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的小動作與背後的大動機

也談孟晚舟事件的啟示

熊玠
(紐約大學在職終身教授)


美中關係近來異象百出;無奇不有。美國慫恿加拿大拘留過境轉機的「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一案,即其中異象之一例。從加拿大作出的小動作,識者亦可窺得其背後美國主子的大動機、甚至戰略顧慮(恐懼)。我所謂的「小動作」,是與其背後隱藏的動機之大相比而言。本文將對此兩點善為交代。

加拿大為美國所施的小動作、小伎倆

去(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由香港飛墨西哥途經加拿大(溫哥華)轉機被捕入囚後,按照一般國際法與中加兩國的領事條約,加國當局應立刻通知中國駐加拿大的領事人員,以便被扣者能行使她的「領事接近權」,並獲得及時的領事保護。在這一點上渥太華的說法與北京大相逕庭,我們無法分辨,姑且不算其為小動作。

再順序算下來,加拿大的第一個小動作,當推它將孟女士關了六天後,於12月7日才讓她出庭洽議保釋。她才知道被拘留的理由,是「華為公司」被控與伊朗間有生意交往,違背了美國對伊朗禁運的制裁政策與法令。

另外,第二個小動作,是保釋金提交的糾葛。溫哥華法院的檢察官,拒絕接受孟女士丈夫出面提供保釋金,因為他沒有加拿大的國籍。以後等到孟女士家族籌足了法院開天價相當於美金1,000萬加幣的保釋金,方才將她由監囚中釋放。但仍禁止她出境。並將其雙腿扣上鎖枷,防她逃跑。加拿大的官員還說這一切是符合「正當法律程式」。

加拿大這些小動作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世界上凡是所謂民主國家,均有類似的「正當法律程式」。譬如被扣留的個人僅能算是「嫌犯」,其拘留時間不得超過通常的48小時就得交法院審訊。而在正式公審定罪之前亦絕不能視為「罪人」。故保釋金的意義,僅是冀求保證「嫌犯」不致潛逃(因為潛逃將喪失其預繳的巨額保釋金);所以與遞交保釋金出面人之國籍毫無關係可言。而被拘留之「嫌犯」在保釋後、公審定罪之前,仍然並非罪人;故絕不可對其扣上手銬腳鐐。加拿大對孟晚舟的差別待遇,違背了所有「正當法律程式」的規範。這是無法詭辯的。

何況,溫哥華的檢方對孟女士的拘留,並沒有出具當地法院的傳票;而僅是受美國之委託而已(據稱紐約一個法院於8月22日頒發了一個拘留孟晚舟的逮捕令,但這並不能算作加拿大的逮捕令)。在國際上,通常如B國要為A國逮捕一個後者要緝捕的嫌犯或罪犯,均須遵循透過國際法警組織(Interpol)的程式。像加拿大如此假借美國的逮捕令而逕行逮捕孟晚舟之舉,其合法性極成問題。

再談美國經紐約法院頒發的逮捕令,控訴孟女士所屬的「華為公司」透過一家香港的子公司(星國技術,Skycom Tech)與伊朗有買賣關係,因此違背了美國對伊朗禁運的法令。現在我們要追問,這個對伊朗的禁運制裁,是否經過聯合國通過?如若不然,它僅是美國單方做出的政策與法令,是否能強加於中國、或者加拿大、或者任何其他國家身上,均是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既然如此,試問加拿大為何如此熱心執行美國的逮捕令,而為美國貫徹它的單方政策與法令?換句話說,為何加拿大認為中國的公司間接與伊朗貿易,由於是違背了美國的政策而成為逮捕孟晚舟的正當與合法理由?何況孟女士已正告溫哥華法院「華為公司」早已在2009年將Skycom Tech 轉賣脫手?雖然如此,加拿大仍在未經法院公審定罪之條件下,遲至羈押10天後(12月11日)始將孟女士保釋。

有鑑於這些可質疑的諸點,加拿大的官員居然說他們所作所為完全符合「正當法律程式」;並且還加了一句旨在詆毀北京的惡言;說「這是不懂法律的國家所難以瞭解的」(暗指中國)。這種論調,完全是知法犯法,須罪加一等;亦絕非靠詆毀中國即可磨滅的。這樣說,是就事論事--就法論法。不是義氣之爭。

