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美國人(與一般西洋人)講話措辭,有其特別之藝術,我們中國人無法與之相比。譬如,美國人如要爽約,絕不會像中國人一般,直接說出其真實理由(有時也許還是難言之隱)。往往會托故說是牙疼,需要看牙醫而需爽約。這樣說來,不但天經地義,而且堂而皇之。同樣地,明明是由於來自他國貨品價廉物美,本國產品無法與之競爭,因而導致自己工人失業。但如像中國人的習慣,直籠統說出真實原因,既不漂亮,又會違背一向標榜的「自由經濟」原則。所以,如果改口說別國輸出的是囚工製造品,那就輕易地變成了一個人權問題。如此阻攔別國的進口,就不成為抑制自由貿易了。既可達到目的,又顯得自己高貴而有原則。這種奧妙,是我們尚未完全脫離鄉土氣息的中國人,平常所不能體會到的。
本文在探討人權觀念興起及發展迄今之餘,除了評估其在近代國際關係所引起之影響外,尚想探討國際人權多重標準,及人權常被某些人士政治利用之詭詐。迨至冷戰結束後,地緣經濟時代興起,非西方國家始有反制人權詭詐之努力。第三世界,亦找到了新的機會,將人權之神符套在西方國家身上,使掙脫落後之厄運亦成為一個民族的人權,而西方工業國家協助落後地區發展,遂成為他們的一個新義務。凡此種種,雖不能在此短短文章中一一交代,但在可能範圍內,本人將盡力描繪出圍繞人權問題的各種勢力相互角勁奧妙之一般。
國際人權之興起
一般人也許以為人權在國際關係中,是有史俱來,其實不然。在古希臘及在西方早期自然法中,也許有過模糊的人權觀念。但在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人權並不是一個已成形的問題,由於二戰時有納粹德國排猶太族裔之暴行,戰後保障「人權」方是一個具體的使命。於是乃將之寫入了聯合國憲章之內,另外一個相關但並不相同的問題是「民族自決」,也列入了憲章。以後,聯合國大會在1960年通過了一個決議(GA Res.1514 ),卻將民族自決權變成了一個人權。
原載於聯合國憲章的「人權」,僅是一個籠統的觀念。後於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萬國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始首度將其含義仔細地加以確定。譬如個人有信仰、遷徙、隱私、參政、平等、選擇職業等等當然權利。此俱是西方提倡的個人民權,我們可以稱之為第一波人權,與後來變成人權的民族自決相比,大相逕庭。因為後者是指一個民族對抗外來欺凌及統治有其重申自主之權,故是一種集體人權。這後者,我們可以稱之為第二波人權。
也就是由於這第二波人權之運作,帶來了以後80多個原來的殖民地紛紛掙脫了西方國家的統治,這些獨立之後的新興國家,統統加入聯合國。由於它們的參加,實質上改變了聯合國在人權工作上的方向,也逐漸地改變了人權的定義。由原來的個人人權及以後的民族自決權,轉向著重社會與經濟人權的途徑,到了1990年代,聯合國已正式樹立了一個國家有「持續發展之人權」。這個雖然也是集體人權,但與民族自決不一樣,因它指的集體是國家,而非早先的民族,目標是積極創造新的前景,而非消極的推翻現有的〔殖民〕桎梏了。這種新的集體人權,我們可以稱之為第三波人權。
這三波人權中,第二波(民族自決)已因絕大多數殖民地皆已獨立,已無爭議之餘地。唯有第一波(個人人權)與第三波(集體人權),在分析的層次來說,可能會發生衝突。在下面另一節,我們會談到地緣經濟時代之興,讓這兩波不同的人權範疇,可能找到和平並存之餘地。但在回到這個問題以前,我們需要先談國際上一個最新的發展,即在非西方國家中,已開始形成了一股力量。逐漸對西方的(尤其美國)雙重標準及利用人權作干涉別國內政的工具,開始站起來作出強烈的指責與抗拒,譬如1993年春,有49個亞洲國家與會於泰國,通過了一個《曼谷宣言》,其主要之條款有:
(一)任何國家不得將其自己的人權定義,加諸於其他國家;或以人權為藉口拒絕給於他國經濟援助。
(二)國家無分大小,均有權決定自己國內人權之標準為何。
(三)在人權問題上,各國應多仰仗聯合國與其屬下之人權委員會。任何國家,不得越俎代庖。
(四)任何國家,均不得運用雙重或多重人權標準。……
