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和平協議芻議

湯紹成
(政大國關中心副研究員)


早在1991年,台北就曾宣佈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其實這就等於片面宣佈內戰結束。但至今北京並未做出相對的回應,故兩岸目前的內戰狀態還不能算是完全結束。因而,若以簽訂「和平協議」(peace accord)來正式結束內戰,以便重新開啟兩岸關係發展的新紀元,實有其必要性。

若依胡錦濤去(2008)年底的講話,將此協議定名為「兩岸和平協議」。顧名思義,就是雙方要在和平的基礎上來達成妥協,更要以妥協來達到和平的目的。總之,「和平」與「妥協」乃此協議的核心要務,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所謂和平,其前提就是不使用武力,甚至包括不威脅使用武力,以及不使用武力威脅。至於妥協,則必須融合雙方的需求,求同存異,才能共創雙贏,甚至各退一步,才能海闊天空。

依目前兩岸的情勢觀之,北京必定期盼將「一中原則」與「反獨和統」納入協議的內容;而台北則比較重視維持「不獨、不統、不武」的現狀,以及國際空間的開拓與政治實體的地位等等。此外,更加重要的就是,此協議簽訂之後兩岸關係的定位問題,在「互不承認」的前題下,以充實兩岸「特殊關係」的實質內涵,以便讓台灣獲得更加完整的政治實體地位與國際人格,否則「兩岸和平協議」的意義就無法彰顯。

1.協議條文初稿

茲依管見,提出本協議的初稿如下:

大陸與台灣一水之隔,同文同種。如今,兩岸內戰已逾一甲子,基於歷史與現實的原因,締約雙方都認為應該總結過去與展望未來。近年來,由於國內外情勢的變遷,以及兩岸綿密的交流與交往,已建立了相當的互信與互利的基礎,因而雙方同意,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簽訂此協議,以便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共創和平發展的新紀元。

I.雙方同意放棄武力解決爭端,並反對分裂國土。

II.在國家統一前,締約雙方政府互不隸屬,並相互尊重其自主地位。

III.雙方將持續發展睦鄰友好的政治、經貿與文化等各種關係。

IV.雙方將於對方政府所在地設立代表處並互派代表。

V.雙方將合資成立「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負責推動相關的交流與研討等活動。

VI.本協議並不影響締約雙方與其他國家所簽訂條約之效力。

VII.本協議必須經由締約雙方立法機關之認可後生效。

大陸地區領導人 胡錦濤

台灣地區領導人 馬英九

2.解釋與說明

2.1.在協議的前言部分,所謂「大陸與台灣一水之隔,同文同種」以及「兩岸內戰」,都是影射「一中原則」,而「九二共識」更是「一中原則」的替代,以符合北京的需求。同時,這也呼應胡錦濤去年底的講話,其中兩岸關係被界定為「中國內戰所遺留的政治對立」,以及「反分裂國家法」第三條有關內戰的內容。至於「國內外情勢的變遷」,不但具有「一中」的意涵,同時也可以影射台灣的主體性。

由於「一中原則」事涉敏感,最好還是由間接影射的方式為之,以增加台灣人民的接受程度。而「九二共識」,乃以北京的「一中不表」與台北的「一中各表」為內容,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基本前提,其中「一中」是交集,這也是雙方「一中原則」的一個修正形式。

自2002年以來,北京就以「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論述方式,創造了一個「一中屋頂」,然而並未言明其內涵,目前仍舊保持高度的模糊狀態。依照學理的判斷,這可能是一個民族或一個虛構的邦聯,或也可能是未來統一的國家。

在馬英九總統的就職演說中,他多次提及「中華民族」與「大陸同胞」。之後的政府正式公文中,「中國」的用法已經改為「大陸」、「中共」或「北京當局」等,以便影射「一個民族」的義涵,同時,這也與民進黨將大陸視為外國相區隔。

2.2.「放棄武力解決爭端」,乃對於馬英九「不武」政策的呼應,同時降低來自對岸的武力威脅,對於台灣民眾將會產生極大的正面影響。而「反對分裂國土」,乃採行民國85年2月5日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中第2條的規定,同時亦可擴大解釋。