「五眼」集團的大動機與戰略顧慮

現在我們要介紹兩個與「五」有關的觀念。

第一是所謂的「五眼」(Five Eyes)集團。即包括五個以英文為母語的國家: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以及紐西蘭。這五個國家組成了一個偵探監聽的聯盟。他們對中國的「華為公司」已監聽偵查多時(原因見下)。也就是因加拿大是這個聯盟成員的關係,所以它才會撿到美國雞毛當令箭,將過境的孟晚舟加以扣留囚禁。所以,中方除了已經做出的抗議與其他動作外(譬如以「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為由,拘禁了在中國的兩個加拿大人,包括一個前外交官),還須追問美國當局為何事先就已確知孟女士將於12月1日路過溫哥華轉機?--除非他們對「華為公司」(甚至對孟女士本人)有密切竊聽之行為?美國一再控訴中國對美國官方與私家公司有網路竊聽惡行。那既然美國也竊聽中國有案,兩家豈不平手?

第二個與「五」有關的觀念,是所謂的「5-G」。即英文「第五代」的代名詞,是用在描述世界網絡技術之發展,由現今第四代邁進第五代的過程。美國(以及其他科技先進國家)在這個過程中,遠遠落後於「華為公司」。這個發現也是美國帶頭的「五眼」國家聯盟對中國竊聽所探得的結果。據悉,5-G的技術相對目前的4-G而言,除了速度較快得太多以外,其覆蓋面亦更為廣闊。眾人俱知,現今世界,孰能在5-G上領先,則將在技術層面上領導世界。這是美國人(與五眼其他成員)所無法接受的。所以他們拘留「華為公司」首席財務官兼該公司創辦人(任正非)女兒的孟晚舟的動機,有人說,其實是遠超過對孟女士本身的加害。而最終是要借此作為達到摧毀「華為公司」的目的。說穿了,最終就是要藉以消除來自該公司在技術與產品上對美國帶來的威脅。這個牽涉到美國的戰略考慮,也是由於對「華為公司」5-G領先的恐懼而來。

美國要利用逮捕並拘留孟晚舟的驚人事件,在國際上製造一個令人矚目的危機氣氛,來對所有依賴與購置「華為公司」網路技術與設備的國家發出警告。其做法是要借此製造一個假象,即「華為公司」是中國共產黨政府的屬下(譬如創辦人任正非出身於人民解放軍)。企圖洗腦所有購買與使用「華為」網路設備的國家與公司,必須警覺這些設備(包括移動電話與網路)的「危險性」--因為這些設備均內藏竊聽工具而不為人覺察。這些「內藏工具」 足以讓中國軍方與政府直接獲得一切因此而洩露的諮詢與資料。雖然此說駭人聽聞,其真實性如何不得而知,但已有消息傳來,稱歐洲若干國家(包括英國、法國、德國等)以及至澳大利亞與日本等,已經對「華為公司」的產品感到惶恐與猶豫躊躇。這正中了美國的下懷;達到了它慫恿加拿大扣留孟晚舟,更因此製造一個國際危機的目的。其動機不為不大也。

是否引渡孟晚舟去美國之謎團

美國一開始即要將孟晚舟由加拿大引渡至美國受審。可是加拿大似乎一再拖延時間,遲遲未將引渡一節付諸行動。一般人(包括美國媒體)咸以為是由於擔心中國將加深其對加拿大報復的關係。的確,中國對孟晚舟保釋後仍繼續被拘留於加國境內極為不滿;亦曾重複警告加國政府必須對一切嚴重後果負起責任。但我認為這並不是為何加國遲遲未將孟女士引渡美國的全部道理。因為按照國際法,任何兩國間之引渡案件,必須符合兩大條件。第一、兩國間必須有現存的引渡條約。美、加之間有既存引渡條約,不成問題。但,第二個條件是,被引渡之「嫌犯」或「逃犯」所背的罪名(即被控所犯的罪行),除了按照A國(即申請引渡的國家)的法律定為違法以外,同樣在B國(即被要求執行引渡的國家)的法律也構成罪行。這就是國際法上所謂的「兩地同為犯罪之認證」(double criminality)。在孟晚舟事件中,她被起訴是因為她所屬的「華為公司」被認觸犯了美國對伊朗的禁運制裁與相關法令;但並非加拿大的政策與法令。所以,這第二條件(「兩地同為犯罪之認證」)不能成立。我認為這才是為什麼加拿大拖延而未將孟女士引渡美國的法理根由。加拿大官員所謂的按照「正當法律程式」的說法,也許就是指這一考慮與決定而言。

美國要打擊的究竟是公司還是人?