由於這股新興力量抬頭,很多在聯合國獲得非政府組織的機構(NGO's),諸如Freedom House,在聯合國各項人權公聽會上,已喪失其習慣上的旁聽權,這也可以證明上述新興力量實力之一斑。
人權之雙重或多重標準
在聯合國指引下,從1948年迄今,已制定了30多種有關人權的條約,美國雖然以世界上人權警察自居,卻僅簽訂了其中的10個條約。迄至今日,僅正式批准了其中的五個。而在批准這五個人權條約中,美國還附帶加了各種的保留,目的是要確保美國第一,不接受任何高於美國國內標準的國際人權規定;第二,不接受國際法庭,或任何國際組織在人權問題上之管轄權。
這30多種國際人權條約中,兩大支柱是同在1966年制定的(一)《經濟、社會,及文化人權之國際公約》與(二)《公民、政治人權國際公約》,再加後者的一個附約。美國遲至1992年才批准了第二個條約可是至今仍拒絕批准前面的一個條約。
美國國會常指責若干外國向美國輸入囚工產品,認為利用囚犯生產,是違反人權,可是美國自己50州中,有21州均利用囚犯從事生產;人數約五千人。聯邦還有一專案,協助囚犯找到在獄中生產的工作,牽涉到三萬五千個囚犯。這個專案是在聯邦1965年《囚犯輔導法案》(Prisoner Rehabilitation Act)下成立的。
著名的Smoot-Hawley法案中第307節,對囚工有明文規定,但只禁止外國囚工產品的輸入,卻不禁止美國的囚工產品輸出到外國。可見美國禁止囚工是單行道,其宣稱他國利用囚工是違反人權,完全是因為外國的廉價商品輸入,威脅到美國國內的就業狀況,美國最大的工會AFL-CIO 就此求援於國會。但因國會一方面要幫助紓解失業問題,另一方面又不能公開違背國際自由貿易競爭之原則,所以最為冠冕堂皇的辦法,就是將進口貨打為囚工產品,再將囚工打為人權問題,這是美國人一向打人還自顯高貴的做法。
說至此,順便提一提在1980年代中葉,美國為什麼要雷庭朱書地向亞洲四小龍中的南韓及台灣施盡壓力,強迫他們民主化。為此,美國還大力支持諸如金大中之流的還鄉權(金大中是由一個美國代表團同飛機護送下才安返韓國的)。其中有異曲同工之妙。不識其中奧妙者,多以為是美國「己欲立而立人」之美意。說穿了,其中的玄機是:如果南韓與台灣民主化了,其勞工地位必上升。勞工抬頭了,他們的工資一定上升。如此這些地區的產品賣價一定高漲,他們對美國的出超,一定就會大打折扣,美國的貿易逆差則一定會減低。因此,一個美國貿易逆差紓解問題,就變成了其他出超國家的民主化問題了!與人權幕後一樣,本來是個一己自私的問題,卻而易舉地,變成了一個多麼高貴、富有原則、兼善他人的義舉!所以說是「奧秘」,一點不為過。
地緣經濟時代的人權動向
冷戰結束,全世界進入地緣經濟時代,使得發達國家與落後地區之間的經濟關係,更一層密接起來。因此,今日落後地區,向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索取「持續開發」的人權之聲,有增無已。更具體一點,這些落後國家現在堅持以下幾點原則:
(一)非西方國家,正如1966年制定的《經濟、社會,及文化人權國際公約》所規定,有其自由選擇其自己政治制度的權利;
(二)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應該大量裁軍,其因而節省下來的經費,應該用來幫助落後地區發展其經濟;
(三)西方國家有義務援助開發中國家(參見聯合國大會41/28決議〔1986〕),因為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以來即從事奴隸買賣或類似的剝削,故今日需付賠償。
說起人權之被政治利用,一般人總以為只有西方國家如此,其實這是甚為普遍的現象。美國固然善於以人權之理由(第一波人權),干涉他國內政,但別忘了「民族自決」(第二波人權),不是也曾一度為反殖民地的民族用來作擺脫殖民牢籠之武器嗎?而一直到最近,還有人身在美國,卻遙遙呼喚台灣應該「民族自決」。如果真是如此,豈不變成了民族「他」決了!更有甚者,1990年代,第三世界國家,甚至主張西方國家有幫助他們擺脫落後桎梏之義務,而仗他們在聯合國控制多數票源,將「持續發展」變成了一個新的國家集體人權,已如上述。這種種,不都是對人權之政治利用?這一切,不也都是人權的「奧秘」?