早在1998年二月,台獨、藏獨、蒙獨與疆獨等代表還在台南簽訂「台灣、西藏、內蒙、東土耳其斯坦獨立運動共同宣言」,正式建立了四獨同盟的統一戰線,當時代表台灣的是前台南市長張燦鍙以及前台南縣長陳唐山。

近來,由於疆獨與藏獨的活動猖獗,所謂「反對分裂國土」則可包含反對所有分裂的活動,因而未來將可防止各種獨立勢力相互串聯,以彰顯台北反獨的立場,而北京亦可將「反獨」視為「棄武」的先決條件,雙方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互助合作,互利互補。

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如果台灣尋求法理獨立成功,北京將會採取非和平手段予以因應。在這種情況下,這是台灣先改變兩岸的現狀,屆時,在「為誰而戰?為何而戰?」的問題上,台灣內部可能會產生高度的分歧。同時,美國基於遵守「一中原則」,介入台海戰事的正當性將會比較低。反之,若台灣不追求獨立而北京執意攻台,那就是中共先改變現狀。此時,台灣人民反抗的力道必會增強,而美國基於維持「一中現狀」的政策,介入的正當性將會比較高。

以目前兩岸的情況觀之,在可預見的未來,上述兩種衝突發生的可能性都不高。況且,胡錦濤在去年底有關於台灣的聲明中,還特別正面地回應了台北有關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的訴求,其實,這亦可解釋為對於馬英九「不獨、不武」政策的呼應。

2.3.所謂「在國家統一前」,這也是採用民國89年4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佈「憲法增修條文」第一句的用法,以及胡錦濤在去年底講話中的用語,以便符合北京統一的需求,但雙方可以各自解釋。比如這或可正面解釋為在一中原則下兩岸趨於統一,亦可反面說是我方依「憲法一中」的原則,並未放棄終統的目標,但是目前並不積極追求,只因時機並不成熟。

而「互不隸屬」,則可解釋為對於現狀的進一步確認,「相互尊重其自主地位」,可謂對於台灣外交空間的適度開放,而確認與承認還有距離,尊重也並非承認。由於兩岸在實際上原本就互不隸屬,各自為政,而此乃予以正式確認。在外交方面,目前新政府提出「外交休兵」的政策,而中共也有適度的善意回應,但其前提是可放可收,以預防台獨勢力的再起。因而,在國際組織方面,如何創造如WHA一般可放可收的機制,情況比較複雜。但是,我方與無邦交國家改善實質關係,其發展的空間相對比較大。英國於今年三月開始對台實施免簽證,此乃給予台灣民眾很大的實惠,而北京也並未抗議,就是最佳實例。

2.4.致於「睦鄰友好關係」,則是「特殊關係」的替代名詞,這亦可影射台灣的主體性。在2008年9月,馬英九總統提出以「特殊關係」來界定兩岸關係,同時,兩者也同屬所謂的「內部關係」(inter se relations)。馬總統的定義源自中華民國憲法,其中規範大陸和台灣都是地區。在大陸方面,則是由其憲法的前言以及「反分裂國家法」(第2&5條),來規範中共對於台灣的關係。前者視「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此乃台灣屬於大陸的法理基礎,而後者則有意將中共的管轄權(jurisdiction)擴展到台灣。

因此,在法理上,兩岸政府所主張的大部分的領土主權相重疊,只是治權分離。早在2002年,北京就已將兩岸的航空路線定位為「兩岸航線」,此乃一種與國內和國際航線刻意區隔的特殊安排,完全符合馬總統「特殊關係」的模式。特別是在李前總統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和陳前總統「一邊一國論」的模式失敗之後,這似乎是比較可行的妥協方案。而「政治、經貿與文化」等內涵,則與一般國家的雙邊關係無異,也是一種強化台灣主體性的說法,同時也呼應胡錦濤去年底的主張。

