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爭議,和平發展,復歸統一

論曹興誠、張亞中、《聯合報》的兩岸論述


去(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曹興誠董事長再度發表廣告文章《懇請馬總統大膽制定「兩岸和平共處法」促進兩岸互信互助》,而引起了「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張亞中教授「六問曹董」的質疑,並由《旺報》主辦了由曹、張二人外加林濁水的一場辯論會。

今年元旦,《聯合報》發表元旦系列社論,也引起了張亞中的質疑,而展開了雙方的爭論。另外,還有就兩次論爭,加入的一些零星的炮火。

我們基於「繼承台灣同胞愛國主義傳統,發展中華民族和平統一理論」的宗旨,首先,表示歡迎和欣見對兩岸和平發展與統一理論的探討。也願再度表達一些我們對此問題長期研究的所得和所見。

為求兩岸的和平統一不淪為空談,當年鄧小平就說過,和平統一要「從現實出發」。什麼是兩岸關係的現實,我們認為有三條,一是今日兩岸關係的現實是從國共內戰的歷史造成的。二是經過戰後美蘇二體制對立,美國介入中國內戰形成的。三是兩岸主權完整而治權分立的「一國兩制」現實。

所以,使得兩岸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國內政權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但至今並未完成繼承。其繼承關係有如中華民國繼承了大清帝國的中國領土主權一樣,而不相同於當年的東西德,也不同於今日的南北韓。

由於中華民國繼承了大清帝國的中國主權,所以,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才將以武力取得的中國領土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才得以在台灣行使主權至今。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革命的方式奪取了中華民國的大陸領土,而宣稱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中國主權(包括台澎金馬和東、南沙,或簡稱「台灣地區」)。但卻未能在「台灣地區」行使主權。至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終於也取得了中華民國中國席位的繼承權;一九七九年,取得了美國邦交的繼承權。但卻尚未能取得中華民國二十三國的邦交繼承權。無論國內領土或國際邦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都未能完全繼承,或稱「不完全繼承」。

一九四九年至今,根據憲法,中華民國仍然擁有中國(含大陸)主權,故能合法的在一九四五年歸還中國的領土台灣行使主權。脫離了中國主權,中華民國就無權在中國領土台灣行使主權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

一九四九年後,為因應中國治權的分立,除憲法外而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堅持武力統一(反攻大陸)和中華民國的中國主權合法性,而在台行使主權。一九八九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而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一九九一年),前言開宗明義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並明文「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根據《增修條文》而制定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二○○九年七月一日修正)第一條明文「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定義:「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領土,法有明文。這就是中華民國的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法理現實。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即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而有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統一後的台灣地區除了在國際上的主權代表權(現在只有二十三個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外,一律維持現狀。所以,錢其琛曾稱:「一國兩制是維持現狀最好的辦法。」「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指國家統一後,還是實行「一國兩制」。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江澤民發表《江八點)向台灣當局提議:

「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定。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至於政治談判的名義、地點、方式等問題,只要早日進行平等協商,總可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這就是說,在國家統一前,可以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並達成協定。

因此,「一國兩制」就出現了三種型態。一是由於內戰產生的「主權完整,治權分立」的「一國兩制」,二是江澤民的統一前和結束敵對狀態後的「一國兩制」,三是鄧小平的統一後還是實施的「一國兩制」。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陳水扁台獨囂張已極,大陸民族意識高漲,喊打之聲不絕,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其中第八條為: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五年,胡錦濤發表《胡四點》說:「一九四九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實。這不僅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

為什麼是《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當時傳說的《國家統一法》,這就是因為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兩岸關係是「主權完整,治權分立」,「主權完整」何必統一?

雖然治權分立,但根據「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治權也不需統一。所以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胡錦濤提出的《胡六點》中稱:「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接著說:「兩岸在事關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就有了構成政治互信的基石,什麼事情都好商量。」

這裡有二個問題。

一、江澤民的「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和馬英九的「兩岸和平協議」是不是「結束政治對立」?若是,是不是「兩岸復歸統一」?

二、「統一前」的「一國兩區」和「一中各表」是不是在「一個中國框架」內?若是,「什麼事情都好商量」,但「什麼事情」是不好「商量」的?不可「商量」的「一個中國框架」之外的事情又是些什麼?也許我們可以代為回答,那就是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完整,或《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內容。

根據中華民國的現行憲政和法律,以及現行大陸的對台政策,「結束兩岸敵對狀態」(或「兩岸和平協議」)和「結束政治對立」都不成問題,進一步的統一協商和談判(還不是統一)也不是問題。這就要看馬政府願不願和能不能的問題了。

宣誓「遵守憲法」的馬英九在今年元旦祝詞中說:「這不是消極地維持現狀,而是積極地爭取足夠長的時間」,「為兩岸爭議尋求一條務實可行的出路」。可見目前馬英九的問題是「非不為也,是不能也」。何以不能,是政治問題,而非法理問題。

根據中華民國的憲政法理、大陸的對台政策,和馬政府的政治現實,我們來看曹興誠、《聯合報》、張亞中三者的爭議,我們有以下的看法。

曹興誠的問題不在於邏輯的推論,而在於前提設定的問題。一、他沒有能在前提中區別主權和治權(主權的行使權)。在「主權不必統一,治權不須統一」的前提下,根本沒有統一公投的法理需要。二、所以,他把馬英九國民黨堅持中國主權的「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混同為民進黨脫離中國主權的「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兩岸就沒有統一問題,而只有兼併問題,故以公司兼併為喻。曹興誠晚年若真心欲貢獻於兩岸和平及統一,應放棄統一公投,而致力於推動兩岸結束政治對立和政治談判。

《聯合報》的問題,不在於「一中各表」,而在於:一、他的「新新三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一部分的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一旦「新新三句」成立那就是「一中兩國」,或永遠「維持現狀」而不能統一了。並且,這已不是「一中各表」而是「一中互表」了。「一中各表」的前提是「互不承認,互不否認」,不承認對方的主權,不否認對方的治權。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完全)繼承中華民國,而不是兩者同時從傳統中國主權分裂出來的,這和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不同,傳統中國主權已為中華民國完成繼承,不能成為含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屋頂」。

二、我們不反對兩岸和平統一是必須要有過程的,但《聯合報》把「目的論」和「過程論」切割了,殊不知,沒有「目的」何來「過程」?豈不亂槍打鳥。《聯合報》既堅持中華民國的「一中各表」,中華民國豈無國家意志的「目的」?中華民國的國家意志在憲法,那就是要實現國家統一。

張亞中主張「一中三憲,兩岸統合」為內涵的「一中同表」,據我們的理解,當是在兩岸兩憲上再架構一個兩岸統合的憲法,再由兩岸同表統合憲法的「一中」。但問題在於兩岸不能「結束政治對立」,又如何產生兩岸的統合憲法?如果兩岸能「結束政治對立」,兩岸主權並未分裂,又何須要這個統合憲法?

再者,以統合憲法作為兩岸憲法的「屋頂」,又與《聯合報》以傳統中國主權作為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屋頂」何異?我們實在看不出來。

雖然,我們對三造的的主張都有所質疑,但也欣見於三造都能認同「一中原則」或「終極統一」,中國的和平統一是中華民族復興的必要條件,一個不能國家統一的民族永遠只是一個跛足的民族。

中國的和平統一還需要有相當的過程,至於要如何和平統一,則在考驗著我們兩岸這代知識份子和國家領導人的智慧。所以,這個問題還必須討論下去,底於中國和平統一為止。至於目前,我們期待能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共識下,兩岸擱置爭議,和平發展,進而結束政治對立,復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