可是,由於地緣經濟之興,第一波人權與第三波人權,可望找到一個重疊部分。茲用新興的國際跨國界勞工輸出為例。從勞工輸出國家(譬如菲律賓)來看,她跨國界輸出勞工,所應得到的國際保障,是界定於國際上第三波的人權含義(集體發展)。而對於一個勞工輸入國(譬如美國)來說,保障境內外籍勞工的權益,是符合第一波人權的範疇(個人人權)。所以1990年制定了一個《保護跨國界移民勞工及其家屬權益之國際公約》,正是代表了這前後兩波人權規範找到了重疊的結果。
另外,人權表現於地緣經濟時代的特色之一,即今日的人權已經不純是個人對於自己政府訴求的權益,而是個人或集體對於另一集體(跨國公司,或另一國家的經濟體)所訴求的權益。
美國道德淪落及國際人權何從問題
美國國內犯罪、吸毒、高階層腐敗等情況橫生,越來越嚴重。腐敗已深入聯邦政府。最近民意測驗,民眾有70%不滿於國會議員之道德不檢,克林頓總統除了領導欠明確方針以外,也被捲入個人道德之爭議漩渦,導致其聲譽僅被48%民眾所肯定。在全球,美國之道德領導地位亦幾盡喪失。譬如,最近美國以人權理由,呼籲盟邦對伊朗抵制。結果歐洲盟邦與日本,統統置之不理;甚至正告美國難以從命。以上所說美國在人權問題上之雙重標準,雖然其由來已久,但唯有在今日普遍反美聲浪中,才有更多國家公開向美國挑戰。
後冷戰時代,在國際人權的領域,出現了一個弔詭;一方面蘇聯瓦解,美國不需再為了反共而委曲求全地容忍獨裁或強人政權。故應該可以更將人權國際化。可是,另一方面,由於冷戰既結束,過去一向追隨美國的那些第三世界國家,也已無須唯美國馬首是瞻。在逐漸興起的反美潮中,有更多的國家開始質疑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忠實性,及其領導地位,已如上述。所以美國的道德領導地位幾臨破產。職此故,雖然吳弘達事件,又掀起了一次中(共)美之間的軒然大波,但是在美國自身道德地位淪落的今天,其能借人權問題找碴的能耐,恐怕極有限了。
美國一向是維護西方所標榜的人權(即我們以上所說的第一波人權)之道德警察。現在其自身地位發生動搖,還想以人權問題(即第一波人權)在國際事務中,興風作浪,恐怕將發覺昔日威風不再。相反地,第三世界利用人權(第三波的範疇)來對美國及西方索取「賠償」,恐怕將是一個甚囂塵上的趨勢。天下風水輪流轉,在人權問題上,豈不亦然。如此事屬實,西方國家過去在國際上推行第一波人權之跋扈,長遠以後,對第三世界,豈不產生了「教牛升木」之效果?這豈不是一大弔詭?也是對西方國家的一大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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