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倍無知 倭寇無恥

日本侵略未定論乎?
張競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4月23日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日本參議院答辯時表示,就侵略定義而言,國際社會與學術界都未有定論,而系取決於涉入事端各方看待問題之角度。此言一出,國際社會為之嘩然;除周邊各國發出強烈抗議外,韓國更是立即取消外長訪日;歐美政界都對此提出異議,而其主流媒體更是同聲譴責。

安倍政府在受到壓力後,先是虛與委蛇對外表示,無意改變對於歷史問題基本立場,更無意否定村山講話。但5月8日安倍晉三在國會預算委員會答辯中,再度提及侵略定義未定論,堅稱學術界對侵略定義存在各種討論,政治家不應介入。但是在表達其認識到日本曾給很多國家,特別是亞洲國家的人民造成極大傷害和痛苦時,卻狡猾地迴避村山講話中對於殖民統治和侵略謝罪之辭語,其言行卑鄙程度真是令人不齒。

早在1933年7月3日至4日,各國就在倫敦集會,分別議定並簽署兩份定義侵略之國際公約。其中第一份公約系由捷克、羅馬尼亞、蘇聯、土耳其與南斯拉夫在7月3日簽署,並在1934年2月17日,除土耳其外,各簽約國都完成換文手續生效。而7月4日第二份公約簽約國計有阿富汗、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波斯、波蘭、羅馬尼亞、蘇聯與土耳其;而其中土耳其在1934年3月24日完成兩份條約換文程序。芬蘭則是在1934年1月31日加入第二份條約。同時此兩項條約分別在1934年3月23日及4月26日,向國際聯盟正式登記,並被收錄至其國際條約彙編冊。

在此更要指出由於當時立陶宛不願與波蘭簽訂任何條約,因此由蘇聯出面,就此侵略定義在1933年7月5日與其另訂個別條約,並在當年12月14日完成換文程序生效;該項條約亦在1934年4月16日被收錄至國際聯盟國際條約彙編冊中。定義侵略早在國際法條上有所定論。斑斑史實由此可見不容抵賴。

二次大戰後,紐倫堡國際法庭在審理國際戰犯時,曾經訂立諸多法理原則,此被國際法學界歸稱為「紐倫堡原則」(Nuremberg Principles)。1950年紐倫堡國際法庭在向聯合國大會提報,依據該原則第六款所訂立之反和平罪時,其中就斬釘截鐵地論及計劃、準備、發動及參與侵略戰爭為適用該罪犯行,假若對於侵略定義國際法條尚無定論,豈能有此延伸法理?再加上此等向聯合國提報之程序,國際社會對於侵略必然是有相當法理共識。

1947年9月2日美洲各國在里約熱內盧集會,簽訂《美洲國家間互助條約》時;其中第9條更是明確定義侵略之意涵。韓戰爆發後,美國在聯合國希望藉操作法理定義,將蘇聯、中共與北韓定義為侵略者,因此就援引前述1933年所訂國際條約有關侵略之定義,希望能夠通過成為法理。但在國際政治角力下,最終僅能獲得妥協,在1950年11月17日,以聯合國大會第378號決議案,將此定義權限授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但最後還是在1951年6月4日,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獲得通過對於侵略之暫行定義。

聯合國憲章中與定義侵略有關之條款計有第1條、第2條第4段、第33條與第39條,其中明確提出侵略行為文字之條款為第1條第1款以及第39條。同時在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以3314號決議案,通過對於侵略之標準定義,同時亦定義出侵略戰爭之意涵。誠然由於冷戰,對於諸如北約與華約等敵對國際組織行為未予規範,同時亦對安理會在裁決破壞國際和平時無強制約束力;但若是因此認為國際社會在法理上對侵略並無定義,若非無知就是刻意曲解。

冷戰過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系專為包括侵略在內之國際罪行而訂定;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該規約會員國在烏干達喀帕拉集會,在集會中對於侵略定義,援引1974年聯合國大會3314號決議案再度予以確認。國際社會對於定義「侵略」有其長遠之歷史,身為政治人物與國家政治領袖,居然能夠毫不知曉此事;若不是刻意漠視,就是愚蠢無知。若是前者顯示日本在道德上尚未成為文明國家,而後者更是證明就身處國際社會基本素養而言,其整體水準仍只能躋身於侏儒層級,因此仍無法脫離其倭寇之本質。

日本社會知識菁英若無良知,秉持道德良心提出學術證據,證明國際社會政治層面與法律規條對此早有定論;則其縱容政客翻雲覆雨,坐視其滿嘴詭辯而不語,則其實為倭寇幫兇,無怪遭人輕視恥笑。假若日本野心勃勃要求躋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對於國際社會針對定義侵略罪行之進程如此漠視;更對國際社會所曾簽訂之諸多條約規章,以及其所參與投票之聯合國決議案避而不提,更是證實其欲在國際社會爭雄,實在是道德條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