟搜刮人民的「助手」,進而在物質基礎上支援國民黨專制恐怖統治的「幫兇」,是一種冷戰體制下國際政治犯罪的「共犯」,美國的民主人權口號對外是羊頭狗肉。
〔註6〕依據台灣省糧食局《台灣糧食統計要覽》,1952、1955、1967各年度以及同局《16年來之糧政》1962年資料算出。
〔註7〕台灣省糧食局《台灣糧食統計要覽》,1966年、102-103頁,124-125頁,以及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s, 1968, P.130.
〔註8〕資料來自《台灣銀行季刊》第2卷第2期,1948年2月、178頁。
〔註9〕楊乃藩《台灣之製糖工業》,《台灣銀行季刊》第17卷第1期,1966年3月,21-22頁。
〔註10〕搜刮農民的結果,農業逐步衰退,1960年代面臨嚴重危機,1973年終於廢除肥料換穀制度。詳細參考敝著《台灣の經濟》東京大學出版會,1992年,78-79頁,漢譯本《台灣之經濟》,人間出版社1993年,80-81頁。
〔註11〕袁宏《國營工礦事業經營概要》,《台灣經濟》月刊,1960年6月26頁。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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