本次事件另一撲朔迷離之點,是美國要打擊懲罰的對象,究竟是「華為公司」還是孟晚舟本人。按照以上的分析,答案應是「華為公司」。這是綜合各方面所能取得的資料並參考了大多數有說服力的分析意見而得到的結論。但坊間也有一股弱小的聲音,認為美國要懲罰的就是孟晚舟,因為她對「匯豐銀行」(HSBC)隱瞞了Skycom.Tech代替母公司(「華為公司」)出面與伊朗進行買賣的事實;並以此欺騙了匯豐為這些交易做了支付與轉帳的中間銀行。由於匯豐銀行在美國有分行,所以它這樣做等於觸犯了美國對伊朗禁運制裁的法令。所以紐約於8月22日簽發的傳票,根據此一說法,是針對孟晚舟個人而來。

現在我們要看這個說法的可信性如何。

第一、如果是由於「匯豐銀行」被孟晚舟欺騙而捲入觸犯美國對伊朗禁運制裁的法令,那麼這個事件應該是「匯豐銀行」控告孟晚舟的糾紛案。卻為何變成了美國對「華為公司」的對峙案?

第二、如果僅是孟晚舟欺騙銀行的個人罪行,為何美國要發起勸說各國須警惕與防範它們對「華為公司」網路產品(特別是5-G)與技術的依賴?

第三、如果只是孟晚舟欺騙「匯豐銀行」的個人罪行,那麼「匯豐」在加拿大也有分行。因此加拿大對它被欺騙之案件,如果屬實,本來就有管轄權。為什麼加拿大不以這個理由做逮捕與拘留孟晚舟之法律依據?--這比依賴美國轉來的紐約法院所簽發的傳票,要更理直氣壯得多。並可借此繼續審判孟晚舟欺騙罪行到底,而對中國也更為振振有詞。

所以,在如此審核之下,企圖聲稱孟晚舟事件主要是針對孟女士個人而來,因為她欺詐了「匯豐銀行」協助「華為公司」與伊朗進行買賣;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結 論

我們從此次孟晚舟事件,明確認識了世界上有「五眼聯盟」的醜陋行當,它們用集體網路竊聽偵查手段,企圖掌握對世界網路技術與銷售網的控制;並且攜手串通對中國技術創新的尖端機密進行監聽。在它們無法制止中國「華為公司」5-G技術領先之情況下,不惜假借拘留過境轉機的該公司首席財務官孟晚舟,藉以製造一個國際危機,從而製造一個誹謗該公司5-G產品的藉口,以求達到摧毀該公司的令譽甚至生存權;更從而企求達到阻礙中國在網路技術發展上的領先地位。

但,德不孤必有鄰。雖然已有若干國家已中了美國的計謀而對「華為公司」產品置疑,一如上述。可是仍然有若干其他國家,譬如葡萄牙、法國,甚至在某個成分上的德國,對「華為」產品並未喪失信心。據悉,由於其5-G之信譽有佳;而且其產品屬世界僅有,故自2017年以來,該公司已與若干外國簽訂了50個協議,這些是不可更改的。而且對倫敦、多哈等地,已有一萬台5-G基站的輸出。所以,美國領導的「五眼聯盟」所能對中國引起的破壞,不是無限的。這次事件後,勢必提高中國對「五眼聯盟」的警覺性,以後它們對中國能起的殺傷力,將更會因遭到中國預防的提高而相應減低。

中國古訓曰:經一劫、長一智。中國經歷了此次事件的劫持,應該增長的警惕是:中國今日的突飛猛進,無疑已造成對美國霸權的嚴重威脅。在科技與地緣經濟的領域裡,一如在地緣政治競爭上,同樣屬實。所以善用鄧小平「韜光養晦」箴言以自律,避免他人因霸權受威脅而做困獸鬥的反彈,仍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