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邊境戰爭與中國再統一之機運(四)

《中華雜誌》


對於中越邊境戰爭的不正常的態度,固由於不知俄帝的滅華政策,一部分可說是美國承認中共和對我絕交之屈辱之感的情緒的反應。

如果對中越邊境戰爭的言論是不考慮民族利益的,則對美國「反常化」之言論行動是有失民族尊嚴的。

本誌對於卡特的行為曾有評論。我們認為這是對我們以及全中國人民的侮辱。對於一個重大侮辱不能立即予以報復時,只有忍耐。而在言論上只能鄙視,不能還有所乞求。卡特行為當然也給予我們許多損害。但這損害不是致命的,尤其是預期的,更無須驚惶。從美國自私自利的觀點看,他無意不顧這個全世界最「親美」的地區。他只是覺得他可以對臺灣為所欲為。美國國會絕無反對承認中共的,他們爭論的只有對中美防禦條約這一點。而中共如對臺灣侵犯,不僅所謂保守派,即非保守派亦非所願見,那也是不待說的。但我們如看準中共無進犯之可能,也就不必以得其「保證」乃至「保護」為貴。所謂中共無進犯之可能,就是中共已在俄越南北威脅之下。中共軍隊決無力來犯。如若來犯,無異漢奸,只要喊出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口號,中共軍隊決不願當漢奸而進犯的。而且寇能來,我亦能往。他真要來,我們就分途向大陸進軍,並將武器交給大陸的同胞,共同摧毀這個不敢對外作戰而專門內戰殘害本國人民的漢奸集團。漢奸,那是人類最大的犯罪,沒有勇氣作戰的。

因此,在美國宣布絕交後,我們應一面譴責其無聊,一面應該擺出鐵面孔。他並非無求於我的。讓他提出建議,能接受者接受,不可接受者說「不」。而在說是與否之時,也要有法學的論據。我們應有國際法的專家以及了解美國法律的專家。

我們對卡特之應付,真是拙劣得無以復加的。事關國體,是一切中國人之榮辱,我們實不忍多說,但除了做中國人之共同榮辱以外,還有實際利害之後果,我們也不得不原則抽象的一說。開始是兒戲的魯莽;一旦他人抗議,尤其是在卡特妄自尊大的提出二月十日限期之通牒性的恫嚇以後,又只有無限制的遷就和屈服。卡特提出的法案,由「美洲在臺協會和臺灣人民在非官方基礎上維持……關係」是不能實行,因此不可接受的。問題不在「非官方基礎」。兩國絕交以後,名義上不能有「官方關係」。我們應該拒絕的,是美國所謂之「臺灣人民」;應訊問美國的,是他在法律上絕交以外,是否在事實上承認中華民國之存在。如不承認,一則,美國法律是禁止美國人民辦外交事件的。二則,兩國國民之商業、貿易關係由誰保證?發生糾紛時,由誰處理?如果美國商人在臺灣發生了問題,他們能訴諸「華主席」嗎?將問題如此提出,美國能有何話說?而就我們而言,如果美國沒有事實承認,也就可以發生種種問題,例如華航機上有國旗,也可以發生在日本發生過的事情,這便有無窮糾紛了。應在實質上據理執言,不在Institute與Office兩個字有無「官方意義」。而「臺灣人民」一詞流弊尤大。除了對我國家之侮辱外,美國西部臺獨已據此要求由他們來代表「臺灣人民」;而美國特務人員也可能據此天天與他們的「臺灣人民」進行一種運動,使臺灣只是中共政權下之一省,即取消中華民國國號。我們不必管他用什麼名義,他的政府可以不承認我們的政府,但他的「人民」在臺灣的機構,必須承認是「中華民國的臺灣」,則此機構的人員也才能受到外交官的待遇。他不承認,就讓卡特橫蠻,讓問題僵著。我們與美國每年有七十億美元的貿易,還有債務關係,據說我們在美有幾十億財產,但他們也有許多公司財產在臺灣。卡特不會橫蠻到驅逐我國在美的中國人,尚有美國人在臺灣,他也不能限制今後美國人都不到臺灣。不要談什麼安全問題,這沒有問題。也不必和他談武器交易,有錢到處買得到的。讓問題僵著,美國國會中懂法律問題的人很多,美國人民也不會答應這麼橫蠻,會糾正他提出的法案,不用我們擔心的。

事實上卡特對中共之承諾是輕率的。儘管國會並不能變更他的決定,但他的不通法案畢竟需要立法手續,才能在三月一日與中共正式建交。所以「唯一辦法是把槍指在臺灣頭上,逼他們在一定時間之內成立一個民間機構」(參議員杜爾的證詞),並以互相撤退人員為要挾(史東的證詞)。我們抵不住他的威脅,竟自說「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具有官方性質」!在參議院許多議員質問美國政府官員,無詞以對時,范斯說,臺灣已經答應了,你們還爭吵什麼!雖然國會終於在修正案中保留了「官方」,但我們已在國號上讓步了。

所以,我們是以自己的輕率幫助輕率的卡特解決他的困難,並讓他好在三月一日與中共互換大使。這不僅使留美中國人深為傷心,也是使許多為中華民國說話的人也感覺意外的。海外愛國之士還希望立法院能夠有所補救(見本期關懷自由中國委員會來文」。然我國執政之士與青年才俊還以為是一大成功!

美國宣布絕交後之不鎮定也表現於對內方面。在臺灣的中國人必須團結,在美國絕交後尤須團結。去年十二月間臺灣有選舉的風潮。卡特之訊到,競選者吃驚而暫停競選活動,政府立即暫停選舉,這也算是政治相當成熟的一項標誌。而不料即發生吳余二人涉嫌叛亂案與停刊《夏潮》與《這一代》各一年之事。【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