2.5.至於「政府所在地」,則是避免「首都」的用法,而「設立代表處並互派代表」,北京可以解釋成一般的「駐京辦」,而台北則可解釋為具有類似國家之間的性質,但仍與一般國際的情況有所區隔,以便滿足雙方的需求。

2.6.所謂「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乃由兩岸共同出資,建立一個共同合作與發展的機制,以便負責相關的交流與研討等活動,來為促進兩岸的和平發展創造條件。

2.7.「本協議並不影響締約雙方與其他國家所簽訂條約之效力」,乃一般國際條約中的常規,因而亦可藉此來彰顯雙方的主體性。而「本協議必須經由締約雙方立法機關之認可後生效」,同樣也具上述效果,進而更可強調其法理的基礎。未來,若民進黨獲得立法院多數,仍舊可以修法或予以廢止,屆時北京也還是可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來因應。

至於本協議是否要經由公投來決議,可能會引發國內的爭議。但以歐盟的經驗觀之,2005年法國與荷蘭對於「歐盟憲法」的公投失敗之後,各國均放棄此種決議的方式,而只有愛爾蘭仍然堅持,日前第二次公投才通過具替代性質的「里斯本條約」,這就讓歐盟整合的進程停擺了一年,讓26國枯等一國,實非公允,故公投的適用性確實值得商榷。

2.8.「大陸地區領導人」與「台灣地區領導人」的設計,則是為了避開雙方敏感的頭銜,而又符合北京的「一中原則」以及馬英九所提出的和憲法增修條款的「一國兩區」的說法。因此,「一國兩區」乃雙方都可接受的安排。同時,兩個地區的地位對等,後者是大陸經常使用的稱謂,我方接受當無問題,只是北京是否能接受前者,仍有待觀察。

3.結語:未來關係的定位

若循著這個發展的脈絡,中共將更加向默認與事實承認中華民國的方向邁進,只是北京目前仍不便使用此名稱。因而,若雙方交往綿密,大陸與台灣的經濟及社會發展穩定成長,國民黨長期執政的可能性增加,兩岸亦當可持續良性互動,其前景樂觀。

在外交方面,其中還包括體育賽事以及其他文化與商業性的國際活動等,若雙方可循「官式場合不掛旗,其他場合不限制」的原則進行,進而,「兩岸場合不掛旗,國際場合不限制」,也就是將「一中原則」的絕對化日益轉為相對化,只在兩岸的方面適用,台灣民眾的支持度必會提升。

易言之,這是否意味著兩岸將由「一中地區式特殊關係」向「一中准國家式特殊關係」發展?其實,自「動員戡亂時期」結束以來,台北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難度降低,而北京接受「中華民國」的難度仍高,故雙方都必須做出適當的調整。

再以時間的安排來觀察,兩岸大致有共識,在馬英九的第一任期內簽訂和平協議的可能性較低,但是可以預做準備。因而,只好待馬英九的第二任期(起自2012年5月),這又可分為下列情況來觀察。

首先,提名是否順暢?若民調持續低迷,這是否會成問題?就算提名成功,是高票勝出?還是低空掠過?甚或慘遭敗選?都對協議的簽訂有極大的影響。況且,胡錦濤國家主席的任期將在2013年3月就要結束,依照中共的憲法規定是不能再續任。若此,兩人還有10個月任期的重疊。屆時,馬沒有選舉與連任的壓力,而胡也可以在國家統一問題上向歷史交代,因而在此期間簽訂協議的可能性比較高,否則人事變遷,情勢難料。若一切順利進行,兩岸和平實現以及東亞和平改善,「諾貝爾和平獎」是否也有可能?

日後,若雙方逐漸接近與趨同,先分再合已至相互融合,並非不可。依照胡錦濤2008年的講話,統一必須雙方同意,這是否意味沒有時間表?准於此,只要時機成熟,當必定是一個兩情相悅與水到渠成的結果,否則,台灣內部亂成一團,這也並非北京所願見。屆時,國家統一也已非一些人所認定的洪水猛獸,這才不負兩岸人民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