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獨」的定義問題

鄭海麟
(加拿大海峽兩岸關係研究會會長)


由綠營發動的「二二八」手牽手護台灣活動,使台灣的本土勢力急速膨脹,據近日的民調,綠營的民意支持度已開始超越藍營,各方觀察家也紛紛發表評論,認為綠營勝出的可能性很大。民進黨高層人士近日來也躊躇滿志,在忙於造勢之餘,亦開始著手設計假如勝選連任後繼續執政的政策走向。大陸國台辦發言人

也於日前表示,不排除民進黨勝選連任的可能性,但大陸方面已作好兩手準備,一方面,誠如溫家寶總理說的:「和平只要有一絲希望,我們決不放棄和平。」另方面,如果台灣方面一旦踩過底線即「宣佈台獨」,那麼中國政府將會採取斷然措施維護國家的領土和主權完整。

不過,問題是,台灣方面無論藍綠哪一陣營當選,我認為都不會公開「宣佈台獨」,台灣的執政黨當局也一再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號叫「中華民國」,台灣沒有必要「宣佈獨立」。那麼,大陸定下的「底線」又該如何界定呢?這裡牽涉到關於「台獨」的定義問題,筆者曾從國際法的角度,研究過民進黨「漸進式台獨」模式是由政黨輪替--政府繼承--國家繼承的階段性演進,它與傳統的,特別是二戰後殖民地脫離宗主國「宣佈獨立」,或分裂國家更改國號分疆裂土有所不同。其中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將「國家」與「國號」相區隔,即只演進國家,建設國家的主體工程,可以不涉及國號(即不變更國號),並且以「維持現狀」、「承認現狀」作為推進漸進式台獨的切入點。所謂「維持現狀」,也就是維持「中華民國」的國號不變,而國號不變也可以解釋為既沒有被大陸統一,也沒有宣佈台灣獨立(即「不統不獨」),但國家演化還是照樣進行。將國號與國家作出區隔,最初是由李登輝發明。李在執政時一再宣稱「中華民國在台灣」,意謂目前的中華民國僅僅是建基於台灣的一個主權國家,與以往建基於南京,主權涵蓋整個大陸的中華民國不同。換言之,建基於台灣的主權國家是實,「中華民國」是虛(或「名」)。李的這一思路,為民進黨人所繼承,並且成為民進黨推動「漸進式台獨」繼而達到「國家繼承」的一種策略,也可以說是分離主義的一種新模式。

至於「承認現狀」,它包含兩個內容︰一是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二是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也就是將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縮限於目前統治權所及的台、澎、金、馬。

關於「維持現狀」目前在台灣的政壇,國、親、民等朝野各黨皆無異詞,同時也獲得百分之八十的台灣民眾的認同,大陸方面也沒有表示反對意見,至於「承認現狀」,問題卻要複雜得多。如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獲得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不管是「明示承認」或「默示承認」),那麼台灣不用「宣佈獨立」,國號仍沿用中華民國,也就等同於事實獨立。又假如台灣當局通過「制

憲公投」,將《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縮限於台、澎、金、馬,也即是將該《憲法》第四條中的「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改為「中華民國現有領土」,那麼台灣也就等同於從中國的領土版圖中分離出去。因為國際法關於一個國家的分離和獨立的標準是以領土變更的事實為根據的。

根據以上的分析,關於「台獨」的定義,最重要的標誌有兩點:一是國際社會的承認;二是領土變更的事實。

如果民進黨人勝選繼續執政,必然會以「承認現狀」為切入點,以求穩步地推進台灣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具體的做法無非有如下幾方面。

一、以深化台灣的民主化進程為口號,因為這樣有利於爭取到西方民主國家以及國際社會輿論的認同、理解和支持。

二、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為主要訴求,繼續借「中華民國」之殼上市,這樣一方面有其現實基礎(即中華民國目前仍有近三十個國家給予其「國家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另方面可減低風險係數。

三、以「制憲公投」為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手段。由於台灣立法院於年前通過了《公投法》,公投的議題已被廣大台灣民眾所認同和接受。儘管台灣民眾對公投的議題有不同的看法和取向,但對行使自身的民主權利的公投舉措應該是熱衷和樂意接受的。估計起碼會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民眾樂意領票公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至於制憲,由於憲法上沒有規定可或不可,故不存在合法與不合法、違憲與否的問題;又由於憲法只規定修憲內容必須交由立法院會通過方能生效,但並無涉及制憲之條文。因此,制憲之舉亦不需交由立法院會討論,只需交由公民投票通過即可生效。

四、新憲法如獲百分之五十一的民眾公投通過,「台灣為主台獨立國家」即獲國內法的承認,「台獨」即宣告成立。不論大陸或國際社會承認與否,他都「已成事實」。因為按照國際法中有關《國家和政府的承認》原則,「承認是否一個新國家成為國際社會一部分的唯一方法,是沒有確定的見解。」根據一九三三年《關於國家權利和義務的蒙得維的亞公約》規定,「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並不依靠於他國的承認」(第三條),和「國家的承認僅僅意味著承認對方的國際人格,並承認其具有國際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根據這種意見,台灣作為一個新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便有了法理上的依據,即使它的國號仍用「中華民國」,並不影響它對以往國民黨政權統治的「中華民國」(主權涵蓋整個大陸中國)的「國家繼承」。下來的任務是怎樣使中國大陸接受、讓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承認的問題。不管是「事實承認」或「法理承認」;

「明示承認」或「默示承認」,都是台灣當局所希望爭取到的。如果以上的「承認」(recognize)爭取不到,退而求其次,爭取到國際社會的「認知」(acknowledge),也是台灣當局努力爭取的目標。

鑒於台灣當局在不宣佈「獨立」、不改變國號的條件下悄悄地達到了「國家繼承」的目標,兩岸中國人社會事實上已變成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在除非使用武力,否則很難改變這種現狀的情況下,北京唯一可做的是,繼續以「一個中國」原則為主要訴求,圍堵和阻止台灣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質言之,也就是影響

國際社會對台灣的承認。根據國際法的規則;一個新國家在被承認以前,不能要求享有國際社會一個成員對其他成員所享有的任何權利;正式承認,才使一個新國家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

根據上述國際法規則,中國政府只要做到使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對台灣的「主權獨立國家」訴求不予承認,台灣當局便不可能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為理由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在現實的國際社會中,一個新國家能夠參與國際社會的程度,實際上主要取決於它與其它國家的雙邊關係的程度,而這一點反過

來又首先取決於其他國家對它的承認。只有被其它國家所承認,一個新國家才被一個現有國家完全接納進它的國際法框架內的雙邊關係範圍裡去。因此,在目前的國際環境下,如果北京堅持以「一個中國原則」作為主要訴求,台灣當局的「主權獨立國家」的訴求便很難獲得大多數國家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